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泉煤业安全生产奖惩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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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泉煤业安全生产奖惩条例
石泉煤业安全生产奖惩条例
第一节一般处罚规定
第1条所有职工上岗时必须穿戴好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违者罚款100元;下井职工必须按照标准佩戴安全帽,矿灯和自救器,否则给予责任人罚款200—300元,不会使用自救器和使用自救器不规范的给予责任人100—200元;生产岗位的女职工上岗不准穿高跟鞋和裙子,违者给予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2条入井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严禁穿化纤衣服,违者给予责任人罚款800元,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第3条所有作业人员必须持相应的有效证件上岗。
无证上岗或持假证上岗的,一次给予责任人罚款200元,各类司机特种作业人员以及工长或队干给予罚款300元,并给予安排无证或持假证和旧证人员上岗的单位责任人和负责人各罚款300元,对于没有经过培训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私自调换职工工种的单位责任人和负责人各罚款200—300元。
第4条所有作业人员上岗前严禁喝酒,否则给予责任人罚款200—300元,酒后下井以及地面各类司机或特种作业人员酒后上岗操作的,一次给予责任人罚款500—1000元,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第5条在工作场所酗酒打架闹事的,给予肇事人员各罚款300—500元,情节严重的由矿保卫科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6条拒绝安监人员检查的,一次给予责任人罚款300—500元,检查过程中,有辱骂威胁或殴打以及诬陷安监人员情节的加重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第7条严格执行“不安全不生产,无安全措施不生产,隐患未消除不生产,质量不达标不生产”的四不生产原则,否则除责令停产整改外,还要做出以下处罚:
(1)因现场隐患和工程质量问题未按照规程措施和作业标准作业等原因被停产的,每停产一次给予责任人罚款100—300元。
(2)不接受安监人员和科室检查人员的停产整改指令而强行作业的,给予责任人罚款600—800元,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纪律处分;造成事故的,按照事故追究的规定进行追查处理。
第8条所有作业人员必须熟练掌握三大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和岗位作业标准化标准的有关规定,并按照标准进行作业,检查不合格的或不按规定进行作业的,给予本人和单位有关责任人罚款200-500元,并责任其下岗学习。
第9条岗标检查的记录要齐全真实,弄虚作假者给予责任人罚款100元,各级人员所查岗标合格者,如果被上一级领导检查不合格的,给予原检查人和被检查人各罚款200元。
第10条在岗位上躺卧的,一次给予责任人罚款200-500元;脱岗、睡岗的一次给予责任人罚款600-800元,特种作业人员、各类司机等脱岗、睡岗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第11条所有作业人员不得在移动变电站、高压开关等高压设备上爬、躺、坐,否则给予责任人500-1000元,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第12条作业前,认真执行“现场动态自保互保联保制”和“班前预警制”,并填写本班的施工牌,否则,给予责任人罚款100-300元。
第13条高空作业时,必须佩戴安全带,否则给予有关责任人各罚款100-300元。
第14条下岗强制培训的违章人员,不及时到安监处报到的,要根据《条例》的规定加倍处罚,由于单位未及时通知安排的给予接通知人罚款100元;下岗培训期间,未经安监部门允许,单位擅自安排违章人员上岗的,给予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15条各单位值班人员要按照矿、本单位值班规定坚守岗位,随时掌握作业人员动态和现场情况,否则给予值班人员罚款300-500元;值班呢期间不在岗或睡岗的按照脱、睡岗的规定论处。
第16条跟班队干、工长以及单独(流动)作业人员要按规定向安全调度、生产调度以及本单位值班人员进行汇报,否则少汇报一次给予责任人罚款100元,不汇报的罚款200元。
第17条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交接班时要将现场存在的隐患以及设备运行情况交接清楚,当班能整改的隐患要及时处理,暂时不能处理的,要及时向单位值班人员和有关部门及领导汇报,否则以违反“四不生产”原则进行处罚;没有交接班提前下班的,按照脱岗论处。
第18条严格执行现场《安全管理三十个准》和《安全管理六各禁区》的规定,否则,给予有关责任罚款300-600元,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第19条任何人不得私自改动审批后的规程措施,否则给予责任人罚款300-500元;工程开工前,技术员要及时组织人员学习规定措施,学习结束后进行考试,并建立完善的记录,成绩合格后放可安全上岗作业,否则给予有关责任人各罚款500-800元。
第20条严格执行《非常规性作业分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提前编制审批单项工程作业责任卡,并贯彻到每一位作业人员。
对于私自涂改审批后的单项工程作业责任卡的,给予责任人罚款200-300元;对于现场突发的事故和急需处理的隐患,在审批单项工程作业责任卡有困难的,要及时向安全调度和生产调度汇报,经许可后执行“四位一体开、收工制”,否则给予有关责任人罚款300-500元,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第21条主、副井口20米范围内以及储煤仓等地面各生产作业场所、工房等场所严禁吸烟、生火。
每发现一个吸烟者罚款50元,发现一个烟头给予负责人罚款50元;违反规定随意生活的,一次给予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各罚款300元;在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地点吸烟、生火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罚款500-1000元,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第22条地面在夜间作业是应设置照明设施,否则工工作人员必须佩戴矿灯,在照明不足的地方严禁熄灯作业,违者给予责任人罚款100-200元。
第23条各单位要按规定组织周二安全活动和安全例会,否则给予队长、书记各罚款100-200元,没有记录或记录不齐全的给予队长、书记各罚款50-100元。
第24条科队长要严格按照外出休假、病假、事假、学习开会等的《安全责任委托卡制度》进行签字委托临时负责人,否则除给予责任人罚款200元,在离矿期间出现的事故以及其他问题,仍追究科队长的责任。
第25条各单位的制度和记录等资料要规范整齐,便于查阅,少一项制度、记录或制度、记录不完善给予单位负责人罚款100-200元,弄虚作假的加倍处罚;在检查时因锁在箱、柜内等原因拿不出,一律按无制度、无记录处罚。
第26条地面各要害场所必须有明显的标志牌和警示牌,各种记录齐全详细,否则,给予责任人100-200元。
第27条各种气瓶要按照规定放置,并按照规定上好防护胶圈,压力表完好无损,符合使用要求,否则给予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28条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心材料在试验前,必须经过有关领导和部门的论证、安全性能检验和鉴定,并编制审批“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否则,给予有关责任罚款500-800元,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第29条因工作质量、服务质量不到位、工作过程中扯皮,给安全工作带来隐患的,给予责任罚款500-800元,情节严重的加重处罚,直至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第30条因单位负责人责任落实不到位,工作不认真、管理和教育不到位,工作组织安全不当,给安全生产带来影响的,给予责任人罚款300-800元,情节严重的加重处罚;造成事故的,按照事故追查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31条各职能部门要认真落实本单位的业务保安责任制,严格执行所分管范围内的各项管理规定,因管理不到位而带来的安全隐患或造成事故的,给予单位责任和负责人各罚款300-600元,情节严重的加重处罚,直至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第32条新工人管理必须执行《新工人安全管理办法》,否则有一项不符合给予有管责任罚款200-500元;新工人在实习期内出现违章行为或造成事故的,除按照规定对新工人进行处罚外,还要按照相应规定对师傅进行同等处罚。
第33条各科队管理人员和队组验收员必须按照规定携带量具,并会正确使用,否则,给予责任人罚款50-100元。
第34条各业务科室的管理人员和包片包面人员要按照规定深入现场检查,并负责检查问题的落实复查,检查问题和复查结果按时送交安监处,否则给予责任科室分管质量标准化的科领导罚款100/次,复查没有按期整改的问题,每推迟一天给予队组的有关责任人罚款50元/条,复查结果弄虚作假的,给予包片包面责任人罚款50元/条,上级领导检查的问题如果包片包面人员没有检查出,给予先关科室的包面人员罚款100-300元。
第35条破坏或擅自拆除安全设施,给予有关责任人罚款500-800元,并给予责任单位的负责人罚款300-500元,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纪律处分,造成事故的另行追究事故责任。
第36条所有作业人员必须(包括跟班人员)遵守作业人员站位规定,否则,给予责任人罚款300-800元,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第37条作业时,必须使用完好并符合要求的作业工具,且现场不得存放不合格的工具,否则给予有关责任人各罚款500-1000元,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第38条凡发生一起轻伤事故,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罚。
1、给予事故责任人罚款800-1000元,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2、给予事故单位队长、责任队干和责任工长罚款800-1500元。
3、扣除事故单位安全质量工资20%。
4、给予责任科室负责人罚款500-1000元。
5、扣除责任科室安全质量工资的5%。
第39条凡发生一起重伤以上事故,按照一下规定进行处罚。
1、给予事故责任人行政纪律处分。
2、给予事故单位队长、书记以及责任工长行政纪律处分并给予免职处理。
第40条凡发生一起重大未遂事故或重伤事故,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罚。
1、给予事故责任人行政纪律处分。
2、给予事故单位队长、书记以及责任队干和责任人工长罚款1000-2000元,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3、扣除事故单位安全质量工资的50%.
4、给予责任科室责任人和有关矿领导罚款800—1000元。
5、扣除责任科室安全质量工资的100%。
6、情节严重加倍处罚。
第40条发生事故隐瞒不报,经查实后按照第37、38、39条的有关规定加倍处罚;在事故汇报和追查过程中,现场作业人员和单位负责人隐瞒事故真相,影响事故追查的,给予加重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第41条调度室接到轻伤以上的事故汇报后,要首先通知井下急救站组织紧急救护,随后通知有关部门和领导,对不能及时到位的责任人给予300-500元处罚,对由于延误时机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纪律处分。
第42条各单位必须按规定建立健全消防管理制度,井上下各作业地点按照规定设置消防设施,否则有一处不符合规定给予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各罚款100-500元,损坏、丢失消防器材和设施的除照价赔偿外,每个(处)给予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各罚款50-100元。
第43条严格执行开、收工验收许可管理制度,未经验收擅自开、收工的单位给予有关责任和单位负责人各罚款300-500元,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纪律处分;因生产业务科室原因延误开、收工时间的,给予科室责任人罚款200-300元。
第44条转岗、岗前培训的员工,因考试不合格或出勤不够的,致使培训时间长,延长似乎将不予计资。
第45条三违人员、长旷人员培训期间,傲世不合格或出勤不够延长培训期间,不予计资。
第46条在教育科补办各种证件及相关手续过程中有以下违章操作者,给予有关责任人罚款50-200元。
1、安全资格证转办函丢失补办的。
2、岗位工作操作资格证丢失补办的。
3、新工人入井资格证丢失补办的。
4、新工人上岗资格证丢失补办的。
5、没有通过教育科培训考核合格,直接办理安全资格证的。
6、转岗没有在教育科培训的。
7、没有通过教育科办理相关登记手续的。
8、不符合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二节采煤管理处罚规定
第47条采煤工作面两个安全出口支护必须按作业规程执行,支护完好,净高、净宽符合规定要求,支护构件齐全,无失效修棚。
出现一次安全出口不够,给予责任人罚款200-500,有一架支护不合格给予责任人罚款50元,超前支护少一根单体柱给予责任罚款100元,少1m支护给予责任罚款200元,超过1m以上的按照事故进行追查。
第48条采煤工作面两端头外帮管理不合格,出现片帮,一次给予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49条采煤工作面如需靠近煤墙作业,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并有专人监护。
否则给予责任人员各罚款200-300元。
第50条综采工作面除放煤外,所有支架必须全部升平,不的有漏矸、煤现象,否则每有一架给予责任罚款50元。
支架前梁必须接顶严密,片帮板紧背煤墙,否则,每有一架片帮板未背紧煤墙,给予责任人罚款50元。
第51条综采工作面端头、端尾三角区顶板必须保持完整,凡发现漏顶或顶板破碎不及时采取控顶措施,一次给予责任人员各罚款100-300元,同时给予队长罚款100-500元。
第52条采煤工作面两巷超前支护大板梁(十字铰接顶梁)必须接顶严密,单体柱打设牢固,无失效或弯曲变形且迎山有力,否则发现一架不合格给予责任人罚款100元。
如大板梁折断未及时打柱加固,给予责任人罚款50元。
第53条采煤工作面超前支护范围内不准堆放任何材料、杂物,否则有一处乱堆乱放给予责任人罚款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