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DC机柜租用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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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C机柜租用合同
IDC机柜租用合同
合同签订地:
南宁合同编号:
ZY
甲方:
联系人:
乙方:
广西英拓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联系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它相关法律的规定,甲乙双方经过协商,就甲方将租用乙方的服务器产品,并接入Internet等事宜,达成以下条款,供双方信守。
第一条合同标的
1.1机柜租用是指甲方向乙方租用机柜,该机柜位于乙方服务器托管专用机房内,通过乙方的线路、出口接入互联网。
使用此项服务时,甲方可向乙方选用其他的增值服务。
1.2甲方租用机柜的应用范围:
[WEB服务/网络游戏/软件服务/网络商城]。
1.3甲方租用机柜所放置的设备清单详见附件一《设备清单》。
1.4除非明确注明,本合同所涉及的机柜租用以下统称“机柜”。
本合同中“双方”仅指本合同的缔约方,即上述甲方和乙方。
第二条服务的内容
2.1甲方向乙方(租用)机柜个放置于甲方
机房内。
2.2甲方租用机柜接入的带宽为。
2.3乙方为甲方每个机柜配置___个固定的IP地址。
2.4每个机柜提供10A电量,超额另外收费。
2.5机柜租用服务期限:
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三条服务内容、费用及支付方法
3.1除非明确注明,本合同所涉及的款项一律以人民币元为单位。
双方认可并坚持先付款后使用的原则。
3.2本合同所涉及的费用总金额为人民币元整(,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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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甲方采取的方式付款。
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个工作日内,甲方将合同款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乙方收到合同款项后,在个工作日内为甲方开通服务。
3.4本合同签订后,甲方按合同3.3条约定的支付方式和支付金额向乙方支付合同费用,如甲方未能遵守合同约定,则乙方有权停止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切断网络、断电、防火墙封闭等操作)。
由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和责任皆有甲方自行承担。
第四条资质陈述与保证
4.1甲方知悉其使用乙方提供的机柜开展相关业务须具备相应资质条件方能合法运营。
甲方保证于本合同签订时及本合同有效期内持续具备开展该等业务所需的全部资质及/或履行相关手续。
甲方须签订《互联网数据中心用户入网责任书》(本合同附件二),并严格遵守在该等文件中的承诺。
4.2甲方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33号)》向其住所所在地省通管理局履行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手续,并按期履行年度审核手续。
4.3依据《非经营性互联网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如备案信息不真实,将关闭网站并注销备案。
甲方承诺并确认:
所提交的所有备案信息真实有效,当提供的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到备案系统中提交更新信息,如因未及时更新而导致备案信息不准确,乙方有权依法采取停止提供托管服务、断开网络接入等关闭处理措施,并不退还甲方已交付的合同款项。
4.4若甲方从事经营性网站应自行在当地通信管理部门办理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如甲方利用租用设备开办网络聊天室、BBS、新闻等栏目也需根据相关法规政策要求获得批准或进行登记备案手续。
若因甲方未及时办理该等手续导致的一切后果均由甲方自行承担责任;甲方还应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信息产业部等有关部门的罚金等)。
4.5甲方应按照本合同及附件约定向乙方提交上述资质证明文件、资料的原件供乙方审查,并提交复印件(加盖甲方公章)供乙方留存。
甲方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合法、有效、完整。
如甲方提供的资质证明文件及相关文件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存在问题,由此产生的纠纷应由甲方承担责任,并赔偿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4.6如甲方上述资质证明所记载内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出现变更或换证,甲方应在完成变更或领到新证后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供最新的资质证明文件。
4.7如甲方违反在本合同及附件中任一项保证的,包括但不限于在本合同签订时不具备开展业务所需的全部资质许可、履行相关手续,或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丧失全部或部分资质许可的,乙方有权暂停提供托管服务,断开网络接入,并要求甲方在限期内改正。
如甲方在限期内未改正的,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不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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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5.1甲方有权按本合同规定获得乙方提供的机柜租用服务。
5.2甲方租用的乙方机柜归乙方所有,甲方放置于租用机柜上的自有设备归甲方所有,甲方设备清单详见附件一《设备清单》。
乙方保证甲方租用设备的电气安全性符合IDC数据中心机房要求。
5.3甲方利用租用设备开展合同第一条约定的服务,同时可以配置和使用Email、FTP、Telnet等Internet功能和数据库,甲方自行安装服务器需要的软
件,并保证运行于甲方设备上的信息内容版权、软件的所有权或正版使用权等相关资源全部合法,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负责。
5.4甲方自行负责存放于服务器上所有数据的备份和管理,甲方应加强对甲方设备的安全管理,防止被攻击、侵入。
5.5甲方运营业务或传输信息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暂行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不存在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甲方应签署并履行《网络信息安全承诺书》(附件三),负责自身的网络信息安全,并承担全部责任。
5.5.1甲方通过服务器传输的信息内容不得存在下述任一情形:
(1)涉及国家秘密和安全的信息内容。
(2)涉及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恐怖的信息内容。
(3)违反国家民族政策和宗教政策的信息内容。
(4)其它有损于社会秩序、社会治安、社会公共道德,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内容。
(5)侵犯他人著作权及知识产权保护的行为。
5.5.2甲方不得有下列危害机房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的行为:
(1)利用电信网络从事窃取或者破坏他人信息、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2)故意制作、复制、传播计算机病毒或者以其他方式攻击他人电信网络等电信设施。
(3)危害计算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的其他行为。
5.5.3甲方不得有以下行为:
(1)不得以任何方式利用租用服务器用作虚拟主机、VPS或磁盘空间出租服务不得将服务器用作代理服务器(Proxy)。
(2)散布电子邮件广告、垃圾邮件(SPAM):
利用服务器散发大量不受欢迎的或者
未经请求的电子邮件、电子广告或包含反动、色情等有害信息的电子邮件;通过散布大量不受欢迎的或者未经请求的电子邮件、电子广告等为其放置于服务器上的网站进行宣传、介绍或者招揽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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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未取得本地区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并且未得到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转租乙方资源,也不得将自身权利义务以任何方式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4)若甲方利用租用服务器开展超出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的服务,甲方应须事先向乙方说明,在乙方知晓情况下,甲方才可对外提供相关服务,否则因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均由甲方自行承担。
5.5.4如因甲方通过租用设备传输信息的行为或内容不合法或侵权而导致乙方对外承担责任的,甲方应负责解决,并赔偿乙方由此遭受的全部损失;同时乙方有权直接终止本合同。
5.6若甲方存在上述5.5条约定的任一情形的,乙方有权按相关规定暂停或停止提供网络服务,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政府主管部门报告,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和责任由甲方负责。
同时,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不承担任何责任。
5.7甲方应按本合同规定按时、足额向乙方交纳机柜租用费用。
5.8因甲方原因导致服务器与互联网的接入被断开期间,甲方仍应缴纳相关费用。
5.9甲方服务器设备中的信息内容及相关记录的备份应当至少保存六十日以上,并在国家有关机关或乙方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5.10如国家有关监管部门、通信管理部门自行或要求乙方对甲方服务器进行监督、检查等举措的,甲方有义务按乙方要求予以配合。
5.11甲方自行对存放或安装在服务器上的软件系统、数据、网页内容、图像等内容的合法性负责。
对进入和管理服务器的口令、密码的完整性、合法性和保密性负责。
因甲方维护不当或保密不当致使上述数据、口令、密码等丢失或泄漏所引起的一切损失和后果均由甲方自行承担。
5.12甲方应向乙方提交执行本合同的甲方联系人,以及管理甲方网络、设备、服务器的人员名单和联系方式,并在上述信息发生变化及时通知乙方。
因甲方上述人员(包括已经离开甲方的甲方原雇员)的蓄意破坏行为或者不正当操作而产生的后果均由甲方承担。
甲方指定联系人信息:
姓名电话手机E-MailQQ号码身份证号
5.13甲方对其经营行为和发布的信息违反上述规定而引起的任何政治责任、法律责任和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全部责任。
5.14合同期满,双方如未达成继续合作,合同终止。
对于甲方放置于机柜的设备,甲方应在合同终止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将设备搬离机房,如因甲方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取回设备,应在合同终止前告知乙方,并与乙方约定设备取回时间(最
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如甲方在约定时间内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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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理设备搬离工作,则甲方须向乙方支付设备保管费用(,30元/每日/每设备)。
甲方超过60个工作日未取回设备的,视为放弃设备产权,乙方有权自行处理设备。
对于托管设备,甲方须自行承担设备的运输费用。
第六条乙方权利和义务
6.1乙方负责按合同第二条约定的内容提供相关服务设备,并置于约定的网络环境中供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机房相关设施产权归乙方所有。
6.2乙方为甲方租用的机柜提供硬件安装维护、联网调测、IP配置、工程师
24小时现场响应等服务。
6.3本合同期内,乙方负责甲方租用的设备的硬件维护服务。
乙方在获得甲方授权(包括但不限于书面授权、网络授权等方式)情况下,可对设备进行硬件故障检测和排除的日常维护工作,以保证甲方设备的正常运行。
该日常维护工作仅针对设备硬件(包括但不限于主板、电源、内存、硬盘、处理器等)进行故障排查,并不包括对服务器上甲方软件安装、数据备份等工作。
6.4乙方有权对甲方服务器中对外公众信息内容进行检查,并要求甲方就不适宜的信息内容、超出经营许可或备案项目范围的内容进行修改、删除;如甲方不予改正,则乙方有权暂停或终止托管服务、断开网络接入。
6.5除非双方另有书面约定,甲方自行存放在甲方服务器上的任何资料、软件、数据等均与乙方无关。
乙方无权复制、传播、转让、许可或提供他人使用这些资源,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6.7如甲方被通信管理部门处以暂时关闭网站或关闭网站处罚的,乙方有权立即暂停或终止向甲方提供托管服务、断开网络接入,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6.8乙方有权因技术需要(包括但不限于机房网络调整、网络技术优化等)更换乙方分配给甲方的IP地址,但应于更换前三个工作日通知甲方。
6.9因乙方原因,造成机柜及设备的正常工作中断,乙方以小时为单位,以月费为基数,按平均每小时费用的二倍向甲方赔偿。
但以当月的月费为中断赔偿的最高限。
6.10基于计算机网络的技术维护需要,乙方可在提前24小时通知甲方后开展机房网络技术升级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机房网络设备升级、设备停机维护等),甲
方均认同是正常情况予以理解并配合,不属于乙方违约,不可预计的特殊情况除外。
6.11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如甲方要提取其放置于租用机柜上的设备时,应当出具加盖甲方公章的申请书,并派遣持有加盖甲方公章之证明文件的专人赴乙方提取。
乙方发现来人所持材料不齐备的,有权拒绝甲方提取设备的申请。
6.12乙方因技术进步、市场因素调整或国家法律政策变动等原因可对乙方业务(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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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内容、业务功能、操作方法、业务号码、市场价格等内容)做出调整,乙方将在网站WWW.GXIDC.CO上M发布变更公告,甲方如不同意变更内容可在公告发布后十五日内要求提前解除本合同,如甲方继续接受服务则视为甲方接受该变动。
第七条违约责任
7.1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若合同任何一方在合同期未满之前单方面提前终止合同的,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合同剩余未履行期间月租费总额的[1]%作为违约金。
7.2甲方逾期付费的,除向乙方补缴欠费外,每逾期壹天应按照所欠金额的千分之三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逾期付费累计超过[30]天以上,乙方对甲方设备(含软件、硬件、数据、信息)等动产享有留置权;如甲方累计超过[60]天以上仍未支付相关欠费及违约金的,则乙方有权依法对留置物进行处置。
7.3甲方租用机柜仅为自用,不得将该产品转租或提供给第三方使用,不得为第三方提供转接(穿透)或话务经营等服务。
一旦出现互联网穿越事件或违规经营VOIP,且经乙方或电信技术部门确认后,乙方可单方面终止本合同,对此而产生的一切法律和经济责任由甲方承担。
7.4无论本合同其他条款是否有相反约定,乙方对甲方因本合同项下违约行为而导致的可得利益损失、商业信誉损失以及数据丢失或损坏等其他损失不承担责任。
7.5甲方须签订公安部门要求的《互联网信息安全承诺书》并参照该文件以及本合同第五条的约定对该服务器上存放内容的合法性进行自我清查和管控,若该服务器上出现上述违法信息后应立即按照乙方和公安部门的要求进行及时整改,否则乙方有权对该服务器进行断网、关机等操作,若甲方在该服务器上出现的违法信息被公安局网监分局通报超过2次(或后果严重信息1次)时,乙方有权根据事态的严重程度向甲方收取一定金额的风险保证金,性质严重的乙方有权随时终止与甲方的合同且剩余租用费不予退还,对于采用月付、季付、半年付的甲方客户,乙方同时保留向甲方追讨损失的权利。
第八条知识产权声明
8.1甲乙双方承诺并遵守国家相关的软件著作权、知识产权、商标权的规定。
甲方知晓乙方作为互联网接入服务商,仅提供机柜设备和网络接入服务。
对于甲方服务器上的系统软件,皆由甲方自行安装并承担软件的版权、著作权、使用权的法律责任。
如甲方服务器上安装或存储的软件、网页、数据等内容涉及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软件版权和商标权的,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
如因此而给乙方带来损失的,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8.2甲方自行负责其服务器等设备的硬件配置和软件安装、升级、服务器及其他设备的管理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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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障的排除,并购买相关系统和软件的使用权(包括但不限于正版软件、软件系统正版序列号等)。
如需要乙方协助安装的软件,甲方需提供商业软件的正版授权(包括但不限于软件的正版光盘、软件注册码、软件激活码等),如甲方的软件正版授权存在法律纠纷,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
如因此而给乙方带来损失的,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不可抗力及免责
9.1如由于战争、骚乱、恐怖主义、自然灾害、国家法律法规或规章变动、网络安全、网络无法覆盖、停电、通信线路被人为破坏,导致合同双方或一方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时,受影响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尽快书面通知对方,并协商适当延长合同的期限。
在影响消除后,受影响方应及时通知对方,本合同继续执行。
9.2如政府管理部门提出要求的,乙方将暂停或终止提供相应服务,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条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10.1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0.2所有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将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如果双方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则任何一方均可采取向乙方机房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10.3诉讼进行过程中,双方将继续履行本合同未涉仲裁或诉讼的其它部分。
第十一条合同生效及其他
11.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直至甲乙双方已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且双方之间的所有付款和索赔已结清。
11.2本合同一式[贰]份,双方各持[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3本合同若与国家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相冲突,双方均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适当变更本合同,保证双方合作的继续进行。
11.4如果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在任何时候被确定为不合法、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时,本合同的其它条款的效力和履行应不受影响
11.5本合同的任何内容不应被视为或解释为双方之间具有合资、合伙、代理关系。
11.6本合同各条标题仅为提示之用,应以条文内容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
11.7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通知都必须按照本合同中的地址,以书面形式或双方确认的传真或类似的通讯方式进行。
采用信函形式的应使用挂号信或者具有良好信誉的特快专递送达。
如使用传真或类似的通讯方式,通知日期即为通讯发出日期,如使用挂号信件或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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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专递,通知日期即为邮件寄出日期并以邮戳为准。
11.8未经对方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或者披露因本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而得知的与对方业务有关的资料和信息,法律另有规定或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乙方向其关联公司提供或披露与甲方业务有关的资料和信息的,不受此限。
11.9双方同意,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若附件与合同正文有任何不一致,以合同正文为准。
本合同附件为:
附件一《租用服务器配置清单》
附件二《互联网数据中心用户入网责任书》
附件三《网络信息安全承诺书》
本页以下无正文。
甲方:
乙方:
广西英拓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地址:
地址:
南宁市民族大道131号航洋国际城3号楼负责人:
2601房
电话:
负责人:
传真:
电话:
邮编:
传真:
日期:
年月日邮编:
530028
日期: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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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设备清单》
一、客户信息
客户名称
联系地址
业务类型机柜租用
声明:
乙方在获得甲方授权情况下,可为甲方服务器配置公网IP,以及为甲方服务器系统的特定故障或现象进行无责任操作,以保证甲方系统在意外情况发生的第一时间得到服务。
二、甲方设备清单
IP序号配置
CPU:
主板:
内存:
硬盘:
1电源:
阵列卡:
机箱:
服务器配置
交换机台
其他硬件
防火墙台
设备
CND设备台
甲方:
乙方:
广西英拓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代表签字:
验机人: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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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互联网数据中心用户入网责任书
通过广西英拓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英拓公司”)互联网数据中心接入Internet的用户(“用户”)必须认真阅读及签署《互联网数据中心用户入网责任书》(“《责任书》”),并自觉遵守《责任书》的各项规定。
一、用户接入Internet,应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度。
二、用户保证具备从事互联网服务的全部合法必要的资质条件。
其中:
1、用户如从事电子公告、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文化、广播电影电视节目等特殊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履行批准或备案手续,并取得相关通信管理部门批准或备案文件。
2、用户如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服务,必须取得相应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
证。
3、用户如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保证已首先登录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管理系统履行互联网备案手续,并按期履行年度审核手续。
如当地通信管理部门要求履行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手续的,还应向其住所所在地通信管理部门履行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手续。
用户如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服务,应当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其经营许可证编号;用户如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服务,用户网站开通时在主页底部的中央位置标明其备案编号,并在备案编号下方链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管理系统网址,供公众查询核对,用户还需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管理系统的要求,将备案电子验证标识放置在其网站的指定目录下。
4、用户保证已履行其他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所规定的手续或已取得有关资质证明文件。
三、用户应于签订IDC业务合同之前,向英拓公司提供第四条所述资质证明文件和信息资料的原件交英拓公司审核,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交英拓公司留存,方得以使用所托管的设备、设施合法开展业务。
该等文件和资料包括:
1、营业执照副本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2、国家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业务资质许可和/或批准文件(ICP经营许可证或ICP备案登记证明、网站内容所涉专项批准或备案文件);
3、主要负责人及经办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及联系方式(包括手机号码、办公电话、电子邮箱和通信地址等);
4、网站信息:
网站名称、网站域名、涉及需前置审批或专项审批内容、网站服务内容/项目;
四、用户不能利用机房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等犯罪活动,不能利用机房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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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阅、复制和传播危害国家安全、妨碍社会治安和淫秽黄色的信息,不能利用机房网络发布恶意的、向他人挑衅的信息。
若发现此类信息,英拓公司将立即向相关部门报告,一切后果由用户自行负责。
五、用户必须建立有效的安全保密制度和技术保证措施,有义务按照英拓公司的要求提供网络使用情况和有关资料,接受电信主管部门、通信管理部门的网络安全管理和信息安全管理监控。
六、用户在使用机房网络时,不得从事危害他人信息系统和网络安全、侵犯他人权益的活动。
当网络出现异常情况,应积极配合英拓公司和电信技术部门解决,用户维护设备或进行设备配置参数调整必须接受机房维护管理约定以避免对其他用户造成影响。
七、用户应遵循IDC业务合同以及英拓公司相关管理规定,否则英拓公司有权实施相关处罚,包括停机,拆机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八、根据公安局网监分局的要求,用户应在入网后五个工作日内在网上提交备案信息,提交信息后十个工作日内到公安局网监分局办理备案业务,相关法律法规、备案流程、备案材料清单请查阅公安局网站“网络警察”栏目。
九、如用户违反上述保证,英拓公司有权拒绝或停止提供服务或设施,并要求用户在限期内改正。
如用户在限期内未改正的,英拓公司有权终止双方间IDC业务
合同,并不承担任何责任;用户存在前述情形给英拓公司造成损失的,并应当予以赔偿。
十、用户的各级主管人员有责任教育、监督本单位职工严格遵守上述条款。
作为互联网数据中心用户,同意遵守以上条款中的各项规定,如违反规定,愿意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以及IDC业务合同和本文件的有关规定承担违约等责任。
单位盖章:
日期: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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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
网络信息安全承诺书
广西英拓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本人(单位)郑重承诺遵守本承诺书的有关条款,如有违反本承诺书有关条款的行为,本人(单位)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
一、本人(单位)承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和《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度、文件规定。
二、本人(单位)保证不利用网络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侵犯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第三方的合法权益,不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三、本人(单位)承诺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做好本人(单位)网站的信息安全管理工作,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设立信息安全责任人和信息安全审查员,信息安全责任人和信息安全审查员应在通过公安机关的安全技术培训后,持证上岗。
四、本人(单位)承诺健全各项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落实各项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