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司法与舆论监督的互动问题以药家鑫故意杀人案为例.docx

上传人:b****7 文档编号:23568279 上传时间:2023-05-18 格式:DOCX 页数:12 大小:26.23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刑事司法与舆论监督的互动问题以药家鑫故意杀人案为例.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2页
刑事司法与舆论监督的互动问题以药家鑫故意杀人案为例.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2页
刑事司法与舆论监督的互动问题以药家鑫故意杀人案为例.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2页
刑事司法与舆论监督的互动问题以药家鑫故意杀人案为例.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2页
刑事司法与舆论监督的互动问题以药家鑫故意杀人案为例.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2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刑事司法与舆论监督的互动问题以药家鑫故意杀人案为例.docx

《刑事司法与舆论监督的互动问题以药家鑫故意杀人案为例.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刑事司法与舆论监督的互动问题以药家鑫故意杀人案为例.docx(12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刑事司法与舆论监督的互动问题以药家鑫故意杀人案为例.docx

刑事司法与舆论监督的互动问题以药家鑫故意杀人案为例

刑事司法与舆论监督的互动问题[1]

——以“药家鑫故意杀人案”为例

【摘要】

药家鑫故意杀人一案曾一度引起全国的热烈讨论,本文从此案出发,讨论刑事司法与舆论监督的互动问题。

并通过中国与美国的比较,揭示导致中美的司法与舆论监督关系不同的原因。

并提出解决刑事司法与舆论监督关系的建议。

【关键词】刑事司法舆论监督中美对比药家鑫案

 

TheInteractionofCriminalJusticeand

SupervisionbyPublicOpinion

——The“YaoJiaxinIntentionalHomicide”caseasanexample

[Abstract]

The“YaoJiaxinintentionalhomicide”casehadcausedcounrtywidelivelydiscussion.Thisthesisstartfromthiscasetodiscusstheinteractionofcriminaljusticeandsupervisionbypublicopinion.AndthroughthecomparisonbetweenChinaandtheUnitedStates,analyzingtheresaonswhyChinaisdifferentfromtheUnitedStates,Andprovidesomesuggestionstobalancetherelationshipbetweencriminaljusticeandsupervisionbypulbicopinion.

[keyWords]CriminaljusticeSupervisionbypulbicopinion

ComparisonbetweenChinaandtheUnitedStates

The“YaoJiaxinintentionalhomicide”case

目录

一、引言1

(一)媒体传播:

新闻传播与民意发声的两大阶段1

(二)民意发声:

药家鑫故意杀人一案的两种声音1

二、舆论走进司法是喜是忧2

(一)舆论从何而来2

1、舆论源于民众对司法结果的关注2

2、舆论的地位源于宪法所确认的表达自由3

3、舆论依赖于民众对新鲜说法的好奇与渴望3

(二)舆论如何影响司法3

1、舆论对刑事司法的积极意义4

2、舆论对刑事司法的消极意义4

(三)舆论与司法独立的冲突5

1、法律标准与道德标准之矛盾5

2、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之矛盾5

三、中国体制下如何处理刑事司法与舆论监督的关系5

(一)对待民意与媒体,中美有何不同5

(二)中国体制下,刑事司法与舆论如何平衡7

五、结语9

参考文献10

一、引言

2010年10月20日的深夜,药家鑫,一个西安音乐学院大三的学生,驾车撞人后又将伤者刺了八刀致其死亡,在此之后驾车逃逸至郭杜十字路口时再次撞伤行人,逃逸时被附近群众抓获。

后来被公安机关释放。

2010年10月23日,被告人药家鑫在其父母的陪同下投案。

2011年1月11日,西安市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对药家鑫提起了公诉。

同年4月22日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药家鑫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45498.5元。

5月20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药家鑫案二审维持一审死刑判决。

2011年6月7日上午,药家鑫被执行死刑[2]。

药家鑫案本来只是众多故意杀人案件中的一例,但是在媒体和舆论的推波助澜之下,一度成为了群众热烈讨论的一个话题。

就其媒体传播过程和民意反馈过程,大致有两个阶段和两种声音的差别。

(一)媒体传播:

新闻传播与民意发声的两大阶段

第一阶段,主要是媒体对于药家鑫故意杀人一案案情报道和对被害人与被告人双方的分析调查。

比较具有代表性的是中央电视台于2011年3月23日请李玫瑾教授对药家鑫进行犯罪心理剖析,还有派遣记者采访药家鑫和被害人张妙的家属进行报道。

第二阶段,主要是民意通过互联网反馈,对药家鑫一案开始了有价值取向的评判。

2011年3月23日李玫瑾教授在央视发言,认为药家鑫杀人与其性格缺陷有关,而当天药家鑫故意杀人一案庭审中药的辩护律师同事提出药家鑫系“激情杀人”,两件事情的结合让部分网民认为裁判结果将与大众认知发生冲突,因此在天涯、猫扑、豆瓣、人人等诸多论坛、社交网站上发起抗议,要求严惩药家鑫,判处其立即执行。

同时,部分专家则持反对意见,在凯迪网络等社区发声,认为应当尊重司法理性,避免干涉司法独立。

凤凰、腾讯等网络新闻媒体相继将民意与评论纳入板块进行进一步宣传和调查。

(二)民意发声:

药家鑫故意杀人一案的两种声音

1、声势浩大的“倒药派”

2011年5月19日凤凰网民调“你如何看待药家鑫案”,参与调查的453536 人中有40.9%的参调群众认为辩护人是助纣为虐,68.7%的人认为媒体是在为药家鑫开脱,更有高达95.1%的人认为“药应当判处死刑,他罪大恶极,死刑可告慰生者”。

相比之下,仅有3.5%的参调群众认为“应慎刑恤罚,考虑他可以轻判的情节”[3]。

2、“位高言轻”的“慎杀派”

相比于要求判处药家鑫死刑立即执行的芸芸网民,认为对其要慎重对待,理性作出判决的大部分是学者与专家。

首先是贺卫方教授在博客中提出,“我们当然可以依法判决一个人死刑,但是可否不要以群众狂欢的方式处死我们的同类?

[4]”随后,“西安五教授”发表《联名呼吁书》,其中的一位独立学者王新认为:

“舆论喊杀声一片,这不是一个好的社会现象,大众对一个年轻人的审判,不能在一个非理性、非平和的心态下去进行,这牵扯到对一个生命,对一个人的尊重”。

二、舆论走进司法是喜是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条都对“司法独立”作出了相关规定: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扰。

”如果司法不能独立,没有能够保障法律严格公正的执行,也难以实现法治[5]。

但从中国的现实情况来看,司法独立受到党的领导和权力机关的的制约,而行政机关的决定也会影响到法院的独立审判权。

而随着民众法律意识的提高,对于社会轰动案件的关注也越来越多,舆论逐步走进了司法,每一个热门案件几乎都能引起民众的广泛讨论,强大的媒体传播与民意呼吁更是影响了法院和主审法官对一个案件的审判。

舆论对于司法是添砖加瓦还是强势打击?

(一)舆论从何而来

可以说,药家鑫故意杀人案将多年来的“舆论影响司法的问题”推上了最高点。

对于一个具有法学基础的人而言,除了讨论本案的事实是否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药家鑫是否应该被判处死刑,舆论如何影响司法等问题,不妨先关注一下舆论从何而来。

1、舆论源于民众对司法结果的关注

从许霆案到李庄案,从躲猫猫案到药家鑫案,再到最近的长春盗车杀婴案,民众对司法的关注度一再提高,这似乎也代表着中国民众法律意识的提高。

某类案件一旦被曝光,各大媒体都抢着报道,各大网站上也涌现出许多“法律人士”对整个事件进行评论。

逐渐地,从整个案件的进展到审判结果,媒体和民众都想一探究竟。

毕竟,司法权作为社会正义的最后防线,其承担了化解与调和社会矛盾的重要职责,因此司法过程和司法结果尤为社会公众关注[6]。

然而,在中国,媒体和民众更关注的是一个案件的结果,是罪大恶极的被告人有没有得到我们想象中的报应,是令人同情的被害人一方是否得到了补偿,是我们心中所谓的因果报应式的正义是否实现,而不是法官在整个案件中是否违反程序正义,不是法律是否正确运行,也不是法律正义是否实现。

2、舆论的地位源于宪法所确认的表达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第四十一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美国的托马斯·潘恩曾说:

“言论首先是人们永久保有的天赋之一。

”[7]。

并且表达自由“不惟是个人发展其健全人格的重要因素,也是社会促进其分工合作,以谋求全体福祉的主要条件。

民主政治系以理性与民意为基础,而发扬理性与民意,则有赖于人民议论自由为前提。

所以近代民主政治固然与言论自由平等发展,无分轩轾,而言论自由,则亦被用为衡量一个民主国家民主进程的标准”[8]。

可见,舆论所具有的优势地位正是来自于宪法所确认表达自由。

媒体利用其“传声筒”的功能将一个案子无限放大,使之引起民众的关注,而广大民众又通过媒体发声,表达自己对某个司法案件的看法并作出案件结果的直觉判断。

在这一过程中,舆论最大限度地发挥了表达自由的功效,这对于长期渴望表达自由的中国民众来说无疑是一种目前看来最好的方式,因此,舆论的作用也就更显重要了。

3、舆论依赖于民众对新鲜说法的好奇与渴望

药家鑫案中,所谓的“激情杀人”,所谓的“好学生成为免刑的理由”,所谓的“底层人民受到歧视”等一系列新鲜说法引起了许多人的关注,此类夸张的命题无疑激起了民众对乏味的司法案件的好奇与兴趣。

英国的一位传媒专家约翰·马丁博士认为:

“报纸之所以对负面新闻感兴趣是因为这种新闻有一种缺憾,而有缺憾的东西才更有吸引力”[9],这揭示了民众对新闻的心理特点,而这种心理也被广大媒体所运用。

越是违背正常政治运作秩序的负面信息越是对人有特别的吸引力,越是新奇的命题越是能引起社会效应。

舆论就此应运而生。

(二)舆论如何影响司法

媒体监督主要通过以下几种方式参与到司法过程中:

“一是在重大案件发生后,新闻媒体以不同于司法机构的方式介入案情调查之中;二是报道司法调查程序和审判程序;三是报道审判结果”[10]。

1、舆论对刑事司法的积极意义

首先,舆论监督对于促进司法公正是有一定积极作用的。

媒体的报道使司法机关与执法人员的行为暴露于众目睽睽之下,阳光之下更有利于减少腐败,减少了司法机关滥用权力的机会。

通过传媒将司法审理过程和审判结果公诸于众,有利于实现刑诉法规定的公开审理。

对于部分法官丧失职业道德,故意使判决偏离于法律的行为也起到了遏制作用。

其次,舆论监督满足了公民的知情权与言论自由权。

虽然我国规定了公开审判制度,但由于司法机关工作的不对外开放性、法院开庭时的场地限制等原因,司法审判过程与审判结果很难被广泛知晓。

而媒体介入之后,宣传与传播效果大大提高,对案件事实、审判过程以及审判结果的详细报道都满足了公民的知情权。

民众对媒体报道发表见解,从中反思社会、政治、法律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渴望已久的言论自由权利。

最后,舆论监督有利于法律走进寻常人家,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

法律不只是司法机关的法律,也不只是法律人的法律,通过舆论监督,民众更广泛地参与到司法活动中接受法律知识,提高了法律意识。

2、舆论对刑事司法的消极意义

首先,对于同一个案件,法院与媒体、民众从不同的角度分析,会得出不懂的结论。

法官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并要求具有不偏不倚的中立态度,作出的审判更公正、更符合法律要求。

而媒体和民众更多地以自己的价值观和道德为标准,从职业敏感性和个人情感出发,对被害人抱更大的同情心理,而忽略了被告人的正义。

其次,不得不提的“舆论审判”问题。

在药家鑫案中,最后药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司法机关松了一口气,民众很解气也拍手称快。

在这个案件中,我们看到了民众日益提高的法律意识,看到了全社会的“正义感”,但看不到社会的理智。

按照刑法相关内容与解释,药家鑫的犯罪行为被判处死刑也不失偏颇,但不可否认,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很大程度上受到了来自媒体和民意的舆论压力,药并非死于法律,而是死于民意。

“就新闻媒体对定罪量刑活动所带来的负面影响而言,其作用机制主要表现为:

新闻媒体引发舆论,舆论会带来民愤与民怜两方面效果,民愤与民怜成为影响定罪量刑的两大因素。

一般而言,民愤在定罪量刑活动中会给被告人带来不利后果,而民怜则相反,其给被告人带来的往往是有利的结果”[11]。

在中国,舆论应该有一个明确的导向,要更多地去关注案件的法律程序是否合法,关注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否严格执法,这样才算是一种舆论监督。

而对案件的结果表示质疑与不满,对所谓的社会正义表示抗议,最终只会演变成“舆论审判”和“舆论干涉”。

(三)舆论与司法独立的冲突

当司法独立与言论自由相撞时,必然会产生冲突。

药家鑫案、天价过路费案、李庄案等等都证明了这一点,具体则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法律标准与道德标准之矛盾

司法独立是站在法律的立场上依据正当程序作出对被告人的公正审判,而媒体则是站在道德的立场上对被告人的应该有什么样的下场作出感官上的判断。

道德是高于法律的一种社会准则,而法律是社会秩序的最低底线,法院与媒体、民众一开始就站在了不同的起点上,对于某个问题的理解自然也不是在同一层面上的。

法律以权利和义务为本位,而道德则是以义务为主,二者在价值观上的差异使得司法与舆论在一个结果的判断上是不一致的。

“在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产生矛盾的背后,实际上是社会民众期望与法律运行现实的不符”[12]。

2、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之矛盾

法院审理案件所依据的事实并非案件发生时的事实情况,毕竟客观事实随着证据的灭失、当事人记忆的模糊、现场环境的改变等因素已经难以还原,法官只能根据现有证据能够能证明的法律事实来审理。

媒体和民众的观念中,实质正义才是真正的正义,他们倾向于与客观事实最贴近的结果,虽然没有充分证据证明,但内心早已对是非对错有了定论。

不同的事实基础自然产生了矛盾。

三、中国体制下如何处理刑事司法与舆论监督的关系

(一)对待民意与媒体,中美有何不同

首先,中美对舆论的态度是不同的。

在美国,舆论监督受到了普遍排斥。

众所周知,在美国由陪审团对案件事实起判断作用,陪审员是由非法律专业的人员构成,公民以普通人的情感、常识和判断力参与司法活动,而他们很容易受到舆论的影响。

为了防止陪审员受到干扰,司法受到干预,美国采取了相应措施,例如,法官对严重干扰司法的言论和行为予以定性,其中最明显的是“藐视法庭罪”。

但是,中国却大力倡导舆论监督,甚至将其写入党的十五大报告中[13]。

我国的司法独立并非真正独立,上文已提到,法院会受到行政机关的“合法限制”,民众也意识到了这一点,对司法现状丧失了信心,“找法院不如找媒体”成了民众的普遍想法。

另外,我国法律体制的内部监督不尽如人意,而“今日说法”、“焦点访谈”等主流法制栏目是民众心中更有效的途径。

正是中国司法体制的不完善,导致了舆论监督的影响力日益壮大。

其次,当司法独立于言论自由冲突时,两国的解决机制也不同。

在美国,司法独立和言论自由都是宪法所保障的权利,当二者发生冲突时,通常表现为宪法上的权利对抗,因此通过宪法诉讼来调解。

裁判者通常从法理的高度,对这些抽象的价值进行权衡与选择,但要尽量做到兼顾两种价值,不夸大、不偏废[14]。

我国目前所大力提倡的舆论监督权是一种由宪法中的公民权利所派生的权利。

但是,由于宪法的不可诉性,造成我国宪法权利保护不力[15]。

如今,许多人提议要求尽快制定《新闻法》或者《舆论监督法》以弥补中国关于传媒制度的不完善。

然而,在实质上,司法独立和言论自由这两种民主社会的基本价值在中国仍然处于缺失和错位状态[16]。

要想解决二者的冲突,首先要使这两种价值得到充分实现。

最后,两国民众对司法审判结果的接受程度也大相径庭。

美国的民众虽然对案件的结果也会有争议,但由于是经过严格的法律程序形成的判决,因此还能接受。

相比于美国,中国民众对案件审判结果的接受程度是很低的。

在一些被社会熟知的重大案件中,法院的裁判若是与民意不一致则会引起民愤,抨击我国法律的声音也会不断涌现。

相当数量的当事人不满法院裁判,或缠讼,或上访,宁愿长时间生活在不安定中,也不肯接受判决结果。

为何中美会有这么大的不同?

第一,与中国司法权威的缺失有很大关系。

不少研究和调查报告表明,当代中国人仍然趋向于私下协商解决各种纠纷,无论是民事的、商事的,有时甚至是刑事的纠纷;“即使在知道有解决纠纷的正式法律而且不存在进入正式法律程序的重大障碍的情况下,人们也不总是情愿诉诸正式法律来解决纠纷”[17]。

民众对司法不信任,中国的司法权威也不足以让当事人得知判决结果后心甘情愿地接受。

而在美国,建立了相对完善的司法体制,法律观念已经深入人心。

中国的司法制度建设还需努力!

第二,对法官的信任程度不同。

美国的司法独立与中国相比较为完善,法官都保持不偏不倚的中立态度,基本上能做到独立审判。

在审理过程中,法官依照法律程序履行职责,由随机选择的陪审团作出有罪或无罪的判断,再根据陪审团的结论作出司法裁判。

在这个过程中,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注重回避,确保法官的公正性,而民众也相信裁判者是无私利的。

但在中国,法律基础一直不稳固,中国社会是一个熟人社会,熟人社会的最大特征就是靠身份而非契约办事,残留下来的对身份的迷信远远超过了对契约的尊重,因此法官的法律地位会被其社会关系所挡住,民众就觉得法官是有私心的。

第三,对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追求不同。

美国法律追求的是程序正义,既然客观事实难以还原,那么根据已有的证据所能证明的法律事实作出公正的审判,对于当事人双方都是公平的。

但是中国自古以来就是追求实质正义的,“一命抵一命”、“杀人偿命”的思想已经在脑海中根深蒂固,直至现在的社会,大部分人也是这种思想。

正是因为媒体和民众过多地关注了实质正义,对于被告人应该怎么判,在自己心中也有了一个定论,因此,当法院根据法律程序与法律依据给出最终判决时,许多人还是难以接受。

笔者认为,美国的经验对于中国是有一定借鉴意义的。

(二)中国体制下,刑事司法与舆论如何平衡

近几年来,中国民众对一些刑事案件的关注程度以及媒体对案件审判过程与结果的报道都显著增加,与此同时,司法独立与公正审判受到了冲击。

正如美国联邦大法官布莱克所言:

“言论自由与公平审判是我们文明中两种最为珍贵的权利,实在难以取舍”[18]。

中国的法律发展趋势中,这两种价值也会日益重要,那么中国体制下应如何处理刑事司法与舆论监督的关系?

首先,要规范民意和媒体监督刑事司法的界限。

舆论不能无限制地“监督”司法,没有范围的监督最终会成为干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一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外国一些国家对于舆论监督做出了限制。

在英国,1981年的《禁止藐视法庭法》规定了法院可以命令媒体对某些案件的报道予以推迟。

在美国,也规定了藐视法庭罪,同时有限制令限制媒体传播有关信息。

在德国,规定了“资讯拒绝给予制度”。

在日本,则以“实体不批评,程序可批评”作为舆论监督司法的主要原则[19]。

中国可以借鉴这些国家的做法。

那么,具体要如何限制民意和媒体的“监督”呢?

第一,是真实性原则。

刑事案件与娱乐八卦不同,其影响力更大,产生的社会效果更强烈。

对于刑事案件的报道要恪守真实性原则,只报道与案件相关的、真实的事实,不能为了炒作、吸引民众眼球而夸大事实、虚构情节。

第二,是有限性原则。

在真实性的基础上还要遵守有限性原则,有些媒体虽然报道属实,但是无限制地透露案件情况,包括与案件无关的当事人信息和隐私、重要客户的资料、国家秘密等等,都会侵犯到他人的权利,也有舆论造势干预司法的嫌疑。

案件审理过程中,媒体报道时不能对法官的能力和人格进行侮辱,对未判决的案件不能给出引导性的评论,不能逾越法律对媒体报道的限制。

对于民众,在案件为审结之前可以发表自己的看法,但是不能形成强大的民意力量影响法官的审判。

第三,是事后性原则。

媒体只能在审判活动进行之后才能对案件的情况和审判过程做客观性的报道。

当然在审理过程中,媒体和民众也可以进行监督,但应该局限于管辖、期限、回避、取证是否合法等程序性问题。

讨论到这里,笔者想提出一个问题:

司法独立应该独善其身还是迁就民意?

在中国的法制背景下讨论司法独立不能太理想主义,毕竟法制基础不稳固,但是追求司法独立的进程绝对不能落下。

虽然,我们一直在呼吁司法不能被舆论左右,也极力推崇司法独立,但笔者认为,在中国舆论有度地监督司法独立情况下,司法独立应该兼顾到舆论,但不能被舆论干扰,更不能被舆论牵着鼻子走。

无论是从国家还是从社会的立场上看,司法过程都具有两面性:

它既是运用法律的过程,但同时也是一个解决纠纷的过程[20]。

法官是司法的最直接实践者,是将理论上的法律与实践中的案例相互联系的人,应该对这个职业有更高的要求才行。

法条是死气沉沉的躺在纸上的文字,而被告人是鲜活的生命,一个判决并不是只要为被告人找到定罪的几个法条即可,还要综合考量多方面的因素,最终使抽象的规则原则能够解决实际问题。

另外,道德作为一个社会的理想标准,并非所有人都能够达到,因此才有了法律作为社会规则的底线来规范人的行为,目的也是为了维护社会的秩序和稳定。

在中国民众的心中,法律观念虽然还不太强,但是还存在“社会正义感”。

民众同情弱者,反对强权暴力,所谓的独立审判、保障被告人权利等观念要被接受还需要一段法制之路要走。

因此,法官在作出一个判决时,除了写出依据的法律法规,也要从多方面给出充分的理由以服众,不仅达到了法律效果也达到了社会效果。

五、结语

司法独立和言论自由是我们追求的两种基本价值,理想化地追求司法独立在中国并不可行,而阻止舆论进入司法领域也是不现实的。

药家鑫案中,我们看到了民意的强大力量,但我们不愿看到被告死在民意之下!

对于处理刑事司法与舆论监督的关系,我们还在路上!

 

参考文献

[1][美]托马斯·潘恩.潘恩选集[M],马清槐等译,北京:

商务印书馆,1981;

[2]安杰飞.浅析媒体监督与审判独立的关系[J],法制与社会2010(6[中]);

[3]卞建林、焦洪昌等.传媒与司法[M],北京: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

[4]陈桂明.民事司法的公正及其制度保障[J],法学前沿第三辑,北京:

法律出版社,1999。

[5]韩永青.论中国新闻媒体监督司法活动的进路转换[N],重庆文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7)-30-4;

[6]胡瓷红.浅议媒体监督与行政执法的良性互动[J],人民论坛2011(8);

[7]荆知仁.美国宪法与宪政[M],台北:

三民书局,1984;

[8]李雨松.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从“民意”的角度出发[J],前沿2010(21);

[9]刘雁鹏.论媒体监督刑事司法的范围——从许霆案和李庄案说起[N],河南警察学院学报2011(4)-20-2;

[10]马怀德.中国立法体制、程序与监督[M],北京:

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

[11]王沛莹.法治化视野下的媒体监督[J],新闻与法治2011(7[上]);

[12]卫睿博.论媒体监督与审判独立的冲突[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

(1);

[13]徐骏.“第四权力”介入下权力生态系统的重构——以司法、媒体与公众的和谐互动为例[J],民主与法制2007(5);

[14]颜茂苏、王鲁宁.浅论对司法的舆论监督[J],徐州教育学院学报2006(9)-21-3;

[15]喻中.乡土中国的司法图景[M],北京:

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

[16]张艳.变动中的媒体角色与司法——媒体与司法关系的现实分析[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

(2);

[17]朱苏力.法制及其本土资源[M],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PPT模板 > 动态背景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