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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宣传手册

劳动保障监察宣传手册

一、劳动监察政策解答

1、什么是劳动保障监察?

劳动保障监察是劳动保障行政机关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和纠正违法行为,并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的行政执法活动。

劳动保障监察的内容主要是国家法定的劳动标准和事项以及社会保险规定的执行情况。

如用人单位遵守录用和招聘职工规定的情况、遵守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情况、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遵守工资支付规定的情况、遵守社会保险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是否合法等。

2、如何举报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于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都有权检举和控告。

举报可以采取口述举报、电话举报、信函举报等形式。

凡符合规定的举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7日内立案受理。

不符合规定受理范围的举报,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机关反映。

举报人有权要求告知举报的受理和查处结果。

3、企业不按时支付工资怎么办?

用人单位没有正当理由超过规定的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属于无故拖欠工资行为,是侵权行为,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举报,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应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并给予一定的补偿。

但如果是因为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或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而未按时支付工资,就不属于无故拖欠。

4、订立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能否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或扣留居民身份证?

国家法律明令禁止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向求职者收取招聘费用,向被录用人员收取保证金或抵押金,扣押被录用人员的身份证等证件。

因此提醒劳动者,一旦用人单位有这种非法行为,应及时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

5、什么情况下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在任何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也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无须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用人单位应及时办理有关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

但由于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的有关约定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劳动者应承担赔偿责任。

下列情况下,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3)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6、劳动合同应包括哪些内容?

劳动合同中必须要明确约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条款。

同时,双方当事人还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之内,协商约定其他内容作为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如试用期限、商业秘密的保护和补充保险、福利待遇等。

7、劳动合同期限多长?

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三种。

(1)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即在订立合同就明确约定了期限的劳动合同。

其期限可长可短,长则几年、十几年;短则一年或者几个月。

(2)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即没有约定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只要不出现约定的终止条件或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一般不能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可以一直持续到劳动者退休为止。

(3)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的以完成某项工作或者某项工程为有效期限的劳动合同,该项工作或者工程一经完成,劳动合同即终止。

8、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劳动法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签劳动合同的,只要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应当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另外在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过程中,工作年限较长,且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内的劳动者,复员、转业军人初次就业的,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如果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应当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9、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而且无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10、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内不辞而别应承担什么责任?

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的损失。

包括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以及其他赔偿费用。

二、劳动者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

  1.劳动者维权途径主要有哪些

  

(1)在职业中介机构被骗或者被用人单位侵权的,可以到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

  

(2)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可以到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如果遇到一些复杂的官司,对法律问题搞不懂的时候,可以到当地工会、妇联、共青团组织、当地新闻媒体、法律援助中心等部门寻求帮助。

  2.用人单位拖欠工资怎么办

  在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情况下,农民工要先和用人单位协商,如果协商无法解决,则可以通过以下法律途径来解决:

  

(1)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举报;

  

(2)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需要注意的是,要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3)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这又分三种情况:

一是针对劳动纠纷案件,经劳动仲裁后任何一方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二是经仲裁后都服从,劳动仲裁裁决生效后,用人单位不执行的,农民工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三是属于劳务欠款类的可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特别提示:

在碰到拖欠工资等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时,千万不能采取任何过激行为和暴力等手段,一定要依靠法律途径来解决问题。

否则,一时冲动不但于事无补,还有可能因触犯刑律被追究责任。

  3.哪些情况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

  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

可以投诉的事项包括:

  

(1)用人单位违反录用和招聘职工规定的。

如招用童工、收取风险抵押金、扣押身份证件等;

  

(2)用人单位违反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

如拒不签订劳动合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后不按国家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国有企业终止劳动合同后不按规定支付生活补助费等;

  (3)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

如安排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禁忌劳动、未对未成年工进行健康检查等;

  (4)用人单位违反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

如超时加班加点、强迫加班加点、不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等;

  (5)用人单位违反工资支付规定的。

如克扣或无故拖欠工资、拒不支付加班加点工资、拒不遵守最低工资保障制度规定等;

  (6)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如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农民工不参加工伤保险,工伤责任由农民工自负等;

  (7)用人单位违反社会保险规定的。

如不依法为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不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等;

  (8)未经工商部门登记的非法用工主体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

  (9)职业中介机构违反职业中介有关规定的。

如提供虚假信息、违法乱收费等;

  (10)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违反劳动能力鉴定规定的。

如提供虚假鉴定意见、提供虚假诊断证明、收受当事人财物;

  (11)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等侵犯其其他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

  4.怎样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举报投诉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可以采取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

举报人要求保密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为其保密。

铅山县劳动保障监察投诉电话: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规章,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

但投诉必须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1)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发生在2年以内;

(2)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包括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等),投诉人和被投诉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所造成的;(3)属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内的;(4)被投诉单位在吉水县行政区域管辖范围内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

  投诉人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的,应当递交投诉文书,同事提供身份证、与被投诉单位有关的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如劳动合同书、工资发放表、工号牌等)、被投诉单位违法依据(如押金条等)。

书写投诉文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投诉,由劳动监察机构进行笔录,并由投诉人签字。

对因同一事由引起的5人以上集体投诉的,应当推选代表1至5名,并填写《委托书》。

  5.哪些事项与情形的投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不受理

  

(1)私人之间的雇佣关系即劳务关系或者建筑工程、劳务承包分包关系;

  

(2)投诉请求事项应当或者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仲裁,或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不提供被投诉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以及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等基本情况的;

  (4)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投诉的;

  (5)不属于《劳动法》调整范围或投诉请求事项不属于本级监察机构管辖范围的。

  6.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履行哪些程序

  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温馨提醒您

  1.劳动者在平时的工作中应注意保留有关证据

  劳动者通过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争议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或者申请工伤认定、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等,都需要提供证明自己主张或案件事实的证据。

如果劳动者不能提供有关证据,可能会影响自身权益。

因此,劳动者在平时的工作中,应该注意保留有关证据。

主要的证据包括:

  

(1)来源于用人单位的证据,如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工资单、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收取押金等的收条、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出勤记录等;

  

(2)来源于其他主体的证据,如职业中介机构的收费单据;

  (3)来源于有关社会机构的证据,如发生工伤或职业病后的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寄出举报材料等的邮局回执;

  (4)来源于劳动保障部门的证据,如劳动保障部门告知投诉受理结果或查处结果的通知书等。

  另外,《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规定,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13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2.劳动者依法维权不能超过法律规定的时限

  劳动者通过劳动争议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或者申请工伤认定、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等,一定要注意在法定的时限内提出申请。

如果超过了法定时限,有关申请可能不会被受理,致使自身权益难以得到保护。

主要的时限包括:

  

(1)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应当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即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4)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

  (6)申请工伤认定的,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3.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也依法享有劳动保障权利

  事实劳动关系,指的是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后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以前签订过劳动合同,但是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同意劳动者继续在本单位工作却没有与其及时续订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劳动法》。

事实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之间也存在劳动关系,因此,双方均享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一切权利,并应履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一切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十六条规定:

“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这表明对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以前签订过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后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均继续享有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权利,并应履行原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在劳动保障权益受到用人单位侵害时,同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一样,可以通过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争议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等途径,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4.劳动者应当坚决要求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法》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尽管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也依法享有劳动保障权利,但是,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的权益仍然有可能难以得到全面保护。

一是由于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必须通过其他途径证明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如果劳动者不能证明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则其各种劳动保障权益将难以得到保护。

二是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则劳动者难以证明双方有关工资等事项的一些口头约定,致使这些双方口头约定的劳动保障权益难以得到保护。

所以,劳动者应当坚决要求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5.用人单位不能以招用“临时工”为借口,侵害劳动者的权益

  《劳动法》施行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各类职工在用人单位享有的权利是平等的。

因此,过去意义上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名称已经不复存在。

用人单位如在临时性岗位上用工,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建立各种社会保险,使其享有有关的福利待遇,但在劳动合同期限上可以有所区别。

用人单位不能以招用的是临时工为借口,侵害劳动者的劳动保障权益。

  6.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应该注意哪些事项

  

(1)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2)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

  (3)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当督促专业分包、劳务分包企业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并对专业分包、劳务分包企业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承担连带责任;

  (4)企业因被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追回的被拖欠工程款,应优先用于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7.国家对禁止使用童工有哪些规定

  

(1)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2)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

  (3)禁止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开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

  (4)文艺、体育单位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可以招用不满16周岁的专业文艺工作者、运动员;

  (5)学校、其他教育机构以及职业培训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进行不影响其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的教育实践劳动、职业技能培训劳动,不属于使用童工。

  8.《刑法》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有何规定

  《刑法修正案(八)》第41条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铅山县劳动监察局宣

2015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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