香港的特殊薪酬福利.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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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的特殊薪酬福利
针对香港的特殊薪酬福利业务.做出以下整理.
香港的合约(合同)
分为连续性合约和雇佣合约
连续性合约为:
雇员如连续受雇于同一雇主4星期或以上,而每星期最少工作18小时的雇佣合约便属’连续性合约’
雇佣合约是指雇主和雇员订立的雇佣协议。
雇佣合约可以书面或口头方式
订立,并可包含明言或暗示的条款
工资以及雇佣记录
工资
香港政府规定,所有雇主无论何时,均须存放每一位雇员在过去12个月内的工资以及雇佣记录
包括有:
A.雇员的姓名以及身份证号码
B.雇员的开始受雇日期
C.雇员的职位
D.雇员每个工资期所得的工资
E.雇员每个工资期的总工作时数
F.工资期
G.雇员可享有及已放取的有薪年假、病假、产假和假日,以及支付给雇员有关款项的细则
H.年终酬金的款额及酬金期
I.终止合约所需的通知期
J.终止雇佣日期
如果雇员离职,雇主必须在离职后6个月内继续保存这些记录
福利
香港不同于大陆的5险1金,他们只有两类
1.强制公积金(MPF)
MPF又分为MPF(MC)、MPF(VC)、MPF(MC+VC)、MPF(MC+OptionalVC)
MPF(MC):
当月收入(基本工资加上各种津贴、加班费、扣除假期扣款的收入)*5%
公司,个人相同
MPF(VC):
当月收入(基本工资加上各种津贴、加班费、扣除假期扣款的收入)与$25000进行比较,取最大的.*5%
公司,个人相同
MPF(MC+VC)MC为当月收入(基本工资加上各种津贴、加班费、扣除假期扣款的收入)*5%.
VC为25000-当月收入(基本工资加上各种津贴、加班费、扣除假期扣款的收入)*5%
公司,个人相同
MPF(MC+OptionalVC)MC为当月收入(基本工资加上各种津贴、加班费、扣除假期扣款的收入)*5%.
VC为当月收入(基本工资加上各种津贴、加班费、扣除假期扣款的收入)*自己定义的VC比例+自定义的金额
2.职业退休金计划条例(ORSO)
ORSO按照BasicSalary*5%.公司缴纳比例与个人相同
扣薪
雇主只可在下列情况下扣除雇员的工资:
1.雇员缺勤,但只能扣除实际缺勤时间的工资;
2.雇员因疏忽或失职而损坏或遗失雇主的货品、设备或财产,每次只可按值扣除,但以不超过$300为限。
此外,在这些情况下扣除的工资总额,亦不得超过雇员该工资期所得工资的四分之一;
3.雇主预支或多付给雇员的工资,可按数扣除,但不得超过雇员该工资期工的四分之一;
4.雇主供应给雇员的膳食及住宿费用,可按值扣除;
5.若雇员以书面提出要求,雇主可在工资中扣除代雇员缴交的退休计划、公积金计划、离职金计划、医疗福利计划或储蓄计划的供款;
6.雇主借给雇员的款项,但必须获得雇员的书面同意;
7.雇主根据任何法例的规定或获法例授权,可扣除雇员的工资;
8.雇主可以根据法院发出的扣押入息令从雇员的工资中扣除雇员尚未支付的赡养费。
雇主须优先扣除上列第
(1)至(7)项后,才扣除第(8)项目。
除非得到劳工处处长的书面批准,否则各项扣除的工资总额,不得超过雇员在该工资期所得工资的一半(因缺勤及未付赡养费而扣除的薪酬除外)。
支付工资
工资在工资期最后一天完结时即到期支付,雇主必须尽快支付所有工资给雇员,在任何情况
下不得迟于工资期届满后7天。
雇主如果未能依时支付工资,须就欠薪支付利息给雇员。
休息日、法定假日及有薪假
休息日
1.休息日的定义是在连续不少过24小时内,雇员有权不为雇主工作
2.凡按连续性合约受雇的雇员,每7天可享有不少于1天休息日。
3.在雇员同意下,雇主可另定休息日,代替原来指定的休息日。
另定休息日须安排在同一个月内的原定休息日之前,或在原定休息日后的30天之内。
4.休息日属有薪或无薪,应由雇主和雇员双方协议。
法定假日
1.所有雇员,不论服务年资的长短,均可享有下列法定假日:
(1)1月1日
(2)农历年初一
(3)农历年初二
(4)农历年初三
(5)清明节
(6)劳动节(5月1日)
(7)端午节
(8)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纪念日(7月1日)
(9)中秋节翌日
(10)重阳节
(11)国庆节(10月1日)
(12)冬节或圣诞节(由雇主选择)
2.如果雇主要求雇员在法定假日工作,须作出以下的安排:
安排另定假日的期限预先通知雇员另定假日的期限
在法定假日前的60天内或在另定假日最少48小时前通知雇员
在法定假日后的60天内在法定假日最少48小时前通知雇员
如雇主雇员双方同意,雇主可在法定假日或另定假日的30天前后的期间内安排代替假日给雇员。
3.如法定假日适逢休息日,雇主应安排雇员于翌日放取该法定假日,惟该翌日须并非法定假日、另定假日、代替假日或休息日。
4.如雇员在紧接法定假日之前已按连续性合约受雇满3个月,便可享有假日薪酬。
雇主最迟须于法定假日后的第一个发薪日支付假日薪酬给雇员。
5.假日薪酬的每日款额相等于雇员在以下「指明日期」前12个月内所赚取的每日平均工资。
如雇员的受雇期不足12个月,则以该段较短期间计算。
法定假日日数「指明日期」
一天法定假日当天
连续多于一天法定假日首天
6.注意:
在计算每日平均工资时,雇主须剔除(i)未有付给雇员工资或全部工资的期间,包括休息日、法定假日、年假、病假、产假、工伤病假或在其同意下放取的假期,以及没有向雇员提供工作的任何正常工作日;连同(ii)就该期间已支付的款项。
(详情见附录二)
以工资代替假日的限制
不论雇员是否享有法定假日薪酬,雇主仍须让雇员放取该法定假日,或安排「另定假日」、「代替假日」。
雇主不得以款项代替发放假日,即所谓「买假」。
有薪年假
1.雇员按连续性合约受雇每满12个月,便可享有有薪年假。
有薪年假的日数按雇员受雇年资由7天递增至最高14天:
服务年期可享有的有薪年假日数
17
27
38
49
510
611
712
813
9或以上14
2.年假的发放:
在受雇每满12个月后,雇员须于随后12个月之内放取应得的有薪年假。
年假日期应由雇主在征询雇员或其代表后指定。
雇主须至少在假期开始的14天前以书面通知雇员年假的日期;如双方同意,可以较短时间通知。
年假须为一段不间断的期间。
但如雇员要求,雇主可按下列方式给予年假:
a)年假日数不超过10天可将不多于3天的假期分开发放,而余下的年假则应连续发放
b)年假日数超过10天最少连续发放7天年假,余下的年假可分开发放如年假期内适逢休息日或法定假日,该日应视作年假,而雇主必须为雇员另定休息日或法定假日。
3.年假薪酬:
年假薪酬的每日款额相等于雇员在以下「指明日期」前12个月内所赚取的每日平均工资。
如雇员的受雇期不足12个月,则以该段较短期间计算。
年假日数「指明日期」
一天年假当天
连续多于一天年假首天
注意:
在计算每日平均工资时,雇主须剔除(i)未有付给雇员工资或全部工资的期间,包括休息日、法定假日、年假、病假、产假、工伤病假或在其同意下放取的假期,以及没有向雇员提供工作的任何正常工作日;连同(ii)就该期间已支付的款项。
(详情见附录二)雇主最迟须于年假后的第一个发薪日支付年假薪酬给雇员。
4.雇员可以选择接受款项代替部分年假,但祇限于超逾10天的年假部分。
5.假期年是指雇员开始受雇日及其周年日起之后的12个月期间。
如雇员受雇满整个假期年而仍未放取有薪年假,则不论以任何理由终止雇佣合约,雇主须支付工资给雇员以代替未曾放取的年假,而在计算该等年假薪酬的每日款额时,应以「终止合约的日期」为「指明日期」。
如雇员在个别假期年内只受雇满3个月但不足12个月,除因犯严重过失而遭实时解雇外,雇主须支付按比例计算的年假薪酬给雇员。
终止雇佣合约时雇员可享有的年假日数的计算方法:
受雇期
可享有的年假日数
少于12个月
少于3个月
无
3至12个月
因犯严重过
失而遭实时
解雇
无
辞职
该假期年可享有的年假日数*受雇天数/365
非实时解雇
12个月
或以上
该假期年受雇少于3个月
未放取的年假*
该假期年受雇满3至12个月
因犯严重过失而遭实时解雇
未放取的年假*
辞职
非实时解雇
未放取的年假*+该假期年可享有的年假日数*受雇天数/365
*指在对上一个假期年累积而未放取的年假
6.指定任何连续12个月为其所有雇员的共同假期年。
如雇主有意作此安排,应于1个月前以书面方式通知每名雇员,或于工作地点的显眼地方张贴告示。
如雇员在指定的共同假期年内并未按连续性合约受雇满12个月,则该雇员可享有的年假应按比例计算。
如计算上出现分数,皆进为整数计算。
有关在共同假期年开始前已按比例计算的年假,雇员可选择与雇主商议后放假,或将之累积,与来年可享用的年假合并。
【例】共同假期年:
201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雇员开始受雇日期:
2010年9月1日
雇员享有按比例计算的年假:
122*÷365×7
=2.34天(进位至3天)
(*122是由2010年9月1日至12月31日的日数)
雇员可选择在2011年内放这3天年假,或将之与2011年可享有的7天年假合并(共10天),在2012年内享用。
7.如雇主所经营的机构因放年假而暂时全部或部分歇业,须于1个月前以书面通知雇员。
如雇员未足资格领取暂时歇业期间的年假薪酬,但因暂时休业而需要停工,则该雇员亦应在整段歇业期间享有年假及年假薪酬。
如雇员可享有的年假日数多于歇业期日数,可在歇业期后的第一个工作天开始,放取超出歇业期日数的有薪年假。
如雇主因放年假曾暂时全部或部分歇业,由雇主所指定的共同假期年并不会因年假歇业而更改,因为所发放的年假,应属于刚歇业前的那个共同假期年的。
疾病津贴
1.雇员按连续性合约受雇,如符合以下资格,便可领取疾病津贴:
1.病假不少于连续4天(除怀孕雇员因产前检查、产后治疗或流产而缺勤,在这些情况下,如符合下述的规定,每一天病假均可享有疾病津贴);
2.雇员能够出示适当的医生证明书(见下文「有薪病假的类别」部分);及
3.雇员已累积足够的有薪病假(见下文「有薪病假的累积方法」及「有薪病假的类别」部分)。
雇员在下列情况不可享有疾病津贴:
如雇主办有经卫生署署长认可的医疗计划,雇员无合理解释,拒绝接受医疗计划下的公司医生诊治或不听从该等医生的指导。
(如雇主所经办的认可医疗计划没有涵盖某一医疗系统的治疗,则雇员仍可选择向该没有被涵盖的医疗系统下的任何注册医生、注册中医或注册牙医求诊);病假适逢法定假日而雇员可享有该假日薪酬;或雇员因工受伤,根据《雇员补偿条例》,可获得补偿。
2.雇员按连续性合约受雇,在最初受雇的12个月内每服务满1个月,便可累积2天有薪病假;之后每服务满1个月可累积4天。
有薪病假最多可累积至120天。
3.有薪病假可分为第1类及第2类。
第1类病假最多可累积36天,36天以外的病假应拨入第2类,第2类病假最多可累积84天。
类别
可累积的
病假日
总日数
放取累积有薪病假日的条件
第1类
36
有注册医生、注册中医或注册牙医签发的医生证明书*
第2类
84
放取的病假日数超过第1类病假的尚余日数如雇主提出要求,须出示由雇员在医院门诊部或留院时为他诊治的注册医生、注册中医或注册牙医所签发的医生证明书*;如雇主提出要求,亦须提交该证明书的签发者所作过的诊断及治疗的简略纪录
*医生证明书须指明雇员不适宜工作的日数,及导致该雇员不适宜工作的疾病或损伤性质。
终止雇佣合约
1.雇主或雇员在终止雇佣合约时,须给予对方适当的通知期或代通知金。
如果合约是连续性合约,所需的通知期或代通知金如下:
雇佣情况
通知期限
代通知金
在试用期内
试用期内的首个月
无需通知期
无需代通知金
试用期内的第一个月后
雇佣合约有明确规定
依照协议的通知期,但不少过7天
见表二
雇佣合约无明确规定
不少过7天通知
见表二
无试用期/在试用期之后
雇佣合约有明确规定
依照协议的通知期,但不少过7天
见表二
雇佣合约无明确规定
不少过1个月通知
见表二
表二
通知期以日或星期为单位
雇主或雇员发出终止合约通知的日期(下称「通知日期」)前12个月内雇员所赚取的每日平均工资*通知期内通常须付给雇员工资的日数=代通知金
通知期以月为单位
「通知日期」前12个月内雇员所赚取的每月平均工资**通知期的月数=代通知金
*如没有预先发出终止合约通知,则为「终止合约的日期」前12个月内雇员所赚取的每日平均工资。
**如没有预先发出终止合约通知,则为「终止合约的日期」前12个月内雇员所赚取的每月平均工资。
注意:
在计算每日或每月平均工资时,须剔除(i)未有付给雇员工资或全部工资的期间,包括休息日、法定假日、年假、病假、产假、工伤病假或在雇主同意下放取的假期,以及没有向雇员提供工作的任何正常工作日;连同(ii)就该期间已支付的款项
2.雇主在以下情况,可实时解雇雇员,而无须预先通知或给予代通知金。
如果雇员在与其雇佣有关的事宜上:
a)故意不服从雇主合法合理的命令;
b)行为不当;
c)欺诈、不忠实;或
d)惯常疏忽职责。
雇员参加罢工,并非雇主无须给予通知或代通知金而终止合约的合法理由。
3.雇员在以下情况,亦可以实时终止雇佣合约,而无须预先通知或给予代通知金:
a)合理地恐惧身体会受到暴力或疾病的危害;
b)受雇主苛待;或已为雇主连续工作不少于5年,而经注册医生或注册中医发出指定的证明书,证明永久不适合担任现时的工作(请参阅第十章)。
遣散费及长期服务金
1.雇员可根据以下情况,享有遣散费或长期服务金:
补偿项目
遣散费
长期服务金
受雇期
根据连续性合约受雇不少于24个月
根据连续性合约受雇不少于5年
须符合的条件
雇员因裁员而遭解雇*
雇员遭解雇,但并非基于以下原因:
-因犯严重过失而遭实时解雇
-因裁员而遭解雇
有固定期限的雇佣合约在期限届满后,因裁员的理由没有续订合约*
有固定期限的雇佣合约,在合约期满后不获续约**
雇员遭停工
雇员在职期间死亡
雇员因健康理由而辞职
65岁或以上的雇员因年老而辞职
*若雇主在合约终止日或合约期限届满日之前不少于7天,以书面要求雇员续订合约或以新合约重新聘用,而雇员不合理地拒绝该项要求,则雇员无权获得遣散费。
**若雇主在合约期满之前不少于7天,以书面要求雇员续约或以新合约重新聘用,而雇员不合理地拒绝该项要求,则雇员无权获得长期服务金。
注意:
雇员在同一时间,只可享有遣散费或长期服务金的补偿。
2.以下的计算方法适用于计算长期服务金及遣散费的款额:
月薪雇员
(最后一个月的工资X2/3)*X可追溯的服务年资
日薪或件薪雇员
雇员最后工作的30个正常工作日中
由雇员选任何18天工资*X可追溯的服务年资
未足1年的服务年期则按比例计算。
*以$22,500的三分之二(即$15,000)为上限。
雇员亦可选择以他最后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
3.所有体力劳动雇员及在1990年6月8日前12个月平均月薪不超过$15,000的非体力劳动雇员,可根据表一计算其可完全追溯的服务年资,而超逾可完全追溯的服务年资的年期则应折半计算。
在1990年6月8日前12个月平均月薪超过$15,000的非体力劳动雇员,服务年资可追溯至1980年。
表一:
有关雇员可得的遣散费/长期服务金的最高款额
终止雇佣合约的有关日期
可完全追溯的服务年资
最高款额
20.1.1995至30.9.1995
25
$210,000
1.10.1995至30.9.1996
27
$230,000
1.10.1996至30.9.1997
29
$250,000
1.10.1997至30.9.1998
31
$270,000
1.10.1998至30.9.1999
33
$290,000
1.10.1999至30.9.2000
35
$310,000
1.10.2000至30.9.2001
37
$330,000
1.10.2001至30.9.2002
39
$350,000
1.10.2002至30.9.2003
41
$370,000
1.10.2003至30.9.2004
43
$390,000
1.10.2004或以后
全部
$390,000
4.雇员如欲追讨遣散费、须在解雇/被停工后3个月内,以书面向雇主发出申索遣散费的通知。
如有需要,劳工处处长可以将发出申索通知的期限延长。
雇主必须在收到雇员以书面发出申索遣散费的通知后的2个月内,支付遣散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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