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0kV傣龙变电站施工管理制度汇编正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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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kV傣龙变电所工程施工管理制度汇编

云南电网公司火电建设公司

1.安全健康与环境施工责任制度

1.1分公司经理为项目工程的第一安全健康与环境责任者。

1.2项目经理为项目工程施工现场的第一安全健康与环境责任人。

1.3项目部专职安全员,施工队(班组)兼职安全员是安全健康与环境施工监督的直接责任人。

1.4施工队负责人(班组长)是班组安全健康与环境施工管理的直接责任人。

1.5施工管理员是施工队安全环境施工管理的协管员,协助安全员和施工队负责人做好安全健康与环境施工管理工作。

1.6以上相关人员构成项目工程安全环境施工责任网络:

项目安全健康与环境施工员

项目经理

项目技术负责人

项目副经理

施工人员

安装作业人员

第一责任人签订安全

环境目标施工责任书

与项目部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及安全环境承诺书

分公司经理

土建施工队负责人

安装作业组长

1.7各级安全健康与环境施工第一责任人,须签订施工安全目标责任书,并公示。

1.8项目部及各施工队(班组)成员须签订员工安全健康与环境承诺书,并公示。

1.9分公司的安全健康与环境施工管理工作,接受公司安监室的直接领导。

2.安全健康与环境施工教育培训制度

2.1进入项目部人员都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职工参加年度《安规》学习,考试,施工队人员进场需进行三级(分公司组织一级、项目部组织二级、施工队组织三级)安全培训及考试;项目部需保存学习和考试记录。

2.2对从事电工、起重、焊接、机械操作人员等特种工作人员,必须进行有针对性的专业操作技术和安全规程学习,经考试合格后方可独立上岗操作,并定期进行复审。

2.3对违章违纪造成事故或恶性未遂事故的人员,应由项目部重新组织学习,考试合格方可上岗,每次学习不得少于四小时。

2.4项目部每周一上午组织一次安全学习,由项目部人员、施工队负责人及兼职安全员参加,传达上级安全文明有关文件精神,落实《安全生产法》,每次活动都应形成相关记录。

2.5建筑及电气安装施工队必须进行每周一次安全日活动,每次活动应有组织、有内容、有要求,都应填写安全日活动记录,以备查考,每次活动不少于两小时。

2.6将环境保护教育纳入教育培训计划,在组织安全教育培训时,针对工程实际情况,将环境保护的措施和要求,以及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知识作为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对员工进行培训教育。

3.安全健康与环境施工检查与评价制度

3.1分公司应每月、项目部应每周、施工队(班组)应每天进行安全检查,以消除隐患,确保施工安全。

项目部的检查应形成检查及整改记录,施工队(班组)的检查应在施工日志中反映真实情况,分公司的《每月安全通报》下发至项目部。

3.2项目部安全健康与环境施工检查应有明确的目的和要求,并制定安全健康与环境施工检查表,并做好相关记录工作。

3.3安全健康与环境施工检查由项目部负责人组织项目各施工区域的施工负责人,并邀请监理、建设单位人员参加。

3.4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由项目部安全员填写“安全健康与环施工问题整改单”,分送施工责任人,限期整改,项目部安全员应进行复查并记录。

3.5项目部每周安全健康与环境施工检查的范围:

所内施工区、所外生产区、办公区及生活区。

4.安全健康与环境施工技术措施计划及措施编写制度

4.1项目开工前,由项目经理主持编制“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施工技术措施计划”,经分公司审批,施工过程中,分阶段组织编写及实施。

4.2安全文明施工技术措施,由项目部技术负责人主持编制,项目部安全员参与,项目经理审定,报分公司工程部批准。

4.3措施编写应以项目工程“创一流安全文明施工工地”实施办法为基础,结合本阶段施工的具体情况制定安全文明施工措施。

4.4审定批准的措施,实施过程中不得随意改动,确需修改时,应报相关人员批准。

5.事故报告、调查、统计、处理制度

5.1分公司必须认真做好伤亡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分公司领导要对报表的准确性和及时性负责。

5.1.1分公司应于当月30日前向公司上报月报表及安全说明。

5.1.2项目部应于当月25日向分公司上报《安全文明施工月报表》。

5.2记录事故、轻伤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

5.2.1记录事故

5.2.1.1由事故当事人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向队、班(组)长报告,由队、班(组)长主持调查,处理并登记后向分公司或专职安全员进行汇报。

5.2.1.2记录事故中的严重未遂事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项目部或项目工地专兼职安全员,由项目部施工负责人立即报告分公司领导和安全员。

5.2.1.3严重未遂事故由项目部施工负责人主持,安全员参加,进行调查处理并填写“严重未遂事故报表”报送安监科。

5.2.2轻伤事故

5.2.2.1由事故当事人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向队、班(组)长报告,由队、班(组)长报告项目部施工负责人或分公司专职安全员,并在当日报告分公司及公司安监部。

5.2.2.2轻伤事故由分公司经理、主管副经理主持调查、处理并填写“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于事故发生后六日内报送公司至安监室。

5.2.3重伤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

5.2.3.1发生重伤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直接或逐级报告给分公司经理和公司安监科,并简要讲述事故概况(时间、地点、受伤人数、伤者姓名、性别、年龄、工种、伤害程度、简要经过、原因)。

5.2.3.2重伤事故由公司安监室主持调查、处理并填写“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

5.2.4死亡和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报告、处理

5.2.4.1发生死亡事故和重大伤亡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分公司经理和公司安监科。

分公司经理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查清基本情况,并立即报告公司领导和安监室,公司领导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报告电网公司、当地劳动部门、人民检察院和工会。

5.2.4.2死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由公司经理参加或组织,会同安监室、工会和当地劳动部门、人民检察院、工会等有关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

“职工死亡事故调查报告书”应在事故发生后一个月以内报送电网公司和当地劳动部门批复,并抄送参加事故调查的有关单位。

5.2.4.3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由电网公司负责组织,会同劳动部门、公安部门、检察院、监察部门、工会等有关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

“重大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应在事故发生后45天内报电网公司或省级劳动部门批复,并抄送参加事故调查的有关单位。

5.2.5发生特别重大死亡事故应依据国家的有关规定调查处理。

5.2.5.1发生重伤、死伤、重大伤亡事故,就近施工人员应立即停止工作,迅速采取措施抢救伤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好事故现场。

5.2.5.2调查组对人身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完毕后,提出改进措施,并由事故单位填报《人身伤亡事故报告》(填报范围:

所有人身轻伤、重伤、死亡事故),按一人一张填报,同一次事故的编号应相同,发生人身重伤、死伤事故还应同时填报《人身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报告书应由事故调查组写出,经事故单位领导及安监科审核后上报。

5.3公司、项目部对发生的事故,应遵循“三不放过”的原则,在查清原因,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按照有关奖惩的规定和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对事故责任者进行处理。

伤亡事故处理结案后,应公开宣布处理结果。

5.4事故责任的划分

5.4.1根据事故调查确认的事实及发生的原因,按照当事人在事故过程中的作用,分析事故责任。

事故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和次要责任。

5.4.1.1行为与事故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的,承担事故的直接责任;

5.4.1.2直接责任中起重要作用的,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5.4.1.3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承担事故的领导责任;

5.4.1.4事故的发生的次要原因负有责任的,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5.5确定事故主要责任的依据

5.5.1下列原因之一造成重伤及以上事故的,行政正职负主要责任:

5.5.1.1发布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令、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命令,违章指挥施工;

5.5.1.2无视安监部门的警告,未及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5.5.1.3安全机构和规章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

5.5.1.4未认真吸取教训,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5.5.2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伤亡事故,由有关领导负主要责任:

5.5.2.1未经三级安全教育和考试,不懂安全操作知识,由安排工作者负主要责任;

5.5.2.2施工技术措施有错误,审批者负主要责任,编制者负直接责任;

5.5.2.3施工中无安全施工措施或未经安全交底就施工,施工负责人负主要责任;

5.5.2.4安全设施不具备,作业环境不安全而又未采取措施,由组织施工的负责人负主要责任;

5.5.2.5机械设备未按计划检修,带病运行,由机械管理部门负责人负主要责任;

5.5.2.6劳动防护用品、用具、施工工器具的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由采购、供应部门负责人负主要责任;

5.5.2.7违反职业禁忌症的有关规定,派不符合身体健康要求的人员上岗,由工作安排者负主要责任;

5.5.2.8违反分包单位承包工程项目范围的规定,招用未经安全资质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分包单位,由招用部门的负责人负主要责任;

5.5.2.9由于安全员工作严重失职,直接导致事故的发生,由安监科负责人负主要责任;

5.5.2.10违章施工,指挥者负主要责任。

5.5.3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伤亡事故,由肇事者负主要责任

5.5.3.1违反安全交底规定,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5.5.3.2玩忽职守,工作不负责任;

5.5.3.3未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用具;

5.5.3.4擅自拆除、毁坏、挪用安全设施和安全装置。

6.安全健康与环境施工奖罚规定

6.1处罚规定

6.1.1进入施工现场不戴安全帽,罚款50元。

6.1.2施工现场吸烟,罚款50元。

6.1.3酒后进入施工现场作业,罚款200元,立即撤离施工现场作业。

6.1.4安全帽不正确配戴,不系安全帽带,罚款100元。

6.1.5爱护个人防护用品,如挪做他用(安全带作裤带、安全帽作凳子坐、任意涂画安全帽),罚款100元。

6.1.6作业过程中未穿戴安全防护用品(如切割、打磨,不戴防护镜),罚款30元。

6.1.7穿高跟鞋、拖鞋、裙子进入施工现场,罚款50元。

6.1.8施工现场作业中打闹追逐,罚款100元。

6.1.9无证操作指挥起重机械、电气设备开关按钮,罚款200元。

6.1.10施工现场材料、设备、用具等不按规定堆放,罚款相关负责人200元。

6.1.11在道路或人们经常行走的地方挖坑时,坑边不设安全围栏,罚款负责人50元。

6.1.12施工现场,未经有关部门同意,擅自撤动及损坏、挪用安全标志设施(如平台、栏杆、围栏、盖板、警示牌、警戒线、安全网等),罚款责任人100元。

6.1.13主要脚手架未挂牌及验收就投入使用(牌上有设计人、搭设人、验收人、使用单位),罚款使用单位负责人100元。

6.1.14高处作业不拴安全带或不正确使用安全带,罚款100元。

6.1.15高处作业不带工具袋造成高处落物伤人,罚款200元。

6.1.16高处作业抛掷物品,罚款100元。

6.1.17带小孩进入施工现场,罚款50元。

6.2奖励规定

项目部分阶段进行考核、评价,对安全承诺环境施工作出表率和贡献的集体或个人进行不低于100元的奖励。

7.安全健康与环境施工工作例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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