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县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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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县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管理办法

芜湖县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规范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管理,提高城市总体防护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南京军区与华东五省一市联合下发的(2002)联字第1号、(2006)联字第1号、(2007)联字第1号文件、《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皖价费[2007]154号文件、皖人防办[2007]104号文件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以及与其配套的出入通道、口部伪装房等附属设施。

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包括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包括住宅、办公楼、会堂、教学楼、图书馆、科研楼、学生宿舍、医院、旅社、招待所、宾馆、饭店、培训活动中心、浴室、商场、仓库、体育场馆、影剧院、娱乐用房、机场、车站、车库、加油站等各种民用建筑)。

第三条本县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的规划、建设、维护、使用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人民防空工作实行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共同领导,以政府为主的人民防空领导管理体制,并接受上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领导。

县人民防空办公室是县人民政府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也是县国防动员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管理与监督全县行政区域内的人民防空工作,并根据人民防空工作的需要,管理和监督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

第五条人防工程建设坚持与城市建设相结合,坚持长远建设与应急建设相结合,坚持国家投资与社会筹资建设相结合。

人防工程建设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量力而行,平战结合,质量第一的原则,发挥战时防空、平时防灾减灾、服务生产生活、开发地下空间、保护生态环境等综合效益。

第六条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公用人防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以及其他人防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的监督检查。

县发改、规划、建设、财政、物价、国土、环保、房管、教育、消防、通信等相关部门必须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人民防空建设的职责和义务,积极做好人防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的有关工作。

各有关单位在行政服务中心的窗口实行联合审批机制,把住进口,守住出口,杜绝违法违规的减、免、缓等现象发生,形成人防工程建设齐抓共管的合力,确保人防政策法规落到实处。

第七条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防建设需要,结合城市建设编制人防工程建设规划,报县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武装部批准。

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应有人防工程建设的内容和要求。

城市新建公用基础设施和民用建筑应当重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兼顾人民防空需要,逐步形成布局合理的地下防护体系。

第八条在县行政区域内(含经济开发区等)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下列标准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

1、新建10层以上(含10层)或者基础埋深3米以上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其抗力等级应达到6级以上;

2、新建10层以下居民住宅(含危房翻新住宅)楼,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其抗力等级应达到6B级;

3、新建10层以下除居民住宅以外的办公、商业、会所、管理用房及其他民用建筑,按地面总建筑面积2%修建,其抗力等级应达到6级以上。

其中,在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新建民用建筑,本着安全、经济、便于开发利用的原则,可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计算应建面积,集中修建。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可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该民用建筑可以不修建防空地下室,按规定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就近易地修建:

1、因地质条件不宜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

2、建设地段地下管道密集,不宜超出一定深度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民用建筑项目;

3、按本规定第八条第3项规定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小于该民用建筑首层建筑面积的项目。

第十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具备修建防空地下室条件的下列新建民用建筑项目,经县人防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报市人防主管部门备案,减收或免收易地建设费:

1、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居民住房,减半收费。

2、履行义务教育的中小学新建教学楼,幼儿园、养老院以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

3、临时民用建筑、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和改造商品住宅项目、因不可抗拒灾害损坏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4、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第十一条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按照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与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皖价房〔2003〕195号和皖价房〔2003〕258号文件的规定计收。

标准为:

10层(含)以上或基础埋深3米以上的民用建筑按首层面积每平方米1800元缴纳易地建设费;10层以下居民住宅(含危房翻新)按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缴纳易地建设费;10层以下除居民住宅以外的办公、商业、会所、管理用房及其他民用建筑按总建面积每平方米36元缴纳易地建设费。

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是人防建设经费重要组成部分,人防主管部门应依照法律、法规征收和管理。

收取的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应纳入政府非税收入,必须全额缴入县财政专户,并纳入人防经费预算管理,严格人民防空会计制度和财务管理规定,统筹安排并专项用于人防工程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平调、截留、统筹调剂、挪用。

年度结余要全额结转下年度继续用于人防建设。

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的收支管理接受上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领导和同级财政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十二条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参与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计划和项目报建联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查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报建项目的下列内容:

1、结合项目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方案;

2、防空地下室防护方面的初步设计和施工设计文件;

3、易地修建人防工程的条件。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对新建民用建筑施工图纸设计文件审查时,应当告知建设单位先行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进行防护设计文件审核。

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符合要求的,应出具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建设意见书,再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统一颁发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

第十三条人防建设应纳入城市土地出让、草拟规划。

发改部门在批复工程立项报告时,应同时下达人防建设任务,要明确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规模和投资概算。

规划部门应将修建防空下地室作为规划设计要求内容之一,下达“建设用地规划要点”中明确总建筑面积时,一并地下人防地下室的建筑面积,且设计方案须经人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

建设单位应主动到人防部门办理人防工程建设相关手续。

未取得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建设意见书或和不按规定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的民用建筑项目,规划、建设、房产等部门不得办理其建设项目规划、施工和房产的发证手续。

对违反规定的,要追究单位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新建民用建筑按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是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尽的人民防空义务。

除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批准减、免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降低防护标准和减免易地建设费。

第十五条人防工程建设属于国防工程建设和社会公益性事业建设,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防空工程,享受国家和省给予的有关优惠,其地下部分按规定免交有关规费。

有关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所需的建设用地应当依法予以保障。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投资建设人防工程。

投资建设人防工程依法取得相应收益。

投资者可以将其建设的人防工程依法转让、拍卖、租赁、抵押。

鼓励平时利用人防工程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

不需要保密的人防工程平时可按规定用作商场、车库、仓库、文化娱乐场所、旅社等营业场所,但不得影响其防空效能。

战时,人防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安排使用。

第十六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建设规划,组织本行政区域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网的建设和管理。

通信、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根据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建设规划,制定传递防空信号的方案,保证战时优先传递、发放防空警报信号。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建设通信、警报网所需的电源、电路、频率,需占用的场地、空间,使用水、电等设施,供电、通信部门、无线电管理机构等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予以保障,不得阻挠。

防空警报设施实行社会化管理。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违法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和使用防空警报信号。

第十七条人防工程的设计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和执业注册人员承担,执行国家关于人防工程建设的强制性标准和设计规范。

修建人防工程选用的防护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并在工程建设施工时一并安装到位。

第十八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应当依法实行招标投标。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防护方面和其他人防工程的质量监督,并接受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十九条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

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依照有关规定在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时,应当出具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认可文件;其他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l5日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并及时向城建档案馆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经验收合格的人防工程,方可交付使用。

对质量不合格的人防工程,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责令建设单位采取补救措施。

第二十条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有关单位的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由该单位负责。

人民防空指挥工程的建设与维护管理所需费用,由县级财政预算安排。

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疏散干道工程的建设与维护管理所需费用,由财政预算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法筹集经费安排。

其他人防工程的建设与维护费用,由建设单位筹措。

人防工程管理单位应当配备或者指定人防工程管理人员,建立工程技术档案和维护保养记录,落实保养措施,使人防工程处于良好状态。

人防工程所属单位及工程管理人员不得擅自弃置人防工程,使人防工程无人管理、失修、损坏。

第二十一条人防工程所属单位被兼并、破产、终止前,应向新的产权单位移交人防工程档案资料,办理人防工程管理交接手续,并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禁止下列危害人防工程安全的行为:

1、在人防工程内部生产、存放易燃、剧毒、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

2、向人防工程内部及其孔口、出入口排泄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固体废弃物;

3、占用、堵塞人防工程疏散道路、通风孔口和出入口;

4、覆盖、损坏人防工程的测量标志;

5、在坑道式人防工程上方和两侧50米范围内取土、采石或在地道式、掘开式、附建式人防工程周围2米内取土;

6、其他损坏人防工程及其设备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因建设需要拆除人防工程,应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经批准拆除人防工程,拆除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补建。

补建的工程不得少于原工程面积、低于原工程抗力等级。

因条件限制不能补建的,按易地建设费的标准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缴纳建设费用,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易地建设。

第二十四条人防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属单位可以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后予以拆除,进行报废作业:

1、质量低劣,危及地面建筑、交通安全,且加固改造困难的;

2、渗水严重,坍塌或者有坍塌危险,没有使用价值的;

3、由于地质条件差,工程基础下沉,结构断裂、变形,己无法使用的。

经批准拆除的人防工程,由其所属单位处理,处理时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进行报废作业,确保安全,不留隐患。

第二十五条人民防空专业队伍的组建,要按照“平战结合、专业对口,注重质量、分类建设,便于管理、便于使用”的原则,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批准后实施。

人民防空专业队伍纳入民兵组织序列,分类管理。

人民防空专业队伍的训练,在军事机关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组建单位具体实施。

第二十六条各级要把人民防空宣传教育纳入国防教育体系,统一部署,统筹安排;要把人民防空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纳入社会普法教育规划,不断增强全民的国防观念和人民防空意识。

第二十七条对违反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有关规定的,依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县人大应切实加强对政府及有关部门贯彻落实人防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力度。

法制、监察、司法等部门要配合人防部门的执法工作,实现人防工作法制化。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县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以前未办理施工许可的民用建设其人防工程建设仍按市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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