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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刘山一通三防管理制度

一通三防管理制度

第一章通风

第一节、通风系统管理制度

(一)矿井必须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

改变全矿井或一翼通风系统时,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和安全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实施,在安排年、季、月度工程计划时,应同时考虑合理的通风系统。

(二)生产水平和采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采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

(三)采、掘工作面实行独立通风,消除不符合规定的串联风、循环风、老塘风、扩散通风,严禁无风、微风作业。

如确需串联通风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经审批后方可实施。

采区变电所、井下爆炸材料库、充电硐室必须有独立通风系统。

(四)井下各用风地点应有足够的风量,巷道风速、空气温度符合规定。

矿井有效风量达到87%以上。

矿井应按实际供风量核定矿井产量,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

(五)认真执行测风制度,每10天进行1次全面测风。

采掘工作面和其他用风地点,根据实际需要随时进行测风,以掌握井下各用风地点的实际风量,根据测风结果采取措施,合理调节风量。

测风报表必须报总工程师审阅。

(六)采空区必须及时封闭。

随采面推进逐个封闭通至采空区的连通巷道。

采区开采结束后45天内,必须在所有与已采区相连通的巷道中设置密闭墙,全部封闭采区。

(七)每季度绘制矿井通风系统图、避灾系统图,并按月补充修改。

通风系统图应标明测风站、风流方向、风量(风速)和通风设施的安装地点,局部通风机的安装位置等。

(八)按规定进行矿井通风阻力测定(至少3年),矿井每年应进行1次反风演习。

第二节、通风系统调整管理制度

(一)矿井通风系统或生产水平、一翼通风系统调整时,必须由通风科编制通风调整设计和安全措施,经矿领导、总工程师审批后,方可实施。

(二)采区通风系统调整时,必须由通风科编制通风系统调整方案和安全措施,并经总工程师审批后方可实施。

(三)采掘工作面开采时,由通风科编制采掘通风设计,并经总工程师审批后,由通风维修队实施。

第三节、主要通风机管理制度

(一)矿井必须采用机械通风,主要通风机的安装、使用符合规定要求。

(二)主要通风机应设专人看管、维护,确保正常运转,做好记录。

如主要通风机水柱计负压变化超过50pa时,应向矿调度室、通风科和总工程师汇报。

(三)改变主要通风机工况点时,必须报总工程师批准。

因检修、停电或其他原因需要停风或单风机运转时,必须制定停风或单风机运转措施,同时报矿和公司批准。

(四)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时,受停风影响的地点,必须立即停止工作,切断电源,工作人员先撤到进风巷道中,由总工程师或值班矿长根据停风后的具体情况,迅速决定矿井是否停止生产,工作人员是否全部撤出。

主要通风机在停风期间,必须打开风井防爆门及有关风门,以便充分利用自然通风。

(五)按规定进行主要通风机性能鉴定(至少5年)。

矿井至少每月检查1次主要通风机,每季度至少检查1次反风设施和防爆门,并有记录。

(六)通风机房内必须安装水柱计、电流表、电压表、轴承温度计等仪表,还必须有直通矿调度室的电话,并有反风操作系统图、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操作规程。

主要通风机的运转应由专职司机负责,司机应每小时将通风机运转情况记入运转记录簿内;发现异常,立即向调度室报告。

第四节、局部通风管理制度

(一)掘进工作面必须采用全风压通风或局部通风机通风,不得使用1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2个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

必须实现风电,瓦斯电闭锁。

(二)局部通风要有专项设计,局部通风机选型、风量计算要做到科学合理。

局部通风机和风筒的安装和使用等应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实行挂牌管理。

局部通风设备、设施按“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管理。

(三)掘进工作面开工前,必须进行联合验收,“三专两闭锁”、采掘供电分开、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倒台、监测装置符合规定,经验收合格移交后方可开工。

(四)局部通风机必须安装在全风压风流中(风机吸风口距回风巷不得小于10m,距底板不小于0.3m),并符合标准,严禁风机吸循环风。

风机均“三专”供电,实现风电、瓦斯电闭锁、自动倒台。

每天八点班由安全检查员、当班检修电工对风机倒台、风电闭锁进行试验,并做好记录、填写风机管理牌板。

(五)局部通风机必须指定人员负责管理,严禁无计划停风。

煤巷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必须安排专人负责看管。

对无计划停电停风事故,要认真分析,查明原因,追查责任,并制定防范措施。

如确需停风时,要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报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实施。

(六)局部通风机的设备齐全,吸风口有风罩和整流器,高压部位(包括电缆接线盒)有衬垫(不漏风),通风机必须吊高或垫高,离地面高度大于0.3m,局部通风机必须装有消音器(低噪声局部通风机除外);且吸风口10m范围内无杂物。

(七)、严禁使用国家规定的淘汰风机,风机功率不低于11kw。

建议推广使用对旋风机。

(八)风筒必须采用抗静电、阻燃风筒;风筒直径原则上不低于600mm。

风筒逢环必挂,吊挂平直(用钢丝绳或铁丝拉直吊挂);风筒应使用双反边接头,不得倒接反插对接;巷道拐弯必须使用弹簧风筒,无拐死弯现象(折深超过100mm即为死弯),异径风筒要设过渡段,风筒破口及时粘补;风筒上干净卫生,无积尘和喷浆灰;风筒实行编号管理(末端30m除外),编号统一采用白底红字形式,白底直径为100mm,编号距风筒接头300mm;备用风筒全部存放在风筒存放架上,码放整齐,并挂备用风筒牌。

(九)杜绝风筒破口(末端20m除外)、风机高压部位和风筒接头漏风(手距接头处0.1m处感到漏风或阻力较大处有响声)。

(十)初次安装领用风筒的型号和数量必须根据设计经通风科签字后领用,通风科对所用区队风筒的数量建帐管理,严格按矿经营指标进行考核,工程结束后必须按规定的期限及时回收相关的通风设施和设备。

(十一)通风维修队负责所用区队日常的局部通风管理,对风筒的延长、吊挂、缝补、存放和回收等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对风筒使用情况每旬以报表的形式报通风科。

(十二)需更换风筒时,必须编制专项安全措施,报总工程师审批。

(十三)使用局部通风机供风的巷道,必须在风机附近风机管理牌板,实际风量由通风维修队测风人员填写,其余内容由施工区队专人填写,要求填写内容准确、清晰、明了,管理牌板和风机保持干净卫生,手摸无灰尘。

(十四)风筒末端到工作面的距离在《作业规程》要有明确的规定:

煤巷或半煤巷不得超过5m,岩巷不得超过6m,瓦斯涌出异常的岩巷根据实际情况要及时调整。

一般风筒吊挂高度距巷道底板不小于1.5m。

(十五)煤巷、岩巷掘进工作面必须达到掘进装备系列化标准的要求。

第五节、通风设施管理制度

(一)通风设施要进行分类、编号登记,建立台帐和图板,按“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管理。

通风设施均实行挂牌管理。

(二)每旬对井下通风设施进行1次全面检查。

通风工、瓦斯检查员、安检员要经常对所管辖区内的通风设施进行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向调度室汇报,并有记录。

(三)通风设施必须位置合理,安全可靠;设施构筑质量符合标准要求。

1、风门

(1)风门一组至少2道,间距不小于5m。

(2)风门能自动关闭,正向风门必须安装联锁,反向风门灵活可靠齐全。

(3)墙体用不燃性材料支护,厚度不小于0.5m,严密不漏风(手触无感觉,耳听无声音)。

(4)墙体周边要掏槽(煤巷、半煤岩巷掏槽深度不低于300mm),见硬顶、硬帮与煤岩接实。

(5)墙面平整(1m内凸凹不大于10mm),无裂缝、重缝和空缝,有不小于0.1m的裙边。

(6)门框、风门要包边沿口(用风筒布或皮子进行包边沿口,宽度不低于100mm、要规整成直线),有衬垫,四周接触严密(不能透光,通车门底坎除外)。

(7)风门水沟要设反水池或挡风帘;通车风门要设底坎,高度适宜;电缆、管路孔要堵严不漏风。

(8)风门前后5m内巷道支护良好,无杂物、积水、淤泥。

(9)风门门面平整、无裂缝、不漏风,包铁皮,过车风门要设防撞杠;

(10)门槛高度合适,与风门接触严密,不漏风。

(11)调节风窗必须预留在墙体上方,并能根据需风量进行调节;调节风窗附近悬挂管理牌板,牌板内容应包括:

风窗面积、通过风量、测风人、测风日期、管理人和管理单位等。

(12)风压大、难以开启的风门必须设置卸压小门,小风门材料为桐木,尺寸为:

长×宽×厚=400×400×30mm。

小风门必须包边沿口,关闭后不得漏风。

(13)主要风门要安装风门开关传感器。

(14)反向风门距工作面的距离,一般反向风门距离距工作面回风口不得小于10m,与工作面的最近距离不得小于70m。

2、密闭(挡风墙)

(1)墙体用不燃性材料支护,严密不漏风(手触无感觉、耳听无声音),厚度不小于0.5m。

(2)墙体周边要掏槽(煤巷、半煤岩巷掏槽深度不低于300mm),见硬顶、硬帮与煤岩接实,并有不小于0.1m的裙边。

(3)墙面平整(1m内凸凹不大于10mm),无裂缝、重缝和空缝。

(4)密闭内有水时,要设反水池或反水管;封闭采空区、再复用的盲巷时要设测气孔。

(5)密闭前5m内支护良好,无片帮、冒顶;密闭前无瓦斯积聚;

(6)密闭前无杂物、积水、淤泥。

(7)密闭前要设栅栏、警标、说明牌板和瓦斯检查牌板(至少7天检查1次);封闭联络巷(无瓦斯涌出)的挡风墙可不设栅栏。

(8)栅栏高度不低于1.6m,栅栏要用30×30mm的松木条制成,采用方格网形式,其横、竖间隔为250×250mm。

栅栏一侧应留有宽450mm左右能打开的检查门,用铁丝固定在栅栏上。

(四)通风设施状态未经允许不得随意调整,常闭风门必须随手关闭。

严禁同时敞开两道常闭的正向风门或碰撞风门。

(五)如需倾斜运输巷中设置风门,必须安设自动风门或设专人管理,并设置信号装置,制定安全措施经审批后方可使用。

第六节、巷道贯通管理制度

(一)巷道贯通作业必须由区队技术人员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经审批后,方可组织实施。

相关人员必须掌握将要贯通巷道的通风系统、瓦斯涌出、围岩状况等情况。

用放炮方法贯通巷道时,措施中必须明确放炮站岗警戒位置、停电撤人范围及通风、瓦斯检查等内容。

(二)凡与已采区、情况不明巷道等进行贯通时,必须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三)巷道贯通前,炮掘巷道在相距20m,综掘50m前,必须停止1个工作面作业,做好调整通风系统的准备工作。

地测科必须提前向总工程师报告,下达巷道贯通通知书。

(四)因巷道贯通停掘的工作面必须切断电源,设置栅栏及警标,保持正常通风,并且每班要检查巷道内的通风和瓦斯情况,当瓦斯浓度超限时,必须立即进行处理。

(五)贯通巷道每次爆破前,必须派专人和瓦斯检查员共同到停掘的工作面检查,只有在2个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在0.8%以下时,方可爆破。

(六)每次爆破前,必须派专人在指定位置警戒站岗。

(七)巷道贯通时,必须安排专人在现场统一指挥。

贯通后必须停止采区内的一切工作,立即调整通风系统,并对该地区及相关区域的风量、瓦斯等情况进行1次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只有在风流稳定后,方可恢复工作。

(八)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间(不包括改造切眼),生产采区进、回风巷间及主要进、回风巷间确需施工联巷贯通时,则必须在贯通前完成永久通风设施,严禁使用临时设施。

(九)施工单位必须掌握贯通距离,维护好两个掘进巷道。

当贯通距离剩5m时(或按贯通措施执行),每次爆破前应打不小于3.5m长探眼,准确掌握贯通情况。

如预计贯通位置未贯通,应立即停止掘进,通知地测部门进行复核,严禁私自组织施工。

(十)巷道贯通措施未经批准或未按措施要求组织施工将对责任单位追查处理。

未经总工程师批准,掘进巷道与已采区或情况不明巷道贯通,将按重大事故进行追查处理。

第七节、盲巷管理制度

(一)加强盲巷管理,矿井生产、技术部门要把好设计、生产布局及现场施工关,不准间歇式施工,尽快形成全负压通风系统。

(二)在掘进过程中,由施工单位造成的盲巷,由施工单位自己负责按通风科下发的密闭施工标准进行施工。

(三)采面、采区回撤结束后,由通风维修队按通风科下发的密闭施工标准进行施工;

(四)大巷或公共地段存在盲巷需要施工密闭的,由调度室安排队伍,按通风科下发的密闭施工标准进行施工

(五)因临时停风或更换风筒等原因,掘进工作面需要临时停风时,必须明确专人在盲巷口新鲜风流中设警戒,任何人不得进入停风区。

(六)凡停工时间较长需停风的掘进工作面,必须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停风必须立即断电、同时在距离巷道口不超过5m的地方设置密闭,同时必须切断盲巷内钢管、轨道等金属物体,防止杂散的电流引入盲巷。

当停风区瓦斯或二氧化碳超过3%或其他有害气体超过《规程》规定,不能立即处理时,必须在24小时内封闭盲巷。

密闭时应根据盲巷瓦斯涌出状况和密闭时间选择永久密闭或临时密闭。

(七)临时停风巷道恢复通风前,首先必须检查瓦斯:

(1)、0.8—1.5时装订审批排放措施,由瓦检员、安检员、班长按措施执行就地排放。

(2)、当瓦斯1.5时装订审批排放措施,集体排放。

(八)拆除密闭时,要使用铜制工具并撒水湿润,如有必要,应联系矿山救护队协助进行。

(九)所有盲巷密闭都必须建立台账,每周至少检查1次盲道密闭墙内、外的气体情况,并将结果记入盲巷管理台账。

密闭墙损坏和墙外瓦斯、二氧化碳浓度超限,要及时汇报通风区(队)长,并立即处理。

(十)盲巷必须定期检查:

已密闭处理的盲巷,每周至少检查1次密闭和栅栏的质量。

临时停风设置栅栏的盲巷,每班至少检查栅栏的质量及栅栏内1m处至巷道口段内的瓦斯、二氧化碳的浓度。

(十一)所有盲巷都必须及时填到采掘工程平面图上,采掘工作面距离盲巷20m以外时,必须排除盲巷内积聚的瓦斯,并保持正常通风,每班至少检查1次瓦斯浓度,直到安全贯通为止

第八节、失修巷道管理制度

(一)由总工程师组织生产技术科、安全检查科、通风科、调度室每季度对井下所有通风巷道至少巡回检查1次。

回风巷失修率不高于7%,严重失修率不高于3%,主要进回风巷道实际断面不能小于设计断面的2/3。

(二)对影响通风的失修巷道、局部片邦、冒顶巷道要及时向调度室汇报,安排处理,保证巷道有足够的通风断面,保证风流畅通。

(三)根据巷道失修情况,由生产技术科负责制订维修技术方案,调度室安排队伍进行维修。

施工单位负责编制巷道修复安全技术措施,经总工程师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九节矿井反风制度

一、矿井应每年进行一次矿井反风演习,反风前提前编制矿井反风演习方案以及实施反风的安全技术措施,反风后要编制反风演习报告,矿井反风演习方案及措施在反风前半月报区域公司通风部门,反风演习报告在反风完成后1月报区域公司通风部门备案,区域公司汇总后统一上报总公司通风部门。

二、每季度应至少检查一次反风设施。

新安装的主要通风机(或主要通风机改造后)投入运行后以及通风系统有较大变化时,应及时进行一次矿井反风演习。

多台主要通风机运转的,做联合反风演习,并可以根据矿井需要做单台反风演习。

三、矿井主要通风机必须装有反风设施,每一季度检查一次反风实施,并建立检查记录备查。

矿井主要通风机能在10min内改变巷道中的风流方向;当风流方向改变后,主要通风机的供风量不应小于正常供风量的40%。

四、井下所有永久风门都要有反风门,经常检查反向风门的完好性,确保反风效果。

第十节矿井测风制度

一、各矿通风部门必须每月编制矿井,采区,采掘工作面的配风计划,配风要按照人数,瓦斯,温度,炸药用量等计算并用风速效验。

配风计划要报矿技术负责人审批。

二、每一矿井都必须建立测风制度,配备足够的测风员,每10天对矿井、采区的进、回风量,采掘面以及其它用风地点的风量进行一次全面的测风。

因井下风量调整或主要通风机工况变化等原因,使井下风量发生较大的变化时,要安排测风员及时行全面测风。

三、采煤工作面测定进、回风巷道的风量,掘进工作面测定局部通风机的全压供风量、出口风量、入口风量。

四、安装局部通风机前测定局部通风机前的全压供风量;更换局部通风机后及时测定局部通风机的全压供风量、出口风量、入口风量及全压总回风量。

五、瓦斯涌出异常的采、掘面以及通风巷道的风量,矿通风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增加测风次数。

六、所有测风结果要及时填写到测风地点的记录牌板上和台帐上,数据要求真实可靠,严禁弄虚作假。

测风员在测风过程中如发现通风系统有问题,要立即查明原因并向矿技术负责人汇报,待通风系统稳定后重新测定风量。

七、矿井主要进回风巷、采区进回风巷必须建立正规的测风站,采掘工作面及其它巷道的测风点可建立临时测风站,测风站必须挂测风牌。

测风时将巷道风量、风速、断面、温度、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测定时间、测风员姓名等内容填写到测风牌和测风记录本上。

八、风量测定结果每旬报矿技术负责人。

月末编制通风月报。

各矿通风月报经矿技术负责人审查后于每月3号前报区域公司通风部门(2份),区域公司汇总各矿通风月报后于5日前上报总公司通风部门。

当矿井风量发生较大异常变化时,应及时向区域公司通风部门汇报。

 

第二章瓦斯管理制度

第一节、瓦斯管理制度

(一)矿井必须设置瓦斯管理机构,人员配备符合要求,配齐瓦斯检测的各类仪器仪表及工具,满足瓦斯管理的需要。

(二)矿井各井巷、采掘工作面、硐室、爆破地点、电气设备附近20m以内等风流的瓦斯浓度应符合规定,否则,必须按规定进行处理。

(三)矿井应制订局部瓦斯管理措施,防止瓦斯积聚现象。

一旦局部瓦斯超限或积聚,附近20m范围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

(四)临时停工地点,不得停风,否则必须切断电源,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进入,并向矿调度室报告。

严禁在停风或在瓦斯超限的区域内作业。

(五)建立瓦斯超限记录制度,严格对瓦斯超限事故进行追查分析,制订防范措施,落实责任。

(六)每月应有防治瓦斯计划及总结,坚持“一头一策、一面一策”的瓦斯治理原则,在采掘情况发生变化时,及时进行措施的修改补充。

(七)通风维修队负责建立瓦斯涌出台帐,每月把台帐报通风科保存。

以统计区域瓦斯地质变化分析,为瓦斯防治提供科学依据。

(八)矿井每年必须进行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工作,并及时上报鉴定结果。

第二节、瓦斯检查管理制度

(一)瓦斯检查员必须持证上岗,携带合格的瓦斯检定器,如实记录瓦斯检查结果,做到现场交接班和检查结果“三对照”。

瓦斯传感器、便携式瓦斯报警仪、光学瓦斯鉴定仪“三对照”。

严禁空班漏检、虚报瞒报瓦斯浓度。

(二)认真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和请示汇报制度,每班至少汇报1次,遇有特殊情况必须及时向矿调度室进行汇报。

瓦斯浓度超过规定时,有权责令现场人员停止工作,撤到安全地点。

(三)所有采区、采掘工作面、硐室、机电设备(3台及其以上)处、停风地点(栅栏外)和有人作业的地点及瓦斯变化异常区域,都应纳入检查范围。

瓦斯检查结果必须及时记入瓦斯检查班报和检查地点的记录牌上,瓦斯记录牌上要至少保留两个班的检查结果。

(四)采煤工作面进、回风流中瓦斯检查牌板应悬挂在距工作面30m的进回风巷内;掘进工作面悬挂在距迎头不大于60m处;硐室瓦斯牌板悬挂在硐室进口明显的值班人员处;总回风设在回风巷口5m处;临时停工的掘进工作面,密闭盲巷等悬挂在栅栏前;局部通风机和机电设备附近悬挂在其5m的范围内;采面中间腰巷瓦斯检查牌板悬挂在距回风口10m左右。

(五)瓦斯浓度或大或小或变化异常的采掘工作面必须设专职瓦斯检查员,经常检查瓦斯,并至少检查记录3次。

(六)掘进工作面距煤层5m岩柱及遇到煤线或接近地质破坏带时、探煤钻孔施工必须设专职检查员经常检查瓦斯。

(七)采掘工作面至少检查3次;瓦斯浓度、变化异常的采掘工作面,必须有专人经常检查;本班未生产的采掘工作面、可能涌出或积聚瓦斯或二氧化碳的硐室和巷道,每班至少检查1次;停风地点栅栏外每天检查1次,挡风墙外每周1次。

(八)采用串联通风的采掘工作面,应在被串工作面前的进风巷道内进行检测,每班至少检查1次。

(九)矿井总回风巷或一翼回风巷流中的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均应在测风站内测定,连续测定3次,取其平均值;采区回风巷风流中的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应在该采区全部回风流汇合后的风流中测定;连续测3次,取其平均值;采煤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的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应在距工作面煤壁10m以外的采煤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测定,每测点测定3次,取其最大值为测定结果和处理标准;采煤工作面风流中的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应分别选工作面前切口测点、工作面前半部测点、工作面后半部测点、输送机中央距回风口15米测点、隅角测点,每测点测3次,取其最大值为测定结果和处理标准;采煤工作面进风巷风流中的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应在距工作面煤壁线10m以外的采煤工作面进风巷风流中测定,每测点测3次,取其中最大值为测定结果和处理标准;掘进工作面风流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测点,分别在工作面风流中和回风流中测定,取其最大值作为测定结果和处理标准;检查掘进工作面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时,还应检查局部通风机、工作面内电动机及开关附近(10m以内)内的瓦斯浓度;停风区内和挡风墙外的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测定,应在栅栏外测定;取其最大值为测定结果和处理标准。

(十)检查时要避开风流汇合处不稳定的区段,以保证测值的准确性;测定风流瓦斯浓度时,要尽量避开瓦斯涌出量较大或变化异常的局部地点(如高顶、旧巷、火区或断层等),而测定瓦斯积聚或局部瓦斯涌出时,应靠近这些地点。

(十一)由瓦斯检查员负责对采掘工作面甲烷传感器处每班要检查1次,与甲烷传感器显示数据进行检验对照,如有问题及时汇报处理,并按显示数值较大的执行。

(十二)瓦斯检查员必须坚持“一炮三检”(装药前、放炮前、放炮后的有害气体检查)制度“三人连锁放炮制度”(爆破前,放炮员连完线后,把自己的“警戒牌”交给班组长。

班组长必须清点人数,检查工作地点附近20米的支架等一切安全工作,确认无误后,班组长把自己的“放炮命令牌”交给瓦斯检查员。

瓦斯检查员检查完工作面有害气体,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后,把自己的“放炮牌”交给放炮员,方准下达爆破命令。

爆破工接到爆破命令后,必须先发出3次爆破警号后,方可爆破,每次爆破警号时间间隔不少于5秒。

爆破后等待15分钟,参加“三人连锁”人员必须一同巡视检查爆破地点,检查通风、瓦斯、煤尘、顶板、支架、拒爆、残爆、工作面有无异常等情况,发现问题立即处理。

放炮结束后三人各取回自己的牌)要注意记录采掘工作面放炮后的瓦斯浓度变化,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矿调度室汇报。

(十三)井口20m范围内及井下进行电气焊、割作业必须有瓦斯检查员现场经常检查作业地点的瓦斯浓度。

作业地点5m范围内悬挂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随时检测瓦斯变化。

(十四)矿长、总工程师、工程技术人员、采掘区队长、通风区队长、班长、爆破工、流动钳工、监测人员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仪。

(十五)因工作地点需要或措施中规定需要使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的,必须佩带使用。

(十六)必须设专人负责便携式瓦斯检查仪的充电、收发及维护。

发放前必须检查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的零点和电压或电源欠压值,不符合要求的严禁发放使用。

第三节、瓦斯报表审阅审批

(一)矿井必须由瓦斯检查部门每天汇总井下瓦斯检查结果及存在的主要通风、瓦斯问题,编制通风瓦斯日报。

日报必须填写三班内各地点瓦斯、二氧化碳浓度的最大值。

(二)通风值班人员必须审阅瓦斯班报、瓦斯日报、监测报表及瓦斯台帐,掌握瓦斯变化,发现异常情况,积极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向总工程师汇报。

(三)通风瓦斯日报必须送矿长、总工程师审阅审批,对重大的通风、瓦斯问题,应制定措施,进行处理。

(四)安全检查科负责将领导批示意见,通知有关单位,并督促落实。

(五)监测值班员每天要打印瓦斯监测报表,并注明瓦斯超限、断线故障等情况,报矿长、总工程师审阅审批。

第四节瓦斯排放措施

(一)排放瓦斯实行分级管理,严格落实瓦斯排放“停电、撤人、警戒、限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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