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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合同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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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合同会计处理

  篇一:

新准则下担保企业的会计处理要点

  新准则下担保企业的会计处理要点为了规范担保企业的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提供会计信息,财政部早在20XX年就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但20XX年2月《企业会计准则》发布后,笔者注意到新准则对担保业务的处理与原《办法》相比已产生了实质性的变化,且对担保业务的会计处理缺乏详尽的规定。

因此本文拟从新准则明确规范的“财务担保合同”的角度切入,谈谈对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以下简称cAsno.22)有关规定的理解,并参照《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金融工具:

确认和计量》(以下简称IAsno.39)的相关规定,探讨担保业务的会计处理要点。

  一、财务担保合同的概念

  《企业会计准则》未对财务担保合同的概念进行明确界定。

而IAsno.39对财务担保合同的定义为:

当借款人到期不履行还款义务时,由合同签发人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归还欠款的协议。

  二、准则对“财务担保合同”的基本要求

  cAsno.22第二十四条规定:

“企业成为金融工具合同的一方时,应当确认一项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因此,当担保企业与客户签订的担保合同生效时,即可确认一项属于金融负债的“财务担保合同”。

  对“财务担保合同”的初始确认和后续计量,cAsno.22第五章“金融工具计量”做了如下规定:

  cAsno.22第三十条规定:

“企业初始确认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第十七条可知,财务担保合同的公允价值即提供担保的取费。

因此,财务担保合同应按照提供担保的取费进行初始确认。

该项规定与IAsno.39的规定“当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初始确认时,主体应以其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及“若企业与非关联方签订财务担保合同,其初始确认时的公允价值等于提供担保的取费”别无二致。

  cAsno.22第三十三条规定:

“不属于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的财务担保合同,?

?

应当在初始确认后按照下列两项金额之中的较高者进行后续计量:

①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确定的金额;②初始确认金额扣除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原则确定的累计摊销额后的余额。

”参照IAsno.39的规定:

“财务担保合同的签发人应当按照公允价值对合同进行初始计量,后续计量则按照以下两项金额孰高者确定:

①根据《IAsno.37-准备、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所确定的金额;②初始金额减去根据《IAsno.18-收入》确认的累计摊销额。

”可以看出,两者规定也基本一致。

  三、“财务担保合同”的会计处理

  通过对上述规定的分析,笔者认为新准则下担保业务的会计核算如下:

  1.担保合同生效时

  应将依据担保合同规定向被担保人收取的担保(:

担保合同会计处理)费作为一项金融负债-“财务担保合同”予以确认,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财务担保合同”科目。

同时,根据企业对外签订担保文件所记载金额计入或有负债(开出担保保证)辅助账中。

  2.担保期间内

  一方面,应分期摊销并确认担保费收入,按当期应确认的担保费收入,借记“财务担保合同”科目,贷记“担保费收入”科目。

另一方面,应根据保后监管确定的风险程度对未到期的财务担保合同进行评估,按以下两项金额中较高者进行后续计量:

(1)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确定的金额;

(2)初始确认金额扣除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确定的累计摊销额后的余额。

即按预计采取反担保措施可收回的金额借记相关资产,按上述计量方式确定的金额贷记“财务担保合同”科目,差额借记相关费用。

  3.

(1)被担保人提前清偿被担保的主债务而解除担保企业的担保责任

  应将与该担保有关的“财务担保合同”金额全部冲销。

按与该担保合同有关的财务担保合同账面余额借记“财务担保合同”科目,按

  原计入相关资产和费用的金额贷记相关资产和费用,差额贷记“担保费收入”科目。

同时,在或有负债(开出担保保证)辅助账中注销该担保事项。

  

(2)被担保人未发生违约,如期偿还贷款:

  应将与该担保有关的“财务担保合同”金额全部冲销,并在或有负债(开出担保保证)辅助账中注销该担保事项。

  (3)被担保人发生违约

  若违约发生在担保企业实施代偿之前,应通过对客户信用状况的跟踪判断,按照前述计量方式调整“财务担保合同”金额。

若被担保人在此期间归还全部或部分贷款,则应将与该担保有关的“财务担保合同”金额全部或部分冲销。

担保企业履行代偿义务时,应将与该担保有关的“财务担保合同”金额全部冲销。

按与该担保合同有关的财务担保合同账面余额借记“财务担保合同”科目,按实际支付的代偿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差额部分依次贷记相关资产和费用,并在或有负债(开出担保保证)辅助账中注销该担保事项。

最终按照反担保措施的履行情况,确定与该项担保业务有关的损失。

  现举例说明如下:

担保企业与客户签订担保合同,合同约定担保企业于20XX年8月一次性收取保费收入120万元,担保金额1000万元,20XX年9月合同生效,担保责任期间为一年。

  

(1)8月,公司于担保合同生效前收到的被担保人交纳的担保费,应按实际收取的金额作为预收担保费处理(单位:

万元,下同):

  借:

银行存款120

  贷:

预收担保费120

  

(2)9月,担保合同生效,财务担保合同按照其公允价值即提供担保的取费进行初始确认:

  借:

预收担保费120

  贷:

财务担保合同120

  同时应根据公司对外签订担保文件所记载金额计入或有负债(开出担保保证)辅助账中。

  (3)9-12月,每月末确认当月的担保费收入(本例假定担保企业采用直线法在担保期间内确认担保费收入):

  借:

财务担保合同10

  贷:

担保费收入10

  (4)20XX年末,财务担保合同的账面价值为80万元。

此时保后财务监管部门发现客户

  财务状况严重恶化,很可能到期无法偿还债务,同时预计通过各项反担保措施能收回的金额为700万元。

此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

  篇二:

担保公司财务处理

  1.担保合同生效时

  应将依据担保合同规定向被担保人收取的担保费作为一项金融负债——―财务担保合同‖予以确认,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财务担保合同‖科目。

同时,根据企业对外签订担保文件所记载金额计入或有负债(开出担保保证)辅助账中。

  2.担保期间内

  一方面,应分期摊销并确认担保费收入,按当期应确认的担保费收入,借记―财务担保合同‖科目,贷记―担保费收入‖科目。

另一方面,应根据保后监管确定的风险程度对未到期的财务担保合同进行评估,按以下两项金额中较高者进行后续计量:

  

(1)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确定的金额;

  

(2)初始确认金额扣除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确定的累计摊销额后的余额。

即按预计采取反担保措施可收回的金额借记相关资产,按上述计量方式确定的金额贷记―财务担保合同‖科目,差额借记相关费用。

  3.被担保人的违约责任

  

(1)被担保人提前清偿被担保的主债务而解除担保企业的担保责任

  应将与该担保有关的―财务担保合同‖金额全部冲销。

按与该担保合同有关的财务担保合同账面余额借记―财务担保合同‖科目,按原计入相关资产和费用的金额贷记相关资产和费用,差额贷记―担保费收入‖科目。

同时,在或有负债(开出担保保证)辅助账中注销该担保事项。

  

(2)被担保人未发生违约,如期偿还贷款:

  应将与该担保有关的―财务担保合同‖金额全部冲销,并在或有负债(开出担保保证)辅助账中注销该担保事项。

  (3)被担保人发生违约

  若违约发生在担保企业实施代偿之前,应通过对客户信用状况的跟踪判断,按照前述计量方式调整―财务担保合同‖金额。

若被担保人在此期间归还全部或部分贷款,则应将与该担保有关的―财务担保合同‖金额全部或部分冲销。

担保企业履行代偿义务时,应将与该担保有关的―财务担保合同‖金额全部冲销。

按与该担保合同有关的财务担保合同账面余额借记―财务担保合同‖科目,按实际支付的代偿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差额部分依次贷记相关资产和费用,并在或有负债(开出担保保证)辅助账中注销该担保事项。

最终按照反担保措施的履行情况,确定与该项担保业务有关的损失。

  现举例说明如下:

担保企业与客户签订担保合同,合同约定担保企业于20XX年8月一次性收取保费收入120万元,担保金额1000万元,20XX年9月合同生效,担保责任期间为一年。

  

(1)8月,公司于担保合同生效前收到的被担保人交纳的担保费,应按实际收取的金额作为预收担保费处理(单位:

万元,下同):

  借:

银行存款120

  贷:

预收担保费120

  

(2)9月,担保合同生效,财务担保合同按照其公允价值即提供担保的取费进行初始确认:

  借:

预收担保费120

  贷:

财务担保合同120

  同时应根据公司对外签订担保文件所记载金额计入或有负债(开出担保保证)辅助账中。

  (3)9–12月,每月末确认当月的担保费收入(本例假定担保企业采用直线法在担保期间内确认担保费收入):

  借:

财务担保合同10

  贷:

担保费收入10

  (4)20XX年末,财务担保合同的账面价值为80万元。

此时保后财务监管部门发现客户财务状况严重恶化,很可能到期无法偿还债务,同时预计通过各项反担保措施能收回的金额为700万元。

此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确定的金额高于担保收入累计摊销额后的余额,则:

  借:

应收代偿款700

  业务及管理费220

  贷:

财务担保合同920

  (5)合同期满前每月末确认担保费收入:

  借:

财务担保合同10

  贷:

担保费收入10

  同时,应按cAs13号和cAs14号两项金额中较高者对―财务担保合同‖进行后续计量,若客户经营状况未发生好转,则:

  借:

业务及管理费10

  贷:

财务担保合同10

  (6)该担保业务可能出现如下几种情况:

  ①被担保人于20XX年6月提前清偿债务,担保企业应在或有负债(开出担保保证)辅助账中注销该担保事项,且将与该担保有关的―财务担保合同‖金额一次性冲销。

借:

财务担保合同——财务担保准备金1000

  贷:

应收代偿款700

  业务及管理费280

  担保费收入20

  ②债务到期时,客户全额还清债务,担保企业应在或有负债(开出担保保证)辅助账中注销该担保事项,且将与该担保有关的―财务担保合同‖金额一次性冲销。

  借:

财务担保合同——财务担保准备金1000

  贷:

应收代偿款700

  业务及管理费300

  ③债务到期时,客户未能如期偿还债务,被担保人发生违约至担保企业实施代偿期间,应根据客户的信用状况调整―财务担保合同‖余额。

若此期间客户部分偿还债务500万元。

借:

财务担保合同——财务担保准备金500

  贷:

应收代偿款500

  担保企业履行代偿义务时,则应在或有负债(开出担保保证)辅助账中注销该担保事项,且将与该担保有关的―财务担保合同‖金额一次性冲销,公司代偿500万元时,

  借:

财务担保合同500

  贷:

银行存款500

  若最终通过处理反担保抵押物等措施,实际收回400万元,

  借:

银行存款400

  贷:

应收代偿款200

  业务及管理费200

  篇三:

新会计准则下融资性担保公司基本担保业务的会计核算探讨

  新会计准则下融资性担保公司基本担保业务的会计核算探讨一、担保收入的核算(与《办法》比基本未变)

  担保费收入是担保公司为履行担保合同规定的义务而向投保人收取的对价收入。

应设置“担保费收入”、“应收担保费”、“预收担保费”等会计科目。

  担保合同成立时,借:

银行存款、应收保费、预收保费

  贷:

担保费收入

  中途退保或部分退保时,应按已保期限与剩余期限的比例计算退保费,直接冲减保费收入。

  对于确认坏账的应收担保费,通过冲销“坏账准备”的方法进行核算

  二、担保合同准备金的核算(与《办法》比变化较大)

  融资性担保合同准备金主要包括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担保代偿准备金,20XX年国家7部委联合发文(20XX年第3号)《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当年担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并按不低于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

  1.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指融资性担保公司为尚未终止的融资性担保责任提取的准备金。

性质上为递延收益,即未赚取的担保费。

设置科目: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企业确认原担保费收入、分担保费收入的当期,应按担保费收入的50%计提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担保合同解除(含提前解除与代偿解除)后将原计提数全额转回。

实务中可按以下方法处理:

  资产负债表日,按(当月担保项目担保费收入—当月解保项目担保费收入)*50%计算确定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数额借:

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贷: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当上述计提数为负数时,借记“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科目,贷记“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科目。

期末,将“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该科目无余额。

  2.担保代偿准备金。

担保代偿准备金是担保公司在会计期末为尚未终止的担保合同在担保人未按合同履行义务,发生代偿义务支付代偿金的情况而提取的准备金。

其实质是预计成本。

应设置“担保代偿准备金”与“提取担保代偿准备金”科目

  资产负债表日,应按不低于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

借记“提取担保代偿准备金”科目,贷记“担保代偿准备金”科目。

  担保代偿时,根据其收回的可能性分别借记“代位追偿款”科目或本科目,贷记“代偿支出”等科目。

  期末,将“提取担保代偿准备金”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该科目无余额。

  三、担保合同成本的核算(与《办法》比变化较大)

  1.担保合同取得成本。

担保合同取得成本是指担保人在取得担保合同过程中发生的支出。

主要包括发生的手续费或佣金支出、调查和评审费支出等。

取得的成本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应设置“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科目。

  发生相关费用时:

借:

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贷:

银行存款等

  如发生评审费等收入,则:

借:

银行存款等贷:

手续费及佣金收入

  2.代偿支出。

  

(1)代偿支出。

代偿支出是被担保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由担保人代其履行义务而支付的代偿款及相关费用支出。

从严格意义上说,代偿支出尚不是公司的最后损失。

担保公司在代偿后有可能从被担保人处得到一定的追偿款。

设置“代偿支出”科目

  实际支付代偿款时,借:

代偿支出贷:

银行存款等科目

  

(2)应收代位追偿款。

代位追偿款,是指担保人承担代偿担保金责任后,按照合同约定取得的对被担保人的求偿权而追回的价款。

从理论上讲,是对担保人发生的代付支出的补偿,在确认时应当冲减代付支出,而不能作为一项收入。

应设置“应收代位追偿款”科目。

代位追偿款,只有在同时满足准则规定的条件时才能予以确认。

一是与代位追偿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二是该代位追偿款的金额能够可靠的计量。

对于不满足确认条件的代位追偿款,担保人不应当确认。

  确认应收代位追偿款时借:

应收代位追偿款贷:

代偿支出

  实际收到代位追偿款时借:

银行存款

  贷:

应收代位追偿款

  收到应收代位追偿款时,担保人应当按照收到的金额与相关应收代位追偿款账面价值的差额,调整当期代付支出。

  如已提取了担保代偿准备金,借:

担保代偿准备金

  贷:

代偿支出,如担保代偿准备金余额不足冲减时,计入代偿支出。

  (3)抵债资产。

抵债资产是担保公司代偿后收回的反担保抵押或质押物资。

抵债资产不计提折旧或摊销,但对预计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按其差额计提减值准备。

设置“抵债资产”科目。

取得的抵债资产,应当按照实际抵债部分的资金本金、已确认的利息和取得资产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抵债资产的入账价值,借记本科目,按原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借记“坏账准备”等科目,按应收款项的账面余额,贷记“代偿支出”、“应收利息”等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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