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检察机关在侦查阶段的审讯.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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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检察机关在侦查阶段的审讯

浅议检察机关在侦查阶段的审讯

  论文摘要

侦查阶段如何搞好审讯在某种情况下决定案件的成败。

一、审讯的规律性

、审讯人员的主导地位性

审讯人员的主导地位性主要表现在行为语言上:

审讯人员的用语要滴水不漏;审讯言词不能伤及对方的自尊心;一位高明的审讯员其实就是一位高明的“演员”。

选准使用证据的时机,灵活掌握使用证据的方法:

1.受审人对于是否如实供述犹豫不决时。

2.受审人马脚暴露极力掩盖时。

3.受审人的供述顾此失彼不能自圆其说时。

4.受审人心存侥幸避重就轻时。

5.受审人自恃后台死顶硬抗时。

犯罪嫌疑人供罪的三个阶段性

试探摸底对抗相持阶段:

一是害怕心理;二是侥幸心理;三是戒备心理。

动摇反复阶段:

一是犹豫不决心理;二是反悔心理。

供述罪行阶段:

一是投机心理;二是悔罪心理;三是渴望从宽心理。

二、审讯前的准备

除了解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全面吃透案情、制定审讯提纲外,还应该做好下面几个方面的工作:

了解和掌握犯罪嫌疑人的性格特点;

(二)了解和掌握犯罪嫌疑人的社会阅历;

了解和掌握犯罪嫌疑人的感情动因;

了解和掌握犯罪嫌疑人的知识状况;

了解和掌握犯罪嫌疑人的过去一贯表现。

三、审讯的具体运用

对不同年龄审讯对象的审讯

对女性被审讯对象的审讯

对有一定社会地位被审讯对象的审讯

审讯的规律性要求审讯人员要善于总结,如果不注意去总结我们对审讯实践的认识就很难提升到理性的高度。

关键词:

检察机关侦查阶段审讯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1条、第155条第3款的规定,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有权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①。

检察机关的讯问工作分为两种:

一种是侦查阶段的讯问,另一种是审查逮捕、起诉阶段的讯问。

检察机关侦查阶段的讯问一般是接到控告或举报后由人及事展开调查,也有由事及人的。

在侦查阶段如何搞好审讯?

审讯主体与被审讯对象“磨合”的好与坏,在某种情况下决定案件的成与败。

笔者根据近几年的实践,对侦查阶段如何做好审讯工作做一些粗浅的探讨,以供参考。

一、审讯的规律性

审讯作为一种侦查活动已被人们认知,业内人士称为“收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侦查活动”,业外人士称之为“审人”、“受审”等。

审讯除按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外,审讯双方行为及心理也存在有规律,如审讯人员的主导地位性;犯罪嫌疑人供罪的三个阶段性。

我们要积极把握审讯实践中的规律,无疑有助于我们有张有驰地做好审讯,既不能急于求成,又不能坐失良机;也有助于我们在暂时的突破或僵局面前,做到胜不骄,败不馁,始终保持清醒头脑。

但规律性有正负之分,而且是相互的。

作为侦查人员既要善于把握审讯对象对抗侦查的规律,又要注意防范对方掌握我们自身的审讯规律,做到制人而不受制于人。

用来指导和有序推进审讯工作。

审讯人员的主导地位性

(1)审讯人员的主导地位性主要表现在行为语言上。

审讯人员的用语要滴水不漏:

在审讯时说话千万不能信口开河,随便许诺,一是会让被审讯人觉得你不知轻重,二是会把我们的审讯意图、拥有的证据以及预期的处理设想,在无意中透露给对方。

就象打扑克时不能暴露底牌一样,把主动权交给了对方,还谈何审讯,弄不好变成他“审讯”你了;审讯言辞不能伤及对方自尊心:

我们在审讯中当然可以对被审讯人的可恶行为大力抨击,但绝不能拿对方的相貌、人格、自尊进行讥讽,否则非但对审讯双方的沟通会造成障碍,而且先前作的思想工作将前功尽弃,重新陷入缺乏信任,互相敌对不利于供述的状态;我认为一位高明的审讯员其实就是一位高明的“演员”:

审讯员的和蔼可亲,循循善诱,感人至深,声泪俱下,声色俱厉,暴跳如雷,端庄严肃,善解人意,富有同情心等等,照我看来,均应看作一种表演,无非不同审讯员的表演有高下之分而已。

总而言之我们“演员”的行为就像在写散文,“形散”最终还是为了“神不散”。

而审讯过程中围绕的“神”,就是要明白、彻底地把被审讯人员身上的案子搞清楚,并非要与被审讯人员“攀朋友”或者“吵相骂”。

所以审讯员的一切行为都必须服从案子,为案子服务。

虚虚实实,作好一个高明的“演员”。

使被审讯人员像一位戏迷一样,随着我们的表演时而激动、时而哭泣,时而平和。

(2)选准使用证据的时机,灵活掌握使用证据的方法非常重要。

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使用证据。

1、受审人对于是否如实供述犹豫不决时。

归案后的受审人思想波动较大,对于是否供述其犯罪事实,往往处于思前想后、犹豫不决的状态中。

这时,审讯人员如果能够抓住受审人动摇不定的心理状态,及时使用证据,就能使受审人感到审讯人员已经掌握了他的罪证,只有交代才是唯一的出路,从而堵住其退路,促使其向坦白的方面转化;2、受审人马脚暴露极力掩盖时。

当受审人与犯罪有关的问题被揭露,或犯罪的马脚暴露时,便极力编造谎言,进行掩盖。

这时,审讯人员如果能够及时出示有关的证据,便可以打掉其幻想,促使其放弃侥幸心理,交代罪行。

3、受审人的供述顾此失彼不能自圆其说时。

受审人供述自相矛盾,是受审人在畏罪心理支配下,不愿交代犯罪事实,而又想编造假供,应付审讯人员,由于心绪紊乱,前后矛盾,顾此失彼,不能自圆其说。

此时,若能及时使用证据,必能促使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4、受审人心存侥幸避重就轻时。

虽然案情已有突破,受审人能够供述部分犯罪事实,但仍心存侥幸,避重就轻,企图以交代小的罪行换取“好的认罪态度”,从而隐瞒重大犯罪事实。

此时使用证据,便能撕掉受审人的伪装,使其认识到:

审讯人员不但了解已供述的犯罪事实,而且对未供述的犯罪事实也了如指掌,只有全部供述。

5、受审人自恃后台死顶硬抗时。

有的受审人自恃后台硬、关系广,政法机关不能将其怎样,依赖极强的侥幸心理,死顶硬抗,气焰嚣张,矢口否认有任何犯罪事实,还有的受审人,不但否认其犯罪事实,还向讯审人员大摆其“功劳”。

遇到这种情况,审讯人员应进行充分的准备,经过周密的分析,确保证据一经使用,必能取胜,从而使受审人的嚣张气焰跌落千丈,再也无法反抗。

、犯罪嫌疑人供罪的三个阶段

试探摸底对抗相持阶段。

这个阶段犯罪嫌疑人畏罪侥幸心理占了上风,往往采取以静观动、以虚代实的对策,经过初步接触,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状态由极端混乱到相对稳定、思想处于高度戒备状态,言行谨慎,回答多经过思考,时刻反省其供述是否矛盾,这种对讯问人员的高度戒备,是犯罪嫌疑人防御行为的自然反应②。

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被检察机关传讯后,无法与外界联系而感到震惊、恐慌,这时他们最关心的问题是自己为什么被传讯,犯罪问题的纰露在哪里,由于其侥幸心理,畏罪心理的作用,其往往错误地认为不交代也许可以蒙混过关,交待了则会受到法律的处罚。

他们为了逃避法律的追究。

在经历了一阵恐慌之后,逐渐平静下来,自觉地组织起抗拒行为,积极设防,想方设法地对抗审讯。

这一阶段,他们主要心理表现有;一是害怕心理。

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被传讯后首先是害怕心理,恐怕罪行败露受到处罚。

特别是担任一定领导职务的犯罪嫌疑人,被传讯后对自己的前途命运考虑得较多,害怕一旦罪行败露,其苦心经营的荣誉地位金钱等都会付诸东流。

为了保住这一切,其心理逐步变化到其他心理状态。

二是侥幸心理。

就是幻想能够逃避罪责的心理状态。

一些贪污贿赂罪犯在对其罪行暴露程度进行周密的回忆和思考之后产生了侥幸心理。

如受贿人凭回忆推测,自信自己犯罪手段诡秘,“一对一”不会留下证据,认为既使行贿方供认,自己不承认,没有证据也定不了他的罪,有的被告人幻想凭借其关系网,获得外力的干扰和庇护,因此拒不认罪。

三是戒备心理。

就是犯罪分子为防范罪行被揭露而产生的一种自卫反应。

是有这种心理的罪犯对审讯保持高度的戒备和警觉,一方面,对审讯人员提出的问题一一搪塞或极力回避,另一方面又疑神疑鬼,草木皆兵,把审讯人员的一举一动跟自己的罪行是否败露联系起来。

除了上述三种主要心理外,罪犯还存在着对立、抵触、悲观等消极情绪和抗拒意志,这也是阻碍贪污贿赂罪犯供述罪行的心理障碍,它们相互作用,相互影响,共同形成了对抗审讯的防御体系。

一旦其心理防御体系形成之后,有其相对稳定性和持久性,不同的罪犯由于性格、阅历、文化程度不同,经历这一阶段的时间长短也不相同。

因此,把握贪污贿赂罪犯可能具有的心理状态及其产生的原因,是审讯人员采取审讯对策的前提。

如果审讯人员能针对其主导心理因素,因人施审,同时保持必胜的信心,从意志上压倒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便可以有效地击跨其心理防御体系,促其产生交待罪行的供述,从而向动摇、反复的阶段转化。

 

动摇反复阶段。

这个阶段犯罪嫌疑人的心理表现为:

想玩抗又抵挡不住证据的揭露,想回避又受不了讯问人员的穷追猛问,不交代又怕按证据定罪,还想狡辩又感到理屈词穷等等。

这一阶段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的防御心理开始崩溃。

由于在审讯人员坚决的态度,强大的政策攻心和适时使用证据的追讯下,攻破了被告人心理防御体系,使他们意识到罪行已经不同程度暴露了,继续抵抗下去,对自己不利,遂产生了交待罪行的动机。

但由于其侥幸、畏罪心理仍没有完全被打消,还不时地起着作用,被告人极力在供与不供的利弊之间权衡再三。

这一阶段的主要心理特征是:

一是犹豫不决心理。

就是犯罪嫌疑人在交代与继续抗拒之间踌躇徘徊的一种心理现象,他们既想交待罪行以摆脱追讯,又怕交待罪行后受到惩罚。

二是反悔心理。

在趋利避害心理支配下,犯罪嫌疑人在供与不供的利弊之间一再权衡,时而作一些供述,时而又反悔,其外在主要表现为时翻时供。

从实践中看,不但犯罪嫌疑人在犯罪主观目的上时时翻供,也有的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在重要情节上,次数上时翻时供,反反复复。

这些都是贪污贿赂罪犯矛盾的心理的反映。

这时,审讯员应注意捕捉被告人的这种矛盾,动摇心理状态,有的放矢地采取对策,一方面彻底消除其侥幸、畏罪等障碍供述的心理,另一方面,启发、培养其交待罪行的供述,引导其在权衡利弊时,选择交待罪行的道路。

 

供述罪行阶段。

在铁证面前一是犯罪嫌疑人极积主动的配合讯问人员,讲清自己的犯罪事实;二是犯罪嫌疑人案情已被突破,但又下不了决心作全部交待,你出示多少证据我交待多少问题。

在审讯人员反复的心理攻势和证据面前,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防御体系已经全部崩溃,并深感除了交罪别无出路,遂开始供述交待罪行。

但是,由于残存的侥幸心理,畏罪心理仍没有完全退出其心理舞台,在此阶段犯罪嫌疑人仍抱有一定程度的幻想,其交待罪行也是断断续续,由轻向重,由少到多。

这一阶段,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的心理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是投机心理。

主要表现为避重就轻,就是指交待罪行时回避重大事实或重要情节不供,采取供小不供大,供少不供多,供轻不供重的办法。

没有把罪行交待彻底的犯罪嫌疑人,由于做贼心虚,生怕暴露余罪,终日提心吊胆,对审讯人员一举一动十分警觉保持戒备。

二是悔罪心理。

不少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在交待罪行过程中,逐渐矫正了自己的那种反审讯的歪曲心理状态,恢复了人所有的理智和道德感,对犯罪有了一定的悔悟,交待问题也比较彻底,彻底交待罪行的犯罪嫌疑人,因摆脱了连日的讯问带来的心里压力和激烈的思想斗争,其紧张心理,矛盾心理得以缓解,变得轻松,有如释重负之感。

三是渴望从宽心理。

犯罪嫌疑人交待罪行之后,估测自己将受到法律制裁,情绪悲观,渴望得到法律的从轻处理。

在这一阶段,审讯人员要敏感捕捉到犯罪嫌疑人由反复动摇向试探供述转化的信息,要及时鼓励其积极性,利用其悔罪以及趋利心理,正确引导其交待罪行;同时要及时打掉其侥幸心理,否则犯罪嫌疑人又会回到动摇阶段,为审讯设置障碍。

  二、审讯前的准备

认识到审讯工作的规律性,我们就应该围绕规律做好讯问准备工作。

一般来讲,检察官在审讯犯罪嫌疑人之前首先要了解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其次要全面吃透案情,包括基本犯罪事实、已掌握的证据和需要进一步深挖的线索,再次还要制定审讯提纲③。

但从实践中看检察官还应该做好下面几个方面的准备工作。

(一)、了解和掌握犯罪嫌疑人的性格特点

性格特点是指对人、对事的态度和行为方式上所表现出来的心理特点,如刚强,懦弱等。

犯罪嫌疑人不同的性格特点决定了他们在接受审讯时会有不同的反映,有的人性格外向,容易冲动,脾气暴燥;有的性格内向,性情温和,遇事冷静。

而犯罪嫌疑人的这些性格特点不可能在最初接受审讯时马上就会改变。

因此这就需要审讯人员对这方面的情况要有所了解,以便根据不同的特点“对症下药”。

比如对外向的人,在审讯时尽量少用或不用过激的语言,应采取以柔克刚的策略,因为“以硬碰硬”很容易出现“顶牛”局面,使审讯工作陷入僵局而无法顺利进行。

对于性格内向的人,应采取软硬兼施的办法,多用政策攻心,要对其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必要时出示关键证据迫使其就范。

(二)、了解和掌握犯罪嫌疑人的社会阅历

由于每个犯罪嫌疑人所从事的工作不同,所处的社会地位、生存环境、工作经历不同,年龄不同,其反侦查的能力也不尽相同。

我们只有在审讯前对犯罪嫌疑人的社会阅历有了全面的了解,根据不同的对象因人施策。

比如对社会阅历深的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时就要特别注意方式方法,对于这种人,在审讯时要尽量使其不明白我们的意图和目的,接触时不要直截了当,应多采取迂回包抄,循序渐进,逐步深入的审讯方法,在进行一定试探性接触的基础上,审讯时由一般到关键,由起因到结果,逐步把问题引到“核心”上来。

在讯问那些社会阅历较浅的犯罪嫌疑人时,大多可以采取单刀直入、直接突破的审讯方法,使犯罪嫌疑人感觉到问题已经暴露,无法抵赖,造成一种兵临城下的态势,迫使其交代问题。

(三)、了解和掌握犯罪嫌疑人的感情动因

感情是指人对外界刺激比较强烈的心理反映。

在现实生活中,每个人对人、对事的态度都不尽相同,有的热情、有的冷漠,对于这种对人对事较冷漠的受审对象,如果采取一般的说教方法很难达到好的效果,就要下功夫找出他能够动情的人和事,引发他们情感的“燃烧点”。

只有掌握了某些人和事在适当的时候对其教育感化,进行情感的“磨擦”和“触发”,才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比如有的人特别疼爱自己的子女,有的人对自己父母的感情很深,有的人夫妻感情很好,有的人最能听进自己上司的话或对某个同事、朋友特别信赖等等。

我们只有找到他们的这些感情“触点”后,才能在审讯中对症下药,引起“共鸣”,最终促使其交代自己的问题。

(四)、了解和掌握犯罪嫌疑人的知识状况

知识是人们在改造世界的实践中所获得的认识和经验的总结。

它可以分为文化知识,专业知识等等。

由于每个犯罪嫌疑人的知识状况不一样,因此对担任主审人员的要求也不尽相同。

对于知识文化水平比较高的犯罪嫌疑人,我们在审讯时就应该安排政策水平、法律水平教高的同志担任主审人;对于有些案件中涉及到有关专业知识的问题,我们就要安排具有相当专业知识的同志担任主审人。

同时,还要在审讯中注意形象和审讯的语言表达,削弱犯罪嫌疑人“傲气”,首先使其“心服”。

对于知识水平较低的犯罪嫌疑人,在审讯中就要尽量使用一些通俗易懂的语言,并且要多打比方,使其能够感到我们的“诚意”,便于“感化”。

(五)、了解和掌握犯罪嫌疑人的过去一贯表现。

在审讯前,了解和掌握犯罪嫌疑人过去的情况,对检察官也非常重要,应该了解其过去是否受过行政处分或刑事处罚,在接受这些处理时、处理后的态度,他们原来在接受处理时是诚恳还是顽固,以及程度如何。

对于态度比较顽固者,在审讯中不要急于求成,应该有耐心,并且要做好打持久战的准备。

在操作中,不但要揭露其犯罪事实还要批驳其顽固,促使其交代;对于态度比较诚恳的,既要肯定他们的态度,又要多做开导工作,稳定情绪,固定证据,防止翻供。

总的来讲,检察官在审讯犯罪嫌疑人时要从不同角度做好准备工作,制定缜密的审讯方案,当然审讯提纲也不是一成不变的,我们要针对不同的情况因人而宜,利用这些,因势利导,为以后的审讯打下较好的基础。

灵活机动,才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和审讯目的。

三、审讯的具体运用

审讯的具体运用,应针对不同的审讯对象采取不同的方法,这就是所谓的“对症下药”。

对不同年龄被审讯对象的审讯:

a.、青少年由于认识上、情绪上、情感上、意志上的单一、无知、浅薄,要求我们采取循循善诱、大哥哥、长辈式的论理、论情法,让其感受到审讯员的关爱,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从而消除其冷漠、破罐子破摔心理,从而供述。

b、对于中老年被审讯人,由于其社会经验较丰富。

人生观、世界观的定型导致其意志较顽固。

对这类人应着重对其论理论法,强调“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为”这一基本道理,同时,应尽力消除其害怕家庭受牵累,事业遭打击等妨碍供述的不良想法。

总之对中老年受审对象,我们审讯员应具备较好的说理能力和耐心,稳打稳扎,逐步剥其伪装,打消其自以为是、老谋深算的心理。

对女性被审讯对象的审讯:

对她们的审讯,我们应耐心细致,并抱有一定同情心,把感化的力量渗透到她的内心。

审讯中,应注意在言语上不能打击其自尊心,以免她“死猪不怕开水烫”,要充分激发其家庭观念及母性心理④。

如果她能被你讲得潸然泪下,那就成功一半。

针对女性被审讯人供述经常有很大"随意性"的特点。

我们应时时强调,供述必须真实,否则要负法律责任的。

对有一定社会地位被审讯对象的审讯:

有一定社会地位的被审讯人受审后,一下子从原来的领导干部、教师、公务人员、社会名流沦落为“阶下囚”,一定会产生强烈的失落感。

这类人在交待问题时往往存在怨恨、虚荣及防御心理。

他们会怨恨某某人如此无情、过河拆桥;会认为是有人要陷害他,组织上对其“不公”;会认为自己对人民有功,时时想摆摆老资格;他们会把贪污、受贿说成经济不清,把嫖娼说成男女作风不正;在内心又十分害怕政治上会被剥夺地位,原先辛辛苦苦几十年积累的工龄、党龄、社会名誉地位会付之东流,一切原有的优厚待遇将不复存在等等。

他们由于个人的理论水平较高,办事能力较强、口头表达能力较好。

在交锋中往往显得能言善辩,善于步步为营、谨慎小心。

因为害怕打击,他们患得患失、疑神疑鬼。

为了赢得最后一搏,他们的“表演”,看上去非常“义正辞严”,具有相当大的欺骗迷惑性。

对于这种人的审讯,我们应注意尽量减少其“心理落差感”⑤。

应用婉转的语言满足其心理承受能力,尽力唤起其荣誉感。

将其自尊,自负转化为交待的动力。

我们必须充分地掌握证据,并适时使用,“严防其反咬一口”。

审讯员与其交锋时应在心理素质上,知识见地上,都不输于对方。

用扎实的法律功底,进行深入的教育、感化。

使其在收敛嚣张气焰后,觉得自己当官多年,在很多方面确已疏忽,属于咎由自取,方可将其手到擒来。

审讯的规律性要求审讯人员要善于总结,寻找和把握个案中所提示出来的规律性东西,从审讯规律的提炼中不断提高审讯艺术。

在我们的办案实践中,如果不注意去总结审讯对象对抗侦查活动的思维方式、思维规律、心理变化规律、性格对行为的制约等等特点,以及这些因素对其做出判断的影响,我们对审讯实践的认识就很难提升到理性的高度。

一线侦查干警要善于总结,并与理论研究相结合,审讯工作才能在理论和实践的互动发展中,得到不断的升华。

注释

①樊崇义主编:

《证据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出版,2001年版。

②王传道编着:

《侦查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③邹传纪主编:

《反贪查案实务教程》,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2年版。

④罗大华、何为民、解玉敏着:

《司法心理学》,人民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

⑤罗大华、刘邦主编:

《犯罪心理学新编》,群众出版社,2001年版。

参考文献资料

①樊崇义主编:

《证据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出版,2001年版。

②王传道编着:

《侦查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③邹传纪主编:

《反贪查案实务教程》,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2年版。

④罗大华、何为民、解玉敏着:

《司法心理学》,人民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

⑤罗大华、刘邦主编:

《犯罪心理学新编》,群众出版社,200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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