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污水处理厂运营质量管理办法及考核细则部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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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污水处理厂运营质量管理办法及考核细则部分

第一章总则

第1.1条为规范本市污水处理厂运营管理,促进污水处理事业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1.2条本市区域内污水处理厂的运营及对其实施的监督和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1.3条鼓励污水处理厂实行市场化运营,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公平、公正地选择污水处理厂运营企业(以下简称运营企业),并依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签订运营服务合同。

第1.4条运营企业应切实做好污水处理厂的运营,确保污水处理的无害化,并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和环境责任。

第1.5条鼓励污水处理过程中节能减排、循环利用等技术的研究、推广和使用。

第1.6条鼓励污水处理厂运营过程中,以“稳定化、减量化、无害化”为目的,但应尽可能利用污水处理过程中的能量和物质,以实现经济效益和节约能源的效果,实现其“资源化”。

第1.7条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是本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污水处理厂运营的监督和考核;宝安、龙岗两区水务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在市主管部门指导下,具体实施对本区域内污水处理厂运营的监督和考核。

第1.8条市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每月考核全市污水处理厂的运营工作,具体考核办法详见《深圳市污水处理厂运营考核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章运营资质管理

第2.1条运营企业应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关资质,并满足本办法规定的条件时,方可承担相应规模的污水处理厂运营。

第2.2条污水处理厂按建设规模分为四类:

一类:

>15000t/a

二类:

1500~15000t/a

三类:

290~1500t/a

四类:

<290t/a

第2.3条运营企业应在本市工商行政部门登记。

委托运营企业应提供运营项目履约保函,金额不少于该项目一个月污水处理费用,BOT、TOT等项目由相关合同另行约定。

第2.4条运营企业应具有良好的信誉,无严重违法、违规、不良市场行为记录和无法及时处理的合同或法律纠纷。

第2.5条运营企业应制定运营项目的生产运行、设备管理、质量控制、安全和环境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具有保障运营项目正常、安全、高效运营的可靠机制,具有污水处理厂数据采集、分析控制、生产调度等计算机网络系统管理经验。

第2.6条污水处理厂运营资质管理纳入污水处理厂的监督、考核范围,实施动态管理。

运营企业更换污水处理技术负责人,需上报主管部门备案。

本办法实施前已在本市从事污水处理厂运营而未达到本章规定要求的,或在运营期间出现违反本章规定的运营企业,应限期整改;经整改仍未达到规定要求的,按相关规定扣减运营服务费,直到终止运营服务合同。

第三章工艺运行管理

第3.1条污水处理厂依据质量管理体系和合同的要求,认真做好工艺运行的管理工作,保障污水处理厂安全、稳定、高效的运行,出水、废气的排放、噪声的处理均应符合相关标准。

第3.2条污水处理厂应设置专门工艺运行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工艺运行管理人员,负责生产调度、巡查管理和工艺参数调整等工作。

污水处理厂应建立完善的工艺运行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严格的岗位责任制度,编织工艺运营管理作业指导书。

工艺运行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应具有相应的技术职称;各岗位操作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了解处理工艺,熟悉本岗位设施、设备的运行要求和技术指标,熟练掌握本岗位工作技能,并按有关规定持证上岗。

第3.3条运行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应按规定定期巡检并做好记录,发现异常情况,应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处理。

第3.4条污水处理厂应确保进场的污水100%经过处理,并达到与其技术要求,不得擅自减产、停产,不得对周边居民生活及环境造成严重影响。

如出现以下情况,应及时向专管部门和环保部门上报:

(一)进厂污泥泥质异常,可能影响污泥处理效果的

污泥泥质异常指:

(1)泥质超过设计标准;

(2)有机质含量过少,影响焚烧和堆肥工艺运行;

(3)污泥含水率超标;

(4)污泥中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设计标准,可能导致烟气及废水排放无法达标。

(二)进厂污水量大幅度超出污水处理厂设计处理能力,可能严重影响污水处理厂运行的。

(三)因供电部门线路故障、错峰供电、紧急限电等造成长时间停电或停产,或主要设备、控制系统遭到雷击等造成停产、可能严重影响污水处理效果的。

(四)设备、设施的抢修、检修,以及按计划进行的大修或技术改造,可能影响正常运行的。

第3.5条污水处理厂应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出现紧急情况,应立即启动。

第3.6条应根据泥量与泥质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各工艺单元的投运组数和相关运行参数,并保证各组之间的泥量分配满足工艺要求。

应定期对工艺中间控制点进行取样分析、指导工艺运行。

第3.8条用机械设备进行污泥脱水时,应选用合适的化学调节剂。

第3.9条化学调节剂的投加量应根据污泥的性质、消化程度、固体浓度等因素,通过试验确定。

第3.10条应按照化学调节剂的种类、有效期、贮存条件来确定贮备量和贮存方式。

化学调节剂先存的应先用。

第3.11条药剂量的配制应符合后续处理工艺的要求。

第3.12条用干化场进行污泥脱水时,污泥应依次投放在干化床上,并根据污泥干化周期晾晒、起运干污泥。

第3.13条污泥干化场在雨季应减少使用次数。

第3.14条污泥脱水机械带负荷运行前,应空车运转数分钟。

第3.15条污泥脱水机在运行中,随污泥变化应及时调整控制装置。

第3.16条在溶药池边工作时,应注意防滑。

  

第3.17条在污泥干化场操作时,应采取防滑等安全措施。

第3.18条操作人员应做好机房内的通风工作。

第3.19条严禁重载车进入干化场。

第3.20条投泥泵、投药泵和溶药池停用后,必须用清水冲洗。

第3.21条冲洗滤布的喷嘴和集水槽应经常清洗或疏通。

第3.22条皮带运输机应定期检查和维修。

第3.23条干化场的围墙与围堤应定期进行加固维修,并清通排水管道,检查、维修输泥管道和闸阀。

第3.24条压缩机和液压系统应定期检修。

第3.25条应强化消毒工艺的运行管理,各项操作应严格按照规范进行,确保达到消毒效果。

第3.26条应加强各阶段通风除臭工作,从运行管理上降低臭气产生量,并保证除臭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3.27条应根据进场污泥性质和含水率等因素,选用合适的药剂加以调整,满足后续工艺的运行参数。

第3.28条污泥再生利用时应达到相应的标准,不得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造成不利影响。

第四章设备及设施管理

第4.1条污水处理厂应设置专门的设备以及设施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负责维护保养、检修、维修、故障鉴定和更新等管理工作,建立完善的设备以及设施管理制度、设备操作规程、设备及设施维护规程以及点检、巡检标准,制定严格的岗位责任制度。

设备及设施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职称;各岗位操作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熟练掌握本岗位设备操作规程,并按相关规定持证上岗。

第4.2条污水处理厂应保存完整的各类设备及设施的档案资料。

具体包括构筑物的设计图纸、竣工资料、维修改造资料、舍不得出场资料、开箱记录、安装、运行、维修以及报废、更新的全过程记录资料等。

第4.3条污水处理厂应按照有关规范、规定的要求对各种设备、设施做好日常维护保养。

设备设施维修工作应按照预防性维修原则制定设备、设施维修计划和设备技改、大修、更新的年度计划,并上报主管部门。

污水处理厂应采用计划维修与故障维修相结合的方式,安排大、中、小修理,严格按照维修作业流程进行。

需要停产或部分停产检修维护的,迎上保准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出现紧急停产维护和抢修时,应及时报准管部门备案。

污水处理厂应建立严格执行设备、设施报废制度。

第4.4条污水处理厂应按设备的重要性科学的分类管理设备,加强重点关键设备的维修保养工作,建立设备档案管理和设备台帐管理的制度;并建立润滑管理制度,每台设备的润滑应定点、定质、定量、定期、定人。

污水处理厂应建立设备三级巡检和二级维护的管理体系,明确设备管理人员和各级巡视人员的职责。

同时,应建立设备事故报告制度和工作管理制度。

热备设备应定期开启,保证能随时投入使用。

第4.5条应加强各类脱水机械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

日常运行时,操作人员应观察各部件工作状况、易损件的磨损和腐蚀情况和机械运行是否有异常噪音,并及时清除堵塞物或缠绕物。

….

….

第4.6条应观察机电设备的运转情况。

应定期检查传动装置的润滑和油位情况,及时给与保养;应定期检查和维护电动机、电缆,发现故障隐患应立即停车检修;应定期测量水下机电设备的绝缘性,每年至少对水下机电设备吊起检查一次;长期不用的机电设备应从水中取出,不宜长期浸泡在污水中。

第4.7条应根据不同的消毒方式,对各种消毒设备和设施采用不同的管理维护措施。

采用液氯消毒的,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各种加氯设备操作程序的规定进行操作。

采用紫外线消毒的,应定时巡视、定期检查设备运行情况,应及时清洗和更换灯管、套管和光传感器等部件,并确保良好的工作环境。

采用其他方式消毒的,应根据消毒的具体要求制定合理的管理维护措施。

第4.8条应定期清洗或疏通冲洗喷嘴、集水槽、药泵、各种转子流量计、加药管道和溶(投)药池。

各种污泥脱水设备工作结束后,应立即将脱水设备、投泥泵和地面清洗干净。

脱水设备的主机和各种附属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和维修,定期校准投药系统和进泥流量系统的计量装置,并定期更换各种设备易损件。

第4.9条变、配电装置的工作电压、工作负荷和控制温度应在额定的允许变化范围内运行;总体的功率因素不应小于0.9.

变压器的保养、检修应按规定的周期进行。

变压器吸潮剂失效或防爆罐隔膜有裂纹时,应及时更换;有渗漏油时,应及时处理。

变、配电设备应清楚标识各种开关。

变、配电室应防潮、防雨,门窗设置防护装置,周围环境保持整洁、卫生。

第4.10条应按相关规定定时巡视、清扫、检查电气设备,按时记录电气设备的运行参数,记录有关的命令指示、调度安排,严禁漏记、编造和涂改。

应按电力部门的有关规定定期测定电气设备的绝缘电阻、各种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等,并应检查安全用具及其它保护电器做耐压试验。

第4.11条应定期校正各类检测仪标的传感器,确保仪表的准确、可靠。

应加强一起、仪表的巡视检查,其维护工作应由专业技术人员负责;按工艺需要不设县城仪表的监测点,不能随意移动;检测仪表出现故障,不得随意拆卸变送器和转换器。

设置在户外的在线监测仪器,需设置防御,防晒、防雷击等措施。

第4.12条自动控制系统应按规定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日常维护,确保实现高效、智能的控制功能。

与生产运行无关的软件,严禁在中央控制室计算机上运行。

第4.13条应定期检查维护除臭装置的喷淋、加药和自控等系统,保障排放气体达标。

第4.14条特种设备和主要计量装置应定期有技术监督部门或其认可的有资质监测单位进行检测,运营企业不得私自拆封进行调校和检修。

第4.15条应定期检查、维修构筑物的结构及各种阀门、爬梯、管道和支架等,并进行必要的防腐处理;常开、常闭的阀门和闸门等应定期运转,保证能够随时启用。

各种工艺管线应按照要求定期图饰不同颜色的油漆和涂料。

第4.16条构筑物之间的管道和明渠等连接设施应至少每年定期清理一次,各管道、关键、闸门应无破损,无明显锈蚀,无跑、冒、滴、漏现象。

第4.17条应定期检查构筑物渗漏、地基下沉、墙体裂缝等情况;应及时修复损坏的墙壁等的混凝土抹面,设施表面无鼓起和脱落现象。

第4.18条应定期对污泥堆肥设施内部的透气性、含水率以及堆肥过程中的温度进行检测。

第4.19条应定时对污泥浓缩机、堆肥设施、固化加药设施的负载情况,星洲是否平稳、走偏,是否有异常振动和噪声,并记录电流、电压以及流量等数据。

并及时对各设备易损部件和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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