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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规定

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公司应急管理工作,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影响与损失,维护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规范公司应急组织体系、应急预案体系、应急培训与演练、应急实施与评估等应急管理工作,指导相关部门健全应急体系,完善应急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实现公司应急管理工作目标。

第三条应急管理工作应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快速反应,协同应对,依靠科技,加强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对公司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社会影响的,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第二章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应急管理工作实行公司、部门分级管理、逐级负责的应急管理体系,各级主要负责人是应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具体负责本部门应急管理工作。

第六条公司应急管理委员会是公司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最高领导机构。

研究决定公司重大应急决策和部署,指挥一般及以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第七条应急管理委员会下设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落实上级公司应急管理委员会应急管理有关决定事项,与上级公司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及主管部门取得联系;

(二)承担公司应急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根据应急事项成立以下专项应急领导小组:

(一)社会安全与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新闻处置专项应急领导小组;

(二)信息安全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领导小组;

(三)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领导小组;

(四)金融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领导小组;

(五)涉外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领导小组。

各专项应急领导小组是其所负责领域应急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应急管理、应急救援的法律、法规;贯彻落实上级公司以及公司应急管理委员会应急管理有关决定事项;

(二)领导指挥、组织协调应急管理及突发事件的综合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三)承担所负责领域相关专项应急预案的编制、演练和应急处置工作;

(四)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对所负责领域的突发事件进行指挥和协调;

(五)决定启动应急预案和应急终止;

(六)组织协调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的危机管理;

(七)承担所负责领域应急管理日常工作、综合协调与信息汇总。

第九条各专项应急领导小组下设专项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挂靠负责相关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部门。

专项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承担所负责领域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第十条安全监察部门负责综合协调公司应急管理日常工作,组织编制综合应急预案和有关专项预案,监督各专业部门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应急预案编制与演练工作,贯彻落实公司应急管理委员会有关决定事项。

各生产业务部门、财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履行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职责,负责本部门的应急管理工作,编制或参与编制自然灾害及重大事故的专项应急预案。

第十一条公司设立突发事件应急值班室,挂靠各相关部门。

应急值班室承担突发事件接警、记录、信息汇总和报告任务。

第十二条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建立应急管理技术专家库。

在应急状态下,根据应急工作的需要,成立应急救援专家组,为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持。

第十三条根据上级公司应急管理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应急管理体系、预案体系和应急管理机制,组织应急培训,开展应急演练,加强应急队伍建设,提高应急响应和处置能力。

第十四条成立应急管理委员会。

应急管理委员会贯彻落实国家和地方应急管理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公司以及公司应急管理规章制度,研究决定公司重大应急决策和部署,指挥应急处置实施工作。

应急管理委员会成员名单和联系方式报上级公司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如有变更及时重新备案。

第三章应急预案体系

第十五条公司建立上下对应、相互衔接、完善健全的应急预案体系,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原则,针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各类突发事件,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明确事前、事发、事中、事后各个阶段相关部门和有关人员的职责。

第十六条应急预案体系由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三类预案组成。

三类预案的总体要求是:

(一)综合应急预案应当从总体上阐述处理突发事件的应急方针、政策,应急组织结构及相关应急职责,应急行动、措施和保障等基本要求和程序,是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综合性文件;

(二)专项应急预案是针对具体的突发事件类别危险源和应急保障而制定的方案,按照综合应急预案的程序和要求组织制定。

专项应急预案应当制定明确的救援程序和具体的救援措施;

(三)现场处置方案是针对具体的装置、场所或者设施、岗位发生的突发事件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

现场处置方案应当根据风险评估及危险性控制措施逐一编制,做到具体、简单、针对性强;

(四)三类预案的内容要相互衔接、各有侧重。

综合应急预案是处置突发事件的指导性文件,应当做到内容全面、职责清晰、程序严密、保障有力。

专项应急预案应当突出专业应对,侧重救援程序和救援措施,力求简明和实用。

现场处置方案应当突出具体应对,重点针对操作和程序,做到简单和可操作。

第十七条应急预案的内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有关应急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二)结合公司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

(三)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且有具体的落实措施;

(四)有明确、具体的应急程序和措施,并且能满足公司的应急工作要求;

(五)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

(六)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之间应当相互衔接,同时与上级单位和政府相关部门的预案相衔接。

第十八条应急预案的编制

(一)公司通过风险评估确定潜在的事故(事件)或紧急情况,做出准备与响应,遵循保人身安全、保财产设备安全、保护环境的原则,尽量使损失和影响减少到最小;从而有效预防或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

(二)潜在的事故(事件)或紧急情况包括:

(1)潜在的火灾事故(事件)或紧急情况;

(2)潜在的设备事故(事件)或紧急情况;

(3)潜在的风、潮、汛事故(事件)或紧急情况;

(4)潜在的公共卫生事件或紧急情况;

(5)潜在的人员伤亡事故(事件)或紧急情况;

(6)潜在的环境污染事故(事件)或紧急情况;

(7)潜在的港口设施保安事件或紧急情况;

(8)潜在的供电中断事故(事件)或紧急情况;

(9)其它较大的潜在的事故(事件)或紧急情况。

第十九条现场处置方案要赋予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

第二十条应急预案编制完成后,必须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评审要形成书面纪要并附有专家名单。

应急预案经过评审、完善后,由公司主要负责人签署批准,发布实施。

第二十一条应急预案实行分级备案制度。

各部门应急预案报公司安全与环境保护监察部备案,公司应急预案上报上级公司安全与环境保护监察部及有关专业管理部备案。

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安全监管、行业管理、应急管理部门另有备案规定的,必须报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安全监管、行业管理、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各级应急预案应每三年修订一次,预案修订情况要有记录并且归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在一个月内予以调整修订:

(一)法律、法规、标准修订或者变更;

(二)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者职责变更;

(三)单位、部门或者岗位发生较大变化;

(四)地域、环境、气候、工艺流程发生较大变化;

(五)产业增加或者发生变化;

(六)应急演练过程中或者实际应急响应过程中发现应急预案存在问题;

(七)其他原因。

第二十三条应急预案编制或者修订完成后,按照有关应急预案报备程序重新备案。

第四章应急培训与演练

第二十三条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应急培训管理,将应急培训纳入公司培训规划和职工年度培训计划,制定培训大纲和具体内容,运用各种方法和手段,开展对公司负责人、应急管理人员、应急救援人员、从业人员等各级各类人员的培训。

第二十四条根据不同的培训对象,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主要包括以下培训内容:

(一)有关应急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

(二)相关应急预案;

(三)应急职责、应急响应及其实施程序;

(四)危险有害因素识别,风险分析与后果预测,应急对策与防护措施;

(五)应急设施、设备、器材的性能与使用方法;

(六)应急救援知识与技能,个人防护、自救、互救等基本知识。

第二十五条制定年度应急演练计划,明确演练的形式、内容、频次、日程、经费等。

第二十六条应急演练可以采取现场模拟实战演练或桌面演练等多种方式。

演练要考虑公司面对的各种突发事件风险,重点针对主要灾害和易发事件的薄弱环节开展。

演练方式和内容要具有一定的覆盖面。

每两年对所有预案演练一遍。

生产现场重要场所、设施和岗位每半年对现场处置方案全面演练一遍。

第二十七条应急演练要聘请或者指定评估人员组成评估组,通过拍照、录像、表格记录等方法,对应急演练准备、应急演练组织和实施、应急演练效果等进行评估。

评估人员可以由相应领域内的专家、公司各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主管部门相关人员担任,也可以委托专业评估机构进行第三方评估。

第二十八条应急演练结束后,演练组织部门要立即组织由应急演练组织者、控制人员、主要演练人员和评估人员参加的讲评会,由评估人员对演练执行情况、应急演练目标的实现情况、参演队伍及人员的表现、演练预案和设备装备的适用性、应急演练中暴露的主要问题等进行讲评。

第二十九条应急演练结束后,评估组要汇总评估人员的评估资料,撰写评估总结报告,重点对应急演练的准备和策划、应急演练组织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和应急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总结,形成应急演练评估总结报告。

应急演练评估总结报告要于演练结束后一个月内报送公司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应急演练评估总结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应急演练的背景信息;

(二)对应急演练准备的评估;

(三)对应急演练策划与应急演练方案的评估;

(四)对应急演练组织、预警、应急响应、决策与指挥、处置与救援、应急演练效果的评估;

(五)对应急预案的改进建议;

(六)对应急救援技术、装备方面的改进建议;

(七)对应急管理人员、应急救援人员培训方面的建议。

第三十条对应急演练评估总结报告提出的问题和建议,演练组织部门要落实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制定整改计划,明确整改目标,落实整改资金和措施,跟踪检查整改情况。

第五章应急保障

第三十一条要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供应保障体系,制定应急物资定额储备管理办法,完善应急物资储备的区域联动机制,做到应急物资储备到位、调运顺畅、资源共享、动态管理。

在应急状态下,由公司应急管理委员会统一调配使用。

第三十二条建立应急资源档案。

应急资源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现有应急装备、物资种类、名称、数量;

(二)联防区域内应急装备物资种类、名称、数量;

  (三)周边可利用的社会应急装备物资种类、名称、数量。

第三十三条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在不具备建立专业救援队伍的情况下,应与邻近的具备相应能力的专业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

第三十四条要将应急体系建设所需资金纳入年度资金预算,建立应急管理体系建设保障资金投入机制,以满足应急预案制定与修订、应急培训与演练以及应急队伍、装备、物资储备等方面建设与更新维护的要求,保证抢险救灾、恢复和重建所需的资金投入。

第三十五条各部门要重视和加强应急值班工作的软硬件建设,配备良好的通信设施和相关设备,确保应急值班工作反应灵敏、应对迅速、处置及时。

第三十六条各部门应当建立突发事件风险趋势分析机制,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性分析,有针对性地采取预防措施。

第三十七条工程管理部门、生产部门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明确操作规程和应急处置措施,配备必要的监测监控设施,加强重点岗位和重点部位监测监控,发现突发事件预兆立即发布预警信息,采取有效防范和处置措施,防止突发事件发生和损失扩大,做到早防御、早响应、早处置。

第三十八条对国家、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和上级公司以及公司发布的突发事件预警信息,要根据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及时采取以下措施:

(一)及时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

(二)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跟踪监测,加强值班和信息报告;

  (三)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和相关人员进入待命状态,调集应急处置所需的物资、设备、工具,准备疏运转移车辆,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

(四)加强对重点岗位和重点部位的安全检查、保护和保卫,积极采取防范措施;

(五)根据需要启动应急协作机制,加强与卫生、医疗、安监和应急救援队伍等有关部门、机构的协调沟通;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或者有关应急处置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的其他必要的防护性、保护性措施;

(七)根据事态发展,对预警级别和防范措施随时调整,直至解除。

第六章应急实施与救援

第三十九条应急响应

(一)一旦发生突发事件,应自下而上迅速启动应急预案,有关负责人应立即赶往事发现场,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努力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规定报告事故。

处置突发事件应做到“反应迅捷、职责明确、指挥统一、救人优先”,把事故造成的危害和损失减小到最低限度;

(二)安全生产突发事件分三级响应处置:

一级(公司):

处置Ⅰ级(轻微五级以上)事故;

二级(部门):

处置II级(轻微二、三、四级)事故;

三级(班组):

处置III级(轻微一级)事故。

第四十条应急报警

(一)应急报警系统的设立

根据本公司各区域内生产经营风险高低情况,在以下场所设置应急报警设施。

报警系统的设置应满足:

整个港区均能听到,警报的类型根据现场不同区域设置,报警系统要有后备电源。

(二)应急报警系统的安装、测试、维护

1、报警系统必须于适当的时间进行测试:

①检验报警系统的报警声、光有效范围;②给属地内受风险威胁的人,接受、了解警报声、光的启发测试;

2、各部门负责范围内的报警系统并每日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维保部门或单位进行维修;

3、委托专门机构定期检验测试维护危急报警系统,以保证系统的有效性。

(三)应急疏散集结点

在公司广场、职工宿舍楼广场、现场临建办公区广场等开阔地带设立应急疏散集结点。

(四)电动警报器的鸣放标准

1、事故警报。

在发生一些比较重大的生产安全事故和自然灾害情况下发出的警报信号。

比如台风、地震、海啸、火灾、爆炸等。

鸣叫方式:

鸣15S、停15S,6遍为一个周期,时间3分钟;

2、紧急警报。

在生活中发生比较重大的突发事件情况下发出的警报信号。

比如恐怖袭击、紧急疏散等,鸣叫方式:

鸣10秒,停10秒,9遍为一个周期,时间3分钟;

3、解除警报。

用途:

解除警报是在紧急情况缓解时发放。

鸣叫方式:

厂鸣3分钟为一个周期;

4、任意用警报。

不在上述报警范围内又需要报警时发出的警报信号。

比如在维护警报器时的调运转等。

鸣叫方式:

鸣30秒,停30秒,3遍为一个周期。

第四十一条安全疏散设施

(一)明确消防安全疏散设施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定期维护、检查的要求,确保安全疏散设施的管理要求;

(二)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禁止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和楼梯间;

2、在工作时间疏散出口、安全出口的门不应锁闭;

3、封闭楼梯间的防火门完好,门上应有正确启闭状态的标识,保证其正常使用;

4、常闭式防火门应保持关闭;

5、需要经常保持开启状态的防火门,应保证其火灾时能自动关闭;自动和手动关闭的装置应完好有效;

6、平时需要控制人员出入或设有门禁系统的疏散门,应有保证火灾时人员疏散畅通的可靠措施;

7、安全出口、疏散门不得设置门槛和其他影响疏散的障碍物,且在其1.4m范围内不应设置台阶;

8、消防应急照明、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完好、有效,发生损坏时应及时维修、更换;

9、消防安全标志应完好、清晰,不应遮挡;

10、安全出口、疏散走道上不应安装栅栏、卷帘门;

11、窗口、阳台等部位不应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栅栏;

12、各楼层的明显位置应设置安全疏散指示图,指示图上应标明疏散路线、安全出口、人员所在位置和必要的文字说明;

13、举办大型活动,应事先根据场所的疏散能力核定容纳人数。

活动期间应对人数进行控制,采取防止超员的措施。

第四十二条各部门要明确责任,健全工作制度,建立工作流程,强化检查和考核,确保突发事件信息及时准确上报。

突发事件发生后,要立即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做好信息报告工作。

第四十三条信息报告的内容包括突发事件发生时间、单位、地点、事件类型、造成的后果、事因、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目前采取的解决措施以及是否需要增援等。

对突发事件处置的新进展和可能衍生的新情况,要及时续报。

事件处置结束后,要进行终报。

第四十四条特别紧急的情况下要先电话报告,之后迅速补报书面材料。

书面材料必须由部门负责人签发。

第四十五条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要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险,防止事件扩大,努力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环境破坏和社会影响。

第四十六条对紧急调集、征用的设备、物资,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补偿。

第七章应急管理总结评估

第四十七条每半年组织对公司应急管理工作进行总结评估,编写半年度、年度总结评估报告,报送上级单位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总结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应急机构、应急平台、应急体系建设情况;

(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情况、事故救援情况、救援队伍开展预防性检查工作情况;

(三)预案编制、执行及演练情况;

(四)应急管理规章制度建设情况;

(五)事故救援效果及存在的问题;

(六)应急管理培训及宣传教育情况;

(七)应急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矛盾、问题及对策、建议;

(八)应急管理及应急救援经费投入情况;

(九)形成的应急救援资产情况。

第四十八条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各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对救援情况及时进行总结,编写救援总结报告,于救援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报送公司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救援总结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发生突发事件单位概况;

(二)突发事件发生、报告及救援经过;

(三)应急预案启动和执行情况;

(四)突发事件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成立及组织情况;

(五)专业救援队伍、装备调用情况,以及救援过程中发生的实际费用;

(六)救援方案的制定和执行情况、救援过程中应用的装备及技术情况、专业救援队伍的搜救情况;

(七)突发事件原因和性质的简要分析;

(八)突发事件救援的经验和教训,包括应急预案、突发事件报告和救援组织、协调、指挥及救援队伍、专家、装备、技术等方面;

(九)突发事件现场相关图纸资料,现场抢救的有关图片。

第四十九条主管部门应将公司的应急机构建设、应急演练开展、应急救援队伍开展预防性检查、突发事件救援以及应急救援队伍安全技术等情况,填写相关季报表,按规定时间报送公司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及上级公司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第五十条应急管理季报表和总结评估报告,由公司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整理并上报上级公司公司有关主管部门。

第八章奖惩

第五十一条公司对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五十二条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本规定由安全监察部负责制定与解释。

第五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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