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视野中寻求检察工作的着力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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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视野中寻求检察工作的着力点
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视野中寻求检察工作的着力点
李泽明,男,汉族,1957年7月出生,浙江省绍兴市人。
1974年参加工作,历任设区市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处处长、局长助理、政府法制局局长、检察院副检察长,1998年4月任浙江省丽水市检察院检察长,现任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近年来在国家级刊物上发表论文十余篇,多篇论文获奖。
主编出版《检察基础理论与实践》一书,主持浙江省社科联、法学会、检察院理论研究课题多项。
记者:
李检察长,感谢您接受我们的采访,首先请您介绍一下近几年温州检察工作的基本情况,在哪些方面取得了明显的成绩。
李泽明:
近年来,温州市检察机关在市委和省检察院的领导下,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支持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围绕和谐社会构建,突出“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和“加大工作力度,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的总体要求,不断加强法律监督能力建设和检察基础建设,检察工作持续、健康发展,为扎实推进“三个温州”建设,努力实现温州第三次跨越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我这里有个浙江省院公布的对过去四年全省各设区市检察业务工作的统计数据,从中可管窥一斑。
在2003至2006年的四年间,温州的贪污贿赂案件、渎职侵权案件立案总数,刑事立案监督总数,民事行政检察抗诉总数等均位列全省首位。
另外,以2006年的工作为例。
省院去年对业务、综合处室进行线上考核的一共有10个处室,在考核中温州拿了三个第一、三个第二、两个第三。
也就是说,除去反贪和反渎,所有有考核的处室都进入了前三名。
即便是反渎工作,也因为查处了温州海关缉私分局原副局长的案件,市院反渎局也将被省院记集体二等功。
说到记功,今年全省被记集体二等功以上的单位一共有22个,市院反渎局的集体二等功不算,今年温州一共还被省院记了七个二等功,占了全省的近三分之一。
记者: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作出的《中央中共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不断促进社会和谐。
请您谈谈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实施,对检察工作带来哪些重大影响?
李泽明:
当下,我国刑事政策领域最新形态是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2004年12月22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罗干同志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指出要“正确运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2005年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检察改革的三年实施意见》中明确指出:
“在检察工作中要进一步完善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工作机制和工作制度。
”2006年10月,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指出,要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不断促进社会和谐。
这表明在新的历史时期,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已经成为党和国家既定的基本方针政策。
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不是一朝一夕之功,也非毕其功于一役,而是一个系统长期的工程。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将贯穿于包括刑事立法、司法等在内的所有环节,并适用于所有刑事侦查、检察及审判和执行活动。
因此,它既可以体现于实体法的运用中,也可以体现在程序法的贯彻中,还可以二者兼具。
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研究必将带来我们刑事法领域的一次革命,许多原有的检察司法理念将面临转变或被替代,并引入一些新理念;检察司法实践中的许多固有的做法都将面临重新梳理和遴选。
记者:
实现刑事司法理念的根本转变,是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势所必然,请您结合温州检察工作的实际,谈谈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视野中检察人员要强化哪些司法理念?
李泽明:
我国学者陈兴良曾撰文指出,“从政治理念上来说,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之提倡是从专政的政治理念到治理的政治理念转变的结果。
”由此可见,在当今历史条件下,实现刑事司法理念的根本转变,是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基本要求,结合温州实际,要强化以下司法理念:
一是司法人性化的理念。
人性化司法的理念就是要重视人性,尊重人权,任何与人权相悖的司法理念都应受到坚决抵制和摒弃。
这种理念在检察实践中的贯彻,就是要求检察执法应以人为本,摒弃先入为主、有罪推定等执法理念,杜绝滥用职权、刑讯逼供等执法陋习。
在诉讼中,不仅应充分尊重当事人与公民的人格尊严与权利,还应保障公民和当事人的权利最终得到有效救济;二是司法高效的理念。
它包括司法效率和司法效益两个方面的内容。
若效率是注重于诉讼进行速度上的“快”,则效益是追求实际效果上的“好”。
在检察执法活动中,一方面,要积极探索提高司法效率的改革措施,缩短办案周期,减少诉讼环节,节约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
另一方面,我们更要注重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经济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三是司法民主的理念。
司法民主在理念层面是指司法必须对民主有限吸纳,注重民主的因素,强调公众对司法的参与性,去除司法神秘化的面纱。
司法民主在检察环节主要体现在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实行检务公开制度、增加诉讼当事人在刑事司法过程中的分量等方面内容。
四是司法中立的理念。
司法中立理念要求检察官应在冲突各方当事人之间保持一种超然或无偏袒的态度,不得对任何一方有偏见,因为检察官的不中立尤其是偏见和预断会妨碍公正地对待当事人各方特别是犯罪嫌疑人,从而影响公正地审查案件。
记者:
据我所知,您一直比较重视在检察实践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近年来,温州市检察机关也积极开拓思维,准确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精神实质,您能否谈谈这方面的基本情况?
李泽明:
近年来,温州市检察机关以促进社会和谐为目标,不断增强大局意识,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做了大胆探索和积极实践。
在对严重刑事犯罪从严打击的同时,重视把握好“宽”的一面,具体表现在:
一是慎用逮捕。
德国刑法学者耶林格有句名言:
“刑罚如两刃之剑,用之不得其当,则国家与个人两受其害。
”在检察实践中,我们严格依法掌握逮捕条件特别是“有逮捕必要”这一条件,对可以从宽处理的犯罪嫌疑人慎用逮捕措施,可捕可不捕的坚决不捕。
我们不盲目夸大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即便犯罪嫌疑人具有一定人身危险性,也是首先考虑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是否可以防止这种危险性的发生。
只有在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这种危险性的,才应当适用逮捕。
四年来,共对2326名犯罪嫌疑人不适用逮捕,以最大限度地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益。
二是刑事和解。
鉴于刑事和解这种崭新的刑事问题解决方式对于减少社会矛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浙江省公检法于2004年出台的旨在化解民间矛盾,稳定社会治安,要求公检法系统慎用强制措施、刑罚的《关于当前办理轻伤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对轻伤犯罪案件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具备一定条件的,经审查属实,检察机关可以作相对不诉。
我们认真贯彻《意见》精神,《意见》实施三年来,共对184起案件适用刑事和解。
这不仅产生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而且为我国对轻伤害案件非刑事化处理提供了实践基础。
三是起诉便宜。
在检察工作中,我们认识到,我国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权是刑诉法明确规定的。
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就应该实事求是地适用,这也是法治原则关于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诉讼活动的基本要求。
我们决不能因为要降低不起诉率,而变相取消不起诉权。
四年来,共依法对869名犯罪嫌疑人不予起诉,有效地把严格执行法律与执行刑事政策有机结合起来,尽可能减少社会不和谐因素,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四是量刑建议。
量刑建议是检察机关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有效发挥检察机关自由裁量权的重要体现。
但由于法律没有直接赋予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量刑建议在公诉实践中始终只是处于改革和探索的阶段。
因此,我们将浙江省院确定的“检察业务规范化建设示范院”――瑞安市检察院作为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试点单位。
四年来,该院在对5439起各类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时,在庭审中,公诉人均就被告人判处刑罚的种类、量刑幅度的选取和是否判处缓刑等量刑问题向人民法院提出具体建议,促使法院正确量刑。
此外,该院还将量刑情节中的自首、立功、未遂、中止和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纳入统一量刑建议中,作为可适用某种具体刑罚的条件。
记者:
温州市院曾被高检院授予“全国检察机关集中处理涉检信访专项活动”先进集体和全国文明接待室等荣誉称号,这说明温州市院控申工作已经跃上一个新台阶。
控申工作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长期性、基础性工作。
请问您对今年的工作是如何考虑的?
李泽明:
进一步高度重视、切实解决涉检信访问题是检察机关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长期性、基础性工作。
四年来,温州市院的控申工作严格按照市院党组提出的控申工作应“与事有心,与人有情,与理有析,与法有据”的要求,依法妥善处理人民群众的诉求,不断提高做好群众工作的本领,共受理群众控告、举报和申诉9622件。
对重大、疑难信访案件还实行领导包干制和公开听证制,及时化解了社会矛盾,消除了不安定因素。
今年的控申工作要把工作重点放在建立健全处理涉检上访案件的长效机制,切实提升应对涉检上访问题的化解力上,并努力做到“四个防止”:
一要防止转信为访。
检察长应重视对来信的办理,要安排一定的时间拆阅群众来信,了解信访动态,并及时阅批处理,防止由来信变成来访;二要防止变一为众。
对群众的单一来访,应严格按照首办责任制的要求,妥善处理,以防止处理不当,造成集体上访;三要防止因塞成止。
凡是出现越级上访或集体上访,必定是当事人在某个诉讼环节受“梗阻”。
要排除“梗阻”,就必须做到信息顺畅、渠道顺畅、程序顺畅、沟通顺畅,并注意在人大代表中建立绿色通道制度;四要防止明事暗做。
对“两访一户”,要建立“阳光操作、公开息诉”制度,公开、公正、妥善处理上访老户反映的问题,防止因“暗箱操作”造成越级上访或久访不息。
记者:
据我了解,温州市检察机关以全省七分之一的干警,及时办结了全省近五分之一的批捕和起诉案件,批捕起诉案件绝对数和人均办案数均居全省首位,请问温州市检察机关是如何把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和简化审理程序作为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要举措。
李泽明:
“案多人少”的问题是长期制约温州检察工作进一步发展的一大“瓶颈”。
就审查逮捕工作而言,年人均批捕犯罪嫌疑人人数在120人以上的基层院占全市基层院总数的70%以上。
以公诉工作为例,年人均办案数超百起的基层院占了全市基层院总数的近70%,因此,适用“被告人认罪案件”简易程序和简化审理程序势所必然。
这既能实现繁简分流,节省我们有限的刑事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有效缓解检察机关“案多人少”的突出矛盾,同时还能减少刑事司法程序对被告人所产生的不良影响,有利于被告人权利的保障。
自2003年3月“两高一部”发布《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和《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以来,全市检察机关把贯彻落实“两个意见”作为公诉机制改革的重头戏,作为提升公诉部门办案水平和效率的有效举措。
同时也作为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要措施。
四年来,共有13829起案件适用了简易程序,5702起案件适用了简化审理程序。
具体办案中,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轻微刑事案件,我们就积极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适用简易程序,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我们均同意并向法院提出建议;人民法院建议适用简易程序,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我们也予以同意。
对于被告人认罪的刑事案件,符合有关规定条件,我们在积极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化审查程序的同时,还建议对认罪的被告人从轻处理。
记者:
在全国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部门首次“百优双十佳”评选活动中,温州市院反贪局获得“优秀反贪污贿赂局”的荣誉称号,市院反渎局也多次荣立集体二等功,请问温州市院在查办职务犯罪过程中是如何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李泽明:
四年来,温州市检察机关按照党中央关于反腐败工作的总体部署,密切关注职务犯罪的新动向和新变化,及时调整打击方向,始终把斗争锋芒指向严重危害经济建设和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指向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职务犯罪案件,共立案查办各类职务犯罪案件766起,立案数居全省首位,为“和谐温州”建设提供了牢固的政治基础。
同时,我们还从以下三方面入手来体现查办职务犯罪中从“宽”一面:
一是对罪行较轻、真诚悔罪、证据稳定的,特别是其中的过失犯罪,而采取逮捕以外的其他强制措施,不影响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的,我们视情况共依法对44名犯罪嫌疑人不予逮捕或者及时变更强制措施。
二是对犯罪数额不大、情节轻微、有自首或立功情节、认罪态度好、积极退赃的,我们也视情况对58名犯罪嫌疑人依法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三是推行“人性化”的办案方式,力求公正和文明,以礼相待,以理服人,以诚感人。
例如执行搜查任务时,尽量选择在白天进行,尽量不对被搜查的场所或财物造成损害;非特殊情况,一般不在晚上十一点以后至早晨八点以前进行讯问;采取拘传、逮捕、搜查、取证等措施时,尽量不影响正常的办公秩序和生活秩序,一般提前与单位或社区联系;慎用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发案单位的影响,防止因执法方式不当而造成负面影响或者激化矛盾。
记者:
法律监督能力是正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前提和保障。
近年来,您潜心于法律监督能力问题的理论研究,在国家级刊物上发表了《法律监督能力内涵初探》、《提高法律监督能力的思考》、《正视能力建设现状,走在能力建设前列》等系列论文,请问您是怎样理解法律监督能力的内涵?
李泽明:
法律监督能力的内涵非常丰富,外延也相当广泛。
从不同的层面、不同的视角透视,法律监督能力既可分为检察机关的整体监督能力和检察官的个体监督能力;也可分为检察机关“一把手”的监督能力和各个职能部门的监督能力等等。
根据检察工作的现状和实践,以适应民主法治发展的新形势为视角,法律监督能力的内涵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法治发展趋势的科学判断力。
检察机关要正确履行各项检察职能,就应提高检察官科学分析判断我国法治建设发展要求和趋势的能力。
法治的发展趋势,直接影响执法理念,执法理念直接决定执法者的执法行为。
先进的、合乎时代潮流的执法理念皮之不存,检察官的能力建设乃至公正执法毛将焉附。
二是法律监督实践的驾驭力。
如何提高法律监督实践的驾驭力,我认为至少要在政法机关中形成监督和接受监督的共识。
我国宪法将检察机关定位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按照现代政治哲学的基本原则,监督作为一种预防公共权力机构违反法律和侵犯权利的方式,具有自上而下的单一性质,而不具有制约和平衡所具有的平行性和交互性。
但在司法实践中,被监督部门主动接受监督的意识还相当淡漠。
被动、不情愿甚至不屑于接受监督已成为一种约定俗成的法律监督格局,有关部门更多的是愿意接受一个相互制约的法律关系和分工负责的法律规定。
三是突发及复杂事件(案件)的应对力。
当前检察机关侦查和受理的案件大幅度上升,新类型案件层出不穷,检察工作的领域和范围不断拓宽,专业化程度越来越高。
这就要求检察官不断提高应对复杂问题的能力。
四是职务犯罪案件的依法独立查办力。
依法独立办案是规范和完善反贪查案机制的一项重要的探索。
要不断增强检察机关自己发现、自己突破职务犯罪大要案的能力,提高依照法律规定、依靠自身力量办出案件的能力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