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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合同中的授信是什么意思

销售合同中的授信是什么意思

  篇一:

授信的含义

  授信

  年)的授信,中长期授信指一年以上的授信。

  概念

  

(一)授信工作指商业银行从事客户调查、业务受理、分析评价、授信决策与实施、授信后管理与问题授信管理等各项授信业务活动。

  

(二)授信工作人员指商业银行参与授信工作的相关人员。

  (三)授信工作尽职指商业银行授信工作人员按照本指引规定履行了最基本的尽职要求。

  (四)授信工作尽职调查指商业银行总行及分支机构授信工作尽职调查人员对授信工作人员的尽职情况进行独立地验证、评价和报告。

决策要求

  商业银行授信决策应在书面授权范围内进行,不得超越权限进行授信。

商业银行授信决策应依据规定的程序进行,不得违反程序或减少程序进行授信。

商业银行在授信决策过程中,应严格要求授信工作人员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独立发表决策意见,不受任何外部因素的干扰。

商业银行不得对以下用途的业务进行授信:

1.国家明令禁止的产品或项目;2.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以授信作为注册资本金、注册验资和增资扩股;3.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从事股票、期货、金融衍生产品等投资;4.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项目。

客户未按国家规定取得以下有效批准文件之一的,或虽然取得,但属于化整为零、越权或变相越权和超授权

  批准的,商业银行不得提供授信:

1.项目批准文件;2.环保批准文件;3.土地批准文件;4.其他按国家规定需具备的批准文件。

商业银行授信决策做出后,授信条件发生变更的,商业银行应依有关法律、法规或相应的合同条款重新决策或变更授信。

商业银行实施有条件授信时应遵循“先落实条件,后实施授信”的原则,授信条件未落实或条件发生变更未重新决策的,不得实施授信。

商业银行对拟实施的授信应制作相应的法律文件并审核法律文件的合法合规性,法律文件的主要条款提示参见《附录》中的“格式合同文本主要条款提示”。

商业银行授信实施时,应关注借款合同的合法性。

被授权签署借款合同的授信工作人员在签字前应对借款合同进行逐项审查,并对客户确切的法律名称、被授权代表客户签名者的授权证明文件、签名者身份以及所签署的授信法律文件合法性等进行确认。

  授信原则

  商业银行对其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所辖服务区及其客户授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应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经济和金融管理能力、信贷资金占用和使用情况、金融风险状况等因素,实行区别授信。

  

(二)应根据不同客户的经营管理水平、资产负债比例情况,贷款偿还能力等因素,确定不同的授信额度。

  (三)应根据各地区的金融风险和客户的信用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对各地区和客户的授信额度。

  (四)应在确定的授信额度内,根据当地及客户的实际资金需要、还款能力、信贷政策和银行提供贷款的能力,具体确定每笔贷款的额度和实际贷款总额。

授信额度不是计划贷款额度,也不是分配的贷款规模,而是商业银行为控制地区和客户风险所实施的内部控制贷款额度。

  授信方式

  商业银行授信分为基本授信和特别授信两种方式。

  基本授信是指商业银行根据国家信贷政策和每个地区、客户的基本情况所确定的信用额度。

  特别授信是指商业银行根据国家政策、市场情况变化及客户特殊需要,对特殊融资项目及超过基本授信额度所给予的授信。

  商业银行的授信,应有书面形式的授信书。

授权人与受权人应当在授权书上签字和盖章。

  授信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授信人全称;

  

(二)受信人全称;

  (三)授信的类别及期限;

  (四)对限制超额授信的规定及授信人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内容。

  商业银行的授信书应报中国人民银行同级管辖行备案。

涉及外汇业务的授信书,应报外汇管理局同级管辖局备案,转授权还应同时报商业银行总行备案。

  商业银行业务职能部门和各级分支机构与客户签订业务合同时,须向其出示授信书,双方应按授信书规定的授信范围签订合同。

  授信范围

  基本授信的范围应包括:

  

(一)全行对各个地区的最高授信额度;

  

(二)全行对单个客户的最高授信额度;

  (三)单个分支机构对所辖服务区的最高授信额度;

  (四)单个营业部门和分支机构对单个客户的最高授信额度;

  (五)对单个客户分别以不同方式(贷款、贴现、担保、承兑等)授信的额度。

  特别授信范围包括:

  

(一)因地区、客户情况的变化需要增加的授信;

  

(二)因国家货币信贷政策和市场的变化,超过基本授信所追加的授信;

  (三)特殊项目融资的临时授信。

  授信的期限、调整与终止

  商业银行总行应根据总则中确定的授信原则,建立对业务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和各地区及客户进行综合考核的指标体系,根据其有关指标考核情况,及时调整授权。

  商业银行授信的有效期为1年。

  在授信实施过程中,如发生下列情况,商业银行应调整直至取消授信额度:

  

(一)受信地区发生或潜伏重大金融风险;

  

(二)受信企业发生重大经营困难和风险;

  (三)市场发生重大变化;

  (四)货币政策发生重大调整;

  (五)企业机制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分立、合并、终止等);

  (六)企业还款信用下降,贷款风险增加;

  (七)其他应改变授信额度的情况。

  授信的监督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应监督各商业银行制定和实施授信制度的情况,中国人民银行稽核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商业银行执行授信制度的检查。

  商业银行的法律部门,应负责本行授信方面的法律事务。

  商业银行每年必须至少一次对其内部授权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中国人民银行。

  商业银行稽核监察部门要把检查监督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执行授信制度作为一项重要职责,并有权对调整授权提出意见。

商业银行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对其总行,商业银行对中国人民银行管辖行,每个季度应报送授信实施及风险情况的报告。

临时发生超越授权和重大风险情况,应及时快速上报。

商业银行制定授信制度应与其他内部管理制度相协调,形成权责一致、相互制约、相互补充的内部控制制度。

  [1]与贷款区别

  授信不能等同于贷款。

授信是一种风险控制的总的概念。

贷款是银行或其他信用机构向借款人所作的借款,须在一定期限内归还,并支付利息。

客户对银行的需求不仅包括贷款,还有票据、信用证等。

授信包括了银行的表内、表外业务,开信用证也要授信。

  篇二:

授信合同

  授信合同

  受信人(甲方):

  授信人(乙方):

  为鼓励战略合作伙伴销售信心,建立良好的互信支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过协商一致,当事双方同意由甲方向乙方提供授信额度,并达成以下各项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授信内容

  1、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应收帐款综合授信额度折合人民币(大写)(小写:

元)。

  2、客户综合授信业务的用途为满足客户流动资金需求及拓展双方业务合作。

  3、授信期限:

从2015年7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

  4、结账方案:

  甲方每月向乙方提供万元授信额度,当月超出授信额度部分需正常缴纳货款,并于每月20日前,乙方结清当月所欠货款。

  5、授信期限届满,,甲乙双方须重新协商调整/取消信用额度。

  6、汇款方式:

电汇

  7、乙方账户

  公司账户名:

  开户行:

  账号:

  第二条授信额度的调整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有权相应调整客户综合授信额度金额或帐期、暂停或终止客户综合授信额度的使用:

  1、甲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其不按本合同或单项业务合同的约定履行付款义务。

  2、与甲方经营相关的市场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3、甲方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困难或财务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4、甲方涉及重大诉讼或仲裁。

  5、甲方丧失商业信誉。

  6、甲方涉嫌刑事犯罪,或甲方财产被查封或扣押。

  7、甲方有转移财产、逃避债务及其他损害乙方权益的行为。

  8、甲方未履行本合同或单项业务合同约定的义务。

  9、甲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或发生其他乙方认为应暂

  停或终止可循环使用信用额度的情况。

  10、乙方暂停全部或部分客户综合授信额度使用的,有权要求甲方在规定期限内

  停止违约行为。

甲方未达到乙方要求的,乙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客户综合授信额度,并要求甲方在规定期限内偿还欠款,并按支付货款的%/天计提滞纳金。

  第三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申请使用信用额度。

  2、按本合同或单项业务合同的约定履行按期付款义务。

  3、发生以下事项时,应于事项发生后5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并落实乙方认可的债

  权保全措施:

  

(1)住所地、通信地址、联系电话等发生变动时。

  

(2)财务状况恶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或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件。

  (3)对乙方债权实现有重大不利影响的其他事项。

  4、为他人债务提供保证或以其主要财产向第三人抵押、质押,可能影响本合同

  项下偿债能力的,应事先征得乙方同意,并落实乙方认可的债务清偿措施。

  第四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及时受理并审核甲方的用信申请。

  2、甲方出现足以影响乙方应收帐款回收的重大不利情形,乙方可以暂停或终止

  可循环使用信用额度的使用。

  3、按照本合同约定收回或提前收回乙方所欠款项。

  4、甲方未履行还款义务,乙方人可以就甲方的违约行为对外进行公开披露。

  第五条违约责任

  甲方违反本合同或本合同项下单项业务合同约定的,乙方有权调整授信额度、停止甲方授信额度的使用,或取消甲方尚未使用的授信额度,并有权按照单项业务合同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

  第六条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七条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当事人各贰份。

  第八条提示

  甲乙双方应注意对本合同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签约双方对本合同含义认识一致。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负责人负责人

  或授权代理人或授权代理人

  年月日年月日

  篇三:

授信合同

  授信额度合同

  编号:

编号

  授信人(甲方):

公司名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代理人联系人负责人

  电话:

公司电话地址:

公司地址

  被授信人(乙方):

借款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法人联系人:

法人

  身份证号码:

证件号码居住地:

当前地址

  电话:

电话

  乙方因贷款用途的需要向甲方申请额度授信,在自愿、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过协商一致,当事双方同意由甲方向乙方提供授信额度,并达成以下各项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授信额度

  一、甲方给予乙方的授信额度为人民币(大写)贷款金额大写万元,授信方式为短期贷款。

在额度有效期内,乙方在完善担保条件后□可循环/□不可循环使用该授信额度。

  二、乙方不得利用该授信获得的资金用于法律法规禁止的用途。

  三、该授信额度是指在额度的有效使用期限内甲方给予乙方在同一时点贷款余额的最高限额,并非指期间内历次使用金额的累计额。

  四、甲方给予的上述授信额度并非构成甲方必须按上述授信额度足额发放的义务,乙方使用授信额度,需要逐笔申请,经过甲方逐笔审批和同意后发放。

  第二条授信的有效期限

  授信额度的有效期为月,即贷款期限,授信宽限期为2个月,即授信额度下的所有贷款到期日不能超过年月日。

  该“有效期”是指本合同所约定的授信的实际发生期,即在该有效期内乙方均有权提出用款需求,贷款发放日和到期日以《用款协议》为准,《用款协议》和对应的借据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利率及费用

  一、授信项下的贷款利率为固定利率,即在贷款有效期内保持不变,单笔贷款的利率和还款方式由《用款协议》确定,还本付息日为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二、额度承诺费。

乙方按授信额的%每年向甲方缴纳额度承诺费,在签署授信额度合同时一次性支付。

甲方承诺在授信有效期内优先满足乙方的用款需要,无论乙方使用或足额使用与否,额度承诺费一旦收取不予退还。

  三、账户管理费。

乙方在授信有效期内向甲方申请用款时,每月需按用款金额的%向甲方支付账户管理费,在签署《用款协议》时一次性支付。

  第四条还款

  一、乙方于本合同生效后在甲方的开户银行开立结算账户,并应于每月还款付息日前在该账户内存入足额的资金以偿还当期到期债务。

  二、本授信项下的贷款偿还方式由单笔《用款协议》确定。

  第五条提前还款

  贷款发放后,乙方可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提前偿还部分贷款本金不得少于人民币壹万元的其整数倍。

  第六条乙方未按还款计划还款,且又未就展期事宜与甲方达成协议,即构成贷款逾期。

甲方有权就逾期贷款部分按本合同约定的逾期利率计收逾期罚息。

  第七条担保条款本合同项下债务的担保方式为贷款方式(保证/抵押/质押),担保人需与甲方另外签署《最高额贷款方式合同》。

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系列用款协议中乙方的全部义务和责任,包括乙方应偿付的贷款本息及其他甲方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一切相关费用。

  第八条违约责任

  一、对乙方逃避甲方监督、拖欠授信本息、提供虚假资料、虚构借款用途、违约或违法使用授信的,有权实施信贷制裁,有权通过新闻媒介实行公告催收;

  二、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有权随时提前收回未到期的部分或全部授信额及乙方应付的利息,或者停止发放本合同项下乙方尚未使用的授信额度项下的贷款金额:

  1、乙方涉入或将要涉入重大诉讼或仲裁及其他重大法律纠纷;

  2、乙方逃匿、死亡、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涉及重大民事纠纷;

  3、担保人发生重大变故,致使其担保能力受到严重损害的;其他足以影响乙方偿债能力或乙方有缺乏偿债诚意的行为的;

  4、乙方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或挤占挪用贷款的,对其挤占挪用部分,在按上述利率计息的基础上加收50%的罚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甲方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对其未

  偿还部分,在按上述利率收息的基础上加收50%的罚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罚息部分不重复收取。

  上述“重大”是指每一项纠纷或投资或财产处分等行为涉及的金额达到或超过授信额。

  三、乙方违反本合同任一项义务,甲方均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贷款总额10%的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乙方逾期偿还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的,自逾期之日起按本合同约定利率上浮50%计付罚息,直至本息还清为止;乙方逾期偿还贷款本息超过30日的,除按上述约定支付罚息外,还应按贷款总额的3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乙方为签订本合同向甲方提供的信息与资料有任何一项虚假的,均应按贷款总额的3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在此情况下,甲方有权以通知的方式解除本合同或者要求乙方提前偿还贷款本息。

甲方通知乙方解除合同或者要求乙方提前偿还贷款本息的,通知送达乙方即生效。

  3、因乙方逾期偿还贷款本息,甲方委托律师以非诉讼或者诉讼方式催收贷款所发生的调查费、财产保全费、财产保全担保费、案件受理费、律师代理费及其他合理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4、乙方发生违约行为后,甲方对其任何违约行为予以任何宽容、宽限或延缓执行均不表明甲方对违约行为的默许或认可,也不表明甲方愿意放弃追究乙方的任何违约责任。

  第九条适用法律及纠纷的解决

  1、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均由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为确保乙方按时偿还贷款本息,乙方同意就本合同下的所有贷款向公证处申请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在发生违约情况下,甲方可直接向公证处申请执行证书并向管辖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乙方承诺,如逾期未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上述债务,自愿接受强制执行。

  第十条:

协议生效及其他

  一、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二、甲乙双方经过协商一致就本合同的未尽事宜、变更事项达成的书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并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三、本合同一式份,均有同等效力。

甲方、乙方及各执一份。

  甲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乙方: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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