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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复工复产执行标准

地面隐患整改管理机构验收标准及评分办法执行说明

验收项目

验收标准

标准分

评分办法

执行说明

一、

安全

管理

1、管理

机构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健全。

矿井有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配齐采、掘、机、运、通、地测防治水等专兼职人员。

30分

机构不健全扣5分;专兼职人员缺1人(项)扣1分,扣完小项为止。

6.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矿井另设地测科不少于2人:

科长1人,技术人员不少于1人;

8.科长(主任)及技术人员应有煤矿主体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技术职称,科长必须有从事本专业3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复产矿井管理机构验收标准及评分办法执行说明

1、管理机构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健全。

矿井设有专职负责安全工作的副矿长;高突矿井和水害严重或水文地质类型为复杂的矿井需配备通风或地测副总工程师;矿井有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有采、掘、机、运、通、地测防治水等专兼职人员;相关技术和安监人员数量满足安全生产需要。

4分

机构不健全扣2分;应配人员缺1人扣0.5分,扣完小项为止。

根据矿井实际,在地面隐患整改验收标准基础上增加,具体以省煤层气公司下发的相关文件执行。

 

复工矿井管理机构验收标准及评分办法执行说明

1、管理机构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健全。

矿井设有专职负责安全工作的副矿长;高突矿井和水害严重或水文地质类型为复杂的矿井分别需配备通风或地测副总工程师;矿井有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配齐采、掘、机、运、通、地测防治水等专兼职人员;相关技术和安监人员数量满足安全生产需要。

5分

机构不健全扣2分;专兼职人员缺1人扣0.5分,扣完小项为止。

根据矿井实际,在地面隐患整改验收标准基础上增加,具体以省煤层气公司下发的相关文件执行。

 

地面隐患整改“一通三防”验收标准及评分办法执行说明

四、

“一

防”

(1)矿井安装两套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风机,实现双回路供电,其中一回路不准挂接其它负荷,另一回路(由其它回路或自备电源)可随时供电。

20分

不符合要求本项不得分。

1、矿井主要通风机实现双回路供电,其中一回路不准挂接其它负荷,另一回路(由其它回路或自备电源)可随时供电;

2、矿井主要通风机配电设施满足双回路供电需要,联络开关柜完好;

3、矿井主要通风机能力满足需要,风门能实现电动开闭,配套设施齐全,安全保护装置灵敏可靠。

(2)建立矿井瓦斯检查制度,瓦斯检查员配备数量满足安全需要。

无制度扣5分,检查员缺1人扣1分。

1、瓦斯检查员均需要培训持证件。

瓦斯检查员配备配备数量满足隐患整改需要:

1(人数)×3(班次)×1.609(轮替班系数)人(以上取值均取整数,小数部分按1人取)。

如果区域较大,保留巷道较多,按上述人数2倍。

(3)通风、瓦斯检查、监测仪表齐全,满足安全生产需要。

风表、瓦斯检定器、便携仪缺一台扣0.5分。

1、生产能力30万吨以下的矿井,机械式风表按高、中、低速2套配备;生产能力30万吨及以上的矿井,机械式风表按高、中、低速3套配备;

2、低浓度光学瓦斯检定器按瓦检员数量1.5倍配备;高浓度光学瓦斯检定器按照矿井每采区1台数配备;

3、便携式瓦斯报警仪的配备应满足复工复产阶段应配备人员下井需要,并有20﹪的备用量;

4、自燃发火矿井一氧化碳检测仪不少于3台;

直读式粉尘测定仪不少于1台;高瓦斯矿井增加仪器仪表:

瓦斯压力、瓦斯含量测定仪各1套;突出矿井增加设备、仪器仪表:

防突钻机(如MKF-2)每工作面1台,瓦斯突出参数仪(如WTC)每工作面1台,瓦斯放散初速度指标测定仪(WT-1)1台,煤钻孔瓦斯解吸仪(MD-2)每采区2台,钻孔瓦斯初速度测定仪及配套胶囊封孔器(ZLD-2及JN-2)每采区2套。

(参见矿井通风安全装备标准GB/T--50518-2010)

复产矿井“一通三防”验收标准及评分办法执行说明

三、

(30分)

1、通风管理

矿井“一通三防”机构齐全,

人员配备满足需要,管理制度完善,执行到位。

3

不符合要求本项不得分。

1、建立通风科、通风队。

突出矿井建立防突科、防突队。

高瓦斯、突出矿井配备通风副总工程师。

通风(防突科长、通风副总工程师)必须取得安全资格证。

2、通风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

以通风安全专业文凭或者通风安全专业职称为依据。

被矿聘用的,经过考试认定具备通风安全技术管理业务水平,且利用业余正在文凭班通风专业学习,并由学校出具证明的,可作为通风专业技术人员。

3、按照豫煤层气【2010】186号文件要求建立相应的矿井一通三防管理制度。

并落实相关规定要求,有通风系统图,通风立体图,防尘、防灭火系统图等图纸。

有一通三防月报表、测风记录、通风瓦斯日报、密闭检查记录等。

2、通风系统

(1)矿井必须安装2套同等能力主要通风机,

反风装置灵敏可靠,严禁用局扇代替主要通风机。

主要通风机供电一回路不准挂接其它负荷,

另一回路随时可供电,保证正常运行。

8

一项不符合

要求本项不得分。

1、矿井主要通风机实现双回路供电,其中一回路不准挂接其它负荷,另一回路(由其它回路或自备电源)可随时供电;

2、矿井主要通风机配电设施满足双回路供电需要,联络开关柜完好;

3、矿井主要通风机能力满足需要,风门能实现电动开闭,配套设施齐全,安全保护装置灵敏可靠。

(2)矿井有独立的通风系统,生产水平和生产采区实行分区通风。

高、突矿井和易自燃发火矿井必须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

无不合理串联通风。

没有独立通风系统、生产水平和生产采区没有实行分区通风本项不得分;其它一项(处)不符合要求扣1分。

通风系统可靠,风流稳定,易于控制,矿井总风量满足需要,现场检查及查阅通风月报表和矿井通风系统图。

(3)矿井通风设施构筑位置合理,安全可靠,质量符合《矿井通风质量标准》要求。

位置不合理一处扣0.5分;一处质量达不到要求扣0.2分。

现场检查

(4)采掘工作面及硐室配风量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作业规程》要求。

不得有无风、微风和瓦斯超限现象。

一处风量不足扣1分,其它一项(处)不符合要求扣1分。

采掘工作面以及硐室配风符合要求。

数据查阅矿井一通三防月报中的采掘面配风计划和通风月报表。

(5)矿井有效风量率不得低于85%。

有效风量率<85%扣1分,<75%扣2分。

矿井有效风量率不得低于85%。

矿井有效风量率为矿井有效风量与总进风量之比。

数据查阅一通三防月报。

(6)通风巷道失修率≦5%;巷道风速无超限现象。

失修率每超1%扣0.5分,一处风速超限扣0.2分。

1、通风巷道失修率≦5%;2、通风巷道严重失修率≦3%;3、通风巷道为矿井除密闭巷道以外所有在用巷道。

数据查阅巷道维修月报。

通风巷道失修率为失修巷道与通风巷道之比。

失修巷道与严重失修巷道标准参见上传到通风处邮箱的参考标准。

3、局部通风

(1)局部通风机的安装位置、最低风速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28条规定,无循环风。

严禁一台局扇多头供风。

4分

一台安装位置不符合规定扣1分;多头供风扣1分;出现循环风本项不得分。

现场检查

(2)局部通风机必须实现“三专”供电和风电、瓦斯电两闭锁;高、突矿井煤巷掘进工作面必须实现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倒台。

一个掘进头不符合要求扣1分。

现场检查

(3)局部通风机安排专人进行管理,并实行挂牌管理;不得出现无计划停风。

一台局扇无专人管理扣0.5分,未挂牌扣0.5分,出现无计划停风本项不得分。

现场检查,查阅通风、瓦斯报表。

(4)必须采用抗静电、阻燃风筒,风筒吊挂平直,接头反压边,无破口,风筒末端到掘进工作面的距离和出口风量符合《规程》规定。

未使用双抗风筒扣2分;风筒出口风量不足扣0.5分;距迎头超过规定扣1分;联接不符合要求一处扣0.2分。

现场检查

4、瓦斯防治

(1)建立矿井瓦斯检查制度。

瓦斯检查点的设置和检查次数符合《规程》规定,无空班漏检、假检现象;矿长、总工程师每天审阅瓦斯日报。

8分

无制度扣2分;瓦斯检查一处不符合要求扣0.5分;矿长总工程师一日未审阅日报扣0.5分。

1、瓦斯检查点的设置和检查次数查阅每月的通风作业计划和瓦检记录本、台帐。

2、瓦斯检查员配备数量满足矿井生产需要。

瓦检员配备数量按:

3、低瓦斯矿井:

采区(区域或者水平)数×3×1.609人;4、高瓦斯、突出矿井按:

采、掘工作面数×3×1.609+采区(区域或者水平)数×3×1.609人(以上取值均取整数,小数部分按1人取);5、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或有突出矿井非突出区均按此标准配备瓦斯检查员。

(2)长期停风区必须拆除管线,实现永久封闭,杜绝盲巷现象。

一处不符合要求扣1分。

现场检查

(3)排放瓦斯有经批准的专项措施,并严格执行。

无措施排放本项不得分。

措施按正规程序审批,有会审意见,贯彻学习有签字,相关人员熟知相关内容。

(4)高瓦斯和突出矿井必须建立地面瓦斯抽放系统,运行正常。

有专门的抽放队伍,抽放能力满足安全生产需要。

未建立抽放系统扣2分,运行不正常扣1分,抽放能力不能满足生产需要扣1分。

现场检查以及查阅抽采规划、报表、台帐等。

(5)突出矿井要有专门的防突机构和专业队伍;编制矿井瓦斯区域治理规划,严格落实“四位一体”安全措施;防突装备、仪表满足安全生产需要。

机构、队伍、装备仪表不符合要求各扣1分;不编制规划、不落实防突措施本项不得分。

成立的专业机构必须配备专业人员,要有机构设置文件。

(6)建立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到位,运行正常。

传感器的种类、数量、安设位置、报警断电点设置及断电范围符合《规程》规定。

矿长、总工程师每天审阅监控日报。

未建立监测监控系统本项不得分;传感器安装使用不符合要求一处扣0.5分;矿长总工程师一日未审阅日报扣0.5分。

监测监控系统按豫煤层气【2011】32号文件执行。

5、矿井防尘

(1)矿井建立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水量水压满足安全生产需要。

胶带斜井、皮带运输巷管路每隔50m安设一个三通闸门,其它管路每隔100m设置一个三通闸门;井下所有运煤转载点必须有完善的喷雾装置,主要进、回风巷及采掘工作面两巷安装防尘净化水幕,灵敏可靠,使用正常。

4分

无防尘供水系统本项不得分,一处不符合要求扣0.5分。

现场检查

(2)矿井按要求安设隔爆设施,安装的地点、数量、水量符合《规程》规定。

一处不符合要求扣0.5分。

水棚水量应符合如下要求:

集中式水棚的用水量按巷道面积计算,主水棚不小于400L/m2,辅助水棚不小于200L/m2,分散式水棚用水量按棚区所占巷道的空间体积计算,不小于1.2L/m3。

(3)制定有矿井综合防尘措施,落实到位,无煤尘堆积现象。

无措施扣1分;落实不到位一处扣0.5分;煤尘堆积一处扣1分.

主要进、回风巷、采区进、回风巷每月冲洗一次积尘,并保证不得有厚度超过2mm的煤尘堆积。

6、矿井防灭火

(1)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矿井建立防灭火注浆系统,注浆管路安装地点和注浆能力满足安全生产需要。

3分

无注浆系统本项不得分;注浆能力不能满足要求扣1分。

现场检查以及查阅记录

(2)开采自燃煤层的矿井,必须制定有防治自然发火措施,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必须有防治自然发火的专项措施,并严格执行。

无措施扣1分;一项措施不符合要求扣0.5分。

措施按规定程序审批,有审批意见,贯彻学习有签字,相关人员熟知相关内容。

(3)消除采空区密闭内及其他地点超过35度的高温点及CO超限现象。

一处不符合要求扣0.5分。

现场检查以及查阅相关报表

(4)井下必须设立消防材料库,消防器材的品种、数量符合《矿井防灭火技术管理规范》规定。

无消防材料库扣1分,品种、数量不符合要求一项扣0.5分。

井下必须设立消防材料库,消防器材的品种、数量符合《矿井防灭火技术管理规范》规定,参见通风处上传的参考标准。

(5)井上、下机电硐室、爆破材料库、皮带输送机等地点按规定设置灭火器、沙箱等消防器材,数量、型号满足要求,定期检验。

不符合要求一处扣0.2分。

消防器材的品种、数量符合《矿井防灭火技术管理规范》规定。

 

复工矿井“一通三防”验收标准及评分办法执行说明

三、一通三防(30分)

1、通风管理

矿井“一通三防”机构齐全,人员配备满足需要,管理制度完善,执行到位。

3分

不符合要求本项不得分。

1、建立通风科、通风队。

突出矿井建立防突科、防突队。

高瓦斯、突出矿井配备通风副总工程师。

通风(防突科长、通风副总工程师)必须取得安全资格证。

2、通风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

以通风安全专业文凭或者通风安全专业职称为依据。

被矿聘用的,经过考试认定具备通风安全技术管理业务水平,且利用业余正在文凭班通风专业学习,并由学校出具证明的,可作为通风专业技术人员。

3、按照豫煤层气【2010】186号文件要求建立相应的矿井一通三防管理制度。

并落实相关规定要求,有通风系统图,通风立体图,防尘、防灭火系统图等图纸。

有一通三防月报表、测风记录、通风瓦斯日报、密闭检查记录等。

2、通风系统

(1)矿井必须安装2套同等能力主要通风机,反风装置灵敏可靠,严禁用局扇代替主要通风机。

主要通风机供电一回路不准挂接其它负荷,另一回路随时可供电,保证正常运行。

8分

一项不符合要求本项不得分。

1、矿井主要通风机实现双回路供电,其中一回路不准挂接其它负荷,另一回路(由其它回路或自备电源)可随时供电;2、矿井主要通风机配电设施满足双回路供电需要,联络开关柜完好;3、矿井主要通风机能力满足需要,风门能实现电动开闭,配套设施齐全,安全保护装置灵敏可靠。

(2)矿井有独立的通风系统,生产水平和生产采区实行分区通风。

高、突矿井和易自燃发火矿井必须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

无不合理串联通风。

没有独立通风系统、生产水平和生产采区没有实行分区通风本项不得分;其它一项(处)不符合要求扣1分。

通风系统可靠,风流稳定,易于控制,矿井总风量满足需要,现场检查及查阅通风月报表和矿井通风系统图。

(3)矿井通风设施构筑位置合理,安全可靠,质量符合《矿井通风质量标准》要求。

位置不合理一处扣0.5分;一处质量达不到要求扣0.2分。

现场检查

(4)采掘工作面及硐室配风量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作业规程》要求。

不得有无风、微风和瓦斯超限现象。

一处风量不足扣1分,其它一项(处)不符合要求扣1分。

采掘工作面以及硐室配风符合要求。

数据查阅矿井一通三防月报中的采掘面配风计划和通风月报表。

(5)矿井有效风量率不得低于85%。

有效风量率<85%扣1分,<75%扣2分。

矿井有效风量率不得低于85%。

矿井有效风量率为矿井有效风量与总进风量之比。

数据查阅一通三防月报。

(6)通风巷道失修率≦5%;巷道风速无超限现象。

失修率每超1%扣0.5分,一处风速超限扣0.2分。

1、通风巷道失修率≦5%;2、通风巷道严重失修率≦3%;3、通风巷道为矿井除密闭巷道以外所有在用巷道。

数据查阅巷道维修月报。

通风巷道失修率为失修巷道与通风巷道之比。

失修巷道与严重失修巷道标准参见上传到通风处邮箱的参考标准。

3、局部通风

(1)局部通风机的安装位置、最低风速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28条规定,无循环风。

严禁一台局扇多头供风。

4分

一台安装位置不符合规定扣1分;多头供风扣1分;出现循环风本项不得分。

现场检查

(2)局部通风机必须实现“三专”供电和风电、瓦斯电两闭锁;高、突矿井煤巷掘进工作面必须实现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倒台。

一个掘进头不符合要求扣1分。

现场检查

(3)局部通风机安排专人进行管理,并实行挂牌管理;不得出现无计划停风。

一台局扇无专人管理扣0.5分,未挂牌扣0.5分,出现无计划停风本项不得分。

现场检查,查阅通风、瓦斯报表。

(4)必须采用抗静电、阻燃风筒,风筒吊挂平直,接头反压边,无破口,风筒末端到掘进工作面的距离和出口风量符合《规程》规定。

未使用双抗风筒扣2分;风筒出口风量不足扣0.5分;距迎头超过规定扣1分;联接不符合要求一处扣0.2分。

现场检查

4、瓦斯防治

(1)建立矿井瓦斯检查制度。

瓦斯检查点的设置和检查次数符合《规程》规定,无空班漏检、假检现象;矿长、总工程师每天审阅瓦斯日报。

8分

无制度扣2分;瓦斯检查一处不符合要求扣0.5分;矿长总工程师一日未审阅日报扣0.5分。

1、瓦斯检查点的设置和检查次数查阅每月的通风作业计划和瓦检记录本、台帐。

2、瓦斯检查员配备数量满足矿井生产需要。

瓦检员配备数量按:

3、低瓦斯矿井:

采区(区域或者水平)数×3×1.609人;

4、高瓦斯、突出矿井按:

采、掘工作面数×3×1.609+采区(区域或者水平)数×3×1.609人(以上取值均取整数,小数部分按1人取);5、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或有突出矿井非突出区均按此标准配备瓦斯检查员。

(2)长期停风区必须拆除管线,实现永久封闭,杜绝盲巷现象。

一处不符合要求扣1分。

现场检查

(3)排放瓦斯有经批准的专项措施,并严格执行。

无措施排放本项不得分。

措施按正规程序审批,有会审意见,贯彻学习有签字,相关人员熟知相关内容。

(4)高瓦斯和突出矿井必须建立地面瓦斯抽放系统,运行正常。

有专门的抽放队伍,抽放能力满足安全生产需要。

未建立抽放系统扣2分,运行不正常扣1分,抽放能力不能满足生产需要扣1分。

现场检查以及查阅抽采规划、报表、台帐等。

(5)突出矿井要有专门的防突机构和专业队伍;编制矿井瓦斯区域治理规划,严格落实“四位一体”安全措施;防突装备、仪表满足安全生产需要。

机构、队伍、装备仪表不符合要求各扣1分;不编制规划、不落实防突措施本项不得分。

成立的专业机构必须配备专业人员,要有机构设置文件。

(6)建立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到位,运行正常。

传感器的种类、数量、安设位置、报警断电点设置及断电范围符合《规程》规定。

矿长、总工程师每天审阅监控日报。

未建立监测监控系统本项不得分;传感器安装使用不符合要求一处扣0.5分;矿长总工程师一日未审阅日报扣0.5分。

监测监控系统按豫煤层气【2011】32号文件执行。

5、矿井防尘

(1)矿井建立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水量水压满足安全生产需要。

胶带斜井、皮带运输巷管路每隔50m安设一个三通闸门,其它管路每隔100m设置一个三通闸门;井下所有运煤转载点必须有完善的喷雾装置,主要进、回风巷及采掘工作面两巷安装防尘净化水幕,灵敏可靠,使用正常。

4分

无防尘供水系统本项不得分,一处不符合要求扣0.5分。

现场检查

(2)矿井按要求安设隔爆设施,安装的地点、数量、水量符合《规程》规定。

一处不符合要求扣0.5分。

水棚水量应符合如下要求:

集中式水棚的用水量按巷道面积计算,主水棚不小于400L/m2,辅助水棚不小于200L/m2,分散式水棚用水量按棚区所占巷道的空间体积计算,不小于1.2L/m3。

(3)制定有矿井综合防尘措施,落实到位,无煤尘堆积现象。

无措施扣1分;落实不到位一处扣0.5分;煤尘堆积一处扣1分.

主要进、回风巷、采区进、回风巷每月冲洗一次积尘,并保证不得有厚度超过2mm的煤尘堆积。

6、矿井防灭火

(1)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矿井建立防灭火注浆系统,注浆管路安装地点和注浆能力满足安全生产需要。

3分

无注浆系统本项不得分;注浆能力不能满足要求扣1分。

现场检查以及查阅记录

(2)开采自燃煤层的矿井,必须制定有防治自然发火措施,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必须有防治自然发火的专项措施,并严格执行。

无措施扣1分;一项措施不符合要求扣0.5分。

措施按规定程序审批,有审批意见,贯彻学习有签字,相关人员熟知相关内容。

(3)消除采空区密闭内及其他地点超过35度的高温点及CO超限现象。

一处不符合要求扣0.5分。

现场检查以及查阅相关报表

(4)井下必须设立消防材料库,消防器材的品种、数量符合《矿井防灭火技术管理规范》规定。

无消防材料库扣1分,品种、数量不符合要求一项扣0.5分。

井下必须设立消防材料库,消防器材的品种、数量符合《矿井防灭火技术管理规范》规定,参见通风处上传的参考标准。

(5)井上、下机电硐室、爆破材料库、皮带输送机等地点按规定设置灭火器、沙箱等消防器材,数量、型号满足要求,定期检验。

不符合要求一处扣0.2分。

消防器材的品种、数量符合《矿井防灭火技术管理规范》规定。

 

复产矿井爆破管理验收标准及评分办法执行说明

六、爆破管理(5分)

(1)矿井爆破器材及火工品使用、管理制度齐全,贮存、运输、发放、使用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5分

缺一种制度扣1分,贮存、运输、发放、使用一项不符合规定扣0.5分。

1、制度内容不得违反国家及上级对爆炸物品管理相关规定;2、相关记录要与制度要求相符;

3、存储容量、种类符合要求,帐、卡、物对照。

(2)建立爆炸材料领退制度、电雷管编号及导通制度和爆炸材料丢失处理办法,并认真落实。

缺一种制度、办法扣1分,一项落实不到位扣0.5分。

1、有领退、导通及丢失处理记录。

(3)根据矿井瓦斯等级,使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煤矿许用电雷管;使用的爆破器材和爆炸材料必须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一项不符合要求本项不得分。

1、炸药与电雷管厂家资质证件齐全、有效;

2、所用炸药与电雷管要有产品合格证、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等;3、炸药与电雷管均在有效期内。

(4)爆炸材料库(发放硐室)的布置和管理符合《规程》规定。

一处不符合规定扣1分。

(5)井下爆破作业,由专职爆破工担任,严格执行爆破管理制度。

无专职爆破工本项不得分,制度落实不到位一处扣0.5分。

复工矿井爆破管理验收标准及评分办法执行说明

六、爆破管理(5分)

(1)矿井爆破器材及火工品使用、管理制度齐全,贮存、运输、发放、使用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5分

缺一种制度扣1分,贮存、运输、发放、使用一项不符合规定扣0.5分。

1、制度内容不得违反国家及上级对爆炸物品管理相关规定;2、相关记录要与制度要求相符;3、存储容量、种类符合要求,帐、卡、物对照。

(2)建立爆炸材料领退制度、电雷管编号及导通制度和爆炸材料丢失处理办法,并认真落实。

缺一种制度、办法扣1分;一项落实不到位扣0.5分。

1、有领退、导通及丢失处理记录。

(3)根据矿井瓦斯等级,使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煤矿许用电雷管;使用的爆破器材和爆炸材料必须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一项不符合要求本项不得分。

1、炸药与电雷管厂家资质证件齐全、有效;2、所用炸药与电雷管要有产品合格证、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等;

3、炸药与电雷管均在有效期内。

(4)爆炸材料库(发放硐室)的布置和管理符合《规程》规定。

一处达不到规定要求扣1分。

(5)井下爆破作业,由专职爆破工担任,严格执行爆破管理制度。

无专职爆破工本项不得分;制度落实不到位一处扣0.5分。

地面隐患整改地测防治水验收标准及评分办法执行说明

六、地测防治水

有矿井储量核实报告和矿井水文地质报告。

5分

缺一项报告扣3分

1、查矿井储量核实报告经国土部门的批复和备案文号及备案资料;

2、查水文地质报告或有水文地质部分的矿井地质报告。

复产矿井地测防治水验收标准及评分办法执行说明

四、地测防治水

(10分)

(1)有防治水专管人员,地测防治水安全管理制度齐全,落实到位;有反映矿井真实情况的水文地质报告。

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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