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权申报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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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权申报表.docx

排污权申报表

 

湖北省主要污染物

初始排污权核定申请表

 

申请单位:

         

通讯地址:

         

联系人:

         

联系方式:

         

电子邮件: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制

 

单位名称

行政区划代码

行业类别

行业代码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通信地址

市县(市、区)镇(街道、乡)路(村)号

生产设施地址

市县(市、区)镇(街道、乡)路(村)号

排污许可证编号

核发机关

排污许可证类型

1、正式□ 2、临时□

有效期限

企业生产信息

主要产品

生产工艺

主要产品产能(单位)

设计产量

上年度实际产能

企业污染防治措施

废气

废水

固体废物

噪声

一、企业申报

项目(吨/年)

化学需氧量

氨氮

二氧化硫

氮氧化物

烟(粉)尘

2013年度排污申报

登记量

2014年度排污申报

登记量

2013年度环境统计

排放量

2014年度环境统计

排放量

环评批复总量

“三同时”竣工验收

排放量

“十二五”总量控制

目标值

企业申报结果

申报单位

 

(签字)

(盖章)年月日

二、综合调整

项目(吨/年)

化学需氧量

氨氮

二氧化硫

氮氧化物

烟(粉)尘

绩效方法核定量/排污系数法核定量

监督性监测核定总量

在线监测核定总量

根据区域总量控制指标调整

根据环境管理需要调整

综合调整结果

申报单位

反馈意见

 

经办人(盖章)年月日

环保部门

复核意见

 

经办人(盖章)年月日

三、核定结论

污染物(吨/年)

化学需氧量

氨氮

二氧化硫

氮氧化物

烟(粉)尘

县区环保局

初步核定意见

 

审批人(盖章):

年月日

市州环保局

核定意见

 

审批人(盖章):

年月日

填表说明:

湖北省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污权核定申请表共有五页,其中第1页为封面,第2页及第3页为企业填写内容,第4页为初始排污权核定技术单位及市、县(区)环保部门填写,第5页及第6页为填表说明。

相关填表说明如下:

(一)综合类信息(P2)

(1)单位名称——填写核定企业全称;

(2)行政区划代码——按照国家统计局《行政区域代码名录》(2014年)填写;

(3)行业类别、行业代码——按照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填写;

(4)通信地址、生产设施地址——通信地址应按照企业总部/区域总部所在地填写,生产设施地址应按各企业生产设施所在地填写,若一家企业存在两处生产设施,则分别填写;

(5)排污许可证编号等——根据《湖北省实施排污许可证暂行办法》中规定的市、县环保部门发放的排污许可证进行填写;其相关信息如排污许可证类型(正式/临时)、有效期限等应在本表格中填写;

(6)企业生产信息——应按照企业经环评批复认可的主要产品、主要工艺及主要产品产能进行填写,其中主要产品产能应注明设计产量(经环评批复认可的)以及2014年度的实际产能;

(7)企业污染防治措施——按照环境要素的不同分为废气、废水、固体废物以及噪声等污染防治措施,企业应根据其目前实际存在的污染防治措施如实填写;

(二)企业申报信息(P3)

(1)排污申报登记量——指企业2013、2014年度向地方环保部门提交的排污申报登记表中的污染物排放量进行填写;

(2)环境统计排放量——指纳入环境统计的企业按照2013、2014年度环保部门核定的排放量进行填写,未纳入环境统计的企业可不填写;

(3)环评批复总量——指企业根据环评批复中确定的排放量进行填写,若企业存在较多项目及其环评批复时,应以最近的环评批复中批复的排放量为依据进行填写;

(4)“三同时”竣工验收排放量——指企业根据“三同时”环保竣工验收报告中确定的验收期间核算的排放量进行填写;

(5)“十二五”总量控制目标值——指企业与省、市、县各级环保部门签订的“十二五”总量控制目标责任书中所确定的“十二五”期末目标控制值,若企业无“十二五”总量控制目标,可不填写;

(6)企业申报结果——由企业根据上述

(1)-(5)中进行填写,原则上不得超过环评批复总量和“十二五”总量控制目标值;

(三)综合调整(P4)(由地方环保部门/核定技术单位进行填写)

(1)绩效法核定量/排污系数法核定量——由地方环保部门/核定技术单位根据《湖北省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污权核定和分配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中附件所确定的方法进行核算后如实填写;

(2)监督性监测核定总量——由地方环保部门/核定技术单位根据企业提供的2013年度、2014年度监督性监测数据,结合企业实际产能及环评批复产能进行核算填写;

(3)在线监测核定总量——由地方环保部门/核定技术单位根据企业提供的2013、2014年度在线监测数据平均值,结合企业实际产能及环评批复产能进行核算填写;

(4)根据区域总量控制指标调整——指地方环保部门/核定技术单位根据所在区域的“十二五”期间总量控制指标值进行调整,原则上在此应考虑政府预留量;

(5)根据环境管理需要调整——指地方环保部门/核定技术单位根据所在区域的大气、水环境质量现状进行综合考虑,按照“十三五”环境管理的需要及环境质量的要求进行调整;

(6)综合调整结果——根据上述

(1)-(5)中所确定及调整后的数据进行填写,并及时反馈申报企业及地方环保部门。

(四)核定结论(P4)(由地级市、县(市、区)进行填写)。

附件3:

企业应提交的附件目录

企业应提交的附件主要包括以下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2、企业历年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文件主要为总量控制章节复印件);

3、企业历年来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文件及批复(复印件);

3、2013年度、2014年度排污申报登记表;

4、排污许可证(复印件);

5、“十二五”总量减排目标责任书(若无,可不提供);

6、排污权交易鉴证书(若无,可不提供);

7、2013年度、2014年度日常监督性监测报告(国控源至少提供4次/年,纳入环统的工业企业应至少提供2次/年,其余企业至少提供1次/年);

8、在线监控设施比对结果及验收文件(附带提供2013、2014年度企业在线监控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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