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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检疫知识百题问答

植物检疫知识百题问答

1. 什么是植物检疫?

  答:

国际上将“植物检疫”定义为:

旨在防止检疫性有害生物传入和/或扩散或确保其官方防治的一切活动。

  通俗地说,植物检疫是通过法律、行政和技术的手段,防止检疫性有害生物(有的称其为“危险性植物病、虫、草”、“检疫对象”)的人为传播,保障农业生产安全,服务农产品贸易的一项措施。

  植物检疫是人类同自然界长期斗争经验的总结,也是当今世界各国普遍实行的一项重要制度。

  2. 为什么要进行植物检疫?

  答:

植物检疫的根本目的是防止外地的检疫性有害生物传入危害,防止本地的检疫性有害生物的扩散蔓延,保护农业生产安全,服务植物、植物产品贸易。

其重要性表现在:

  第一,植物检疫是农业生产安全的保障。

通过开展检疫,确保引种和调运植物、植物产品的安全,防止了检疫性有害生物的传播蔓延,保护了广大未发生区的安全;通过开展发生区的防治灭杀,有效遏制了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发生和危害。

  第二,植物检疫是农产品对外贸易安全的保障。

近年来,植物检疫机构与其他相关部门加强合作,不断提升我国植物检疫安全水平,确保出口农产品符合进口国家的植物检疫要求,突破了一些国家的检疫技术壁垒,确保了我国农产品的顺利出口。

  第三,植物检疫是生态安全的保障。

植物检疫通过预防和控制植物检疫检疫性有害生物的传播蔓延,避免了检疫性有害生物对未发生区植被的危害,避免了农药等的使用,对生态环境的保护有重要的作用。

  3. 有哪些检疫性有害生物传播扩散的例子?

  答:

古今中外,检疫性有害生物传播扩散的例子很多。

  ①马铃薯晚疫病。

19世纪30年代,欧洲从美洲引种马铃薯时传入晚疫病,到1845年,此病在爱尔兰大流行,使当地的马铃薯几乎绝产,造成了历史上著名的爱尔兰饥荒,当时仅800万人口的爱尔兰死于饥荒者达20万人,外出逃荒者达200万人。

  ②甘薯黑斑病。

1890年首先在美国发现,1919—1921年传入日本,1937年随日军军粮传入我国,现已遍及我国甘薯产区,每年估计损失甘薯50亿公斤,牲畜食用病薯后常引起中毒,甚至造成死亡。

  ③棉花枯黄萎病。

1935年,我国引进美国棉花种子传入棉花枯萎病和黄萎病,上世纪60年代扩散到9个植棉省市。

70-80年代初,随着棉花新品种“鲁棉一号”等的推广,迅速扩散蔓延。

1993年全国棉花黄萎病大发生,发病面积约226万公顷,损失皮棉1亿公斤。

目前几乎所有棉区均有棉花枯黄萎病发生。

  ④稻水象甲。

1988年稻水象甲从日本、朝鲜传入我国河北省,现已在天津、辽宁、北京、吉林、山东、浙江、福建、安徽等15个省(市)发生,每年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4亿元。

  ⑤苹果蠹蛾。

该虫于1953年首次在中国新疆发现,后沿河西走廊逐渐向内地蔓延,至2011年,已在新疆、甘肃、内蒙、宁夏、黑龙江和吉林6省(区)的120个县市分布,总发生面积约110570公顷,对占据中国苹果产量80%的西北黄土高原和渤海湾两大苹果主产区构成了严重威胁。

  4. 为什么国外检疫性有害生物传入我国的风险较大?

  答:

我国是国外检疫性有害生物传入风险较大的国家之一。

主要原因有:

  ①我国陆路边境线长,周边国家众多,检疫性有害生物随边贸等途径传入的风险较大。

目前国内发生的苹果蠹蛾、马铃薯甲虫、稻水象甲等重大植物疫情都是从周边邻国传入的。

  ②我国沿海开放口岸众多,对外农产品贸易发达,检疫性有害生物随之传入的可能性极大。

近年来口岸截获植物疫情种类多、频度高、数量大,就是很好的例证。

  ③我国幅员辽阔,气候类型多,生态类型复杂,植物种类繁多,检疫性有害生物一旦传入,极易定殖并造成危害。

  ④目前我国社会上部分公众的植物检疫法制意识还比较淡薄,违规引种和调运的现象时有发生。

  5. 农业植物检疫法律法规有哪些?

  答:

我国现行的植物检疫法律、法规和规章主要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1991年10月3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1996年12月2日国务院发布)、《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1992年5月13日国务院修订)、《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1995年2月25日农业部发布,2007年11月8日修订)、《农业植物疫情报告与发布管理办法》(2010年1月18日农业部发布)等。

此外,还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发布的地方性植物检疫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

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构成了具有我国特色的农业植物检疫管理制度体系。

  6. 什么机构负责植物检疫?

  答:

目前我国的植物检疫机构分为国内植物检疫和口岸植物检疫两个部分。

国内植物检疫工作由农业部和国家林业局按照农业和林业职责分工分别主管,省级、市级、县级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按照农、林检疫分工具体负责。

口岸植物检疫工作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及其所属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

三部门相互协作,共同担负着保护我国农业和林业生产安全、服务农产品贸易的职责。

  7. 什么是检疫性有害生物?

  答:

国际上将“检疫性有害生物”定义为“对受其威胁的地区具有潜在经济重要性、但尚未在该地区发生,或虽已发生但分布不广并进行官方防治的有害生物”。

该定义包括了国内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和国家之间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内容。

  《植物检疫条例》将国内检疫性有害生物定义为:

局部地区发生、危险性大、能随植物及其产品传播的病、虫、杂草。

  两者基本意思是一样的,《条例》的解释更适合对国内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理解,更通俗易懂。

也有人将“检疫性有害生物”称做“植物检疫对象”,只不过“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称呼更与国际接轨。

  8. 什么是有害生物风险分析?

  答:

国际上将“有害生物风险分析(PRA)”定义为:

以生物的或其他科学的和经济的依据,确定一种有害生物是否应该限制和采取的防治措施力度的评价过程。

  有害生物风险分析是世贸组织《实施卫生与植物检疫措施协定》(SPS协定)中对各成员明确要求的,制定和实施植物检疫措施的依据,目的是使植物检疫对贸易的影响降到最低。

  有害生物风险分析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开始阶段。

一般有三种情形开始进行有害生物风险分析:

一是从有害生物开始的风险分析,确定一种有害生物是否为检疫性有害生物;二是从传播途径开始的有害生物风险分析,确定某个商品或运输工具是否有传带检疫性有害生物的风险;三是检疫政策调整开始的风险分析,分析政策调整的必要性和科学性。

  第二、有害生物风险评估阶段。

对于有害生物来说,主要分析有害生物定植的可能性、扩散的可能性、可能造成的经济影响,即决定一种有害生物是否是限定的有害生物及评估检疫性有害生物传入的可能性。

  第三、有害生物风险管理阶段。

主要评估可以备选的植物检疫措施的效率和作用,重点考虑各种措施的科学性、可行性和经济适用性。

该阶段是降低检疫性有害生物传入风险的决策过程。

  9. 检疫性有害生物与常规的病虫有什么区别?

  答:

检疫性有害生物与常规病虫的主要区别有:

  ①发生范围不同。

检疫性有害生物一般发生在局部地区,而常规病虫发生分布比较普遍。

  ②强制性不同。

检疫性有害生物是指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以及双边或多边植物检疫协定规定的危险性特别大、在我国没有发生或发生但局部分布的一些病、虫、草,必须按照国家检疫机构的要求进行防治;而常规的病虫则是指普遍发生的、为害或可能为害植物及其产品的有害生物,且未列入国家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录的所有有害生物,由国家植保机构指导相关单位或个人开展防治。

  ③防治目标不同。

对检疫性有害生物,主要以法律法规为依据,采取封锁、控制、消灭措施,防治措施的强度更大,重点是阻止其传播扩散;对常规病虫,主要开展农业防治、物理防治、生物防治和化学防治等相结合的综合治理,一般只要求通过防治将常规病虫的为害程度控制在经济允许的阈值或防治指标以下即可,重点控制其危害。

  10.我国现行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有哪些?

  答:

我国现行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包括由农业部公布的全国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公布的地方补充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

  全国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有:

菜豆象、蜜柑大实蝇、四纹豆象、苹果蠹蛾、葡萄根瘤蚜、美国白蛾、马铃薯甲虫、稻水象甲、扶桑绵粉蚧、红火蚁、腐烂茎线虫、香蕉穿孔线虫、瓜类果斑病菌、柑桔黄龙病菌、番茄溃疡病菌、十字花科黑斑病菌、柑桔溃疡病菌、水稻细菌性条斑病菌、黄瓜黑星病菌、香蕉枯萎病菌4号小种、玉蜀黍霜指霉菌、大豆疫霉病菌、内生集壶菌、苜蓿黄萎病菌、李属坏死环斑病毒、烟草环斑病毒、黄瓜绿斑驳花叶病毒、毒麦、列当属、假高粱等30种。

  11.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与进境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录是什么关系?

  答:

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中的有害生物是国内局部发生的检疫性有害生物,重点需要防止其扩散蔓延和危害。

国内植物、植物产品调运不能带有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

  禁止进境的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多数是我国没有发生的、需要严防其传入的有害生物,也包括一部分我国虽有发生,但国家正采取检疫措施进行控制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进口植物、植物产品不能带有我国禁止进境的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

  一般来说,进境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录比较宽泛,它包含了我国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以及地方补充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世界各国一般都有自己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我国植物、植物产品出口时也必须符合进口国家的检疫要求,不带其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12.哪些物品应该接受检疫?

  答:

《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明确规定,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实施检疫:

  ①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

  ②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

  ③对可能被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场地、仓库等,也应实施检疫。

  13.土壤或生长介质需要进行检疫吗?

  答:

对于从国外进口植物或植物产品来说,我国法律规定禁止土壤进口,因为土壤中经常隐藏着多种危害农作物的有害生物,例如土传病害的病原微生物、线虫和休眠虫态。

生长介质必须接受检疫,因为用于植物栽培的生长介质中也可能带有大量病原真菌、细菌和线虫、昆虫、软体动物等有害生物。

这些有害生物极有可能随土壤和栽培介质进行远距离传播。

  对于国内调运植物或植物产品时土壤或介质是否需要检疫,主要看调运的植物或植物产品是否来自疫情发生区,如果是来自香蕉穿孔线虫或香蕉枯萎病4号小种的发生区,随植物或植物产品携带的土壤必须符合植物检疫要求,防止检疫性有害生物随土壤传播。

而对于来自其它地区的土壤和介质则无需进行检疫。

  14.疫区是什么?

发生区是什么?

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是指什么?

  答:

疫区是指经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划定的发生某个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局部地区,在疫区内应采取封锁、消灭措施,防止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传出。

  发生区是指某种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发生的地区,是检疫性有害生物自然发生的区域。

  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是指有某种检疫性有害生物发生的、以县(旗、区、市)为单位的区域,主要是为了便于检疫管理。

因为国家在各县级行政区域设立了植物检疫机构,负责开展相关检疫工作。

  15.疫区如何划定?

  答:

疫区的划定由省级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疫区的范围涉及两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共同提出,报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划定。

  疫区应根据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生物学特性、传播情况、当地的地理环境、交通状况以及采取封锁、消灭措施的需要来划定,其范围应严格控制。

  16.疫区如何撤销?

  答:

疫区内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在达到基本消灭或已取得控制蔓延的有效办法以后,应按照疫区划定时的程序,办理撤销手续,经批准后明文公布。

  17.疫区内的植物、植物产品如何处理?

  答:

疫区内的植物、植物产品,只限在疫区内种植、使用,禁止运出疫区;如因特殊情况需要运出疫区的,必须事先征得所在地省级植物检疫机构批准,调出省外的,应经农业部批准。

  18.什么是非疫区?

  答:

非疫区是指经科学证据证明不存在特定有害生物,并由官方通过一系列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能够维持此状态的区域。

非疫区一般由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认定。

  我国目前正在进行苹果蠹蛾非疫区和柑桔检疫性有害生物非疫区建设试点,取得了初步的成效。

  19.公众发现新的病虫怎么办?

  答:

公众在生产、生活过程中,如发现新的病、虫、杂草,应当及时向当地植物检疫机构报告,由植物检疫机构进行认定,经调查确认为新发生病虫的,当地植物检疫机构将按照程序上报上级植物检疫机构。

省级以上植物检疫机构将进行有害生物风险分析与评估,明确其检疫地位。

植物检疫机构应向社会公布农业植物疫情报告联系方式。

对于发现重大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单位或个人,农业行政部门或其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将给予必要的奖励。

  20.新病虫是否都是检疫性病虫?

  答:

新病虫不一定都是检疫性病虫。

将某一新病虫列为检疫性病虫应具备以下3个条件:

①仅局部地区发生,分布不广;②危险性大,为害损失严重的;③能随植物及其产品调运远距离传播的。

一般来说,要经过有害生物风险分析,考虑采取检疫措施的科学性和可行性,再确定新病虫是否列为检疫性病虫。

  对于普遍发生的新病虫,或者主要靠气流等因素远距离传播,或者检疫措施效果不好的病虫,或者采取措施在经济上不划算,一般不列为检疫性有害生物。

  21.公民在植物检疫方面有什么义务?

  答:

公民在植物检疫方面应履行下列义务:

  ①发现新的可疑植物病、虫、杂草,应及时向植物检疫机构报告;

  ②调运植物、植物产品,要依照植物检疫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向植物检疫机构如实报检,不弄虚作假;

  ③积极配合植物检疫机构开展检疫工作,如发现检疫性有害生物或者其他危险性病、虫、杂草,应按检疫机构的要求及时进行处理,并承担处理所需的费用;

  ④不得私自夹带未经检疫的植物及其产品入境或出境。

  22.什么是调运检疫?

  答:

调运检疫是指植物检疫人员依据植物检疫法规对调运(包括托运、邮寄、自运、携带、销售等)的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及其它应检物品实施的检疫并签发植物检疫证书的过程。

  23.为什么必须开展调运检疫?

  答:

通过实施调运检疫,植物检疫机构对合格的植物、植物产品,按规定签发《植物检疫证书》予以放行,对不合格的予以检疫除害处理,除害处理合格的签发证书并放行,未经除害处理或处理不合格的,不准调运。

调运检疫可以有效地防止检疫性有害生物随调运的植物、植物产品传播蔓延,达到保护农业生产和贸易安全的目的。

  24.调运检疫办理程序如何?

  答:

调运检疫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调入单位或个人必须事先征得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或其授权的地(市)、县级植物检疫机构同意,并取得检疫要求书;

  

(二)调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或其授权的当地植物检疫机构,凭调出单位或个人提供的调入地检疫要求书受理报检,并实施检疫;

  (三)调出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或其授权的地(市)、县级植物检疫机构,按下列不同情况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在无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发生地区调运植物、植物产品,经核实后签发植物检疫证书;在零星发生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地区调运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时,应凭产地检疫合格证签发植物检疫证书;对产地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发生情况不清楚的植物、植物产品,必须按照《调运检疫操作规程》进行检疫,证明不带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后,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在上述调运检疫过程中,发现有检疫性有害生物时,必须严格进行除害处理,合格后,签发植物检疫证书;未经除害处理或处理不合格的,不准放行。

  25.发现可疑植物检疫证书怎么办?

  答:

植物检疫证书格式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制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修改,更不许伪造。

发现可疑植物检疫证书时,可以向当地植物检疫机构咨询或举报,植物检疫机构将进行核查,如确认系伪造、涂改的假植物检疫证书,植物检疫机构可以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26.植物检疫证书应该保留备查吗?

  答:

《植物检疫证书》是表明生产、调运和销售的植物、植物产品是否符合检疫要求的法定依据,是公民知法守法、检疫机构检疫执法检查的重要凭证,应长期保留备查。

  27.办理植物检疫证书的好处是什么?

  答:

在运输植物及植物产品过程中,铁路、交通、民航和邮政等部门要查验植物检疫证书。

市场销售农作物种子、苗木等植物及植物产品时,植物检疫机构也可能进行复检,查验植物检疫证书。

因此,单位和个人办理植物检疫证书后,既保证了种子、苗木等植物及植物产品的安全,又可以合法地进行运输和销售,避免因违法调运和销售植物和植物产品而受到罚款、没收、销毁等处罚。

  28.邮寄托运植物、植物产品需要办理植物检疫证书吗?

  答:

需要办理。

邮寄、托运的植物、植物产品是检疫性有害生物原距离传播的重要途径。

根据《植物检疫条例》的规定,交通运输部门和邮政部门一律凭植物检疫证书承运或收寄应施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植物检疫证书应随货运寄。

因此,邮寄和托运应施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时,必须办理植物检疫证书。

  29.邮电、铁路、公路、民航等部门在检疫方面有什么义务?

  答:

邮电、铁路、公路、民航等部门在承运收寄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时,必须按照要求查验植物检疫证书,无植物检疫证书的不予承运和收寄。

如发现邮寄或运输的种类、数量与植物检疫证书不符,应及时通知当地的植物检疫机构处理。

  交通运输部门和邮政部门有关工作人员在植物、植物产品的运输、邮寄工作中,如不认真履行义务,发现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0.为什么植物检疫机构有时还要对调入的物品进行复检?

  答:

植物检疫机构对调入物进行复检的原因主要有:

  

(1)可以对重点的植物、植物产品进行更加有效的监管,防止传入检疫性有害生物。

  

(2)可以弥补因为抽样和检疫技术方面存在的缺陷,加大检疫措施的有效性。

  (3)植物、植物产品在检疫出证后,仓储、加工、运输过程中有可能重新被某些检疫性有害生物污染。

  (4)可以防止一些不法单位和个人弄虚作假,擅自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打击违规调运。

  31.什么是产地检疫?

  答:

产地检疫是指植物检疫机构根据检疫需要,在植物、植物产品的生产地,按照《产地检疫规程》等规定的方法和程序对植物在生长期间进行的全生产过程检疫,指导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并依法签署产地检疫合格证的检疫活动。

  32.为什么要开展产地检疫?

  答:

产地检疫是一项积极、主动的检疫措施,是防止检疫性有害生物从源头传播蔓延的重要手段。

开展产地检疫的意义主要表现在:

  

(1)可以提高检疫准确性和可靠性。

产地检疫是在植物生长期间进行的,此时植物病虫害尤其是病害的症状比较明显,易于发现和识别,有利于诊断和鉴定。

因此在原产地进行检疫是国内外一致推崇的做法。

  

(2)可以对发现的问题采取针对性的检疫措施。

一旦发现有检疫性有害生物发生,可以指导采取必要的防控措施,确保生产出的植物、植物产品不带有检疫性有害生物。

  (3)在调运和检疫时间安排上比较主动。

经过产地检疫,取得《产地检疫合格证》后,在植物、植物产品尤其是鲜活农产品运输时一般可不需再检疫,凭产地合格证换发植物检疫证书直接调运,避免了调运时再进行抽样、室内检测等检疫过程,也避免了因检疫手段和技术限制而影响检疫结果,争取了时间。

  (4)可以有效避免货主的经济损失。

对于产地检疫发现问题而又没有采取有效处理措施的,检疫机构可以指导生产单位和个人及时改变用途,避免在调运时才发现问题而造成压车、压港、压库等所带来的损失。

  33.如何申请进行产地检疫?

  答:

申请进行产地检疫的程序如下:

  

(1)生产、繁育单位或个人向所在地市县级植物检疫机构提交《产地检疫申请书》。

  

(2)植物检疫机构受理申请,并进行审查和决定。

按照产地检疫技术规程或参照相应的检疫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进行产地检疫。

  (3)产地检疫合格的,植物检疫机构在取得产地检疫结果后3个工作日内签发《产地检疫合格证》;不合格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办理《产地检疫合格证》。

  34.产地检疫合格证能代替植物检疫证书进行调运吗?

  答:

不能代替。

产地检疫合格证是植物检疫机构对植物、植物产品实施产地检疫后,签发的检疫合格凭证,在货物调运时不能代替植物检疫证书使用。

在调运植物或植物产品时,货主可以在产地检疫合格证有效期内凭此证向签发合格证的检疫机构换取《植物检疫证书》,再行调运。

  35.种子标签上的植物检疫证明编号是什么涵义?

  答:

植物检疫证明编号是标注在种子标签上,用来证明该批种子经植物检疫机构检疫合格的有效证明序号。

当地生产的种子,检疫证明编号标注产地检疫合格证编号(16位),经过调运的种子标注植物检疫证书编号(17位),进口种子检疫证明编号标注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的编号(11位)。

  36.植物检疫证明编号能代替植物检疫证书吗?

  答:

不能代替。

植物检疫证明编号是《种子法》中要求的种子标签的重要内容之一。

种子只有经过植物检疫或经批准从国外引进并经检疫合格,才能取得植物检疫证明编号。

由于植物检疫证明编号不能完全反映植物检疫的基本信息,因此植物检疫证明编号不能代替相关植物检疫证书凭证,不具有植物检疫证书效用。

种子植物检疫证明编号必须配合植物检疫证书使用。

种子生产、经销单位和个人除了保证种子标签上有完整正确的植物检疫证明编号外,还必须保留好相应的植物检疫证书备查。

  37.制繁种前为什么要事先征求检疫机构的意见?

  答:

植物检疫机构是国家授权从事植物检疫工作的专门机构,对于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发生情况比较清楚,帮助和指导种子生产单位和个人在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发生区进行制繁种,既是其优势,也是其义务。

  根据《植物检疫条例》及《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规定,种苗繁育单位或个人必须有计划地在无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分布的地区建立种苗繁育基地。

新建的良种场、原种场、苗圃等,在选址以前,应征求当地植物检疫机构的意见,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指导和监督种苗繁育单位选择符合检疫要求的地方建立繁育基地,达到生产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健康良种的目的。

  38.发生疫情的良种场的种子、苗木应如何处理?

  答:

已经发生疫情的良种场、原种场、苗圃等,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封锁控制和消灭疫情。

在检疫性有害生物未消灭以前,所繁育的种子、苗木等材料不准调入无病区,经过严格除害处理并经植物检疫机构检疫合格的,方可调运。

  39.为什么试验示范推广的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必须经过检疫?

  答:

《植物检疫条例》规定,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

试验、示范、推广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即使不是商品用种,也有传播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可能,属于必须实施检疫的范畴。

因此,试验、示范、推广的种子、苗木必须经植物检疫机构检疫合格,取得植物检疫证书后,方可进行调运和试验、示范及推广。

  40.如何使用植物产地检疫操作规程?

  答:

植物产地检疫操作规程是植物检疫机构在实施产地检疫过程中,在有害生物的检测方法、防疫措施、药剂控制、田间鉴别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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