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基础》冲刺笔记第一章总论.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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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冲刺笔记第一章总论

2020年《经济法基础》冲刺笔记第一章总论

  【冲刺提示】

  1.经济法基础内容多、考核细,冲刺阶段,考生应首先注意各知识点的逻辑结构和前后关联,以使散乱的知识点形成知识网。

  2.现阶段应开始对“时间、数字”性考点进行梳理和记忆,至考前完成。

  3.认真对待模拟考试,“心有猛虎”更要“细嗅蔷薇”。

  4.考试具有选拔性,“幸运女神”更偏爱有准备的人。

  

第一章总论

  【复习方向】

  本章属于非重点章节,考点集中于四种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其中仲裁、民事诉讼、行政复议等考点应注意在选择题中以小案例形式考核,并注意对比各解决途径在程序上的异同。

  【考点透析】

表一、法的本质与特征

考点

具体内容

本质

统治阶级意志

(1)并不意味“完全不顾及”被统治阶级的要求

 

(2)由统治阶级“物质生活条件”决定

国家意志

体现“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非个人意志

特征

国家意志性

由国家“制定”或“认可”

强制性

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获得普遍遵行

规范性

规范“权利和义务”

明确公开性和普遍约束性

明确而普遍适用

 

表二、法律关系

要素

具体内容

主体

自然人

中国公民、外国公民、无国籍人

组织

法人

营利法人

公司等

非营利法人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特别法人

国家机关等

非法人组织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

国家

内容

权利

义务

积极、消极

客体

自然物、人造物、一般等价物

 【注意】人的身体和身体某个部位带有“物”的属性,可以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但“活人”不能成为客体

人身人格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

精神产品

智力成果

行为

生产经营行为、经济管理行为、提供一定劳务的行为、完成一定工作的行为

 

表三、行为能力

分类

年龄

精神状态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不满8周岁(不含)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包括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8周岁以上(含)不满18周岁(不含)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年满18周岁(含)

精神健全

16周岁以上(含)不满18周岁但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

 

表四、法律事实

分类

内容

标准

事件

绝对事件(自然现象)

自然灾害;生、老、病、死;意外事故

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

相对事件(社会现象)

社会革命;战争;重大政策的改变

行为

合法性

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

以人的意志为转移

表现形式

积极行为与消极行为

是否通过意思表示作出

表意行为

非表意行为

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

主体意思表示的形式

单方行为与多方行为

特定形式

要式行为与非要式行为

主体参与

自主行为与代理行为

 

表五、法的形式

形式

制定机关

注意要点

名称规律

宪法

全国人大

国家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法律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法

法规

行政法规

国务院

××条例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

××地方××条例

规章

部门规章

国务院各部委

无“上位法”依据,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自身的权力或者减少自身的法定职责

××办法

 ××条例实施细则

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人民政府

××地方××办法

效力排序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同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注意

“司法解释”属于法的形式之一;“判决书”不属于法的形式

 

表六、适用法的效力原则

矛盾双方

裁判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新法优于旧法

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殊规定不一致

法律

全国人大常委会

行政法规

国务院

法律与行政法规不一致

全国人大常委会

地方性法规、规章

同一机关制定

制定机关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

国务院

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

副:

国务院

 主:

全国人大常委会

 

表七、法的分类

划分标准

法的分类

记忆口诀

根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划分

根本法和普通法

那(内)三小子根本太普通

根据法的内容划分

实体法和程序法

内容很诚实

根据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划分

一般法和特别法

小三长特别一般

根据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和渊源划分

国际法和国内法

祖国

根据法律运用的目的划分

公法和私法

目的是为了开公司

根据法的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划分

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创法成不成

 

表八、经济仲裁

程序

内容

适用范围

适用

“平等主体”“合同纠纷”“财产权益纠纷”

不适用《仲裁法》

劳动争议、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不能仲裁

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行政争议

原则

自愿、公平、独立仲裁、一裁终局

 【注意】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仲裁委员会

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无隶属关系

仲裁协议

形式

必须书面

内容

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注意】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且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效力

独立性

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排他性

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有效的仲裁协议可以排除法院的管辖权

效力争议

对效力有争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法院作出裁定的,由“法院”裁定

装傻充愣

双方签订有效仲裁协议,一方向法院起诉,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仲裁程序

开庭

仲裁开庭但是“不公开”进行

回避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应当回避

和解

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又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调解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决

仲裁庭未能形成“一致”意见则少数服从多数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仲裁庭未能形成“多数”意见则按首席仲裁员意见

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表九、民事诉讼

程序

内容

适用范围

“平等主体”“财产关系”“人身关系”

审判制度

(1)两审终审制;

(2)合议制;(3)回避制度;(4)开庭并公开

 【注意1】适用一审终审制的案件:

简易“小额”诉讼+非诉讼民事案件+最高法一审案件

 【注意2】“证人”不适用回避制度

 【注意3】法定不公开:

国家机密、个人隐私、法律另有规定

 【注意4】意定不公开:

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

 【注意5】无论是否公开审理,一律公开宣判

地域管辖

普通

一般情况

被告住所地

特殊情况

原告住所地

对“不在中国境内、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的当事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或者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注意】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经常居住地

特殊

(1)一般合同纠纷——合同履行地

 

(2)保险合同纠纷——保险标的物所在地

 (3)运输合同纠纷——运输始发地、目的地

 (4)票据纠纷——票据支付地

 (5)侵权行为——侵权行为地(行为实施地+结果发生地)

 【注意1】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注意2】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

 (6)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地(最先到达地、最先降落地)

 (7)公司设立、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公司住所地

“被告住所地”

专属

不动产、港口作业、遗产继承

协议

适用范围

合同纠纷、财产权益纠纷

协议法院

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合同履行地、被告住所地等与争议有关地点

【注意】协议管辖排除普通管辖和特别管辖,但不能违背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的规定

共同

“立案在先”原则

诉讼时效

不适用

(1)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2)“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3)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3年

最长诉讼时效期间

“权利被侵害”之日起20年

【注意1】超期丧失“胜诉权”,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但权利人的实体权利不消灭

 【注意2】诉讼时效期间法定,当事人不得约定,法院不得主动适用

中止

适用情形

客观原因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

法律后果

“暂停”,至障碍消除之日起满6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中断

适用情形

主观原因

法律后果

从中断终结时起,“重新计算”

调解

一般

民事案件可以调解;行政案件不能调解

特殊

民事案件:

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婚姻等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根据案件性质不能调解的案件,“不得调解”(注意与“离婚案件”区别)

 行政案件:

赔偿、补偿及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调解

判决

一审

“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不上诉生效

二审

终审判决

强制执行

判决裁定

对方当事人向法院申请

 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第一审法院

 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法院

调解书其它

对方当事人向法院申请

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

 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法院

 

表十、行政复议与税务行政复议

程序

内容

复议范围

复议事项

(1)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2)对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包括规章)可以“一并”提出“附带审查”

排除事项

(1)行政处分

 

(2)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

 (3)抽象行政行为

必经复议

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不服的,应当“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征税行为

税收实体法的构成要素

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

税款征收方式

征收税款(查账、查定、查验、定期定额)、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

加收滞纳金

参加人

包括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不包括复议机关)

复议管辖

一般情况复议管辖

一个爹

海关、金融、税务、外汇管理、政府(非省级)

俩爹

县级以上政府部门

没爹

省级政府、国务院各部门

【注意】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行政复议管辖

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作出

国家税务总局

税务所(分局)、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作出

所属税务局

两个以上税务机关共同作出

共同上一级税务机关

税务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作出

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

被撤销的税务机关在撤销以前所作出

继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

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

对加处罚款不服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

对已处罚款和加处罚款都不服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

【注意1】对国家税务总局的复议决定不服,可向“法院”起诉,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

 【注意2】申请人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交行政复议申请的,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转送

复议程序

申请

(1)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书面、“口头”申请均可,可同时申请“赔偿”

 

(2)不收费

 (3)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行政机关或复议机关决定停止执行除外

撤回

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行政复议机构同意,可以撤回,但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复议决定

(1)采用书面审查(不开庭)(重大案件可采用“听证”方式审理,听证人员不得少于“2人”)

 

(2)行政复议机关审查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法定程序逐级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3)举证责任倒置(由“被申请人”承担)

 (4)答复时间为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法律规定少于60日的除外,情况复杂可以延长,延长期最多不超过“30日”

 (5)决定种类:

维持;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6)复议决定书“送达”生效

 

表十一、行政诉讼

程序

内容

诉讼范围

受理

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不受理

(1)国家行为;

(2)抽象行政行为;(3)内部行为;(4)行政机关作出的终局裁决

诉讼管辖

级别管辖

一般由基层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由中级法院管辖的一审案件

(1)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2)海关处理的案件

 (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地域管辖

普通管辖

“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

 经过复议的“也”可以在复议机关所在地

跨区管辖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专属管辖

(1)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诉讼程序

开庭、公开、合议庭、执行回避制度,“不适用调解”(补偿、赔偿、自由裁量除外)

 【注意】起诉时间:

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6个月”

一审判决时间

自受理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

判决生效

一审判决——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不上诉

 一审裁定——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不上诉

 

表十二、法律责任

责任种类

内容

民事责任

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继续履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行政责任

行政处罚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

行政处分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刑事责任

主刑

管制

3个月以上2年以下

最高3年

拘役

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

最高1年

有期

6个月以上15年以下

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能超过20年

 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25年

无期

死刑

不是罪大恶极可以缓期2年执行

附加刑

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注意1】政治权利: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注意2】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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