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文化创意产业协会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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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文化创意产业协会章程

厦门市文化创意产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

厦门市文化创意产业协会,英文译名:

XiamenCulturalCreativeIndustryAssociation,英文缩写:

XMCCIA。

第二条本会的性质:

厦门市文化创意产业协会是由厦门地区从事文化创意产业的相关部门、企业、事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并经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地方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具有法人资格。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

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政策,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在业务部门的指导下,发挥桥梁、纽带和助手作用,整合行业力量,调动广大从业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文化与经济、文化与科技、文化与旅游、文化与金融资本等的融合,推进产学研合作,促进厦门市文化创意产业的健康发展,为建设文化强国作出积极贡献。

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风尚,团结互助,加强行业自律,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

第四条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为中共厦门市委宣传部,业务指导单位为市文发办、市文广新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为厦门市民政局。

本会接受中共厦门市委宣传部的业务领导和管理,接受市文发办、市文广新局的业务指导和厦门市民政局的管理监督。

第五条本会的注册地址是福建省厦门市思明西路58-62号,邮编:

361001。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规;向市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文化创意产业的政策意见和建议;为政府制定文化创意产业领域的政策、法规提供参考。

二、接受市委市政府有关部门的委托,开展文化创意产业基本情况调查,协助提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相关信息,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信息咨询服务工作,参与制定厦门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规划。

三、促进业界与台湾、香港、澳门文化创意产业界的交流、交往与合作,通过与台港澳文化创意产业社团的会员联谊、成果展示、专题研讨等多种形式,促进两岸四地产业共同发展。

四、推进国际文创产业界的合作与交流,通过海内外信息发布、促进国际间文化贸易,为会员开拓国际市场服务,进一步增强会员企业的国际竞争力,提高文创产品在国际市场的占有率。

五、积极开展协会业务领域的咨询、服务工作,搭建文化创意产业的公共服务平台,协助会员进行文化创意产业的专利申请、版权保护。

组织文化创意产业投资和交易的商务活动。

六、充分利用产业界、学界、科研机构的资源,实施产学研结合,提升产学研优势互补的效益。

七、组织开展与文化创意产业相关的人力资源开发及会员培训教育,培养造就文化创意领域的优秀人才;积极向上级和有关组织推荐优秀人才。

八、开发信息资源,充分利用会刊、网络等渠道,宣传协会工作和会员成就,在促进会员之间交流合作的同时,组织会员到外地、外国学习考察,加强与各地协会和国际文创组织的交流与合作。

九、倾听会员意见建议,反映业界呼声,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做好行业自律,维护公平竞争,建立良好的文化市场秩序,努力提高文化创意产业的现代化发展水平。

十、承办市委、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授权或委托协会办理的事项。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会员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政府部门批准认定的文化创意产业类基地、园区、院校以及从事文化创意产业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

二、在文化创意产业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或作出贡献的个人;

四、承认本会章程;

五、自愿加入本会。

第九条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出入会申请,填写会员登记表;

二、由本会会员部审核,理事长批准同意,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会员的权利:

一、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三、享有本会提供服务的优先权;

四、拥有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的权力;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服从行规行约,维护行业利益;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委托或交办的工作,支持并参加本会的活动;

四、按规定时限和标准缴纳会费;

五、根据需要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要求退会,应向本会递交书面函件。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自动退会:

1、没有正当理由,两年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

2、单位会员主体资格注销或被有关部门吊销;

3、因犯罪而被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1、因违法违纪行为在一年内被有关部门处罚超过三次;

2、因存在不诚信行为被投诉并经核实,在规定时间内仍未改正的;

3、其他严重违反法律及本会章程的行为。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更名、终止等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会员大会每届四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中共厦门市委宣传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厦门市民政局批准同意。

但提前或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本会设理事会。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常务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除名;

六、决定分会、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派出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并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七、决定分会、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派出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免职;

八、决定副秘书长人选的聘免;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讨论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

第二十二条增补理事,可由理事会决定,待下次会员代表大会召开时予以确认。

理事单位人选更换可由理事会决定。

第二十三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款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开1次会议。

第二十五条增补常务理事,应经理事会选举通过。

常务理事单位人选更换可由常务理事会决定,但补选的常务理事应经下一次理事会确认。

补选的常务理事应在理事中产生。

第二十六条本会的理事长、常务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把握协会正确的发展方向;

二、在本会业务工作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且热心于本会工作;

三、有良好的职业操守,有较强的组织领导和协调能力;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理事长、常务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理事长、常务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四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理事长办公会议;

二、督促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秘书长人选,交理事会决定。

第三十一条本会设监事长、副监事长、常务监事、监事。

第三十二条本会设秘书处。

秘书处是理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由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

第三十三条协会的工作人员由专职人员和兼职人员组成,驻会的专职工作人员实行聘任制,其人员工资、福利待遇和管理按照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人选,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负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理事长办公会议的会务工作;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三十五条本会可以设荣誉理事长、名誉理事长、名誉理事、名(荣)誉会员、高级顾问、顾问、特邀顾问。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立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和派出机构。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承办政府部门委托事项获得的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本会按照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协会会务和协会为会员提供服务必要的经费保障。

第三十九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条本会配备专业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本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资产和财务管理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布。

第四十二条本会会员退会或被除名时,不得要求退还已缴纳的会费或资助、捐赠的财产。

第四十三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六条修改后的章程,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中共厦门市委宣传部审查同意,并报厦门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本会因完成协会章程规定的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八条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中共厦门市委宣传部审查同意。

第四十九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中共厦门市委宣传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厦门市民政局的指导下成立清算工作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本会经厦门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厦门市委宣传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厦门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经2015年2月5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本章程自厦门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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