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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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条例
xxxxx第三合同段
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xxxx集团公司xxx项目经理部
二○二○年五月
安全生产科学管理
江xxx主席指出:
“任何企业都要努力提高经济效益,但是必须服从安全第一的原则”,安全是生产的前提条件,不安全就不能生产,安全才能使生产正常进行和促进生产。
抓好安全,创造一个安全、卫生、舒适的工作环境,可以更好地调动积极性和提高劳动生产力,从而减少事故的发生。
安全的生产在于科学的管理,科学管理从科学的角度出发,对于安全隐患不要想当然,要以科学技术和数据为根据来看问题,比如项目经理部通过运用新的技术工艺和设备、推行先进的安全设施和装置、强化应急救援系统等工程技术的方式,来提高生产的安全可靠性。
安全生产管理的宗旨
为使我公司全体员工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理念,做到防患于未然,我们将不懈努力、精心组织、科学管理、以质量为本、以安全为纲,优质、安全、如期地建设好荆岳大桥。
一、职业健康和安全生产目标:
1.严格遵守国家颁布的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努力消除安全事故隐患,积极营造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减少职业病的发生;
2.确保不发生特大安全责任事故,安全事故率控制在员工人数0.4%以内,并不断改进,促使事故率逐年下降;
3.重大火灾事故为零。
二、工程质量目标:
1.公司工程合格率100%;
2.公司工程竣工优良率97%;
3.业主满意度100%;
4.争创精品工程。
三、工程安全目标:
1.工程死亡人数控制指标为零人次;
2.船只、车辆碰撞事故控制指标为零人次;
3.交通事故控制指标为零人次。
安全生产管理方针
牢固树立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观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公司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督、项目全面负责、员工积极参与”的安全生产格局,以人为本,进一步明确和落实管理责任,与时俱进,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逐步建立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的长效机制。
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第一篇总则
1.为了切实保障公司财产和公司职工生产的安全,促进公司稳定和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2.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体干部、职工、合同工、民工、实习及代培人员、职工家属。
希望大家自觉遵守本办法各类规定。
3.质量和安全是大桥的生命。
质量第一、安全第一、诚信第一是我公司的最终目标。
第二篇安全机构设置
1.公司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
由公司经理兼任安委主任,安全保卫部、科技开发部、资产发展部、财务会计部负责人任委员。
2.公司项目经理为安全第一责任人。
3.项目经理部设安全领导小组,项目经理任组长,根据项目大小设专职安全员3人。
第一章职工安全守则
一、为强化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安全生产,全体职工必须严格执行本守则的规定。
二、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学习业务知识,熟悉、掌握并严格执行本工作岗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
三、特种作业人员(机动车、移动式机械、电气、焊接、起重锅炉、潜水、高空)须经有关部门正规培训,考核合格后,执相应的“上岗证”,无上岗证人员不得从事特种作业。
四、进入施工场地,必须按规定配带安全帽,不准光脚、穿拖鞋、高跟鞋进入施工场地,水上作业须穿救生衣,要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不得擅离工作岗位。
五、自觉接受安全员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督促,维护各项规章制度的严肃性,不得强迫作业人员违章、违纪作业。
作业人员有权拒绝,违反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指挥及调度。
六、过度疲劳和饮酒后不准上岗作业。
七、坚决杜绝下列严重违章作业现象;
1.不按规定、擅自变更施工安全技术规范、盲目施工。
2.高空作业和多层交叉作业无安全带及安全网等安全措施;
3.机电设备超负荷、超载运转或运行。
4.发动机缺油、缺水、汽油机直流供燃油运转。
5.输用电设备漏电、短路、接地不良、一线一地等。
6.使用有缺陷的钢丝绳、吊钩或安全装置不全、失灵的吊装起重机械作业。
7.不按规定使用爆破器材。
8.驾驶转向、制动不灵的移动式机械及无合法手续的车辆上路。
9.其它违章行为。
第二章《上岗证》制度
1.凡从事电力、锅炉、压力容器、起重、焊接、潜水、爆破等特种技术工种人员必须持有劳动部门或专业技术部门核发的操作证才能允许上岗作业,并且定期进行专业知识学习。
2.从事易燃、易爆等危险品运输管理,必须由公安部门考核发证后才能上岗,并且定期通过公安机关检审。
3.大型移动式机械,动力机械操作人员由总公司资产发展部、安全保卫部考核,由总公司安委发《上岗证》后才能上岗。
4.驾驶公司机动车辆需具备相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驾驶证》并经总公司安委会考核合格发《湖南省公路桥梁建设集团公司上岗证》后,才能上岗。
5.船舶驾驶及轮机操作人员必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证》。
6.各公司应根据需要有计划地定期或不定期选派符合条件的正式职工参加特种作业培训。
7.上岗时,有关证件应随身携带,如遗失要及时上报有关部门申请补发,不准无《操作证》或《上岗证》人员上岗作业。
第三章安全事故管理规程
一、安全事故分为交通事故、工伤(施工安全)事故,机损事故三种。
二、凡属车辆、移动式机械、机动船舶在行驶或停放中发生碰撞、颠翻、碾压,失火造成人员伤亡,车、机船损坏的都属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四类:
1、轻微事故:
一次事故造成12人轻伤或直接经济损失200元以下;
2、一般事故:
一次事故造成轻伤12人或重伤3人以上。
或直接经济损失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3、重大事故:
一次事故造成死亡1~3人或重伤3~10人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4、特大事故:
一次事故造成3人死亡或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
三、交通事故责任划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
四、凡职工(民工、合同工)在施工(生产)活动区域内由于施工(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危险因素的影响,或设备劳动条件不良,致使人体受到伤害,短暂的、部分的或长期的丧失劳动能力的事故均属工伤事故。
工伤事故分为轻伤事故、重伤事故、死亡事故、重大伤亡事故四类;
1、轻伤事故:
职(民)工丧失劳动能力满一个工作日以上,但未达到重伤程度的事故;
2、重伤事故:
经法医鉴定达到重伤标准的事故。
3、死亡事故:
造成一人死亡或负伤后在一个月内死亡的事故;
4、重大伤亡事故:
造成一次2人以上(含2人)死亡,重伤多人的事故。
五、工伤事故责任划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三种。
六、机损事故。
凡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因修理质量不良或违章操作或因设备没有定期保养而发生非正常的机件损坏均为机损事故。
机损事故分为小事故、大事故、重大事故三类。
1、小事故:
造成设备停产、检修4小时以上,直接经济损失500元以内的事故;
2、大事故:
造成设备停产、检修五昼夜以上。
直接经济损失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事故;
3、重大事故:
造成设备严重损坏或报废。
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0元以上的事故。
七、机损事故责任划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一定责任四种。
八、凡因下列原因造成交通事故、工伤事故、机损事故的,应首先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1、安排未经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无《操作证》或《上岗证》的员工上岗作业的。
2、缺乏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或规程不健全。
3、无安全设施、安全信号、安全标志、安全用具。
4、设备严重失修,严重超负荷运行;
5、发生事故熟视无睹,或隐瞒、歪曲事故真相,不认真采取措施甚至重复发生同类伤亡事故。
6、违章指挥、强令或亲自冒险作业。
7、挪用安全技术措施经费而造成事故。
九、凡发生事故,应积极抢救伤者,保护现场,采取紧急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听候处理。
十、事故报告:
1、所有交通事故应立即报告当地交警部门及本公司安全部门,并服从当地交警部门的处理。
2、重大及重大以上交通事故、造成死亡工伤事故、重大机损事故应立即用电话电报传真或其他快速办法报总公司安全保卫部或人力资源部,造成死亡的工伤事故应同时报当地劳动部门。
安全保卫部接报告后应立即报总公司安委会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和保险公司,并迅速组织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处理。
十一、任何事故应及时,真实地报告。
凡隐瞒事故不报或故意延迟报告,交通事故私了,工伤,机损事故大事化小,小事化无者,除责成补报外,必须追究责任人,情节严重的,报上级主管部门严肃处理。
十二、各施工指挥部、工作组、各公司、各项目经理部必须填报安全生产月报表,每月末报安全保卫部。
安全保卫部将安全生产管理综合报表在年终报总公司安委会。
十三、事故调查程序
1、组织调查组,明确任务和分工。
2、调查事故现场,事故发生前施工(生产)情况及事故经过;
3、进行必要的技术鉴定和试验;
4、进行事故原因分析;
5、提出防范措施;
6、进行责任分析;
7、提出对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必须有书面处理意见报安保部);
8、填写事故调查报告书,结案,归档。
十四、事故调查分工
1、交通事故一律报当地交警部门,由当地交警部门调查处理。
轻微及一般交通事故由公司安保科安全员及有关领导配合,重大及特大交通事故,由公司安委会或安保部通知有关保险公司协助公司安保科共同处理。
2、轻伤,重伤的工伤事故由本公司安保科负责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报总公司安保部。
3、重大、特大伤亡事故应立即报当地劳动、保护监察部门,由上述部门负责调查处理,总公司安委会、安保部协同公司安保科积极配合。
十五、小、大机损事故由公司安全科负责调查处理,将调查处理结果报总公司安保部,重大机损事故由总公司安委会和资产发展部协助公司安保科进行调查处理。
十六、对事故的处理必须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
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和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制定防范措施不放过和事故责任者没有被处理不放过的原则)。
坚持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制度为准绳,本着教育为主的目的,给予事故责任人必要的处理。
对那些玩忽职守,不负责任,不遵守安全制度,违章作业或交通肇事逃跑及强迫命令、瞎指挥造成的重大伤
亡事故应严肃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十七、交通事故的保险索赔工作由总公司安保部统一办理,公司在上报索赔材料时必须有对本单位肇事司机的书面处理意见。
第四章安全生产奖罚办法
一、汽车驾驶员违反交通法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由交警部门按法规条例处罚。
因交通事故造成损失的除交警部门处罚外,公司根据责任事故大小,按如下比例罚款。
1、全部责任:
赔偿直接经济损失的8%~10%;
2、主要责任:
赔偿直接经济损失的6%~8%;
3、同等责任:
赔偿直接经济损失的4%~6%;
4、次要责任:
赔偿直接经济损失的2%~4%。
5、由于操作原因造成的机损事故:
赔偿直接经济损失的8%~10%。
二、严禁无《上岗证》上岗,发现无证上岗者每次罚款200元。
特种作业人员,汽车驾驶员无《上岗证》上岗,发生事故,经有关部门裁决后,承担自己应负责任的全部经济损失。
三、凡将机动车辆交给无证人员驾驶的,吊扣驾驶员《上岗证》15个月,并处罚款500元,造成事故的由交车人与驾驶人共同承担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四、凡肇事后逃离现场伪造现场、隐瞒事故不报或严重违章、违纪不听劝阻造成事故的全部后果由肇事者承担,并赔偿全部经济损失,涉及的有关人员照章从严处罚。
五、违反《安全生产奖罚办法》规定者,公司可根据事故等级扣除肇事者奖金。
1、特大事故:
经交警部门裁决我方应负担损失在5万元以上,扣除全年奖金;
2、重大事故:
经交警部门裁决我方应负担损失在2万元以上,扣除半年奖金;
3、一般事故:
经交警部门裁决我方应负担损失在1000元以上,扣除当月奖金。
六、汽车驾驶员(包括公司核发《上岗证》的合同及聘用驾驶员)设安全行车奖,每年评定一次。
凡爱护车辆,圆满完成了生产任务,全年无任何责任事故,年出勤在300天以上者可评为甲等,出勤在200天以上至300天可评为乙等,出勤在150天以上至200天可评为丙等。
奖金额:
甲等600元,乙等500元,丙等400元。
优秀驾驶员按本公司在册驾驶员10%的比例评定。
连续三年被评为甲等奖者,第四年起每年加发100元。
以上各项奖金由各公司按条件评发,报总公司安委备查,优秀驾驶员参加总公司年度表彰会。
七、特种作业人员设安全生产奖,凡所操纵的机电设备保持了设备技术状况良好未出安全事故、机损事故,圆
满完成生产任务者公司均可评奖。
1、甲等:
400元,年出勤天数260天以上;
2、乙等:
300元,年出勤天数220天以上;
3、丙等:
200元,年出勤天数180天以上。
八、凡坚持原则,遵章守纪避免了事故发生,挽回经济损失的有功人员,遇重大事故积极参与抢救,减少事故损失的有功人员,由公司提供材料,报总公司安委审批给予特别奖,奖金由总公司安委核发。
第五章安全生产检查和安全例会
一、确保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落实,及时发现隐患,落实整改措施,消除不安全因素,将事故防患于未然,各级领导及安全保卫部门应组织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
二、各级领导负责组织由有关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及工人参加的安全检查活动,主要查思想、查管理、查制度、查隐患、查事故处理。
公司安委会每年组织一次安全大检查。
三、专(兼)职安全员或单位安全负责人、对所管辖范围内的施工生产岗位必须坚持日常巡回检查,及时发现安全隐患,消除不安全因素,保证施工生产正常秩序,杜绝事故的发生。
四、建立安全检查记录制度。
各种形式、级别的安全检查后,应认真填写检查记录,对发现的隐患及时提出整
改,并且要复查落实情况。
五、每月由公司安委会组织召开二次安全工作例会,互相通报各部门安全生产情况,总结经验加以推广,或者聘请有关专家进行安全知识讲座,年终召开一次总结表彰大会。
第六章临时工管理办法
一、临时工的招聘与使用
1、项目部根据工地生产情况,招用部分临时工,须将招聘人数,工种方案报公司经理部,由公司经理部研究同意后,项目经理部负责招聘使用。
2、临时工的招聘应本着本人自愿,项目部负责考核审查的原则,并必须具备有与本公司有关联的第三方作为担保,方能招聘。
3、被招聘的临时工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品行端正,身体健康,有一技之长的人员。
4、招聘在技术岗位上的临时工,上岗前由项目部组织有关部门对他们进行技术考核和考试,其成绩作为能否上岗的依据。
从事特种作业(电工,焊工,起重,机动车驾驶等)的临时工,还必须交验经有关部门培训并取得了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并将本人身份证,执照复印件交机务部门存档。
5、符合招聘条件并已被聘用的临时工,经与项目部签
劳动合同后,到劳资部门登记注册,归项目部统一安排上岗,统一调配管理,统一标准发放工资。
二、临时工工资待遇
1、技术工种工资由俩部分构成,即按在我公司工作时间的长短发给临时工工资分为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俩部分,由公司制定统一标准,由项目部负责考核评定到人,归劳资造表财务室发放。
2、月固定工资,按劳动强度,工作态度,业务技术水平,分1~3级奖励工资。
3、普工工资均按约高于部颁民工点工工资标准发给,由项目部根据其工种和个人表现调整。
4、临时工参与承包的,其浮动工资由承包组考核发放。
5、临时工工资的发放均按实际出勤天数计发。
6、工种划分:
驾驶员、修理师傅、食堂大师傅、施工员、电工、焊工、钢筋工、木工、以上工种均享受技术工种工资,其他按普工发放工资。
三、劳动保险待遇
1、临时工在合同期内因工死亡,或致残者,按合同书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坚持一次性处理的原则,具体标准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并准确划分因工和因工的界线,分清项目和本人的主次责任,合理分担事故费用。
2、临时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最长医疗期为一个月,治疗其间药费自理,基本工资照发。
逾期未愈或病愈不能从事原工作者,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3、在技术岗位上的临时工,可享受低耗劳护用品。
4、公司招聘的临时工,按月发给探亲路费。
5、临时工家属来工地,食宿自理。
四、劳动保险待遇
1、临时工在合同期内因工死亡,或致残者,按合同书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坚持一次性处理的原则,具体标准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并准确划分因工和因工的界线,分清项目和本人的主次责任,合理分担事故费用。
2、临时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最长医疗期为一个月,治疗其间药费自理,基本工资照发。
逾期未愈或病愈不能从事原工作者,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3、在技术岗位上的临时工,可享受低耗劳护用品。
4、公司招聘的临时工,按月发给探亲路费。
5、临时工家属来工地,食宿自理。
五、临时工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自觉遵守劳动纪律,积极工作,服从生产调度,出色完成交给的各项任务。
凡有下列形之一者,视为不遵守劳动纪律:
1、不服从调度安排,擅离工作岗位,自行其事;
2、不热爱本职工作,工作时常出现差错;
3、消极怠工,不能完成任务;
4、本职工作不饱满,又不能接受其它工作;
5、由于工作不负责,而造成各种事故;
6、迟到,早退现象严重;
7、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8、工作时间聊天,打牌,干私活。
六、临时工违反劳动纪律,视情节严重,给予经处分。
七、临时工旷工属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行为,无故旷工一天者,扣除五天效益工资(以此类推),连续旷工十天者,项目部有权责令其离开工地。
八、根据工地工作生产情况的需要,项目部、科室、施工负责人,有权决定工地的各部门人数,优化组合后的富裕人员,可放假回家待命。
九、凡通知放假的人员,在限期内未离开工地或未经同意来工地的,不予安排工作,不予记考勤,不享受工地一切待遇。
十、团结协作,顾全大局,千方百计地完成生产任务,工地的施工方案一经确定,任何人不得以局部利益或个人其他原因拒绝接受任务,否则按不服从生产调度论处。
十一、爱护公共财产及机具设备
汽车、机械事故(含机损、安全)损失,按机物管理办法处理。
损坏公物(含行政用品)原则上照价赔偿,在当月工资内扣除。
未经允许动用机具设备办私事或外揽业务,损工肥私,谋取私利者,除没收所得私利外,按规定向违反者收取台班费,期间所发生的事故(交通安全、机损)费全部自理,并对故意损坏公物者,加倍惩罚。
十二、忠于职守,认真负责,维护财经纪律。
无论是基本工资,还是绩效工资,都必须坚持劳资造表,项目领导审批制度,其他人不得乱发钱物,(发放物质归办公室统一安排),否则,由财务室负责追回,并扣发财务主管制表人、签发人、出纳员的当月奖金。
十三、关心同志,和睦家庭,团结邻里,搞好两个文明建设。
对在同志间、邻里间发生口角,大声喧闹影响工作、休息,以及无理取闹者,视情节扣除当月部分或全部效益工资。
对大架斗殴的,先动手者负责赔偿一切费用,并扣除当月部分或全部效益工资。
十四、其它有关规定见临时工劳动合同书和安全生责任状。
(安全生产责任状见附表1)
安全生产责任状
本人作为湖南路桥建设集团公司长江公司荆岳大桥的员工,自愿参加荆岳大桥的建设。
荆岳大桥的施工既属水上作业也属于高空作业,具有一定的危险性,为尽到自己的安全生产责任,根据“以人为本”、“我不伤害他人,我不伤害自己,我不被他人伤害”、“爱护国家财产”的基本安全生产原则和方针,本人自愿遵守公司所有关于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服从公司管理人员的监督,如有违反,自愿受罚。
附:
公司处罚标准:
1.进入施工现场,不戴安全帽的,罚款50元;
2.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的,罚款100元;
3.水上作业,乘坐交通船,不穿救生衣的,罚款100元;
4.高空作业,未穿防滑鞋的,罚款30元;
5.高空作业,抛掷物件的,罚款100元;
6.高空作业,未采取防护措施,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按损失的大小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人(签字):
日期:
年月日
附表1
第七章女职工及未成年工的劳动保护
一、针对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等生理特点,在工作任务分配和工作时间等方面所进行的特殊保护。
根据《劳动法》,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延长工作时间和夜间劳动。
二、针对未成年工(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生理特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分配等方面所进行的特殊保护。
根据《劳动法》,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八章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和使用
一、发放防护用品的“三同”原则:
国家有关法规、文件规定,劳动防护用品应根据实际需要,本着“三同”(既同工种、同劳动条件、同标准)的原则发放。
对于从事多种作业的工人,应按其从事的主要工种发给劳动防护用品,其他防护用品随借随还。
对于各种学校来厂的实习学生和临时工、轮换工等,应按“三同”原则供给或借给劳动防护用品。
对公司及其主管部门经常参加劳动和经常深入生产现场的生产管理人员和安技人员,均应按需要发给劳动防护用品。
二、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和使用规定:
1.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应为劳动者免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
2.使用单位不得以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应当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
3.使用单位应教育本单位劳动者按照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和防护要求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4.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购买、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等管理制度;并应按照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要求,在使用对其防护功能进行必要的检查。
5.使用单位应到定点经营单位或生产企业购买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购买的劳动防护用品须经本单位的安全技术部门验收。
a)高空作业工人,应发放安全带。
b)电气操作工人,应发放绝缘靴或绝缘手套等。
c)水上作业工人,应发放救生衣等。
d)电焊作业工人,应发放电焊面罩、手套等。
e)根据季节变化,应发放防暑、御寒物资等。
第九章防火管理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保障施工任务的顺利进行,每位施工人员,必须做到:
1、认真贯彻执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公司与员工相结合的原则;
2、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法》规定;
3、掌握灭火器的使用方法,并清楚灭火器的位置;
4、严禁在禁止吸烟的区域内吸烟;
5、严禁使用电炉烤火;
6、人离火灭;
7、不得在发热设备上或附近晾挂衣服;
8、一旦发生火灾,立即拨打火警电话119,立即参加灭火救援工作;
9、对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经查明,并造成一定后果,处警告、罚款或者十日以下拘留。
第十章治安保卫管理
一、施工现场的治安保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