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证认可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细则.docx

上传人:b****7 文档编号:23566044 上传时间:2023-05-18 格式:DOCX 页数:50 大小:44.25KB
下载 相关 举报
认证认可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细则.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50页
认证认可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细则.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50页
认证认可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细则.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50页
认证认可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细则.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50页
认证认可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细则.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50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认证认可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细则.docx

《认证认可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细则.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认证认可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细则.docx(50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认证认可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细则.docx

认证认可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细则

认证认可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细则

(草稿)

2013.11.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认证认可行业标准(以下简称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根据《认证认可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行业标准管理办法》和《采用快速程序制定国家标准的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行业标准包括强制性行业标准(RB)和推荐性行业标准(RB/T),行业标准在相应的国家标准实施后,即行废止。

第三条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包括立项、起草、征求意见、标准审查、报批、发布与备案、实施效果评价、复审等环节。

第四条快速程序是在行业标准制修订程序的基础上,根据时间要求简化相关工作环节的工作程序。

国家认监委按照本细则的要求对采用快速程序的项目进行管理。

第五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建设和管理“认证认可行业标准(RB)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RB系统),通过该系统对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进行全过程管理。

第二章立项

第六条国家认监委根据认证认可工作的需要,组织行业标准立项评审并指定秘书处实施,下达和公布行业标准项目计划。

第七条行业标准立项工作包括项目建议提交、项目建议评审、项目计划编制和项目计划下达四个阶段。

第八条申报单位和申报人能力要求:

(一)申报单位应具备完成标准项目所需的技术力量、资源保障、工作环境以及研发条件,能够保证按时完成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

(二)申报人应具有4年及以上与所申报标准项目相关的业务工作经历,熟悉业务流程和工作特点,参与过标准制修订工作,熟悉标准起草的基本规则和要求。

第九条项目建议申报程序

(一)根据认证认可工作需要,申报人填写《认证认可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建议书》(以下简称《建议书》)(见附件1),并附标准草案;

(二)申报单位应对《建议书》和标准草案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统一提交国家认监委,并附《认证认可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建议汇总表》(见附件2);

第十条项目建议评审方式

项目建议的评审方式一般采用网络评审和会议评审组合方式,也可单独采用网络评审或会议评审方式。

国家认监委确定评审方式,并指定技术专家组下设的秘书处组织实施。

(一)网络评审:

评审专家登陆RB系统,对《建议书》、标准草案进行评审和投票。

评审期限为20天,评审截止后系统自动汇总评审意见和统计投票结果;

(二)会议审议:

评审专家对《建议书》、标准草案、以及网络评审的评审意见和投票结果(如有)进行充分讨论,尽量取得一致意见。

需要表决时,必须有不少于出席会议代表人数的四分之三同意方为通过,并填写《认证认行业标准项目评审结论汇总表》(见附件3)。

第十一条项目建议评审专家

项目建议的评审专家由秘书处推荐,报国家认监委审核批准。

推荐的评审专家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熟悉认证认可工作,了解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具有标准起草、管理或审查的工作经历;

(二)熟悉认证认可标准的应用情况和实施效果,熟悉认证认可相关法律法规有关要求;

(三)熟悉评审项目所涉及的专业知识和技术内容等。

第十二条项目建议的评审内容

评审专家组对项目建议进行评审,评审内容如下:

(一)项目建议是否符合认证认可行业标准体系的要求;

(二)项目建议的立项理由、技术内容、技术指标、前期准备情况、完成时限和已具备的资源情况是否满足行业标准制修订的要求;

(三)申报单位和申报人的是否符合本细则第八条规定的相关要求;

(四)项目建议是否与现行标准或已立项行业标准项目重复;

(五)项目建议是否符合国家认监委的其他相关要求。

第十三条项目建议的评审纪律

申报单位、申报人以及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以下纪律:

(一)申报单位和申报人不得以任何名义走访和咨询评审专家;

(二)评审专家应本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进行评审,对本单位申报项目应采取回避原则,也不得干涉其他评审专家对申报项目的评审;

(三)秘书处工作人员不得泄露评审过程中的专家意见、未经审批的评审结论,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性的信息;不得擅自复制、抄录、留用、扩散《建议书》和相关评审材料。

(四)对违反评审纪律的单位和个人,国家认监委根据情节轻重程度进行处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项目计划编制和下达

国家认监委组织汇总评审结论,编制和下达年度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签订项目计划《认证认可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任务书》(以下简称《任务书》)(见附件4)。

必要时可以对标准主持起草单位、参与起草单位以及项目计划名称等进行调整。

第三章起草

第十五条秘书处应当根据国家认监委下达的行业标准项目计划,组织计划的实施,指导和督促标准起草单位开展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第十六条经国家认监委确定的行业标准主持起草单位应当制定标准工作计划,成立标准起草小组,并确定专门人员负责标准的起草工作。

行业标准工作计划和行业标准起草小组名单应当报秘书处备案。

行业标准主持起草单位应当定期向秘书处汇报标准起草进展情况,秘书处应当定期向国家认监委汇报行业标准制修订情况,遇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向国家认监委汇报。

第十七条行业标准草案起草工作包括起草行业标准草案征求意见稿和《认证认可行业标准草案编制说明》(以下简称《编制说明》)(见附件5)。

第十八条行业标准主持起草单位按照计划,在调研验证基础上,提出行业标准草案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并对所制修订的行业标准内容全面负责。

其内容一般包括:

(一)根据分工方案确定起草进度;

(二)收集国内外有关的标准、技术规范、试验方法、相关文献、数据;

(三)分析国内外相应认证认可技术和发展趋势,研究国内认证认可工作有关要求;

(四)标准草案征求意见稿编写应依据GB/T1.1等基础性国家标准相关规则进行;

(五)根据需要,开展方法验证/确认工作;

(六)与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关系;

(七)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经过和依据;

(八)标准作为强制性标准或推荐性标准的建议;

(九)其它应予说明的事项。

第四章征求意见

第十九条行业标准主持起草单位经过秘书处的程序性审查同意后,通过RB系统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向国家认监委报送行业标准草案送审材料。

第二十条征求意见包括征求意见材料的发出、意见收集与处理、报送行业标准草案送审材料等三个阶段。

第二十一条行业标准草案征求意见材料包括:

(一)行业标准草案征求意见稿;

(二)行业标准草案征求意见稿英文版(必要时);

(三)编制说明;

(四)项目计划任务书;

(五)有验证要求的项目,应当提供验证材料;

(六)涉及专有技术、专利时,应提供声明材料;

(七)《认证认可行业标准草案征求意见表》(以下简称征求意见表)(见附件6);

(八)采用国际标准时,应当提供国际标准原文和译文;

(九)项目计划内容有调整的,应提供经批复的《认证认可行业标准项目调整申请表》(以下简称《项目调整申请表》)(见附件7);

(十)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二十二条行业标准草案征求意见程序和要求

(一)起草组完成起草工作后,应当将征求意见材料送秘书处审核,并附拟征求意见的对象名单。

征求意见的对象应包括所订标准实施所涉及的各利益相关方。

秘书处应当对标准的格式、内容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程序性审查,经审查同意后,起草组应将征求意见材料发送名单所列单位和人员,同时通过RB系统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时,应明确征求意见的期限,原则上不少于20天,不超过60天。

(二)征求意见的对象应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意见,如无意见也应回复说明,逾期不回复,按无异议处理。

在征求意见的期限截止后,起草组应对反馈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分析研究、以及对反馈意见进行处理,并提出标准草案送审稿、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意见汇总处理表。

如需对征求意见稿进行重大修改,则应再次征求意见。

第二十三条反馈意见的处理

起草组应当逐一处理反馈意见,填写《认证认可行业标准草案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以下简称《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见附件8)。

《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中对反馈意见全部采纳的应予注明;对部分采纳或不采纳的应说明理由;对有争议的意见应说明对争议意见的处理结果和理由。

第二十四条行业标准草案的再次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后,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修改完善后再次征求意见:

(一)征求意见时,有50%及以上反馈意见为“不同意”;

(二)根据对反馈意见的处理,行业标准草案的技术指标和技术路线需要进行重大调整(如标准使用范围、对象、技术路线、技术内容的减少或增加等),且调整申请获得国家认监委批准同意的。

第二十五条行业标准草案送审程序

起草组处理完成反馈意见后,形成标准草案送审材料,并提交本单位标准化管理部门。

标准主持起草单位标准化管理部门依据《认证认可行业标准草案(送审稿)审查表》(见附件9)审查送审材料,审查通过后提交国家认监委。

第二十六条行业标准草案送审材料包括:

(一)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二)行业标准草案送审稿;

(三)行业标准草案送审稿英文版(必要时);

(四)根据反馈意见重新修改后的编制说明;

(五)计划任务书;

(六)有验证要求的项目,需提供验证原始材料;

(七)书函方式征求意见的,需附《征求意见表》;

(八)采用国际标准的,应提供国际标准原文和译文;

(九)计划内容有调整的,应提供经批复的《计划调整申请表》

(十)涉及专有技术、专利的,应当提供声明材料;

(十一)其他材料。

第五章标准审查

第二十七条秘书处组织行业标准的审查工作。

秘书处根据需要,可组织对标准草案送审稿进行预审,方式自定。

第二十八条标准草案的审查工作包括制定审查计划、组织审查、形成审查结论三个阶段。

第二十九条制定审查计划

(一)秘书处应当对已提交的行业标准草案送审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不通过的,退回送审单位重新报送;审查通过的,可以编入《认证认可行业标准审定计划》(见附件10);

(二)秘书处根据审查情况制定审查计划。

审查计划应包含审查方式、审查时间和地点、审查委员会的组成、项目计划名称及其主审委员、审查分组、审查要求等内容;

(三)审查计划经国家认监委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条审查方式

行业标准草案的审查方式包括会议审查、函审、会议审查和函审组合等三种方式。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时,可以采用函审方式:

(一)技术内容相对简单,需求明确,征求意见无重大分歧,编写较为规范的;

(二)已参加过一次审查,但仍有少量材料需补充修改的;

(三)同一专业领域标准较少,审查期限内无法组成3个以上项目进行会议审查且技术内容相对比较简单的。

第三十一条审查委员会的组成

由秘书处组建审查委员会。

审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必要时),实行主任委员负责制。

同时安排秘书处相关人员担任审查委员会秘书,承担标准审查的事务性工作;审查委员可由技术专家组成员、认证认可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标准化管理人员或行业专家组成,一般不少于九人,其中使用方面的人员不应当少于四分之一。

行业标准审查采取回避原则,审查委员不得审查本人为主要起草人的标准草案。

第三十二条审查委员的条件

审查委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熟悉认证认可标准化工作,了解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具有标准起草、管理或审查工作经历;

(二)熟悉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内外法律法规和相关国际组织的各项条例、协定等内容;

(三)熟悉审查任务所涉及的业务要求、技术手段和监管措施等;

(四)熟悉GB/T1.1等基础性国家标准要求。

第三十三条审查依据

(一)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

(二)相关国际组织的协定、条例、手册等内容;

(三)GB/T1.1等基础性国家标准;

(四)认证认可相关专业领域基础标准;

(五)认证认可工作相关要求;

(六)计划任务书;

(五)涉及专有技术、专利等评价材料;

(七)经批准的计划调整申请表;

(八)经审查委员会研究确定的其他审查依据。

第三十四条审查的原则

(一)符合性:

行业标准草案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及《计划任务书》约定要求;

(二)适用性:

行业标准草案应适应认证认可工作需求和有效实施的各种条件;

(三)科学性:

行业标准草案的技术内容应科学合理,技术类标准验证实验数据应完整可信;

(四)规范性:

行业标准草案应符合GB/T1.1等基础性国家标准编写规则,系列标准的结构、文体和术语等应统一。

第三十五条会议审查程序和要求

(一)确定主审委员:

主任委员应当为每项待审查的标准草案指定1-2名主审委员,负责该标准草案送审稿审查、审查会修改意见的审核、修改情况确认等工作。

主审委员不得负责审查本单位主持起草的行业标准草案;

(二)材料分发:

审查委员会秘书应在审查会前7个工作日内将相应行业标准草案送审材料提交审查委员会委员审阅;

(三)组织审查:

审查委员会委员听取主要起草人的汇报,审查送审材料,提出质询。

主要起草人应回答质询,记录审查委员提出的意见,填写《认证认可行业标准草案会审修改意见汇总表》(附件11),并由主审委员确认;

审查过程中如有重大事项无法认定,主任委员应及时请示国家认监委;

(四)形成审查结论:

审查结论经四分之三及以上审查委员同意为通过,会议代表的出席率应当不低于三分之二。

审查结论按本细则第三十五条和三十六条要求编写。

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和主审委员在《认证认可行业标准草案会审结论表》(见附件12)共同签字确认;

(五)形成会议纪要:

审查委员对审查项目逐一做出审查结论后,形成《认证认可行业标准草案审定会议纪要》(附件13)。

会议纪要应如实记录审查过程和结论,由审查委员会秘书于审查会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寄(发)至国家认监委、审查委员会全体委员、行业标准主要起草人、起草单位;

(六)行业标准草案送审稿修改:

审查会结束后,主要起草人按《认证认可行业标准草案会审修改意见汇总表》对行业标准草案送审稿进行修改,形成行业标准草案报批稿,经主审委员确认后报送行业标准草案报批材料。

第三十六条函审程序和要求

(一)发起:

国家认监委审核审查计划,符合要求的下发函审通知,秘书处根据函审通知要求,将函审材料提交审查委员会委员;

(二)审查:

审查委员根据审查依据和审查内容的要求对标准送审材料进行审查,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认证认可行业标准草案函审意见表》(见附件14)反馈至主审委员,审查委员在审查过程中可相互沟通,并就标准内容质询标准主要起草人;

(三)汇总意见:

主审委员汇总审查委员意见,并反馈标准主要起草人;标准主要起草人对行业标准草案进行修改,并填写《认证认可行业标准草案函审修改意见汇总表》(见附件15)后报送主审委员;主审委员对修改后的标准草案进行审核,统计函审意见表决结果,提交主任委员;

(四)函审结论:

主任委员根据审查情况,对函审项目逐一做出函审结论,填写《认证认可行业标准草案函审结论表》(见附件16)。

送审行业标准有四分之三及以上审查委员同意通过审查的,函审结论为通过审查,函审的回函率应当不低于三分之二。

函审结论按本细则第三十五条和三十六条要求编写。

审查委员的反对意见,应在函审结论中明确说明;

(五)结果反馈:

审查委员会秘书负责编写《认证认可行业标准草案函审报告》(见附件17),经主任委员确认后,与《函审结论表》一并提交至国家认监委、审查委员会全体委员、标准主要起草人、标准起草(承担)单位;

(六)标准修改:

标准主要起草人收到《函审结论表》后,形成标准草案(报批稿),经主审委员确认后报送标准草案报批材料。

全部函审工作应于函审通知下发之日起90日内完成。

第三十七条审查结论

审查结论包括通过审查和不通过审查两种情况。

(一)通过审查:

包括通过审查并报批;通过审查但需修改后经主审委员确认后报批;通过审查但不报批三种结论;

(二)不通过审查:

包括项目撤销、与其他标准草案整合、修改后重新审查三种。

第三十八条审查的行业标准草案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可给予通过审查但不报批结论。

(一)审查时,已有与该标准项目内容相同的国家标准发布;

(二)标准项目依据相关法规或要求发生变化,制定该标准已失去意义;

(三)审查委员会认为的其他不适宜报批的原因。

第六章报批、发布与备案

第三十九条国家认监委统一管理行业标准的报批、出版、发行、电子发布、备案以及标准文本和目录的汇编工作。

第四十条行业标准草案的报批

行业标准草案(送审稿)通过审查后,项目起草团队应在60个工作日内形成标准草案报批材料并报送行业标准主持起草单位标准化管理部门。

行业标准草案报批材料包括:

(一)标准草案(报批稿)3份;

(二)标准草案(报批稿)英文版(必要时)3份;

(三)《编制说明》2份;

(四)《征求意见表》(书函征求意见时)1套;

(五)《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1份;

(六)《认证认可行业标准草案会审(函审)结论表》(复印件有效)1份;

(七)涉及专有技术、专利等的声明材料;

(八)主审委员确认的《认证认可行业标准草案会审(函审)修改意见汇总表》1份;

(九)《会议纪要》或《函审报告》1份;

(十)主审委员确认的标准草案(送审稿)修改稿1份(复印件有效);

(十一)有验证要求的项目,需提供验证原始材料1套(复印件有效);

(十二)采用国际标准的应提供被采用的国际标准原文和译文1份;

(十三)相应国内外标准对照表(必要时)1份;

(十四)计划内容有调整的,应提供经批复的《计划调整申请表》1份;

(十五)强制性标准应提供英文摘要和《强制性行业标准通报表》1份。

第四十一条行业标准报批材料的审查和报送

标准主持起草单位应对标准草案报批材料(电子版)进行审查,填写《认证认可行业标准草案(报批稿)审查表》(见附件18)和《认证认可行业标准发布编号签署单》(见附件19),审查合格后将行业标准草案报批材料(纸质材料)及报批公文报送相应秘书处。

标准草案报批材料由秘书处审查合格后提交国家认监委指定机构。

秘书处给出标准作为强制性标准或推荐性标准的建议。

第四十二条国家认监委指定机构对标准草案报批材料的完整性、标准草案编写的规范性以及内容是否按审定专家的意见进行修改等问题进行审核。

第四十三条国家认监委对标准草案报批材料审查后批准发布。

标准的编号由认证认可行业标准代号、标准属性代号、顺序号、年代号组成。

RB/TXXXX-XXXX

年代号

顺序号

标准属性代号(“T”为推荐性标准)

认证认可行业标准代号

第四十四条国家认监委应在行业标准发布后三十日内,将已发布的行业标准及编制说明连同发布文件各一份,送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的行业标准如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国家认监委应当按照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进行限期改正或停止实施。

第四十五条行业标准出版后,如发现个别内容有问题,必须作少量修改或补充时,由主持起草单位提出《行业标准修改通知单》(见附件20)并报秘书处。

秘书处应将通知单及投票单发给委员投票表决,并提供通讯成员参考。

投票期限原则上为30个工作日。

修改单必须有四分之三以上的委员赞成方为通过。

修改单通过后,秘书处应将其一式四份上报国家认监委批准和发布。

第七章实施效果评价

第四十六条实施效果评价是指通过收集指定范围内标准的技术内容和执行情况等反馈信息,对标准质量、实施效果以及存在问题做出评价的过程。

国家认监委组织标准的实施效果评价。

第四十七条国家认监委本着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广泛参与、注重实效的原则开展标准实施效果评价工作。

第四十八条国家认监委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选择一定数量的标准组织实施效果评价。

第四十九条各标准主持起草单位标准化管理部门按照国家认监委列入实施效果评价范围的标准,负责组织本单位实施效果评价工作,分别填写《技术类认证认可行业标准实施效果评价调查表》或《程序类认证认可行业标准实施效果评价调查表》,并于每年12月31日前提交国家认监委。

第五十条国家认监委也可委托第三方采用实地调查、现场评估、分析评估、组织协同试验等形式开展实施效果评价工作。

第五十一条国家认监委对实施效果评价信息进行汇总统计,并公布实施效果评价统计数据。

国家认监委组织对标准实施效果评价统计数据进行分析评估,评估结果可作为标准复审的依据。

第八章复审

第五十二条国家认监委组织秘书处适时进行复审。

标准复审周期一般为4年。

第五十三条行业标准复审工作分为初评、复评、公示、发布复审结论等四个阶段。

第五十四条标准复审的依据如下:

(一)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

(二)是否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对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是否有推动作用;

  (三)是否符合国家大政方针、政策措施,是否对规范市场秩序有推动作用;

  (四)是否符合国家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政策;

  (五)是否同国家标准有矛盾;

  (六)标准的内容和技术指标是否反映当前技术水平和消费水平的要求;

  (七)是否符合国家认监委提出的其他要求。

第五十五条标准复审结论

标准复审结论分为以下四种:

(一)继续有效:

标准全部技术内容合理,与现行法律法规无抵触,仍能满足当前认证认可行业发展需要的;

(二)修订:

标准修订后才能适应认证认可行业发展需要,或局部与现行法律、法规和相关国家标准不一致的;

(三)整合:

与其他标准或项目计划的内容相近,规范的标准化对象一致,并且内容能够合并的;

(四)废止:

技术内容不再适用于认证认可行业发展需要,或者与现行国家标准内容、要求重复,或者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悖的。

第五十六条复审初评的程序和要求

复审初评工作由标准主持起草单位标准化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在国家认监委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工作程序如下:

(一)核对复审标准:

各单位标准化管理部门核对国家认监委下发的认证认可行业标准复审目录,存在异议的应及时向国家认监委反馈;

(二)组建初评专家组:

各单位标准化管理部门组建初评专家组并分发待复审标准。

初评专家组可包含专业技术人员、标准化管理人员、同行专家和项目负责人;

(三)提出初评意见:

每项复审标准应由3名以上(含3名)专家共同评审,在专家协商一致后填写《认证认可行业标准复审评价表》(见附件21);

(四)提交初评结论:

初评结论经各单位标准化管理部门审核后提交国家认监委。

第五十七条复审复评工作的程序和要求

复审复评工作由国家认监委组织,秘书处负责具体实施。

工作程序如下:

(一)组建复审复评专家组:

选择相关专业技术专家组成专家组,开展复评工作;专家组成员一般要有参加过该标准审查工作的单位和人员参加。

(二)对初评结论的审核:

专家组对各单位标准化管理部门提交的初评结论进行审核,不符合要求的退回各单位标准化管理部门重新进行初评;

(三)提出复评意见:

专家组在初评结论的基础上,对每项复审标准逐一进行复评,拟定复评结论,并对复评意见为修订和整合的标准推荐项目负责单位;

(四)报送复评结论:

复评结论由专家组组长汇总后报送国家认监委。

第五十八条复评结论的公示

国家认监委审核复评结论,并对复评结论予以公示,公示期一般为30日,公示期内,对复评结论有异议的,各单位标准化管理部门、标准化专业委应以书面方式向国家认监委反馈意见。

第五十九条复审结论的公布

国家认监委对公示期内的反馈意见汇总、调查、核实、处理,确定并公布复审结论。

第六十条国家认监委对复审标准按以下原则管理:

(一)复审结论为继续有效的标准,继续执行;

(二)复审结论为修订的标准,由国家认监委组织修订;

(三)复审结论为整合的标准,由国家认监委组织整合工作;

(四)复审结论为废止的标准,标准将不再实施。

第六十一条行业标准属科技成果,对技术水平高、取得显著效益的行业标准,应当纳入国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小学教育 > 小学作文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