询问笔录的制作要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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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问笔录的制作要领
询问笔录的制作要领
(一)制作询问笔录的要求⒈询问时,办案人中不得少于二人。
办案人员应该熟悉案情,明确询问的目的。
⒉对当事人应个别询问,一个案件如果有数个当事人,应当及时分别进行询问,并要注意防止他们相互串供。
询问中要把握好询问的节奏和主动性,注意抓取证据。
⒊询问时,应首先向被询问人表明执法身份,然后查明被询问人的身份等情况,并在笔录的首部填明。
向被询问人说明询问的理由、依据和大致内容,告知其应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证据,然后根据案情逐个问题进行询问。
根据情况要适时做好宣传教育工作。
⒋询问必须客观、全面、不能有偏见,更不能采用诱逼等手段迫使被询问人按照办案人员事先虚构、设想的事实进行回答,询问中一定要把违法行为实施的时间、地点、人员、动机、手段、过程、结果、目的,所涉及违法物品的名称、数量、来源、进销价格、牟利情况,有牵连的单位和个人情况询问清楚。
⒌要把握好提问的方式,选择好突破口。
要注意对案件知情人、证人所收集的证据的保密,不能将此类证据轻易交当事人对质。
⒍询问要与其他调查工作相结合,边询问、边调查,互相印证,互相推动,不能仅仅依靠询问的材料定案。
询问时要切实保障当事人的申辩权利,要允许当事人做无违法行为的辩护。
⒎询问笔录要当场记录,不得事后追记和补缺。
笔录要字迹清楚,记载准确又全面。
⒏笔录制作时要尽可能记录有的原话和询问情况,对于方言土语和含义不清的词句,应用普通话注明,询问不懂中文的当事人要记明有无翻译参加。
被询问人对提问不作回答或回答吞吞吐吐、避重就轻等都要如实记录在案。
⒐询问完毕,笔录应交当事人核对,当事人没有阅读能力的,要向其宣读。
如笔录有遗漏或者差错,应允许当事人提出补充或改正,笔录核对无误后,应签注“本记录我已看过(或已向我宣读过),与我讲的一致”。
当事人应当逐页签名、盖章(包括更改、补充处)。
办案人员也应在笔录上签名,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⒑询问时间要记录准确,较复杂案件应同时记录询问开始和结束时间,多次询问的,应记明次数。
(二)询问的类型按照办案的过程,可以将询问分为初问、重点询问、通问三种类型。
A、初问。
又称第一次询问,即对当事人初次接触的询问。
初问时,取证的主要目标是:
⒈搞清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要逐项填写询问笔录首部。
当事人是外地人的必须注明本市暂住地,联络方式、联系电话、手机、传呼机号码,一般情况下,都应当查验、复制被询问人的居民身份证。
是单位违法的,也要搞清违法单位的基本情况及被询问人在其中的职务及案件中所处的地位。
⒉固定现场违法事实。
将现场查获的违法事实,用询问笔录的方式固定下来。
一是通过提问,让当事人口头描述违法现场的情况。
二是以提问的方式对现场发现的证据搞清用途,使当事人陈述的事实与现场查获的事实基本吻合或能相互衔接。
如果出现相反或相矛盾的情况,应要求当事人作出合理的解释,进一步排除矛盾,剔除虚假证据。
三是通过提问,搞清现场职工的岗位任务等活动情况,以弥补查获现场时难以固定人员状况的漏洞。
⒊把产生违法活动的来龙去脉搞清楚。
对于当事人如何策划、分工、筹措、实施的经过,在各时间段中投资分利状况等问明白。
⒋追查涉案财物的去向。
必须查清涉嫌违法财物的存放地、保管人以及销货款、违法所得的去向。
⒌搞清参与违法的其他人员情况。
要根据具体案情,逐一问清哪些人参与及各个参与人的基本情况以及联络方式,如手机、传呼、住址等,以便查找相关人员,进一步搞清案件事实。
⒍进一步扩大查案成果。
初次询问实施得当,可以趁违法人员惊魂未定之时,出其不意进一步打开案件的突破口。
在询问中,要紧紧围绕已掌握的“事”(违法事实)、“人”(涉嫌参与人)和“物”(证据、财物),由此及彼,拓展线索。
可以“事”为核心,牵出“人”和“物”,也可以“人”为核心,牵出“物”和“事”,以“物”为核心,牵出“人”和“事”。
总之,要充分利用已掌握的事实和线索。
问明其他相关情况。
B、重点询问。
又称突击性询问,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掌握了新的线索需要调查,或发现有待进一步弄清的问题时,对当事人进行有具体的询问。
重点询问之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⒈选择好询问的角度及切入点。
对需要突破的问题,要根据案情及对方的心理状态,选择其“防线”最薄弱的环节,作为突破口或“单刀直入”或“迂回进攻”。
⒉做好一次完成调查的充分准备。
如询问某一事实,即应准备搞清该事实的“五何”要素、重要情节、手段、产生违法的来龙去脉、涉案财物的去向、参与人情况等等,尽量避免疏漏。
⒊注意证据的相互印证。
⒋注意程序事实的记录。
对不愿意作陈述申辩的,要作出其放弃陈述申辩记录;询问结束之前,再给对方一次补充陈述的机会并记录在案;对愿意在笔录上签字的,应在笔录上注明并由在场人签名。
C、通问。
又称全面询问。
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已经调查清楚,取得充分证据之后,对其一次一次的违法事实,或按时间先后,或按违法性质,从头至尾再作一次陈述、申辩的机会;三是使执法机关在下机关在下达处罚决定之前心中有数。
(三)提问的方法及应用在询问中,根据所想了解的不同情况和被询问对象的不同特点来选择不同的问话方法。
常用的有以下几种方法:
1、开放式提问。
它是指不限制回答内容的一种提问。
这一方法能使被询问人自由发挥,为进一步了解情况提供了基础,给被询问对象以回答问题的主动性,可使询问人获得更多的信息。
2、封闭式提问。
它是指把回答内容限制在一定主题或范围的提问。
这一方法有利于控制回答方式和内容,使询问活动围绕中心话题进行。
3、延伸式提问。
它是指以前一回答内容为基础进行深入提问的一种方法。
它有利于询问人从回答中寻找新的问题和线索。
4、确认式提问。
它是指为使被询问对象对有关情节作出确认性回答而使用的一种方法。
此种问话方式有利于核实获得的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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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
查终结报告
××县工商局:
我局执法人员在对本辖区内的××县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股东杨某涉嫌存在抽逃出资的行为。
经报县局批准,于2008年4月21日立案,并指定××主办、×××协办。
现调查终结,报告如下: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当事人:
杨某,男,汉族,36岁,现住××省××县×××镇×××居委会××组。
当事人系××县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兼公司出纳。
身份证号:
(略)。
二)、主要违法事实。
经查,2006年12月12日,××县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申请办理了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公司股东的变更登记。
该公司由原股东郭某、罗某变更为杨某、李某(杨和李系夫妻关系);其公司法定代表人由郭某变更为杨某;公司注册资本仍为10万元,其工程监理专业资质为丙级。
2007年8月11日,建设部施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该规定要求工程监理专业乙级资质的法人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工程监理专业丙级资质的法人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
2008年2月22日,××县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为将工程监理专业资质由现丙级升为乙级,经该公司股东会议表决,决定该公司实收资本由10万元人民币增加至100万元,其中增加的90万元实收资本,分别由股东杨某增加出资72万元、股东李某增加出资18万元。
同日,××县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县工商局申请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2月26日,当事人将增加出资的72万元,分35万、37万两笔,汇入××县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在××县×××信用社的公司基本帐户(帐号:
略)内。
同时,股东李某将认缴的新增注册资本18万元汇入××县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的上述帐号内。
经××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对上述新增注册资本实收情况进行审验,出具××会验字(2008)×××号验资报告,确认××县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截止2008年2月26日止,已收到该公司股东杨某、李某以货币出资的形式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合计人民币90万元整。
2月27日,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县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取得注册资本(实收资本)为人民币100万元整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月28日,××县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在××县×××信用社的公司基本帐号内被当事人分别提取30万和35万元人民币。
后经查明,当事人杨某为凑足新增的注册资本72万元,以其个人名义分别向××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借款35万元,向××县某学会提出借款30万元。
2008年2月23日,经××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同意,当事人从该公司出纳××处借款35万元。
2月25日,××县某学会通过其在农业银行××县支行的帐户(帐号:
略)转帐30万元至当事人在××县××信用社的私人帐户(帐号:
略)内。
2月26日,当事人将上述合计65万元借款作为其认缴的新增注册资本72万的构成部分,一并汇入××县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的上述公司基本帐户内。
自验资并取得公司变更登记后,当事人利用其在××县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任法定代表人和出纳的便利身份,在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同意的情况下,于2月28日,从××县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上述公司基本帐户内分别提取现金30万和35万元人民币。
当日,当事人将提取的30万元以现金存款的形式存入××县某学会在农业银行××县支行的帐户(帐号:
略)内,予以归还先期借款;当事人将35万元以现金支票的形式转帐至××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市××信用联社某分社的公司帐户(帐号:
略)内归还其借款。
××县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的财务帐对当事人向××县某学会借、还款30万元,记入“其他应付款”科目;而当事人向××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还款35万元,没有记入××县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的财务帐。
三)、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及证明事项。
1.××县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公司股东的变更登记材料复印件一份。
证明该公司现法定代表人及公司股东的情况。
2.××县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的变更登记材料复印件一份。
证明该公司股东出资形式、金额等情况。
3.××××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会验字(2008)×××号验资报告一份。
证明××县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截止08年2月26日止,新增注册资本的实收情况。
4.××县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证明该公司目前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和经营范围的登记情况。
5.××县建设监理有限公司07年度和08年度公司部分财务帐复印件一份。
证明该公司注册资本由10万元变更为100万元前后公司财务情况和当事人杨某借款出资、抽逃出资的部分事实。
6.××县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在××县×××信用社所设公司基本帐户(帐号:
略)08年2月至4月的银行对帐单、该公司股东杨某35万和37万元增资款的存款凭条复印件、股东李某18万元增资款的存款凭条复印件、杨某于08年2月28日从该公司上述基本帐户内提取35万元的现金支票及该笔35万元款项去向的存凭条复印件和提取30万元的现金支票及该笔30万元款项去向的银行大额现金报备材料复印件。
证明当事人杨某借款出资、抽逃出资的事实。
7.××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企业注册登记资料、该公司部分财务记录。
证明当事人还款35万元给××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事实。
8.对××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纳潘某的调查笔录一份、身份证复制件一份、××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一份。
证明当事人杨某向××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还款35万元的事实。
9.对××县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会计××的调查笔录一份、身份证复制件一份。
证明当事人杨某提取验资款65万元,其中30万元用于归还杨某对××县某学会的借款。
10.对当事人杨某的询问笔录一份、身份证复制件一份。
证明当事人从××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35万元、从××县某学会借款30万元用于验资,在取得公司变更登记后,抽逃其出资中的65万元用于归还上述两家单位的借款。
四)、案件性质。
当事人抽逃其出资65万元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六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的规定,属于抽逃出资的行为。
五)、自由裁量理由。
当事人对××县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出资认缴的新增注册资本72万元,在公司取得变更登记后、未取得其他股东同意的情况下,将其中的65万元抽逃用于归还其为出资而借的款项。
抽逃出资的数额较大,情节严重,应依法进行处罚。
六)、处罚依据和处罚建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一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的规定,建议县局对当事人做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2.罚款6.5万元。
报告人:
×× ×××
二00八年×月×日
XX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XX工商处字(2008)第XX号
当事人:
刘XX,女,19岁,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
住址:
XX县雍阳镇文峰南路245号楼3号,
身份证号:
XX198********6,
联系电话:
138XX7171。
2008年6月17日上午9时10分,我局执法人员接到群众举报称:
XX县岚关乡街上XX市场对面有人非法经营网吧,要求工商部门查处。
2008年6月17日下午16时,我局组织执法人员到达岚关乡政府,向岚关乡党委、政府领导汇报情况并请求支援。
在当地公安干警配合下,准备对设立在岚关乡岚关村中街组熊XX家住房内的网吧进行检查,到达现场执法人员拟对该网吧检查时发现,该网吧门锁紧闭,无法进入实施检查。
至6月17日17时,岚关中学教师谭XX受该网吧业主刘XX的委托前来,在我局执法人员与公安干警在场的情况下,谭XX将该网吧门锁砸开,我局执法人员与公安干警才得以进入该网吧场所进行检查。
经检查发现,该网吧内供上网服务营业的14台电脑均与互联网宽带接通,执法人员当场从该网吧主机内调出当日的营业额记录:
2008年6月17日经营额为377元。
同时该网吧场所无《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涉嫌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报经局领导批准,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用于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电脑14套予以扣留(详见XX工商扣字[2008]第50号《XX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扣留财物通知书》及第50号《XX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财物清单》),并进行立案调查。
2008年3月,当事人在XX县岚关乡街上从他人手中转让14套旧电脑,租用岚关乡岚关村中街组村民熊XX的住房,对该批电脑进行维修后,在熊XX住房内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
以上事实由本局依法制作和调取的以下证据予以证明,我局执法人员调取的主要证据有:
证据一:
2008年6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擅自设立互联网的场所进行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并对当事人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场所拍摄了现场证据照片,证明当事人未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
证据二:
我局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用于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电脑14套予以扣留的XX工商扣字(2008)第50号《XX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扣留财物通知书》及第50号《XX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财物清单》,证明当事人用于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电脑14套。
证据三:
2008年7月25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未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同时还证明当事人在2008年6月17日,电话委托岚关中学教师谭XX将该网吧门锁砸开,配合执法人员检查的情节。
证据四:
从当事人网吧电脑主机内调出的营业情况登记表,证明至案发之日止当事人的经营额为5239元。
证据五:
2008年7月27日,执法人员对XX县岚关中学教师谭XX进行调查,制作了《调查笔录》,证明谭明全于2008年6月17日受当事人委托,主动配合我局执法人员检查,当事人有减轻处罚的情节。
证据六:
2008年6月17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网吧的管理人员钱XX进行调查,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在岚关乡岚关村中街组熊XX住房内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事实。
证据七:
2008年6月17日、2008年7月27日、2008年7月28日,执法人员对向时俊及该网吧场所的房主熊XX进行调查,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在熊XX住房内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事实。
证据八:
2008年7月28日,当事人提交的网吧转让协议一份,证明当事人从他人手中转让网吧的事实。
证据九:
当事人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具有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能力。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及相关证明人签名认可,并经查证属实。
经查实:
当事人于2008年3月,在XX县岚关乡街上以16800元从他人手中转让14套旧电脑,以每年1200元的租金租用岚关乡岚关村中街组村民熊XX的住房,又投入3200元对该批电脑进行维修后,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其间当事人以每月600元工资聘用熊XX之妻钱XX管理该网吧;至案发之日止经营额为5239元,已构成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行为。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五款“申请人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的规定,已构成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行为(证据一至证据八)。
根据以上证据和事实,我局认为,当事人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至案发之日经营额为5239元,对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标准,当事人的行为未达到移送司法机关追诉的条件。
2008年8月13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XX工商听告字(2008)第XX号《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也没有提出陈述和申辩。
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或者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系刚走入社会无职业人员,对国家的法律、法规不了解,在此案调查中能主动配合调查,积极提交违法证据,停止违法经营行为,同时当事人已认识到其违法行为,表示以后吸取深刻教训(证据三),有减轻处罚的情节(证据三、证据五)。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三条第(四)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经营行为,本局决定对当事人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行为作如下处罚:
1、没收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电脑14套(详见第50号《XX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财物清单》);
2、处罚款人民币XXXXX元。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XX县农业银行缴纳罚款(帐号:
XX001057,户名:
XX县工商局,地址:
XX县雍阳镇南街),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XX自治州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XX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XX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XX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案件来由:
2008年6月17日上午9时10分,我局执法人员接到群众举报称:
XX县岚关乡街上猪肉市场对面有人非法经营网吧,要求工商部门查处。
2008年6月17日下午16时,我局组织执法人员到达岚关乡政府,向岚关乡党委、政府领导汇报情况并请求支援。
在当地公安干警配合下,准备对岚关乡岚关村中街组村民熊照熙家住房内的网吧进行检查,由于走漏了消息,该网吧门已被锁着,无法进入该场所实施检查。
岚关中学教师谭XX受该网吧业主(XX)的委托在17时赶到,将该网吧门锁砸开,我局执法人员才得以进入检查。
经检查发现,该网吧内有14台供上网服务的电脑均与互联网宽带接通,从主机内调出当日的营业情况反映:
2008年6月17日经营额为77元。
该网吧场所无《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涉嫌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
报经局领导批准,指定由刘XX主办、吴XX协办,对此案进行立案调查;并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用于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电脑14套予以扣留(详见XX县工商局第1-50号财物清单)。
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XX,女,23岁,汉族,高中文化,XX县XX镇人,现住XX县XX镇文峰南路245号楼3号,身份证号:
00030046,无职业。
联系电话:
00085467171。
违法事实:
2008年3月,当事人在XX县岚关乡街上以16800元从别人手中转让14套旧电脑,以每年1200元的租金租用岚关乡岚关村中街组村民熊XX的住房,又投入3200元对该批电脑加以维修后,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其间当事人以每月600元工资聘用熊XX之妻钱X英管理该网吧;至案发之日经营额为8239元,构成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行为。
调查取证过程:
(1)2008年6月17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并对当事人擅自设立互联网的经营场所拍摄了现场证据照片。
(2)2008年6月17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网吧的管理人员钱X英进行调查,制作了《询问笔录》。
(3)2008年6月17日、2008年7月27日,执法人员对该网吧场所的房主熊XX进行调查,制作了《询问笔录》。
(4)2008年7月25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XX)进行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
(5)2008年7月27日,执法人员对XX县岚关中学教师谭XX进行调查,制作了《调查笔录》。
(6)2008年7月28日,当事人提交的网吧转让协议一份。
(7)200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