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医药学院高层次人才引进培养管理办法.docx

上传人:b****7 文档编号:23562542 上传时间:2023-05-18 格式:DOCX 页数:11 大小:22.66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湖北医药学院高层次人才引进培养管理办法.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1页
湖北医药学院高层次人才引进培养管理办法.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1页
湖北医药学院高层次人才引进培养管理办法.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1页
湖北医药学院高层次人才引进培养管理办法.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1页
湖北医药学院高层次人才引进培养管理办法.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1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湖北医药学院高层次人才引进培养管理办法.docx

《湖北医药学院高层次人才引进培养管理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湖北医药学院高层次人才引进培养管理办法.docx(11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湖北医药学院高层次人才引进培养管理办法.docx

湖北医药学院高层次人才引进培养管理办法

湖北医药学院高层次人才引进培养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实施人才强校战略,吸引高层次人才来校工作,建设一支适应学校发展需要、充满生机活力、富于创新精神的高水平人才队伍,助推学校早日建成医药大学,特结合学校实际和发展需要,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科学规划、按需引进,突出重点、统筹兼顾,注重能力、德才兼备,适度超前、择优引进”的原则,适应学校发展目标和办学定位的需要,加强高层次人才引进培育工作。

第三条坚持全职引进与柔性引进相结合,探索符合学校发展实际的人才管理模式,推进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好高层次人才的作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高层次人才”是指学校教学、科研和学科、专业建设急需,在学术领域具有较高造诣、取得突出成果的专家学者、全日制博士。

第五条高层次人才的基本条件

1、学风正派,治学严谨,敬业奉献,有良好的思想素质、道德品质和团结协作精神,无学术不端行为;

2、业务水平高,专业知识精深,在本学科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地位;

3、熟悉本学科领域发展的最新动态,具有较强创新精神,具备良好的组织、管理和领导能力,能带领本学科在其前沿领域有所突破;

4、身体健康,能胜任教学、科研一线工作。

第二章全职引进的条件与待遇

第六条两院院士

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或同类国(境)外科学院或工程院院士。

来校工作后,待遇面议。

第七条第一层次人才

(一)应聘条件

1、国务院学科评议组召集人;

2、中组部“千人计划”入选者,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中科院“百人计划”研究员等;

3、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二等奖及以上获奖者(排名前二);

4、国家教学成果奖一等奖及以上第一获奖者;

5、其他与上述条件相当、学术造诣很高的国家级人才。

(二)相关待遇

除享受国家、省、市规定的工资、待遇外,提供160平米左右周转房一套、安家费100-120万元、科研启动金200—400万元,引进后5年内每年享受80万元的津贴待遇。

根据需要配备工作助手,帮助落实配偶的调动和工作。

第八条第二层次人才

(一)应聘条件

1、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成员;

2、国家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

3、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学术带头人;

4、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国家基金创新研究群体学术带头人;

5、国家高等学校教学名师;

6、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人选,以及其他国家级人才工程入选者;

上述人才,近5年来的成果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主持国家级重要科研项目(理科:

面上项目;文科:

一般项目)4项及以上,或争取科研经费不少于500万元;

2、在被SCI收录的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10篇以上(其中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8篇以上),影响因子累计50.0以上(其中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单篇论文影响因子10.0以上);

3、国家级科学技术奖励(包括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等)三等奖,或省、部级科技奖一等奖第一获奖者;或国家教学成果奖二等奖及以上第一获奖者;

4、独立指导博士研究生成绩优秀,获得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奖;

5、具有突出的科技开发与成果转化能力,以及其他足以说明符合条件的高质量成果、高级别奖项。

海外应聘者应具有博士学位,并在高水平大学担任过助理教授及其以上职务,近三年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在《Science》、《Nature》或《Cell》等国际权威刊物上发表过学术论文。

(二)相关待遇

除享受国家、省、市规定的工资、待遇外,提供140平米左右周转房一套、安家费80-100万元、科研启动费金100—200万元、引进后5年内每年享受60万元的津贴待遇。

根据需要配备工作助手,帮助落实配偶的调动和工作。

第九条第三层次人才

(一)应聘条件

年龄不超过50周岁,具有正高专业技术职务、博士学位,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精品课程负责人,或省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带头人,或省级教学名师;

2、入选湖北省“百人计划”、“楚天学者计划”,以及其他省级人才工程,或其他省份同类计划的入选者;

3、省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

4、全国百篇优秀博士论文获得者。

上述人才,近5年来的成果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理科:

面上项目;文科:

一般项目)2项及以上,或省部级重点科研项目4项及以上,或争取科研经费不少于300万元;

2、在被SCI收录的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8篇以上(其中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6篇以上),影响因子累计40.0以上(其中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单篇论文影响因子8.0以上);

3、省部级科研成果奖二等奖第一获奖者,或国家级优秀教学成果奖三等奖第一获奖者,或省级优秀教学成果奖一等奖第一获奖者;

4、具有良好的科研开发和成果转化能力,以及其他足以说明符合条件的高质量成果、高级别奖项。

(二)相关待遇

除享受国家、省、市规定的工资、待遇外,提供120平米左右周转房一套、安家费60-80万元、科研启动金60—100万元、引进后5年内每年享受40万元的津贴待遇。

根据需要配备工作助手,帮助落实配偶的调动和工作。

第十条第四层次人才

(一)应聘条件

具有副高专业技术职务,博士,年龄不超过45周岁,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硕士点专业首席学科带头人;

2、全日制脱产双证博士及博士后出站人员;

3、优秀留学归国人员。

上述人才,近5年来的成果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及以上,或主持省部级重点科研项目2项及以上,或争取科研经费不少于100万元;

2、在被SCI收录的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6篇以上(其中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4篇以上),影响因子累计30.0以上(其中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单篇论文影响因子6.0以上);

3、省部级科研成果奖三等奖第一获奖者,或厅局级科研成果奖一等奖第一获得者,或省级优秀教学成果奖二等奖第一获奖者。

(二)相关待遇

除享受国家、省、市规定的工资、待遇外,提供100平米左右周转房一套、安家费40-60万元、科研启动金40—60万元、引进后按现任职称高一职级享受津贴待遇。

根据需要配备工作助手,帮助联系配偶的调动和工作。

第十一条第五层次人才

(一)应聘条件

年龄不超过40周岁的全日制脱产双证博士或博士后,近5年来在被SCI收录的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4篇以上(其中第一作者2篇以上),影响因子累计20.0以上;或在被SCI收录的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少于4篇,但至少有一篇学术论文单篇影响因子7.0以上。

(二)相关待遇

提供80平米左右周转房一套、安家费20-40万元、科研启动金20—40万元、引进后按现任职称高一职级享受津贴待遇,帮助联系配偶的调动和工作。

第十二条第六层次人才

(一)应聘条件

刚毕业的全日制脱产双证博士或刚出站的博士后,近3年来在被SCI收录的刊物上发表第一作者学术论文2篇以上,影响因子累计8.0以上;或至少在被SCI收录的刊物上发表一篇影响因子5.0以上的学术论文。

(二)相关待遇

提供60平米左右周转房一套、安家费10-20万元、科研启动金10—20万元、引进后按现任职称高一职级享受津贴待遇,帮助联系配偶的调动和工作。

第十三条 引进人才无专业技术职务的,入校后视情况按规定聘为副教授或教授。

配偶符合学校用人政策的解决工作;不符合学校用人政策,且无经济收入的,可一次性提高3万元安家费。

需要周转房的,首聘期内享受学校周转房政策;不需要周转房的,可一次性给予5万元购房补贴。

第十四条上述所涉及的津贴、安家费等,均为税前金额。

待引进人才签订聘用合同、人事关系办结后落实。

安家费、科研启动金按报到时确定的类别予以兑现,以后不再因本人的职务、职称等变动而调整。

津贴待遇随聘期内职务、职称等变动,按就高原则享受。

第十五条 引进人才的安家费、科研启动金,正式聘用时拨付50%,聘期满3年中期考核合格后拨付30%,聘期满5年考核合格后拨付20%。

津贴按月随工资发放70%,年终由用人单位组织绩效考核合格后拨付年度余额30%。

第十六条 夫妻双方均符合学校引进人才条件的,住房按面积大的一方提供;安家费高的一方全额发放,低的一方减半;夫妻双方各自的科研启动金按合同划拨。

第十七条 新兴学科、紧缺专业,以及人文社科的优秀人才,参照以上条件可适当放宽要求,待遇另议,并签订个性化协议。

对少数有标志性重要成果的优秀人才在无法按照上述标准确定时,由人事处组织专家考核评审后,报校长办公会研究确定。

第三章柔性引进的条件与待遇

第十八条 柔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

(一)应聘条件

1、熟悉本学科前沿技术,学术造诣较深,取得显著成绩,得到国内同行公认;

2、学科建设所需,对教学科研工作和青年教师的教学科研能力培养具有引领作用;

3、重点引进本办法所指的两院院士和第一、二层次人才,以及相关领域具有突出成绩的教授或博士;

4、年龄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每年能够在校工作不少于2个月。

(二)职责要求

1、指导所在学科加强重点学科建设,聘期内学科平台实力明显增强,在省级或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创建方面取得重大突破;

2、培养青年骨干教学科研能力,聘期内指导教师以学校为第一作者单位,发表2—4篇、影响因子在5.0左右的SCI收录论文,或者同类级别的人文社科文章;

3、支持所在学科提升科技创新综合实力,聘期内带领学校教师合作或独立成功申报1-2项国家或省部级重大科研、教研课题;

4、聘期内到学校开展相关前沿领域的学术讲座,每年讲座时间不少于20学时,并指导开展博、硕士研究生和留学生教育。

(三)相关待遇

1、根据引进人才来校工作情况,具体商定津贴待遇。

2、在校工作期间,学校免费提供居住条件。

第四章引进程序和要求

第十九条引进程序(适用于全职引进人才)

(一)制定计划:

人事处根据学科和专业发展需要,研究确定引进高层次人才的类型,制定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

(二)公开招聘或推荐:

人事处会同组织部向国内外发布招聘启事或采取其它方式招聘;发挥二级学院积极主动性,向学校推荐合适人选。

(三)提交材料:

应聘者提交个人简历、学历学位证明、任职证明、科研成果证明,以及个人要求等相关材料,并填写《湖北医药学院引进人才候选人推荐表》,连同有关材料一同报人事处初审。

(四)专家考核:

一般情况,由人事处组织考核小组,以面试或通讯评审的方式对引进人才进行综合考核,并形成书面考核意见,必要时要经过学术委员会评审。

(五)审批签约:

综合考核通过后,分管校领导同意引进的,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必要时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学校及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学校与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签订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高层次人才的目标责任和福利待遇。

第二十条 应聘人员需提交的材料

1、《湖北医药学院引进人才候选人推荐表》,以及学历、学位、职务聘任和重要社会兼职的证明材料。

2、论文、论著情况,并提供代表作3-5件。

3、省部级及以上教学、科研获奖证明材料。

4、省部级及以上教学、科研项目情况(项目级别、名称、编号、经费、本人位次、完成情况等)及证明材料。

第五章在职人员博士学历再教育

第二十一条报考政策

支持并鼓励在职人员攻读博士学位。

按照“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的原则,新进专任青年教师聘期内必须参加博士学位再教育,否则不得晋升副教授专业技术职称;聘期届满考核优秀延聘,且年龄在45岁以下的专任教师,应主动参加博士学位再教育,否则未晋升副教授专业技术职称的,延迟3年晋升;已晋升副教授专业技术职称的,不得晋升教授专业技术职称,不得遴选为硕士生导师,不能担任学科或专业带头人。

聘期内在职人员可报考在职博士研究生、定向或委托培养博士研究生,也可报考非定向博士研究生,但须与学校签订保岗停薪协议,并延长在校服务聘期三年。

服务期满在职人员可报考非定向博士研究生。

博士研究生毕业回校工作满两年,可申请在职进站博士后。

第二十二条报考程序

1、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明确报考的专业方向和培养类别(非定向、定向或委托培养等);

2、所在单位或二级学院负责人签署明确意见。

属于二级学院的,其教研室(研究平台)负责人要先签署意见。

3、分管(主管)校领导签署意见;

4、报人事处备案,并签定培养协议,办理报考手续。

凡不按上述程序报考者,学校不予认可,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学习期间管理

1、在职博士研究生采取保岗保薪管理,主要适用于管理人员和支撑保障服务人员。

培养费用由个人先行垫付,毕业后核销60%,最高不超过5万。

工资按正常发放,绩效津贴视情况扣减。

2、定向或委托培养的博士研究生采取保岗停薪管理,主要适用于专任教师和学生辅导员。

培养费用视档案情况而定,转档的不予核销;不转档的个人先行垫支,毕业到岗后视情况核销。

原则上,双证博士全额100%核销;单证博士核销60%,最高不超过5万。

工资停发,不参与学校津贴分配。

每月可向学校申请借支2000元生活费,待毕业到岗后从安家费中抵扣。

档案工资调整不受影响,职称评审可以受理,但评而不聘。

3、非定向博士研究生,但与学校签订有保岗停薪协议的,学习期间工资停发,不参与学校津贴分配;每月可向学校申请借支2000元生活费,待毕业到岗后从安家费中抵扣。

档案工资调整不受影响,职称评审可以受理,但评而不聘。

4、学习期间,不得更换培养学校和专业方向,不得提出调动事宜。

5、因本人原因导致中途退学者,必须退回学校所支付的一切费用。

需要延长学习时间的,个人提交书面申请报经学校同意,期间所需费用个人承担。

6、与学校签订培养协议时,须有学校在编在岗职工担保,并履行担保责任。

担保人在此期间外出攻读博士、调离学校或退休等情况,要事先转移担保。

第二十四条毕业后管理

1、在职保岗保薪攻读博士并获得双证,经考核合格后核销部分培养费,并一次性奖励4万元;只获学位或学历证书者,考核合格后核销部分培养费,并一次性奖励2万元。

不再享受其他人才待遇。

2、毕业后履行培养协议,按期返校工作的全日制双证博士,经综合考核合格的,可参照本办法全职引进人才相应条款,签订聘任合同,享受相关待遇。

按期返校工作的全日制单证博士,学校只核销部分培养费和借支部分生活费,不再享受其他人才待遇。

3、定向或委托培养的博士毕业后,未履行培养协议按期回校的,学校不办理起薪手续,并按培养协议取消其培养期间所评职称资格等事宜;逾期三个月仍未报到的,学校将予以辞退,并按培养协议追究相关责任。

4、博士毕业后服务期内,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调动、辞职或拒聘申请。

凡违反学校规定,擅自离岗不归或自找接收单位者,学校按聘任合同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章管理与考核

第二十五条 引进人才每个聘期为五年。

聘任期内引进人才访问进修、博士后教育或因其他原因未能在岗工作的,按照实际不在岗工作时间顺延聘期。

聘期内引进人才晋升副教授职称(或副处级职务)的,聘期顺延三年;聘期内晋升教授职称(或正处级职务)的,聘期顺延五年。

第二十六条 引进的优秀青年博士报到后试用期三个月。

试用期结束时,由用人单位初步考核并提出意见,报学校审批。

对试用期内表现不符合学校要求的,学校有权解除聘用协议。

第二十七条 引进人才聘期的前五年为首聘期,期间实行合同管理。

首聘期考核合格后,根据引进人才首聘期内的成果和学校发展需要,经双方协商,可签订新的聘用合同或纳入学校常规管理。

第二十八条 在聘任期内,学校原则上不批准引进人才提出的辞职、调动等申请,聘期未满申请调离或因各种原因离开学校的,按聘用合同约定条款办理。

第二十九条 引进人才报到时须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合同中将明确引进人才在聘期内的工作职责、要完成的教学科研(论文、项目、教学科研奖励等)任务、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以及聘期的中期、届满考核目标等。

第三十条 学校依据双方签订的聘用合同,由人事处对引进人才进行中期考核和届满考核。

中期考核和届满考核主要考察科研业绩,包括论文(专著)、项目和获奖三个方面。

中期考核在聘任满三年时进行,届满考核在五年聘期结束时进行。

中期考核、届满考核实行用人单位初步考核,再报学校审核的办法进行,学校将组织专门的考核小组进行匿名评议,对考核等级做出界定。

第三十一条 对中期考核不合格者,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警示、低聘或解聘;届满考核不合格者,学校将予以解聘。

第三十二条对二级学院需要且符合引进条件的高层次人才,不受编制和进人计划限制,随时组织考核引进;对学校层面需要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由学校直接确定,相关部门做好配合。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特殊人才条件、待遇,以及引进事宜参照本办法面议。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凡与本办法相悖的校内文件,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原已与学校签订有《定向或委托培养合同书》或《聘任合同》的人才,仍按原合同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具体由学校人才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初中教育 > 学科竞赛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