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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考核实施细则

安全管理考核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充分调动全体参建单位干部职工的积极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工程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规定》、《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工程建设安全检查与评价管理规定》,结合本工程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坚持“奖惩分明、以责论处”及“重奖重罚”的原则,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鼓励相结合,思想教育与行政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对安全施工成绩优异的单位和有突出贡献的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对事故单位、各级有关事故责任者根据事故的划分,分别建议该单位领导给予行政处分,给予事故单位经济处分;对工程施工中的“违章”行为按规定给予经济处分。

  第三条本办法依据国家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及大唐黑龙江发电有限公司相关管理制度制定,适用于大唐东宁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工程建设各参建单位及其员工。

   

  第二章 安全奖励

  第四条安全文明施工先进单位奖励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考核期内未发生重伤及以上人身安全事故,未发生重大机械设备事故;未发生火灾、垮(坍)塌事故,未发生重大责任交通事故,未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二)现场安全文明施工达到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考评合格以上标准;

  (三)本单位安全组织机构健全,安全管理人员满足要求,月度安全考核分数在95分以上;

  (四)认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工作,及时整改事故隐患;

  (五)能够保障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安全文明施工投入考核在95分以上;

  (六)认真开展安全培训教育,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建立“三级”安全教育培训档案;

  (七)应急救援预案完善,定期组织演练;

  (八)安全管理资料上报及时;

  (九)积极配合业主工作,按时完成业主下达的任务。

  第五条安全文明施工先进个人奖励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积极推进和开展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二)及时发现或消除重大事故隐患,避免重大事故发生;

  (三)热爱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积极探索安全生产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在安全生产管理方面成绩突出;

  (四)敢于纠正和处罚违章、违规行为;本人模范地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无违章、违纪行为;

  (五)发生事故时,积极抢救并采取措施防止了事故扩大,使职工生命和国家财产免受或减少损失。

  第六条安全文明施工奖励资金来源

  

(一)文明施工保证金:

以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文件为准;

  

(二)各参建单位违反东宁水电公司安全管理规定的违章罚款。

  第七条每月25日前,监理单位组织进行月度安全文明施工联合大检查活动。

联合检查小组成员应包括:

东宁水电公司安全监察部专职安全员、总监理工程师、安全副总监、监理安全员、各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安全副经理及项目总工。

  第八条联合检查小组成员必须严格按照“附录1月度安全生产考核细则”和“附录2月度环保水保及文明施工考核细则”对各标段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对被检查单位的安全文明施工进行评分,填写“附录3安全生产月度考核评分表”和“附录4环保水保及文明施工月度考核评分表”。

安全生产、环保水保及文明施工月度考核成绩各按占综合得分50%比例,检查小组各成员所评综合得分的平均值为该工地当月考评得分。

  第九条每月30号前,安全副总监或总监组织召开安全文明施工月考核评比会,东宁水电公司相关领导及专职安全员参加。

监理单位向东宁水电公司汇报各标段施工现场当月安全文明施工检查情况,指出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整改意见。

东宁水电公司于次月10日前下文通报考评情况,并对考核排名第一的单位进行通报表扬。

   

   

   

  

  

  

  

  

  每月25日前完成当月考核初评分、填写考核评分表、考核排名及考核说明

  

  

  

  

  

  

  

  

  

  

  考核

  

  

  

  

  

  

  

  

  

  

  每月30日前组织安全文明施工月考评会,汇报考核成绩及存在问题;次月10日前东宁水电公司下文通报考评情况,并对考核排名第一的单位进行通报表扬

  

  

  

  

  

  

  

  

  

  

  全工区公布

  

  

  

  

  

  

  

  

  

  

  监理单位组织、东宁水电公司及各施工单位参加

  

  

  

  

  

  

  

  

  

  

  监理单位组织,东宁水电公司参加

  

  

  

  

  

    

  

  安全文明施工月度评比奖励流程图

  第十条每月,东宁水电公司对监理单位的安全文明施工监管情况进行检查,填写“附录5监理安全工作考核评分表”,其中奖励支付如下:

  月考核得分≥90的,全额支付当月考核奖励款;

  85≤月考核得分<90的,按80%支付当月考核奖励款;

  75≤月考核得分<85的,按60%支付当月考核奖励款;

  65≤月考核得分<75分的,取消当月考核奖励款;

  月考核得分<65分的,给予考核处罚。

  第十一条先进个人奖励标准:

安全文明施工先进个人评选结合日常工作进行,各施工单位每月可推荐三人申报月度先进个人奖,填写安全文明施工月度先进个人申报表(附录6),报监理单位审批后,上报东宁水电公司安全监察部审批;监理单位每月可推荐两人申报月度先进个人奖,直接上报东宁水电公司安全监察部审批;东宁水电公司结合上述申报人员本月工作情况对其进行考评,从上述申报人员中选出符合奖励条件的人员进行奖励,若无符合奖励条件的人选则不进行奖励,有突出贡献的给予重奖。

  第十二条先进单位奖励标准

  

(一)符合第四条的奖励条件,季度内考核排名第一的施工单位,给予通报表扬,并一次性奖励10000.00元。

  

(二)监理单位月度奖励基数为2000.00元,按月考核得分情况支付。

  (三)若受到大唐集团公司、省公司、上级单位或部门表扬的,将给予该单位表扬奖励。

  第十三条先进个人奖励标准:

符合第五条奖励条件的先进个人,奖励金额为200~5000元/次,有突出贡献的给予重奖。

有第五条第二款行为的,可及时按先进个人申报程序上报。

   

  第三章 安全处罚

   

  第十四条处罚方式

  

(一)根据安全文明生产、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的违规情况,东宁水电公司、监理单位有权采取批评、违规赔偿、停工整顿、工地通报、通报母体单位、提出撤换主要管理人员等方式对违规、违章行为进行处理。

  

(二)对于监理工程师未认真履行监管职责的,东宁水电公司将根据情况对监理单位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处罚细则

  

(一)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出现安全文明生产、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的违规行为的,东宁水电公司安全监察部、监理单位将视情节轻重,相关责任单位将按《附录7东升水电站工程安全文明生产及环保、水保违规赔偿明细表》规定进行违规赔偿。

  

(二)对发生重大人身死亡事故、重大机械设备事故、重大火灾事故、负有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给予罚款30-50万元。

责任单位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建议由其主管部门进行处罚,同时对发生重大事故的责任追究按有关程序办理。

  (三)对发生人身死亡事故、机械设备事故、火灾事故、交通事故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给予罚款10-30万元。

责任单位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建议由主管部门进行经济处罚。

  (四)对发生人身重伤事故和重大未遂事故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给予罚款3-10万元。

责任单位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建议主管部门进行经济处罚。

  (五)对发生人身轻伤事故的单位,将予以罚款5000-10000元。

责任单位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建议主管部门进行经济处罚。

  (六)对发生一般机械设备事故、火灾事故的单位,予以罚款1000-10000元。

  (七)对上级领导进行安全检查中查出的安全事项和文明生产问题,依据问题大小和整改情况,予以1000-5000元/项罚款。

  (八)受罚单位在接到罚款单三日内将罚款交东宁水电公司安全监察部,逾期不交,将加罚50%滞纳金,逾期七日不交,将从工程结算款中按罚款单5倍扣除。

  (九)监理单位在安全管理中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行为监督不到位时,由东宁水电公司安全监察部通知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进行处罚,同时由东宁水电公司安全监察部对监理单位进行与施工单位违章处罚等额的处罚。

罚款由监理单位接到罚款单三日内交东宁水电公司安全监察部,逾期不交,将加罚50%滞纳金,逾期七日不交,将从工程结算款中按罚款单5倍扣除。

  (十)经安委会讨论决定的其它罚款处罚事项,另行决定。

  (十一)由上级及其他政府机关决定的罚款事项,由安委会决定责任单位应承担罚款的多少。

  (十二)事故单位有意隐瞒的,经上级发现处理的,对事故单位进行加倍处罚,处罚金额由安委会决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本规定对事故的定义和事故责任的划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大唐集团公司的事故调查规程执行,并依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结论进行处分。

  第十七条随着工程建设项目的深入和转序,东宁水电公司将根据情况另行制定其它处罚规定。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大唐东宁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安全管理考核实施细则(试行)》(大唐东水制[2011]41号)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本规定处罚标准与《大唐东宁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施工现场习惯性违章处罚规定》(大唐东水制[2011]40号)不一致的,按本标准执行。

  第二十条本规定由东宁水电公司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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