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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山湖镇突发公共事件

女山湖镇突发公共事件

总体预案

女山湖镇人民政府

2009年8月20日

女山湖镇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

   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了及时、有效预防和应对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全面提高政府应对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和风险的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持和促进我镇社会政治稳定与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协调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1.2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生命至上。

依靠各单位各部门和广大人民群众,建立健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有效机制;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及其他危害。

    预防为主、有效应对。

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公共事件的意识,落实各项预防措施,做好应对准备工作,切实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应对高效、有序。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镇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镇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处置全镇严重、特别严重的突发公共事件;各村负责本辖区内一般、较重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工作和严重、特别严重突发公共事件的先期处置工作;各村各单位主要领导是本辖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依法规范、科学决策。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推进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发挥社会各方面的智慧,建立科学民主决策的机制。

    整合资源、平战结合。

按照条块结合、资源整合和降低行政成本的要求,科学配置和使用资源,充分发挥城市在应急处置工作中的辐射作用;完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运行机制,将平时管理与应急处置有机结合,提高预防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水平。

    1.3

    《宪法》;有关法律、法规。

    1.4

    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影响和威胁我镇经济社会稳定和政治安定局面的,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四类:

    

(1)自然灾害。

主要包括水旱灾害,龙卷风、暴雪、冰雹等气象灾害,地震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2)事故灾难。

主要包括公路、水运等重大交通运输事故,工矿企业、建筑工程、公共场所及机关、企事业单位发生的各类重大安全事故,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供水、供电等事故以及通讯、信息网络等安全事故,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等。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主要包括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如鼠疫、霍乱、血吸虫、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等)、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重大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4)突发社会安全事件。

主要包括重大刑事案件、经济安全事件以及规模较大的群体性事件等。

    

    1.5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镇行政区域内可以预见或突然发生的各类严重、特别严重的突发公共事件。

    镇各专项应急预案是本预案的组成部分。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领导机构

    镇人民政府设立镇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办公室(以下简称“镇应急办”),镇长任主任,分管领导任副主任,镇有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镇应急办的日常工作由镇政府党政办承担。

     

    2.2指挥机构     

    依照法律、法规,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镇人民政府设立镇突发公共事件各专项应急机构作为处置专项突发公共事件的专门应急指挥机构。

其负责人由分管领导或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必要时由镇长担任。

专项应急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1)拟订镇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2)贯彻落实上级应急领导机构和镇人民政府的决定;

    (3)负责指导全镇专项突发公共事件的监测预警工作;

    (4)组织、指挥、协调专项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5)承办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日常工作;

    (6)承担镇人民政府和镇应急办交办的其他工作。

    镇各专项应急机构的日常办事机构分设在镇人民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

    

    2.3专家咨询机构

    镇应急办设立专家咨询组,由各领域的技术、管理和法律专业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是:

    

(1)参与镇人民政府总体应急预案的拟订和修订工作;

    

(2)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出建议;

    (3)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4)为公众提供有关防护和技术咨询;

    (5)承担镇人民政府或镇应急办交办的其他工作。

    3.预测、报告、预警     

    3.1预测

    3.1.1镇人民政府组织建立全镇突发公共事件监测体系。

镇应急工作机构加强对监测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建立和完善本系统或本辖区内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并涉及公共安全的信息收集、分析和交流制度,明确监测信息报送渠道、时限、程序。

   

    3.1.2镇各专项应急机构建立突发公共事件常规数据库,各有关单位应提供有关数据和信息,支持、配合突发公共事件常规数据库建设。

常规数据库主要内容包括:

    

(1)可能诱发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

    

(2)主要危险物质和重大危险源的种类、特性、数量、分布及有关内容;

    (3)潜在的重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类型及影响区域;

    (4)严重损害社会公众健康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发生的类型、影响区域及后果;

    (5)地形地貌、交通和基础设施情况,重要保护目标及其分布,常年季节性的风向、风速、气温、雨量等气象条件,人口数量、结构及其分布;

    (6)应急力量的组成及其应急能力、分布,应急设施和物资的种类、数量、特性及分布,上级救援机构或相邻地区可用的应急资源;

    (7)可能影响应急救援的不利因素;

    (8)数据库其他内容由镇各专项应急预案分别作出规定。

     

    3.2报告

    3.2.1报告责任主体及时限和程序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向镇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构及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隐患,有权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构、相关的部门和单位,必须受理报告并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通报。

应急机构接报后,应立即组织专家到现场进行复核确认,同时组织力量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

     

    3.2.2报告内容

    受理责任主体在向上级报告突发公共事件时,应包括信息来源、时间、地点、范围、性质、动态、影响情况和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内容,并根据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及时续报。

    

    3.2.3各应急工作机构设立并公布报警电话和电子邮箱。

    3.3预警     

    3.3.1预警等级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预警划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特别严重(Ⅰ级)四个级别,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进行预警。

    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预警级别的具体界定,在镇各专项应急预案中细化和明确。

    法律、法规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级别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3.2预警级别研判与发布     

    镇各专项应急机构按照各自职责,根据有关规定,对突发公共事件预警级别进行研判,必要时上报上级有关部门研判。

严重、特别严重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由镇应急办或镇人民政府负责向社会发布。

     

    3.3.3预警公告内容     

    包括突发公共事件名称、预警级别、预警区域或场所、预警起止时间、影响估计及应对措施、发布机关等。

预警公告发布后,预警内容变更的,应当及时发布变更公告。

    

    3.3.4预警公告方式

    突发公共事件预警公告可以通过报广播、电视、通信网络等公共媒体发布和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

对特殊人群、特殊场所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3.5预警处置 

    对于一般(Ⅳ级)、较重(Ⅲ级)预警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政府应及时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尽可能控制和消除事态扩大,并做好启动应急预案的准备。

    对于严重(Ⅱ级)、特别严重(Ⅰ级)预警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镇相关专项应急机构协调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相关应急处置力量,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同时进入应急准备状态,做好启动镇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相关专项应急预案的准备。

    

    4.

    4.1分级响应     

    按照属地化原则,发生一般(Ⅳ级)突发公共事件及险情时,启动镇相关的专项应急预案;发生较重(Ⅲ级)突发公共事件及险情时,启动应急预案并上报到上级应急机构;发生严重(Ⅱ级)、特别严重(Ⅰ级)突发公共事件及险情时,启动镇应急预案并上报上级应急机构;当超出镇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镇人民政府请求上级有关应急机构给予支持。

 应急预案启动后,政府全面负责本辖区内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镇专项应急机构和有关部门予以指导和支持。

   

 4.2基本应急

    4.2.1先期处置     

    严重(Ⅱ级)、特别严重(Ⅰ级)突发公共事件即将发生或已经发生,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应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有关应急救援队伍进行先期处置。

   政府对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进行评估,根据实际情况,决定采取下列必要的应对措施:

    

(1)向社会发出危险或避险警告;

    

(2)划定警戒区域,采取必要管制措施;

    (3)紧急调配辖区内应急资源用于应急处置;

    (4)实施动态监测,密切关注事态发展;

    (5)立即实施紧急疏散和救援行动,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6)及时向镇专项应急机构报告,并提出应急处置建议和支持请求;波及或可能波及其他乡镇的,要同时向相关乡镇通报;

    (7)其他必要的先期处置措施。

    若突发公共事件中有港澳台或外籍人员伤亡、失踪、被困,要按照有关规定报告上级有关部门。

     

    4.2.2应急决策

    镇专项应急机构接到严重、特别严重突发公共事件报告后,应迅速提出具体处理意见报镇人民政府。

镇人民政府按照决策程序,综合各方面意见,作出如下应急处置决定:

    

(1)镇人民政府有关领导赶赴事发地,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2)启动或授权镇应急办启动镇人民政府总体应急预案;

    (3)对事发地作出具体的处置指示,责成镇专项应急机构和镇有关部门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4)派出工作组、专家组或有关部门负责人赶赴事发地进行指导;

    (5)调集专业处置力量和抢险救援物资增援,必要时请求军队和武警部队给予支援;

    (6)向上级政府报告,必要时请求上级政府给予支持。

波及到相关乡镇时,及时予以通报。

     

    4.2.3指挥协调     

    镇人民政府总体应急预案启动后,镇专项应急机构立即进入应急状态,保证应急通讯畅通,保障应急队伍和应急物资的统一调配。

    必要时成立现场指挥机构,迅速开展以下工作:

    

(1)统一指挥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2)对现场应急处置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作出决策;

    (3)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到伤害的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

    (4)迅速消除突发公共事件的危害和危险源,划定危害区域,维持社会治安;

    (5)抢修被损坏的公共交通、通讯、供水、供电、供气、供油等基础设施,保障事发地群众的基本生活;

    (6)向市人民政府及时报告应急处置、事态评估情况和工作建议。

    

    4.2.4应急联动     

    现场指挥机构根据应急处置的实际需要,选择成立若干工作组。

成立的各工作组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协同作战,全力以赴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1)技术专家组:

由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技术人员组成,参与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的研究工作,鉴定和解答有关专业技术问题。

    

(2)抢险救援组:

由公安、武装、等部门和单位组成,组织专业抢险和现场救援力量,开展现场处置,根据需要,随时调遣后续处置和增援队伍。

    (3)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组:

由卫生、防疫、畜牧兽医等部门和单位组成,负责医疗救护、疾病控制、心理救助和人畜间疫情控制工作。

    (4)交通管制组:

由公安、农机、闸管所等部门和单位组成,负责事发地道路、水路交通管制工作,确保运输畅通。

    (5)治安警戒组:

由公安部门负责,实施现场警戒,保护事件现场,维护治安秩序。

    (6)人员疏散和安置组:

由民政、公安、建设、交通、学校等部门和单位组成,负责人员紧急疏散和安置工作,必要时采取强制疏散措施,并保证被疏散人员的基本生活。

    (7)社会动员组:

由镇人民政府负责,动员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会志愿人员等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8)物资和经费保障组:

由财政、粮食等部门组成,负责调集征用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的应急物资、设备、房屋、场地等,适时动用粮食等储备物资,保证市场供应和物价稳定。

(9)应急通信组:

由移动、电信等部门组成,负责现场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确保现场通信畅通。

    (10)综合信息组:

由现场应急指挥部抽调专门人员组成,负责综合文字、信息整理及报送工作。

    (11)生活保障组:

由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工作人员必需的食宿等生活保障工作。

     镇人民政府、镇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等应服从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调配,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严重性、破坏性、紧急程度、影响范围等情况和上级命令、指令,以及镇人民政府的请求、要求或决定,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4.3扩大应急     

    严重、特别严重的突发公共事件有扩大和发展趋势或影响其他地域、领域时,镇人民政府进一步组织人力、物力、财力等应急力量增援事发地。

突发公共事件涉及全镇大部分地区时,镇人民政府在全镇范围内进行紧急动员。

需要上级部门提供援助时,镇人民政府上报市政府有关部门请求支援;必要时。

一般和较重突发公共事件发展为严重、特别严重的突发公共事件时,镇政府应及时向上级应急机构报告。

 

    4.4应急结束     

    现场指挥机构和事发地市、县人民政府确认突发公共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危害已经消除后,向批准预案启动的镇应急办和镇专项应急机构提出结束现场应急的报告。

镇专项应急机构综合各方面意见,报经镇人民政府同意后,作出终止实施总体应急预案的指令,撤销应急现场指挥机构,由镇应急办宣布应急结束,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

必要时,镇人民政府宣布终止应急状态。

     

    5.后期处置        

    镇人民政府按总体应急预案和相应的镇专项应急预案的规定与要求,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基本生活困难救助和损失补偿,物资和劳务的征用补偿,污染物收集,现场清理与处理,灾后重建等事项,尽快消除后果和影响,保证社会政治稳定,恢复正常生产、生活和工作秩序。

    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应由政府补偿的补偿标准和办法;所需救济经费由镇人民政府向市政府申请,国家已有补偿标准和办法的,按其规定执行。

    镇政府应适时对救济补偿、灾后重建、社会捐款等资金和物资的安排、拨付、使用进行监督、公示。

     

    6.保障措施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通信管理部门指导、协调全镇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督促、检查应急通信工作的落实情况及应急通信物资储备和应急通信设备的保管与维护。

    镇各专项应急机构组织有关部门利用电子政务专网构建互通互联的综合信息交流平台,研发应急预案信息管理系统,制作应急部门通讯录,确保应急参与部门之间联络畅通。

    6.3应急队伍保障     

    公安、卫生、安全生产监管、水利、林业、畜牧兽医等应急任务繁重的部门和高危行业、企业,应组建相应的专业或预备应急队伍,强化应急配合功能,增强应急实战能力。

    充分发挥民兵在应急突发公共事件中的骨干作用,积极调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公益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组织引导和借助社会资源,建立各类社会化、群众性应急队伍。

 

    6.4交通运输保障 

    公安、交通、航运部门负责应急运输保障工作,科学配置和使用应急运输力量,形成快速、高效、顺畅、协调的应急运输系统,并建立动态数据库,明确各类交通运输工具数量、分布、功能、使用状态等。

    根据应急处置需要,组织开辟便捷应急“绿色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和实施应急线路,确保优先运送应急处置人员、物资和装备。

    交通运输设施、工具受损时,有关部门应迅速组织力量进行抢修,必要时可紧急动员和征用其他部门及社会交通设施、装备。

 

    6.5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部门负责应急医疗卫生保障工作,研究制定不同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准备措施。

建立动态数据库,明确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资源分布、救治能力和专业特长等,实现应急医疗卫生资源的有机整合。

    院前急救应逐步实现市、乡两级急救网络的整合,确保院前现场救治、防疫防病工作及时有效。

    6.6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负责应急处置治安保障任务,应制定不同类别、级别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状态下维护治安秩序的应急行动方案,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必要时各村应积极发动和组织民兵和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公安部门实施治安保卫工作。

    6.7物资保障

    镇政府统一协调应急物资保障工作,协调应急物资的储存、调拨和紧急供应。

各有关部门应根据需要储存充足的相关应急物资,及时补充和更新常用储存物资。

    6.8经费保障

    镇人民政府要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资金保障,逐步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应急经费投入机制。

    财政部门将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工作的日常经费和物资、装备、基础设施建设、人员安置、基本生活困难救助等专项经费列入年度预算;每年预留一部分资金,保障应急处置支出需要。

 

    6.9社会动员保障

    建立和完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社会动员机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提供物资、资金和人力支援,逐步形成以管理部门、专业队伍为主体,志愿者队伍和社会公益组织为补充,村民委员会为基础的应急动员机制。

    7.宣传、培训和演习 

    7.1公众宣传教育

    提高全社会的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将有关应急方面的法律、法规和防灾、减灾、避险、自救、互救等知识作为公众宣传教育的内容。

    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应当组织开展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教育。

应对辖区居民开展形式多样的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服务,做好应急知识、紧急避险避难措施、自救自助技术的普及工作。

    教育部门要组织制定中、小学校应急教育规划和计划,开设有关突发公共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和技能的课程。

 

    7.2培训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要纳入全镇党政干部、村两委干部培训内容。

    8.附则 

    8.1奖惩 

   镇人民政府对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不履行应急处置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行政处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2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镇人民政府制定。

今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情况,并结合我镇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以及应急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适时进行修订。

    本预案执行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镇人民政府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8.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09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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