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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考作文道与利立意指导

“道与利”材料作文讲评

【写作提示】

这是一道“多则材料”的新材料作文题,审题时应认真阅读材料,概括出材料的主旨,然后围绕材料主旨,确定一个积极健康的立意。

(多则材料的主旨必须涵盖每一则材料。

作文题中两则材料讲了孔子及其弟子的两个故事:

第一则讲的是孔子表扬学生见义勇为后收取贵重酬谢礼品,

第二则讲的是孔子批评学生赎回奴隶后不到官府报销。

两个学生一个是救人,一个是赎人,概括起来都是善举;一个学生收取报酬遭到人们非议却得到孔子表扬,一个学生私人掏腰包得到人们夸奖却受到孔子的责备。

可见孔子是赞成善举得到酬报,不让行善之人蒙受损失的。

这里会产生一个疑问:

一向倡导儒家道德的圣人为什么这样看重钱财?

解答这个疑问正是完成这篇作文的关键之所在,即如何看待道德与利益的关系。

德与利的关系完全对立吗?

这得看谁是最大受益者。

个人虽收受了贵重酬劳,但最大受益者却是国家和社会。

因为孔子以多数人、社会甚至国家利益为重。

(以人为本)

袁隆平教授接受500万元的首届“最高科学荣誉奖”,金牌运动员获得重奖,难道我们会认为他们丧失了道德吗?

国家设此重奖,是激励更多的科学家、运动员们为国作出更大贡献。

据此,思考方向如下:

⑴从做好事者一方来讲:

做好事者不必藏藏掖掖,更不应苛求做了好事都不得留名不得图报;

⑵从受助者和得救人一方来讲:

滴水之恩当涌泉相报,蒙惠而不萌感恩之心理当受到谴责,而恩将仇报则禽兽不如。

做好事者接受感激也是对受助者人格的尊重,不让受助者脆弱的自尊旧伤添新创,让人家老感到欠情无以回报甚至连机会都不会有也是残忍的。

所以,只要不是主观上的故意,接受回报,于公于私,都大有好处。

圣人的见解很有现实意义。

 由以上分析可以确定如下立意:

   1.善举应该得到酬报,不让行善之人蒙受损失。

   2.道德和利益统一。

(道与利应该兼顾)

   3.理智看待利益与道德。

   4.利益和道德要追求社会价值最大化。

5、付出就要有回报(付出的不是汗水,这里的付出指行善、善举、施恩)

有功可以受利施恩可以求报

方法提示:

 

1.概括段意。

第一段,助人接受了回报,众人认为贪心,孔子认为对;第二段,助人不接受回报,众人认为高尚,孔子认为不对。

2.核心话题:

助人与回报。

围绕这一话题“众人”与“孔子”见解不同,你怎么看。

3.命题者的意图:

⑴助人应接受回报;⑵助人应该得到奖励;⑶助人不图回报就高尚吗?

 素材积累:

“义”与“利”真的不能兼得吗?

素材1、 2006年夏天,在德国留学的中国青年杨立在莱茵河畔的一座小镇投宿时,被警察找到,在警局,杨立接到克里斯托镇镇长打来的电话,要他回镇领取500欧元的奖金和一枚荣誉市民奖章——这是小镇历来对拾金不昧者的奖励。

原来,两天前杨立路过克里斯托时,将捡到的一个装有几千欧元现金和几张信用卡的皮夹送到了市政厅,连姓名都没有留下就悄悄离开了。

镇长告诉他,在他离开后,镇上的人们立即开始打探他的下落。

由于杨立在镇上只是稍作停留,小镇警察只好把对杨立相貌的拼图电传给莱茵河上下游两岸的十多个城镇的警局,警局发动了百余名警力.这才把他找到。

素材2、曾有一位白血病患者是姚明的球迷,他有个心愿就是和姚明通个电话,但当时姚明在美国打比赛。

最终这位名叫罗洋的患者通过新闻媒体联系到了姚明,姚明在晚上11点种跟他通了电话,虽然通话时间不到两分钟,但当时病情已经非常严重的罗洋在听到姚明的声音后还是笑了。

但最后罗洋找不到合适的骨髓,没有办法用了他妈妈的骨髓配型,可惜没有成功,当时姚明计划捐献5万美金,但最终还是为时过晚。

当时姚明还是用一种隐姓埋名的方式来帮助罗家,但现在他的想法不一样了,姚明表示做好事留名也许效果更好。

姚明说:

“那天晚上接到电话后我一直睡不好,这个世界上我知道有太多的人需要帮助,而一个人的力量是有限的,根本帮不过来,但是当你听到一个孩子病危需要帮助的时候,至少我心里感觉放不下这个包袱。

最后我们没有成功的挽救罗洋,原因是我知道那事的时候已经晚了,因此现在我要呼吁自愿捐献造血干细胞。

这是罗洋用他的生命启发了我,这个代价太大了,如果每个人都要经历这么一次的话,得需要多少生命,所以我们要防患于未然,因此我想发起这个活动,在那次之后我就许诺一定要完成这件事。

为了达到更好的效果,姚明决定用留名的方式来做好事。

“以前说做好事不留名,但现在在某种成都上做好事也要下自己的留名,我希望大家在捐献血样后留下自己的名字,然后告诉周围的人,这件事情有多大的意义。

告诉他们我已经做了,带动他们也加入到这个行列中。

我们观念要改变一下,如果做好事的话把你的名字留下来,再把你的事迹告诉周围的人,让他们加入我们这个行业中。

”姚明说。

学生范文:

奉献求“索取”

——高二、四班韩璐

古往今来,人们往往赞扬那些默默分奉献的人,认为他们品格高尚,可却往往忽略了无私所产生的消极影响。

原则,是每个人所必须坚持的。

君子以助人为乐,而常人助人,不过是为了满足私心。

所谓“市私恩,不如扶公议”,确有道理。

孔子赞许学生收下一头牛,不过是以此为例,鼓励更多的人去行善救人。

不管孔子的学生收下了什么,最终的结果是小孩安然无恙地被救了。

孔子所要求的,并不是满足虚荣心,而是真真切切对急需帮助的他人助了一臂之力,从而走出困境,甚至化险为夷、起死回生,真实善莫大焉,何乐而不为?

在四川某景区,在此游玩的两名女大学生不慎落水,一女子随即跳入水中进行救援,却因自己能力有限,无法成功施救,为了自保只好无奈的放手。

事后,有人谴责此女子的不道德行为,没有尽到救人的义务。

类似这样的新闻,却普遍受到媒体和世人的一致追捧:

“某大学生为救落水者不幸身亡”,感动大家的同时也不禁让人产生疑问,一定要为了救人而“置生死于度外”吗?

女子的行为,不过是为了自救,难道一定要以牺牲自己为代价,才可以满足世人看客的“伪高尚”的心理吗?

更何况,该女子并不是见死不救,连自己的安全尚无法保证,又如何去救人呢?

“宠利毋居人前,德业毋落人后;受享毋逾分外,修为毋减分中。

”做什么事,都应该坚持原则!

“不以规矩,不成方圆。

”孔子学生用自己的金钱赎回鲁国人,固然是善举,值得肯定。

但孔子的批评又何尝没有道理?

而且是高瞻远瞩后的睿智见解,于人于国有百利而无一害。

不难想象,如果政府不给报账,不知还有几人肯慷慨解囊?

做好自己该做的,得到自己应得的,这是不逾矩的最高原则。

三国时期,曹操经过一个小镇,有一个小孩帮了他,曹操却拍手叫好,并给他糖吃,孩子便高兴地走了。

而曹操手下的人都十分困惑。

不只是曹操手下的疑惑,我相信大家也十分不解。

其实曹操的行为,无疑是给了孩子最大的奖励。

在得到糖后,孩子会认为只要助人,就可以得到糖吃,以后,他还会这样做,也是理所当然的事。

奖励不过是物质的,为的不过是鼓励大家助人的精神。

如果没有物质方面的鼓励,常人不会如此伟大。

物质,不过是助人的辅助。

默默奉献,固然值得褒奖,可为了私欲去助人,不如奉献过后去求“搜取”。

优秀例文:

道德旗帜下的沉思

   抚卷于案,初对孔子的话语感到不解:

义救鲁奴而不报账的学生受责备,同样是救人一命却收下谢礼的学生反得表扬。

掩卷沉思,方觉意义深远。

(引)

看问题做事情应以谁为最大受益者为出发点。

个人虽然收了贵重酬劳,但最大受益者却是国家和社会,孰大孰小,不言而喻。

其实德与利的关系并非完全对立,只是因为在我们的心中高树道德旗帜使我们对一切与之稍有偏差的行为做出错误的判断。

(提、析)

   古人云:

“格超梅之上,品在竹之间;德馨心必正,质雅品自高。

”的确,道德是高尚的品格。

从古到今,道德是永恒的话题,它是做人的基础,无德者不立。

但是我们在推崇道德的时候又往往过激,好像道德与金钱是天生的不共戴天的敌人似的,在评价某个人的道德是否高尚时总会把所有的目光聚集在金钱上,这是不智的,甚至可以说是完全错误的。

(道理论证)

  千禧之年,袁隆平教授接受了500万元的首届“最高科学荣誉奖”,若照以上之论,那我们便应认为他没道德吗?

不,袁隆平的二系法杂交稻技术的推广,让中国让世界多养活了亿万人口。

相比之下,这500万对于他的贡献来说是微不足道的,国家之所以设此重奖,便是以此激励科学家为国做出更大贡献,让世人明白中国是个尊重人才的国家,从而吸引更多的本国人才、留学者和外籍科学家来华工作。

“重奖效应”在这几年也确实卓有成效。

雅典奥运会中国取得历史性突破,赛后国家重奖了获金牌运动员,这件事引起很多议论,责难之语充盈于耳。

但我认为重奖是一种催化剂,可以激励更多的运动员创造佳绩,说不定我们2008年还会因此夺得金牌总数第一呢。

不能认为运动员拿了奖金就丧失了道德,女排队员不是集体捐款给慈善机构了吗?

无独有偶,来华赚得巨资的皇马队员不也在去年SARS流行时将集体签名出售球衣的巨款捐给了中国慈善协会了吗?

当然,我们不能见利忘义,应该正确看待和处理道德与利益的关系。

前不久在雷州海岸面对落水渔民有人喊出的“先收费后救人”的话不免让人寒心,韩国某明星借“慰安妇”之名出“写真集”的事件更是让人为之愤怒,这种重利轻德,一心往钱里钻的行为令人不齿。

  把道德与利益的关系处理好,在市场经济形势下尤为重要,我们不应偏颇地盗用道德概念,而应理性地看待和处理道德问题。

 朋友,让我们用理智去审视利益,用理智去维护道德吧!

社会评论:

拾金有奖真君子——“伦理制度化”一议 

   与这个故事类似,我在多年前曾在报上看到过这样一件真实的事:

有个老外在宁波乘坐出租车时,不慎丢了一个软件包,十分着急。

无奈之下到电台与报社求助,发布了一则寻物启事:

声明谁捡到并归还软件包,他将重金报答。

启事见报后,捡到失物的出租车司机果然通过媒体向失主归还了软件包,并接受了老外的酬金。

本来,这事到此为止有了个比较完满的结局,双方皆大欢喜。

但是宁波的媒体却对司机的表现颇不满意,认为出租车司机不该拿这笔报酬,于是对他们口诛笔伐。

在宁波的媒体看来,拾金不昧是我们民族的传统美德,司机事先不主动向公安机关交还失物,却要等到外国人许诺丰厚的报酬才肯归还,这是不仁不义的行为,而且此事关国际友人,司机的行为简直是大大破坏了宁波人的形象。

以上两个故事耐人寻味。

同样对待好人好事,为什么会有不同看法?

到底是谁错了?

对我们每一个人而言,“做好事不留名”是从小就开始接受的教育,可孔子却不这样看。

共同的价值取向,却有不同的行为规范,令人深思。

它们揭示了一个深刻的主题,那就是“伦理的制度化”。

伦理与制度是不同的两种社会规范,伦理(道德)是依靠社会舆论、内心信念和传统习惯来维持的软约束,而制度是通过法律法规形式确定下来的一系列行为准则,是一种硬约束。

它们各司其职,在社会行为规范中有着不同的功用。

伦理规范要求每个人都像一个品德高尚的人行为做事,是一种高要求。

而制度规定了每个人不能像品德恶劣的人一样胡作非为,它是社会最起码的约束。

“做好人好事”是一种道德要求,但如果通过立法来奖励“好人好事”,这就变成了一种硬性约束。

本来是伦理规范的内容就成了一项制度,这就是“伦理制度化”。

所谓伦理的制度化是指把相对抽象的伦理要求、道德命令具体化为社会成员所必须遵循的一系列可操作的行为规范。

它是为倡导特定的伦理价值观念和道德准则所制订的鼓励与惩罚的规则,本质上是一种保障和促进道德建设的监督机制。

奖励好人好事早已不是什么新鲜事,比如我们许多地方设有“见义勇为奖励基金”。

在西方,许多国家还通过立法实现了伦理的制度化。

日本的法律就规定:

如果有人拾到东西归还失主,无论失物是金钱还是物品,失主须按照失物价值的5%至20%支付酬报。

如果不支付这笔酬金,就无法领回失物。

中国古代就有先贤认为,人本无所谓性善性恶,就像水没有东流西流的定向一样,“决诸东方则东流,决诸西方则西流”(《孟子·告子上》)。

而如何“决”,就是制度的作用。

制度规定着人们利益取向,决定着人们的行为。

道德的作用要求每个人都像品德高尚的“君子”那样行为做事,通过伦理的制度化,可以鼓励“小人”也去做好事。

对“小人”而言,他可能做好事是冲着奖励去的,这无可厚非,因为他毕竟做了好事。

对“君子”而言,他做好事不是为了报酬去的,而伦理制度化则消除了他们因为做了好事接受奖励、却被人议论“沽名钓誉”而产生的心理成本。

这样做,在全社会将形成一种良好的舆论环境与社会风尚,使得见义勇为、失物归主都成为大家自觉的行为。

一项好的制度不光可以杜绝小人的恶劣行径,更可以创造出人人追求美好的愿景。

“人皆可以为君子。

这样,我们可以得到以下几点结论:

第一,从个人的角度讲,做好人好事而隐姓埋名,精神可嘉,但最后结果未必见好。

意识到这一点,我们就应该在碰到类似事情时,勇敢站出来接受奖励。

做好事需要一定的道德情怀,接受奖励更需勇气!

而真正能这样做的人不愧为“真君子”,因为他起到的是双重的示范作用。

第二,新闻媒体应对做好事者接受奖励树立正确的舆论导向。

树立典型对于倡导新风不可或缺。

好人的形象愈是光辉,那些见死不救、欺诈舞弊的小人形象就更显龌龊,这样会增加他们做坏事的心理成本。

第三,从社会公众的角度而言,虽然不该抱着为图回报去做好事,但是大家对做好事者应持赞赏态度,并对他们接受奖励表示理解,而议论别人“沽名钓誉”则恰恰是不道德的行为。

“道德回报”也需要制度表达

七旬老人15年资助13名贫困学子,晚景生病无人助。

75岁老人沈兆骅,自1992年以来,先后资助了13位贫困学子,2006年,他被评为山西十大新闻人物。

但他的善举并没有得到家人的支持,被资助的学生不是境况不好无力照料老人,就是因为资助中断而再不跟老人联系。

如今,老人身体每况愈下,陷入无人照料的境地。

《吕氏春秋》里有个“子贡赎人”的故事:

孔子的学生子贡,赎了一个流落国外的鲁国籍奴隶,战国时期人口稀少,国君鼓励大家赎买外国奴隶来本国,因此按规定子贡是可以向鲁国国库“报销”的,但子贡偏自己埋单,孔子很严肃地批评了他——孔子认为他开了一个很坏的先例,鲁人以后再也不肯替同胞赎身了。

这个逻辑很简单:

子贡是大款,绝大多数鲁国人根本没法像他那么“大方”,子贡这么做只会逼得大伙不敢再有行善之举。

换句话说,古人早就给正常道德行为确立了经济学的价值准则:

即任何道德行为、向善之举都离不开一定的“补偿机制”,道德选择也有一个“成本核算”或者“边际效用”的考量。

我们要反对“道德行为制度化”、倡导“道德回报制度化”。

好在沈兆骅老人的遭遇是个例,也好在我们终究可以发现并弥补这种道德回报缺失后的酸涩。

道德行为是无法制度化的,它更多地出于一种内心自觉,这个世界可以宣扬“在巨富中死去上一种耻辱”,但我们永远没办法制订一套“行善制度”来归置任何人的社会生活,善行是权利、而不是义务。

黑格尔曾提及一种社会现象:

有道德的人常常遭受不幸,而不道德的人往往万幸。

道德人的不幸在于社会构架与社会秩序本身疏漏四出,即正常的社会安排有了缺失,对遵守社会规范的社会成员在付出与回报的安排上放任了偏颇;不道德人的幸运则是非制度化社会安排起了作用,一种逆向的激励分配机制为那些失范者提供了更多的获利机会,失范者在这种社会结构中有着更大的自由活动空间与可能,社会结构却没有规范(或有规范却没有力量来限制失范者的作为)——正因如此,“道德回报”尤需要制度化表达,玛丽道格拉斯在《制度是如何思维的》一书中指出:

制度是社会“公义”的体现,它超出了个人功利性或自私性,而建立在人们共同接受的基本理念规范之上。

“制度化道德回报”就是以利他主义的价值理性来纠偏道德行为失衡的成本收益预期——若想使真善美的价值信念被信奉,就得设法让真善美与利益相统一:

我们无法强迫他人行善,但我们起码应做到让行善者不吃亏。

政府需要成为“道德回报”制度化表达的主导,这也是“以德治国”的基本要义。

沈兆骅老人所资助的,不正是推动这个社会、这个时代进程的劳动者吗?

道德一旦要求直接受益人必须如何,就可能异化为一种值得警惕的道德暴力;但道德若不能从间接受益人(政府、社会)处谋求到基本保障与尊崇,则道德选择的成本必将日益高昂、道德行为的示范性必将凌空高蹈而丧失生命力。

给“道德回报”一个制度化的出口,就是放“道德行为”一条生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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