裴沟矿管理制度汇编新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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裴沟矿管理制度汇编新稿
通风调度管理制度
1、“一通三防”工作是安全工作中的重中之重,要求各部门、各区队要齐抓共管,积极配合。
2、“一通三防”安全设施不准私自拆除,确因工作需要,必须拆除“一通三防”安全设施时,单位领导和部门负责人必须向通风科请示,待采取措施后,方可拆除。
否则,罚款500元/处。
3、凡发现采掘工作面停风、微风、瓦斯超限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并及时向通风调度和调度室汇报,由通风调度通知通风科和有关区队,采取措施,立即处理,尽快消除事故隐患。
4、发现采掘工作面有发火征兆、管路无水、巷道严重失修或冒顶等“一通三防”事故隐患,通风调度立即通知有关科、队进行处理。
无故拖延时间不处理的,对责任科、队和责任人各罚款50元。
5、各科、队所做的工作凡影响到“一通三防”工作时,必须提前通知通风科,经允许后方可进行。
否则,对有关单位罚款100元。
6、当天查出通风事故隐患,当天分析。
分析会要由责任单位的正职(或值班队长)和现场有关人员参加,凡接到通知不参加分析会的对单位罚款200元,对正职罚款50元。
此制度由通风科监督执行。
采掘工作瓦斯日常管理规定
1、采煤工作面尾巷不及时回收款100元,造成局部瓦斯积聚罚款300元。
2、放炮前后、放煤时不进行洒水罚款50元/次。
3、不配备专职瓦检员罚款50元,班长不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或上隅角未悬挂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罚款100元。
4、工作面冒顶堵塞断面1/3以上罚款200元,造成局部瓦斯积聚罚款300元,造成瓦斯超限的按分析结果进行处罚。
5、局部瓦斯积聚不采取措施处理罚款100元。
6、不按《作业规程》规定放煤罚款50元/架。
7、不按规定放掐口炮罚款100元。
8、上安全出口畅通,采高不低于1.8m,否则,每低0.1m罚款20元
9、不按措施规定跟班罚款100元。
10、进、回风巷冒顶或材料杂物堵塞进、回风巷,造成风量不足、局扇喝循环风、串联风,对责任单位罚款200元。
11、局扇停风或瓦斯超限不主动停电撤人罚款500元,对跟班队长、班长各罚款100元。
12、掘进工作面私自掐开风筒、阻止通风工接风或防碍瓦检员检查瓦斯,对队罚款500元,对当事人罚款100元,对跟班队长、班长各罚款50元。
13、电气设备带病运行或失爆、磨擦产生火花罚款200元/次/处。
14、带电检修电气设备,罚款100元。
15、因变电所停电造成停风,3分钟内送不上电,经分析,对责任方罚款500元,造成瓦斯超限的按分析结果进行处罚。
16、瓦检员脱岗罚款50元,空班漏检、虚检假检罚款100元。
17、未按要求敷设防尘管路、安装防尘设施,不配备专职防尘工、不坚持每班冲刷巷道,罚款100元。
18、放炮不开水幕,罚款50元。
19、不具备放炮条件,威逼放炮员放炮,罚款100元,非放炮员放炮,罚款500元。
20、掘工作面不按规定储存备用炮土、无灭火器罚款100元。
21、拆除风电、瓦斯电闭锁装置或用其它手段造成闭锁装置不起作用,罚款1000元。
22、悬挂位置不符合规定,罚款50元。
23、工作面不按规定挪移探头,距迎头每超1m罚款10元。
24、由于放炮造成探头报废罚款3000元,由施工队和通风队各承担50%。
25、空顶超过0.3m,造成瓦斯积聚罚款200元,每增加0.1m,罚款10元。
26、巷道不及时回收或不密闭罚款100元。
27、煤质松软,不主动采取措施控制,罚款100元,造成瓦斯超限按分析结果进行处罚。
28、风筒漏风、破口罚款10元/处,异径接头不用过渡节、弯巷不设弯头。
29、无风区或微风区检修设备,罚款200元。
30、设备带病运行或磨擦产生火花,罚款200元。
31、断电开关,不能实现自动断电的罚款200元/处/次。
32、因变电所跳闸停风3分钟内不送电,罚款200元,造成瓦斯超限的按分析结果进行处罚。
33、因电器设备检修不及时等各种原因,干扰监测设备正常工作,罚款1000元/次。
34、四员跟班(安监员、瓦检员、防爆员、探头工)不现场交接班,提前脱岗,罚款100元。
35、瓦斯指示、报警点、断电点误差超过说明书允许值,罚款50元。
36、不按标准要求设三通阀门罚款20元/处,冲刷巷道不及时造成煤尘堆积长度超过5m、厚度超过2mm,罚款100元。
37、防尘设施安装地点、种类、数量、水量不符合标准要求,罚款30~100元。
38、不使用乳胶炸药,对责任单位罚款200元/次(如果药库没有乳胶炸药,施工队不汇报并使用其它炸药,对施工队和物资管理部同时处罚),药库无乳胶炸药罚款100元。
39、不按规定打瓦斯释放孔或注水孔,罚款100元。
40、放炮不执行“三人联锁”罚款100元。
41、不懂专项措施内容罚款10元/人,作业单位没有学习专项措施(签字记录)罚款100元。
42、采放煤平行作业,罚款100元,造成瓦斯超限按分析结果进行处罚。
43、舍帮梁齿超过规定造成瓦斯超限罚款10元/处。
44、不按要求吊挂导风帘罚款100元。
45、舍帮煤放不净,罚款20元/棚。
通风设施管理规定
一、通风设施的构筑标准:
1、矿井所有风门墙、挡风墙、密闭墙构筑时要采用砖和水泥沙浆砖(石)砌筑或混凝土砌筑,墙体厚度不得小于0.8m,并尽可能设置在岩石巷道中,掏槽嵌入巷道周边岩石深度不得小于0.2m;若设在煤层中不具备掏槽条件时,必须向周边打2排Φ18㎜以上的密集钢筋锚杆,打入煤体的深度不得小于1m,外露长度不得小于0.6m,间排距均为0.3~0.4m,砌墙时将外露锚杆全部砌入墙体内。
2、风门的正、反向门框采用钢结构时门框要用不小于10号槽钢加工而成;和墙体接触的每侧要有3个同规格加强装置砌入墙体内。
3、正、反向风门采用钢结构风门时,钢板厚度不小于8㎜,风门高度超过1.9m,四周用不小于50㎜角铁包边加固,并在门板上用不小于50㎜角铁加焊“十”字加强装置,和门框接触一面加装皮带。
4、风门的正、反向风门均要设底坎,风门和四周直接硬接触严密,起到防逆风作用。
5、防逆风铁风筒采用3㎜厚钢板,其内防逆风板采用5㎜厚钢板加工制造,合页轴为Φ18㎜钢筋,并加装皮带,防止碰撞火花和逆漏风。
6、风门墙中的水沟、溜子、调节窗防逆风拍板和风门以里的溜煤眼防逆风盖板采用50㎜厚木板加8㎜厚铁带或采用8㎜厚钢板加工制造,并全部盖严,起到防逆风作用。
7、矿井下所有风门必须连锁,其它设施达到《矿井通风质量标准化》标准。
二、通风设施验收标准:
1、墙体用不燃性材料建筑,厚度不小于0.8m,严密不漏风。
2、墙体平整(1m凸凹不大于10㎜,料石勾缝除外);无裂缝、重缝和空缝现象。
3、墙体周边掏槽(岩巷、锚喷、砌碹巷道除外),要见硬顶、硬帮,要与煤岩接实,四周要有不少于0.1m的裙边。
4、设施周围5m内巷道支护良好、接触严密,无片帮、冒顶、无杂物、积水、淤煤。
5、密闭内有水的设水池或反水池;有自然发火煤层的采空区密闭要设观察孔、措施孔,孔口封堵严密,密闭前无瓦斯积聚,要设栅栏、警标、说明牌(入、排风之间的挡风墙除外);风门一组至少两道,能自动关闭,要装有闭锁装置。
门框要包边沿口,有垫衬,四周接触严密,门扇平整不漏风,风门水沟或挡风帘,通车风门要设底坎,电缆、管子孔要堵严,要有风门管理牌板;调节窗的调节位置设在门墙上方,有防逆风拍板并能调节。
三、通风设施日常管理:
1、设施建造结束后由通风队负责将设施管理具体到人,负责人必须是班组长以上人员。
2、由通风科负责定期安排人员由通风队设施负责人参与对通风设施进行检查,检查出的问题由负责人负责定期进行处理。
3、除通风科定期组织人员检查外,通风队还必须安排每班巡检瓦检工对巡检范围内设施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处理,现场不能处理的立即通知值班人员,由值班安排处理。
4、通风设施按照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通风管理科不定期安排人员对通风设施维护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将对设施负责人进行处罚。
5、通风队班组长、瓦检工、通风工等人员下井必须配备相关工具,以备急用。
6、通风设施检查期间发现设施前后巷道漏帮漏顶、巷道底鼓等问题不能处理时,必须立即通知通风科,由通风科负责与相关单位联系以便及时进行处理。
瓦斯超限事故分析及责任追究制度
1、井下发生瓦斯超限事故后,事故现场人员必须立即报告调度室井下具体情况,由调度室通知值班矿领导、安全质量科等有关单位进行分析并采取措施。
2、对井下瓦斯超限事故的分析与处理,采掘工作面回风流浓度在1~1.5%时,由矿通风管理科组织安监部门、事故单位主管部门、事故单位现场人员进行事故分析;瓦斯浓度超过1.5%时,由集团公司通风管理部、安全监察局组织人员进行分析。
3、召开分析会前,组织相关人员到事故现场进行勘察,获取反映事故真相的现场资料。
4、无论何种原因造成瓦斯超限,与超限地点相关的单位负责人及现场相关人员必须参加分析会,缺席罚款50元/人,迟到罚款30元/人。
5、分析会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严禁相互推诿扯皮,隐瞒真相,否则罚款100元。
6、对分析会到场的人员,进行详细笔录并要求签字。
7、事故分析会需要分析查明事故发生的具体时间、地点、原因、过程和损害程度,确定事故的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并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及防范措施,写出具体的事故分析报告。
8、事故分析提出的防范措施,要求业务部门纳入技术措施或操作规程中进行落实。
9、事故分析责任划分制度:
⑴各采掘地点瓦斯浓度达到1~1.5%(不含),经分析,责任队是当月第一次的,对责任队罚款5000元,队长罚款100元,并在矿调度会上做检查,跟班队长罚款150元,班长罚款200元,责任部门罚款500元,科长罚款50元。
当月发生两次及以上瓦斯超限,浓度达到1~1.5%(不含),责任队队长及责任部门科长在矿电视台上做检查,对责任队罚款10000元,队长罚款200元,责任部门罚款1000元,科长罚款100元。
瓦斯浓度达到1.5%,对责任队长给予行政处分,并加罚100元,当班跟班队长井口广播,两次以上瓦斯浓度达到1.5%,对责任部门、区队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对责任队副队长或跟班副队长免职处理。
⑵由于各种原因造成探头误报警,使显示数据超过1%,对责任队罚款5000元,队长罚款100元,责任人罚款200元。
显示数据达到1.5%,对责任队队长加罚100元,并在矿调度会上做检查。
⑶由于主扇停风或采区无计划停电、局部通风机停风造成采区工作地点瓦斯浓度达到1%以上,对责任单位按第一条进行处理。
⑷破坏瓦斯监测装置或进行不正当处理,致使瓦斯监测数据不实,对责任队队长给予行政处分,对责任队罚款10000元,队长罚款200元,对直接责任人解除劳动关系,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0、影响生产时间在30分钟以上的,除按矿管理制度处罚外,还要按矿规定的实际影响生产时间进行处罚。
11、当天发生事故原则上当天进行分析,特殊情况当天不能组织分析会的,必须在第二天组织分析。
12、发现事故2小时以上,相关科(队)长必须下井处理,否则对科(队)罚款200元,科(队)长罚款50元。
瓦斯超限应急制度
1、通风调度值班人员发现瓦斯超限报警时,必须立即处理;发现井下大面积瓦斯超限必须立即通知相关区队断电撤人,并认真了解瓦斯超限的原因之后,立即向通风科科长、矿调度室、集团公司调度室汇报瓦斯超限情况,并通知通风科值班人员及相关人员。
2、监测微机员必须在第一时间向通风科长汇报瓦斯超限的时间和浓度,并与通风调度员相互取得联系,与此同时,立即通知井下值班监测电工。
3、井下监测电工接到通知,立即赶往事发地点,先对监测探头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属系统故障,立即处理。
否则,及时将现场情况反馈通风调度。
4、井下作业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时,现场的工作人员必须立即停止工作,如果瓦斯浓度超过1.5%时,跟班队长、班长、瓦检员负责立即将人撤到新鲜风流中,同时瓦检员将现场的生产情况和造成瓦斯超限的原因汇报通风调度、通风队值班,同时在现场积极采取措施,防止事故范围的进一步扩大。
5、施工队的跟班队长、班长应积极协助瓦检员做好瓦斯超限处理工作,负责受瓦斯超限影响范围内的所有电气设备的断电及现场所有人员的撤离工作,防止事态扩大。
6、通风科值班人员进一步了解瓦斯超限的原因及超限浓度情况,向科长汇报,协助科长制定瓦斯超限的治理方案。
7、通风队队长派当班跟班队长或班长到现场落实瓦斯超限原因及事故处理情况,并汇报通风科科长。
8、通风科科长接到通知后,要在第一时间做出正确的处理决定,再分别向矿总工程师、安全副矿长、常务副矿长汇报瓦斯超限的范围、时间、超限浓度以及处理情况。
9、当日矿值班领导发现瓦斯超限,必须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10、矿总工程师针对瓦斯超限的地点、原因及发展事态,提出解决方案。
11、安全副矿长负责处理方案的监督及落实工作,确保瓦斯超限事故处理工作按制定方案进行。
12、常务副矿长根据事故的发展情况,负责事故处理现场人、物的调配工作,尽快使事故控制在最小范围,使瓦斯超限事故处理工作顺利开展,彻底消除隐患,保证安全生产。
13、发生瓦斯事故,应立即启动《裴沟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此制度由通风科监督执行。
安全仪器仪表管理制度
一、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1、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当班使用,下班交回充电,当班不交罚款30元。
三天不交,视为丢失,使用时间在一年以内的赔偿800元,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赔偿600元。
2、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不准在井下私自打开、调试。
否则,罚款50元。
3、通风队负责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的发放、维修和校正,保证灵敏可靠。
否则,每台罚款20元。
4、各采掘区队跟班队长、班长凭牌领取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下井,并检查其完好情况,有故障的仪器禁止下井使用。
否则,对发放单位和使用单位各罚款50元。
5、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领取牌丢失,应立即向通风队仪器房联系挂失,补办新牌。
否则,仪器丢失,照价赔偿。
6、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损坏到通风科鉴定,按损坏程度罚款。
二、光学瓦斯鉴定仪
1、光学瓦斯鉴定仪由通风队仪器维修人员负责管理发放,凭牌领取使用。
2、仪器每天升井后必须先清除表面浮尘,然后检查其气密、光谱、药品等情况,有问题必须当天处理。
3、仪器当班使用,下班交回仪器房,损坏、丢失配件的,给予10~50元罚款,仪器丢失照价赔偿。
4、井下不得私自打开、调试仪器,否则罚款50元。
5、瓦斯检查员下井前必须认真检查仪器的完好情况,有故障的仪器不得下井使用,否则罚款30元。
6、通风队管理人员要定期对仪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出现问题对维修人员处以10~30元的罚款。
7、仪器应定期换药品和电池,发现电池电量不够或药品失效下井,罚款30元。
三、自救器
1、自救器由机电一队充灯房集中发放,职工上班前凭灯牌领取自救器和矿灯,下班后交回自救器和矿灯,换回灯牌。
2、职工下井领取自救器时,要当面检查自救器封条是否断开、有无变形或其它损坏,是否属过期,发现上述情况有权拒绝领用。
3、携带自救器下井时,要爱护自救器,不准垫座,乱扔乱放,更不准随意拆卸自救器,若属无故丢失、随意打开拆卸自救器造成报废的,要照价赔偿。
若发现摔打致使自救器变形,应立即交通风科自救器修理室进行气密和称重检查,若能修复使用,给予30元的损坏罚款,确认报废的要照价赔偿。
4、自救器封条启开但不造成报废的,应交通风科自救器修理室进行点焊,同时交封条费1元。
灯房见收费条还给使用人灯牌。
5、每月允许灯房发放人员总损耗自救器封条开焊30台,并且由灯房负责人开条盖章,到通风科自救器修理室换封条。
6、充灯房发放员对收回的自救器要清扫干净,摆放整齐,对自救器使用情况要有记录,对损坏或报废的的自救器应及时送交通风科自救器修理室维修或注销。
7、自救器使用人员因灯牌丢失造成自救器丢失的、或因发放员工作失误丢失的,要照价赔偿。
此制度由通风科监督执行。
爆破材料使用管理制度
一、电雷管编号
1、由通风科负责对放炮员统一编号,要求一人一号,不允许重复,并把所有放炮员编号分别交武装保卫部、物资管理部、通风队各存档一份,放炮员编号的更改及新增,通风队要及时通知通风科。
2、通风队依据放炮员编号制作雷管领取牌,领取牌丢失,要及时告知有关队领导和炸药库,严禁非本人持牌领取雷管。
3、炸药库库管员要严格按照放炮员的编号对照雷管编号发放,不准误发雷管,否则对责任人罚款50元/发。
4、不准发放没有编号的雷管,否则对发放雷管人员罚款100元/发,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二、爆破材料领退
1、通风队依据放炮员编号制作雷管领取牌,领取牌要求显示姓名、编号、放炮工龄及一寸免冠照片等内容。
2、放炮员领取雷管必须首先出示领取牌,库管员依据领取牌编号及雷管票对照发放,放炮员领到雷管后仔细检查雷管数目和编号,发现不符立即纠正。
3、库管员负责在雷管领取三联单上注明放炮员姓名或编号并审验数量盖章。
4、放炮员领雷管时,应在炸药库存料单上注明领取雷管数量,不允许库管员代填,代填一次对放炮员、库管员各罚款10元。
5、班组长负责验收放炮员领取各段雷管数量并在放炮员存料单上签写验收雷管数和自己姓名,放炮结束后班组长必须亲自填写实耗、应退数并再次签名,不允许其他人员代签,否则每次对班组长和代签者各罚款50元。
6、放炮员退管时,在炸药库料单上填写实耗、实退数量,不允许库管员填写,否则对放炮员、库管员各罚款10元。
7、库管员负责在施工单位存料单上填写实领、实耗、实退数并盖章,不允许他人代填,代填一次对库管员、班组长各罚款1元。
8、库管员要仔细核对放炮员回执单上应退雷管数和实退雷管数是否相符,发现问题及时向通风调度汇报。
若无问题,由库管员在应退数字上盖个人印章确认,否则,罚库管员、放炮员各10元/次。
发现问题不汇报,要追究其责任。
9、所有雷管票填写双方相互监督,发生分歧及时汇报,分析处理。
10、残管、瞎管,票中必须注明,残管视为实耗,瞎管视为应退数。
11、施工队、通风队、物资管理部管票必须对账保存,专人管理,并每十天向经营管理部汇报一次。
12、经营管理部发现问题及时通知通风科、武装保卫部分析处理。
三、爆炸材料丢失处理
1、凡井下拾到雷管,要立即交与炸药库,炸药库出据证明交与通风科,地面捡到雷管交与通风科,由通风科统一开据证明按规定进行奖励,对丢失雷管的放炮员及施工单位按规定进行处罚。
2、凡井下发现丢失雷管,对使用单位罚款100元/发,对放炮员、班组长各罚30元/发。
雷管升至平地(筛选厂捡到),每管对班组长、放炮员各罚款5元。
验身时查出的对放炮员罚款50元/发,对所在区队罚款100元/发,对武装保卫部奖励50元/发。
3、雷管票签字不符合要求对责任单位罚款50元,对个人罚款10元。
4、发出没编号雷管进入工作面,对放炮员、库管员各罚10元/发。
5、没编号雷管,放炮员有权拒领,并报告调度室,影响生产,责任归物资管理部。
6、放炮员所领雷管编号与本人编号不符,对放炮员、库管员各罚款100元,并承担后果。
7、雷管不入箱或雷管箱锁不起作用对放炮员罚款10元/次。
8、私自掐雷管脚线对责任人罚款10元/发。
9、筛选厂职工及其他人员捡到雷管要及时上交通风科,由通风科出据证明,矿给予10元/发奖励。
10、发现雷管不交而转交他人或卖与他人,按偷盗追究责任。
11、武装保卫部每月不定时对放炮员、生产班组长、库管员住处及作衣柜进行两次检查,并在早上碰头会通报,缺少一次罚款50元。
12、雷管升至平地井口验身没发现或流入社会,造成后果由武装保卫部负责,并由武装保卫部追究落实。
四、雷管使用管理
1、炸药库建立火工品使用日报表,每天零点班库管工出井后报于通风科主管人员,通风科主管人员接到日报表后认真核对当天火工品使用数量,出现偏差,要严格分析处理。
2、炸药库铁栅栏门正常情况下必须上锁关闭,任何人不得入内(检查人员除外),否则对库管员罚款50元。
3、施工单位、通风队每班提前3个小时将当班所需雷管数、段数、作业地点、放炮员配置情况及编号报于炸药库,库管员据此对雷管进行打号,各队所报雷管数必须与管票上符合,误差不超过20%,否则罚款2元/管。
4、放炮员到达工作地点后,必须由生产班组长对所领雷管进行验收签字,每次放炮前班长必须亲自对放炮地点使用雷管数进行核查,并在放炮记录上签字,采煤工作面在放炮前必须由生产班组长亲自对装药地点逐个核查,然后在放炮记录签字后方可放炮,不经验收签字放炮对放炮员罚款100元。
5、残管箱必须上锁,每月26号验收雷管时进行验收,并按照残管处理有关规定上缴,入残管箱的雷管脚线必须掐断,否则罚款20元/管。
6、库管员脱岗,罚款50元,脱岗两次调离本工作岗位。
7、放炮员及背药人员乘车时,严禁与其它人员混坐,否则对把口工罚款50元。
乘车时背药工和放炮员分开乘车,背药工乘坐第一节车,放炮员乘最后一节车。
五、炸药使用管理
1、各队背药工在领取炸药时,库管员按计划发放,并把实发数量填写在料单上签字盖章。
2、炸药运到工作地点后,班长核实领取数量。
工作面放炮完毕后,班长召集放炮员、背药工核实使用数量和剩余数量,误差要求为零。
3、领、用炸药误差不得超过2封(6kg),否则必须全部退回炸药库。
工作场所炸药箱内存放炸药不得超过2封,否则罚款5元/卷。
4、井下炸药必须存放在作业地点的炸药箱内,并上锁。
炸药箱必须放在爆破地点100m以外。
炸药严禁胡扔乱放,否则发现一卷罚款10元,并追究班长责任。
5、凡在巷道内发现残留雷管、炸药,且该巷内无固定施工单位的,对该巷道原施工单位进行处罚并追究责任。
此制度由安全质量监察部、通风科、物资管理部、经营管理部、武装保卫部监督执行。
瓦斯监控系统管理规定
1、监测队负责井下所有采掘地点按《规程》及《矿井通风安全监测装置使用管理规定》要求安装监测装置,并负责电缆续接、吊挂、维护。
2、掘进面开口时施工队要及时向监测队发送措施和巷道开口通知单,以便监测队及时安装监控设备,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200元。
3、监测信号线与其它管线同侧吊挂时,要至少留0.1m的间距(监测电缆要1m一吊挂),以免影响数据传输,否则罚款2元/处。
4、监测信号线不得与其它信号线共用,线路上每隔100m设置一个“监测信号专线”明显标志,否则缺少一处罚款20元,没有标志罚款100元。
5、监测信号线要不定期进行检查,发现线路老化,要及时更换,避免造成误报警或数据传输错误,凡出现误报警对监测队罚款50元,情节严重的按照分析会处理意见进行处理。
6、所有采掘工作面必须实现瓦斯电闭锁,在瓦斯超限报警时能自动切断工作面及回风流所有电源。
掘进工作面在开口前,施工队必须在距风机30m范围内加装总开关,以便安装风电、瓦斯电闭锁,否则罚款200元。
采煤工作面总开关位置必须设置在上副巷(回风巷)口以外新鲜风流中。
7、瓦斯电闭锁必须安装在被控制电源的负荷侧,报警点、断电点、复电点及断电范围符合《规程》或矿有关规定,否则罚款100元。
8、井下监测设备每天要专人维护、除尘、检查,发现失爆按照
矿管理制度进行处罚,说明牌不完好罚款10元/处。
9、每7天对井下所有瓦斯传感器标校一次,并与瓦斯电闭锁试验同步进行,标校前必须与通风调度联系,否则罚款200元。
试验结束应及时向通风调度汇报,监测队建立专帐,详细记录,记录不全罚款50元/次。
10、瓦斯检查工每班必须对所辖区域内的瓦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