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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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合浦县烟草专卖局制定《合浦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草案),并依法召开公开听证会。

现将《合浦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予以发布,自2018年10月19日起正式实施。

特此公告

 

合浦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第一条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合理布局烟草制品零售点,维护良好的烟草市场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专卖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合浦县烟草制品零售市场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划。

第二条本规划适用于合浦县行政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

依据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取得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其经营条件必须符合初次申请许可时的法定条件。

第三条本规划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经申请审批依法获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四条本规划遵循公平、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根据辖区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及消费能力等因素确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

第五条合浦县烟草专卖局于每月5日、20日(遇到休息日、节假日顺延)在办公场所、合浦县政务服务中心大厅烟草受理窗口或合浦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示依申请办理许可证的行政许可决定、依职权办理许可证的处理情况、有数量限制区域的零售点数量办理情况(含相关区域零售点办理总数量、已办理数量和可办理数量)。

因歇业或注销产生的可办理零售点,自公示之日起次日生效。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申请,视受理申请之日相关区域有效的零售点情况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六条 合浦县行政区域范围内设置零售点具体标准如下:

(一)在本规划公布名录内的各乡、镇政府所在地街道零售点设置的相互间隔距离为50米以上。

街道名录设置见附件1。

(二)廉州镇的烟楼村委会、乾江街居委会、总江口居委会所在地街道零售点设置的相互间隔距离为50米以上。

(三)农村按照以下标准设置零售点:

廉州镇、石湾镇、党江镇、星岛湖镇、常乐镇、石康镇、西场镇、乌家镇、沙岗镇辖区内农村零售点设置的相互间隔距离为80米以上;山口镇、白沙镇、沙田镇、公馆镇、闸口镇、曲樟乡辖区内农村零售点设置的相互间隔距离为20米以上。

毗邻各乡、镇政府所在地街道的农村门面,门面朝向村内经营的,按照本项规定办理;门面朝向乡、镇政府所在地街道及贯通村内和乡、镇政府所在地街道经营的,按照所在街道零售点设置标准办理。

(四)市场按照以下标准设置零售点:

1.各类综合性商品市场、农贸市场、专业市场(不含山口镇两广市场)内的零售点设置不超过9个,零售点设置的相互间隔距离为30米以上;毗邻街道的经营门面,门面朝向市场内经营的,依照本目规定的设置标准办理。

毗邻街道的经营门面,门面朝向市场外经营及贯通市场和街道经营的,按照所在街道零售点设置标准办理,不计入市场内零售点数量。

 

2.山口镇两广市场内零售点设置的相互间隔距离为50米以上。

(五)居民小区按照以下标准设置零售点:

各封闭式居民小区、非封闭式居民小区内零售点设置的相互间隔距离为60米以上。

毗邻街道的小区门面,门面朝向小区内经营的,按照本项规定办理。

毗邻街道的小区门面,门面朝向小区外经营及贯通小区和街道经营的,按照所在街道零售点设置标准办理。

(六)林场、工业园区、旅游景区内、农场、工矿区区域内,零售点设置的相互间隔距离为80米以上。

(七)火车站、汽车站按照以下标准设置零售点:

1.汽车客运站内(含售票厅、候车室、大厅区域内各通道及走道、上下客区)零售点设置不超过2个,零售点设置的相互间隔距离为30米以上;属于车站范围、毗邻街道经营或贯通车站和站外经营的车站门面,按照所在街道零售点设置标准办理;

2.火车客运站内(包括候车室、售票厅、车站门面)零售点设置不超过2个,零售点设置的相互间隔距离为30米以上。

(八)未在公布名录内各乡、镇政府所在地的其他街道(路段)设置零售点的,零售点设置的相互间隔距离为80米以上。

(九)上述路段、区域外的其他路段、区域,为其他类情形。

在其他类情形路段、区域设置零售点,零售点设置的相互间隔距离为100米以上。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零售点设置不受本规划第六条规定的零售点相互间隔距离及零售点设置数量的限制,且不计入本规划第六条规定的零售点设置数量:

(一)廉州镇首层经营面积100平方米以上且总经营面积300平方米以上、其他乡镇首层经营面积100平方米以上且总经营面积200平方米以上的超市(指满足消费者一次性选购大众化适用品需求为主要目的的零售业态)。

(二)廉州镇经营面积达到250平方米以上、其他乡镇经营面积在150平方米以上的网吧,或经营规模在50台计算机(以该申请点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核准的数量为标准)以上的网吧。

(三)经营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综合性商场(指在一个建筑物内,经营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分区营业,满足顾客选择需求的零售业态),首层零售点设置不超过2个,该2个零售点设置的相互间隔距离为30米以上;商场第2层至顶层零售点设置不超过3个,每层零售点设置不超过1个。

(四)军事管理区、监狱、看守所、戒毒所内(不含朝外经营的临街铺面),可设置1个零售点。

(五)施工人员数量150人以上且施工期限在1年以上(以该工程项目部证明为标准)的在建大型工地生活区,可设置1个零售点。

第八条关注社会特殊群体,提高服务水平。

对军烈属、残疾人从事卷烟经营活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后经确认为本人经营且符合办理许可证条件的,可以根据申请人的需求提供办理零售许可证的上门服务。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设置零售点:

(一)中、小学校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50米范围内的区域(中、小学是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学校,包括普通小学、普通中学和其他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的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各类学校,如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等)。

(二)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经营场所:

经营或者存放化肥、农药、油漆等有毒有害物品或烟花、炮竹、燃气等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及正在施工的建筑。

(三)法律、法规、规章、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不予设置零售点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本规划所称“零售点设置数量”是指该区域能够设置的零售点的数量,包括现已设置的零售点数量。

第十一条 本规划所称街道(路段)是指申请点门面朝向所在的街道(路段)。

申请点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营业出入口,且朝向两条或两条以上街道(路段)的,按有利于申请人的原则进行相关街道(路段)归属的认定。

本规划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本规划所称零售点相互间隔距离,是指以最邻近已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点为参照点,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申请点与最近零售点之间最近一侧门边无障碍最短距离。

申请点或零售点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不相连营业出入口的,以距离最近营业出入口的最近一侧门边为测量基点。

本规划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短距离的测量方法是按行人无障碍可通行的路径测量间隔距离。

对于转角、障碍物,贴近转角、障碍物(临时性物品除外)进行测量。

隔离栅栏、绿化带等固定隔离带视为障碍物。

具体测量方法按《烟草制品零售点勘验规则》执行,详见附件2。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零售点的经营场所被拆除的,不作为参照物。

申请点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所标注的地址名称与实际地址不符的,以烟草专卖局实地勘察的地址为准。

第十三条本规划中所称“以上”、“不超过”、“内”,均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十四条本规划由合浦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规划自2018年10月19日起实施,合浦县烟草专卖局2016年7月1日公布的《合浦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同时废止。

在本规划施行以前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本规划施行以后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按照有利于申请人的原则,适用原规划或本规划。

附件:

1.乡、镇政府所在地街道(路段)名录

2.烟草制品零售点勘验规则

附件1:

乡、镇政府所在地街道(路段)名录

所属区域类型

街道(路段)名称

廉州镇

 

名录内街道

 

解放路

定海北路

西华路

丁头坡路

沙窝街

青云路与中山路交汇处至青云南路与学宫街交汇处路段

车沟底

还珠大道与永好百货超市交汇处至还珠大道与车沟底交汇处路段

定海中路

南乐街

廉田路

华新路

金鸡路

廉州南路

廉阳大道与公园路交汇处至公园路与延安路交汇处路段

廉州南路合浦县邮政局门口至还珠南路与二级公路交汇处路段

爱卫东街

廉海路

还珠东路

还珠中路

廉阳大道与还珠南路交汇处至廉阳大道与迎宾大道交汇处路段

广东路

环建路

廉州大道西路

明园路与还珠中路交汇处至明园路与廉东大道交汇处路段

文蔚坊路与学宫街交汇处至文蔚坊路与大江路口交汇处路段

城基东路

延安路

中山路

阜民南路

东圩

东较场西路

东山一路与东圩交汇处至东山一路与廉州大道交汇处路段

城基东路与廉东大道交汇处至廉东大道与廉州大道交汇处路段

广东北路与迎宾大道交汇处至广东北路与东较场东路交汇处路段 

迎宾大道与廉州大道交汇处至迎宾大道与东环大道交汇处路段

明园北路

廉州大道与还珠南路交汇处至廉州大道与民生路交汇处路段

东较场东路与东较场西路交汇处至东较场东路与廉阳大道交汇处路段

民生路

民心路

石湾镇

名录内街道

石湾派出所门口至石湾新建街与合灵公路交汇处路段

石湾卫生院门口至石湾新街与一街交汇处路段

党江镇

名录内街道

党江兴江大道农机加油站路口至党江边防派出所门口路段

党江新安街

星岛湖镇

名录内街道

星岛湖镇上洋大桥桥头至星岛湖镇粮油公司路口处路段

西场镇

名录内街道

桃源路

白沙头街

财通路

绕城大道

城西大道

民权路

解放路

廉场路

财西路

沙岗镇

名录内街道

沙岗新街

乌家镇

名录内街道

乌家镇新城街

石康镇

名录内街道

209国道石康派出所门口至石康太平加油站路段

325国道十字小学至中石化十字加油站路段

常乐镇

名录内街道

209国道北海高岭科技有限公司(常乐白泥厂路口)至209国道常乐公路道班路段

常乐中心市场与209国道交汇处至常乐旧码头路段

公馆镇

名录内街道 

公馆镇解放路汽车客运服务站门口至公馆镇中心校路口路段

公馆镇民主街

公馆镇解放路与马江路交汇处至上联村委会路段

公馆镇柏山路与解放路交汇处至柏山路与绕城北路交汇处路段

公馆镇前进街与解放路交汇处至公馆中学门口路段

公馆镇绕城路化肥厂路口起至竹元坝村路口路段

公馆镇新开发区

公馆镇盐田路与民主街交汇处至盐田路与绕城路交汇处路段

闸口镇

名录内街道 

闸口镇西直大道西直一街路口至闸口镇虾公冲村路口路段

闸口镇宏达大道与西直大道交汇处至宏达大道与中南路交汇处路段

闸口镇中南路与西直大道交汇处至中南路与宏达大道交汇处路段

闸口镇西直一街与西直大道交汇处至闸口镇财政所路段

闸口镇红旗街与西直大道交汇处至红旗街与新建街交汇处路段

闸口镇新建街与解放路交汇处至新建街与中南路交汇处路段

曲樟乡

名录内街道 

曲樟乡曲樟街高豪村委路口至曲樟乡司法所三叉路口路段

山口镇

 

名录内街道

 

镇西大道

镇北大道

镇东大道

山沙大道

振兴大道

镇南大道

沙田镇

名录内街道

沙田大街

水产大街

新开发区大街

北街

白沙镇

名录内街道

振兴大道

金沙大道

建设路

爱民路

大马路

建政路

白榄路

振兴三街

附件2:

烟草制品零售点勘验规则

第一条烟草制品零售点勘验包括零售点相互间隔距离、中、小学校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一定距离的区域,经营场所面积等的测量认定。

第二条零售点相互间隔距离一般应测量申请点与参照点之间的门道最近一侧门边行人无障碍可通行最短距离。

申请点或参照点没有门道的(如设置在他人经营场所内的经营区域或租赁商场的柜台作为经营场所的),以其拟用于卷烟销售的柜台作为测量起始点。

第三条零售点相互间隔距离按以下规则测量:

(一)道路无障碍物可通行的,以申请点与参照点之间的门道最近一侧门边行人无障碍可通行最短距离进行测量。

(如图一、二所示)

图一

图二

(二)道路存在有关部门统一设置的固定障碍物(如隔离栅栏、绿化带等固定隔离带)或存在妨碍通行的其他固定障碍物(临时性物品除外),以贴近障碍物之后的最短距离进行测量。

(如图三所示)

图三

(三)道路存在转角的,以贴转角测量最短距离。

(如图四所示)

图四

(四)申请点或参照点有多个门道的,测量最近一侧门边行人无障碍可通行最短距离。

(如图五所示)

图五

(五)申请点与参照点之间有楼梯、自动扶梯的,以其平面坡长进行测量(如图六所示);有直升降电梯的,以层高进行测量;同时有自动扶梯、直升降电梯的,以行人无障碍可通行最短距离进行测量。

(六)其他测量方法。

第四条本规划第九条第

(一)项所称中、小学校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50米范围内,是指中、小学校进出通道口最近一侧门边向外延伸行人无障碍可通行最短距离50米内的区域,隔离栅栏、绿化带等固定隔离带不视为障碍物。

第五条本规划所称的“经营面积”,是指面向消费者或客户开放的经营场所实际使用面积,不包括墙体及天花板面积,不包括作为仓库、办公、厕所、住宿等非商品展示售卖区域。

以烟草专卖局实地测量的数据为准。

第六条 实际测量零售点相互间隔距离误差,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50米以下的,不得超过本规划设置的零售点最短间隔距离的±2%;

(二)50米以上的,不得超过本规划设置的零售点最短间隔距离的±1%;

测量结果与实际距离不符,超过前款规定误差范围的,以复核结果为准。

第七条实际测量经营面积误差,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100平方米以下的,不得超过经营面积的±2%;

(二)100平方米以上的,不得超过经营面积的±1%;

测量结果与实际经营面积不符,超过前款规定误差范围的,以复核结果为准。

第八条 勘验应当绘图、拍照记录,如有必要或者情况复杂的,应有视频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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