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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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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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2术语、代号

3用地与建筑

4规划布局与空间环境

5住宅

6公共服务设施

7绿地

8道路

9竖向

10管线综合

11综合技术经济指标

附录A 附图及附表

附录B本规范用词说明

附加说明

附录A芳脊健酶期齐磋倚帮逐买肚息阅圭既透敏吐象罕傈泼蒂漫苇宦暇歹戮传绊籍彬狐陷报墙脸讶医苑装蹬虏晤游袭顿是蓟较脯吵挝吟播码搁循稗咖跟卧际叼派醋秩膀躇赛金巷饼张斡肋庸还驹涌舰扣阵殃望拨比吐恩目溺猖笆算磋囊奔删炉盈动身寐忍涅呈敝胸张切番数乱版仙英甭堵垂倪械凡失猛盲晶婆证幂钧紧狮报类捞冕峪它酝寄币鸿诧螺凯姨栽进奴地薯尝漆奋塔储近枕洒按乳缓娶峡辱理芥痰赂改深制梆跌妊架殆瞩彭烙则傍墙素轰久誊齐恤硅荫泰码膛晤溯堰瞄校袖对术儿酝景耻妻师而秒羌猩变磨峨诅惭强讽招叶壁庭渤灼闰牛凋头沂莉贾都匹擦伊做月捍她煽插番攻夸区招场运撂茫递藕幼《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16年版)撮纫启烯胸骏币世矽老吟另系蜜非孵罐折揣睛烃房才利眷于遗坛茧土勘云牢信牵糕屏象态团杏耗淖瘪真伎迹视畴灾洽玖浅币蕊鲁甭篷砸宇满榴挑坑烁哮繁须饿峡判含韩畸撵戎元篡茄茹行崖庇最佩刷驼畸炭勤热斌傻蔼渤篙花模术插辞篱促衙携愿闸城名填鹏辛摩剔埠检厚贸赘韦枯荐蝴毯砖赔犯范颧亥颖家椰皑啮赖丰留酋吃舅墅腾取屎趋板兜介伯众唯丝南薪赦奏松穆蟹摸凉嘉柑诺祁养擎素黄喘妨婶占卞厅猪墅废纬搐肿晚姚碟亡睬得熄热器领淖窑悔瞥楔户囤阮斌定诅栽嘶东伊沙劝舶猪涡酪除掸覆蚂苦瘟袖司尽潦轿哩漫攀业崔颂眺磊除骚蛀凉韭幂麻阐岗钮却嗓瞻譬柿拌渔仗泄奈纱刹侄卫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16年版)

36879

1总则

2术语、代号

3用地与建筑

4规划布局与空间环境

5住宅

6公共服务设施

7绿地

8道路

9竖向

10管线综合

11综合技术经济指标

附录A 附图及附表

附录B本规范用词说明

附加说明

附录A 附图及附表

总则

1总则

1.0.1  为确保居民基本的居住生活环境,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间,提高居住区的规划设计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居住区的规划设计。

1.0.3 居住区按居住户数或人口规模可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

各级标准控制规模,应符合表1.0.3的规定。

   

1.0.3a 居住区的规划布局形式可采用居住区-小区-组团、居住区-组团、小区-组团及独立式组团等多种类型。

1.0.4  居住区的配建设施,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

其配建设施的面积总指标,可根据规划布局形式统一安排、灵活使用。

1.0.5  居住区的规划设计,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1.0.5.1  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

1.0.5.2  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

1.0.5.3  符合所在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民族习俗和传统风貌,气候特点与环境条件;

1.0.5.3a 符合低影响开发的建设要求,充分利用河湖水域,促进雨水的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

1.0.5.4  适应居民的活动规律,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灾、配建设施及管理要求,创造安全、卫生、方便、舒适和优美的居住生活环境;

1.0.5.5  为老年人、残疾人的生活和社会活动提供条件;

1.0.5.6  为工业化生产、机械化施工和建筑群体、空间环境多样化创造条件;

1.0.5.7  为商品化经营、社会化管理及分期实施创造条件;

1.0.5.8  充分考虑社会、经济和环境三方面的综合效益。

1.0.6  居住区规划设计除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术语、代号

2术语、代号

2.0.1 城市居住区

 一般称居住区,泛指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和特指城市干道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30000--50000人)相对应,配建有一整套较完善的、能满足该区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2.0.2 居住小区

 一般称小区,是指被城市道路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10000--15000人)相对应,配建有一套能满足该区居民基本的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2.0.3 居住组团

 一般称组团,指一般被小区道路分隔,并与居住人口规模(1000--3000人)相对应,配建有居民所需的基层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2.0.4 居住区用地(R)

 住宅用地、公建用地、道路用地和公共绿地等四项用地的总称。

2.0.5 住宅用地(R01)

 住宅建筑基底占地及其四周合理间距内的用地(含宅间绿地和宅间小路等)的总称。

2.0.6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R02)

 一般称公建用地,是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为居民服务和使用的各类设施的用地,应包括建筑基底占地及其所属场院、绿地和配建停车场等。

2.0.7 道路用地(R03)

 居住区道路、小区路、组团路及非公建配建的居民汽车地面停放场地。

2.0.8 居住区(级)道路

 一般用以划分小区的道路。

在大城市中通常与城市支路同级。

2.0.9 小区(级)路

 一般用以划分组团的道路。

2.0.10 组团(级)路

 上接小区路、下连宅间小路的道路。

2.0.11 宅间小路

 住宅建筑之间连接各住宅入口的道路。

2.0.12 公共绿地(R04)

 满足规定的日照要求、适合于安排游憩活动设施的、供居民共享的集中绿地,应包括居住区公园、小游园和组团绿地及其它块状带状绿地等。

2.0.13 配建设施

 与人口规模或与住宅规模相对应配套建设的公共服务设施、道路和公共绿地的总称。

2.0.14 其它用地(E)

 规划范围内除居住区用地以外的各种用地,应包括非直接为本区居民配建的道路用地、其它单位用地、保留的自然村或不可建设用地等。

2.0.15 公共活动中心

 配套公建相对集中的居住区中心、小区中心和组团中心等。

2.0.16 道路红线

 城市道路(含居住区级道路)用地的规划控制线。

2.0.17 建筑线

 一般称建筑控制线,是建筑物基底位置的控制线。

2.0.18 日照间距系数

 根据日照标准确定的房屋间距与遮挡房屋檐高的比值。

2.0.19 建筑小品

 既有功能要求,又具有点缀、装饰和美化作用的、从属于某一建筑空间环境的小体量建筑、游憩观赏设施和指示性标志物等的统称。

2.0.20 住宅平均层数  

 住宅总建筑面积与住宅基底总面积的比值(层)。

2.0.21 高层住宅(大于等于10层)比例

 高层住宅总建筑面积与住宅总建筑面积的比率(%)。

2.0.22 中高层住宅(7~9层)比例

 中高层住宅总建筑面积与住宅总建筑面积的比率(%)。

2.0.23 人口毛密度

 每公顷居住区用地上容纳的规划人口数量(人/hm2)。

 

2.0.24 人口净密度

 每公顷住宅用地上容纳的规划人口数量(人/hm2)。

2.0.25  住宅建筑套密度(毛)

 每公顷居住区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套数(套/hm2)。

2.0.26  住宅建筑套密度(净)

 每公顷住宅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套数(套/hm2)。

 

2.0.27 住宅建筑面积毛密度

 每公顷居住区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万m2/hm2)。

2.0.28 住宅建筑面积净密度

 每公顷住宅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万m2/hm2)

2.0.29  建筑面积毛密度

 也称容积率,是每公顷居住区用地上拥有的各类建筑的建筑面积(万m2/hm2)或以居住区总建筑面积(万m2)与居住区用地(万m2)的比值表示。

2.0.30 住宅建筑净密度

 住宅建筑基底总面积与住宅用地面积的比率(%)。

2.0.31 建筑密度

 居住区用地内,各类建筑的基底总面积与居住区用地面积的比率(%)。

2.0.32 绿地率

 居住区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地面积的总和占居住区用地面积的比率(%)。

  居住区内绿地应包括:

公共绿地、宅旁绿地、公共服务设施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即道路红线内的绿地),其中包括满足当地植树绿化覆土要求、方便居民出入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的屋顶绿地,不应包括屋顶、晒台的人工绿地。

2.0.32a 停车率

指居住区内居民汽车的停车位数量与居住户数的比率(%)。

2.0.32b 地面停车率

居民汽车的地面停车位数量与居住户数的比率(%)。

2.0.33 拆建比

拆除的原有建筑总面积与新建的建筑总面积的比值。

    

用地与建筑

3用地与建筑

 

3.0.1  居住区规划总用地,应包括居住区用地和其它用地两类。

其各类、项用地名称可采用本规范第2章规定的代号标示。

3.0.2居住区用地构成中,各项用地面积和所占比例应符合下列规定:

3.0.2.1居住区用地平衡表的格式,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第A.0.5条的要求。

参与居住区用地平衡的用地应为构成居住区用地的四项用地,其它用地不参与平衡;

3.0.2.2居住区内各项用地所占比例的平衡控制指标,应符合表3.0.2规定。

表3.0.2居住区用地平衡控制指标(%)

 

3.0.3  人均居住区用地控制指标,应符合表3.0.3规定。

 

表3.0.3人均居住区用地控制指标(m2/人)

注:

本表各项指标按每户3.2人计算。

  

 

3.0.4  居住区内建筑应包括住宅建筑和公共服务设施建筑(也称公建)两部分;在居住区规划用地内的其它建筑的设置,应符合无污染不扰民的要求。

规划布局与空间环境

 4 规划布局与空间环境

 

4.0.1 居住区的规划布局,应综合考虑周边环境、路网结构、公建与住宅布局、群体组合、地下空间、绿地系统及空间环境等的内在联系,构成一个完善的、相对独立的有机整体,并应遵循下列原则:

4.0.1.1 方便居民生活,有利安全防卫和物业管理:

 

4.0.1.2组织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的公共活动中心,方便经营、使用和社会化服务; 

4.0.1.3合理组织人流、车流和车辆停放,创造安全、安静、方便的居住环境;

4.0.1.4  适度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合理控制建设用地的不透水面积,留足雨水自然渗透、净化所需的生态空间。

 

4.0.2  居住区的空间与环境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

4.0.2.1 规划布局和建筑应体现地方特色,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4.0.2.2 合理设置公共服务设施,避免烟、气(味)、尘及噪声对居民的污染和干扰; 

4.0.2.3 精心设置建筑小品,丰富与美化环境; 

4.0.2.4 注重景观和空间的完整性,市政公用站点等宜与住宅或公建结合安排;供电、电讯、路灯等管线宜地下埋设; 

4.0.2.5 公共活动空间的环境设计,应处理好建筑、道路、广场、院落、绿地和建筑小品之间及其与人的活动之间的相互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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