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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产技术规章制度doc

助产技术规章制度

篇一:

助产技术服务基本标准

助产技术服务基本标准

助产技术服务基本标准(二级)

一、规模及设置

(一)产科

1、床位:

市级≥30张、县级≥20张。

2、产科门诊

(1)面积:

市级≥80M、县级≥60M。

(2)房屋设置:

①设水池、候诊场所;

②面积≥12M的诊室,市级≥3间、县级≥2间;

③围保门诊分设,面积≥12M;

④高危孕产妇门诊:

设有高危孕产妇转诊系统及咨询热线;

⑤优生、母乳喂养咨询、乳腺保健、产后康复等科室。

3、病房

(1)分娩区:

分娩区总面积:

市级≥150M,县级≥100M。

设缓冲间、待产室、分娩室、刷手消毒间、隔离分娩间、污物处理间、更衣间等。

待产室与分娩室相通。

分娩室面积:

市级≥60M、县级≥40M;瓷砖墙面,瓷砖或水磨石地面,有倾斜度及下水道易刷洗;有足够的电源接口;22222222

有上下水道;光线充足,有空气消毒设施。

分娩室应有调温、控湿设备,温度保持在24-26℃。

湿度以50--60%为宜,新生儿微环境温度在30--32℃。

(2)母婴同室病房:

市级≥15间、县级≥10间,室内安静、清洁、通风、日照好,便于消毒;每床占地≥5M;婴儿床占地≥1M,有调温设备,室内安静、清洁、通风、舒适、日照好、色调温馨,每床应配备夜用灯。

设置新生儿沐浴室,室内应有保暖和热水供应设施。

应设有隔离病房。

(3)高危新生儿监护中心(室)面积:

市级≥80M、县级≥600M。

(二)宣教室(专用)≥40M。

有妇幼保健知识系列宣传版面,开展孕产妇、儿童保健知识宣传教育。

22222

(三)总体设置

1、突出“母亲安全、儿童优先”,具体体现以人为本、维护权益,突出个性化、关怀、温馨的人文服务模式。

2、产科服务项目分布位置标志醒目、便于群众认知。

3、设有孕产妇急救绿色通道并保持24小时畅通。

(四)专业人员

1、助产工作应由2名以上获得助产技术资格的执业医师、助产士承担,并有儿科医师参与;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考核合格证并在产房工作的护士可作为助产士。

产科应有6名以上医生,护士与助产士之和应不少于10名;科室至少有一名副主任医师,门诊至少有一名高年资主治医师,专业人才梯队合理;

产科医生、助产(护理)专业人员总数:

市级≥20人、县级≥15人。

产科医师助产(护)士之比为1∶3,助产护师以上占护理人员的50%。

2、助产技术人员应具有国家认可的中专及以上医学专业学历,取得医师执业资格或护士执业资格;

3、助产技术人员应在上级医生指导下,完成一定数量接生,经考核合格,获得从事助产技术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4、助产技术人员每年应接受助产技术业务培训,培训应不少于30学时,积极参加继续教育课程。

5、助产技术人员脱离助产专业岗位2年以上者,需重新接受助产技术岗前培训与考核,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6、分娩室实行24小时负责制,负责全产程的母婴监测及医疗保健任务。

7、建立妇产科医生、儿科医生、助产士分工负责制度:

妇产科医生:

所有助产相关技术;

助产士:

正常产程的观察和处理;

儿科医生:

参加新生儿日常查房及异常新生儿抢救、危重儿分娩等。

8、实施剖宫产术应由具备妇产科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决定,手术责任医师应具备妇产科主治医师以上职称。

二、必备设备

1、分娩室设备

1.1基本设施:

检查床、待产床、产床、婴儿床、照明灯、鹅颈灯、应急灯、敷料柜、器械台、推车(担架)、急救药品柜(内放急救设备药品)、紫外线灯、常规消毒设备、刷手与污物处理设备、污物桶、调温控湿设备、通讯设备。

1.2诊断测量用具类:

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计、婴儿磅砰、软尺、婴儿身长测量器、骨盆测量器、多普勒胎心仪、胎心监护仪、集血器、量杯、磅秤、时钟、消毒手套。

1.3治疗器械类:

注射器、开口器、舌垫(压舌板)、电动吸引器、胎头吸引器、产钳、产包、导尿包、侧切缝合包、刮宫包、内诊包、静脉切开包、输液泵、输液架、沙袋、上下叶拉钩、宫颈钳、卵圆钳、刮匙、氧源及吸氧装置、新生儿气管插管设备(新生儿气管导管、气管内导管、新生儿复苏囊、给氧面罩、新生儿喉镜、新生儿低压吸引器)、脐静脉插管包、新生儿保温复苏台。

2.手术室设备:

2.1按无菌手术室基本要求配置。

2.2产科专用器具:

婴儿磅秤、身长测量器、多普勒胎心仪、产科集血器、剖宫产手术包、妇产科手术包、新生儿及成人气管插管全套设备、脐静脉插管包、新生儿保温复苏台、新生儿复苏气囊及粘液管产钳。

3.其它设备

医院应具备B超、心电图机、床旁X光机、蓝光箱、新生儿暖箱、电冰箱、恒温箱、健康教育基本设备和材料及产后康复设施。

医院应能开展血、尿、便常规、血小板、红细胞压积、出凝血时间及肝肾功能、乙肝五项、HIV/梅毒/淋病检查、纤维蛋白原、3P试验、凝血酶原时间等检查,应有测定血型、配血、输血、(或血浆代替品)条件、有效消毒设施、供氧设备、抢救监护条件、急救车、急救电话等。

以上设备要定时检查维修,应保证在功能状态,要随时可及、随时能够投入抢救、有固定的供血途径。

三、药品

1、分娩室应具备下列药品:

宫缩剂、心血管系统药物、解痉药、降压药、升压药、镇静药、利尿药、止血药、补容剂、纠酸药、麻醉药、其它必备药品。

2、手术室应常备药品:

同分娩室药品

以上药品要求:

在有效期内、规范摆放、安全保存、随时可得、方便使用。

四、技术

级助产技术服务机构作为助产技术服务的转诊机构,应接收并处理下级助产技术服务机构的转诊病人,并参加下级机构的会议,对一级助产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培训。

除了掌握一级助产技术所包括的全部技术外,还应能开展以下技术:

1、各种难产诊疗技术:

头盆不称和产程异常的诊断鉴别诊断技术、胎盘残留刮宫术、会阴/阴道或宫颈复杂裂伤修补术、产钳术、内倒转术、臀位牵引术、剖宫产术、静脉切开术、子宫次全切或全切术等技术;实施剖宫产术必须严格按照医学指征进行,减少不必要的人为干预,降低剖宫产率。

2、各种催、引产手术的技术、方法和并发症的处理;

3、新生儿窒息复苏及并发症的抢救;

4、产科危急重症的快速诊断、初步抢救以及转诊,如,心脑肺复苏、心力衰竭和心律失常的抢救、呼吸、肝脏和肾脏衰竭的抢救、各种休克抢救、子痫的抢救、水电解质和酸碱平衡紊乱的诊治、羊水栓塞急救、肺栓塞急救、弥漫性血管内凝血的预防与诊治等;

5、各种麻醉技术及麻醉意外处理等。

(五)工作制度和规范

应根据本机构功能和职责、建立健全以下工作制度:

1、诊疗常规和操作规范,具体内容参照卫生部授权中华医学会发布的妇产科诊疗常规及操作规范;

2、产科质量管理制度;3、产科医务人员职责分工及管理制度;

4、高危孕产妇管理制度;5、产科转诊、急救制度;

6、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7、孕产妇死亡评审及婴儿死亡评审制度;

8、产科信息管理制度;9、人员培训制度;

10、产科病例书写规范;11、母乳喂养工作制度;

12、剖宫产术前讨论,术后审核制度;13、接受转诊及反馈制度;

14、产科三级查房制度;15、产科抢救用血管理制度。

助产技术服务基本标准(一级)

一级助产技术包括正常分娩服务,不应开展剖宫产术、产钳术、臀位接生、内倒转术、毁胎术等技术。

因交通不便无法转诊的个别情况除外。

乡镇卫生院原则上为一级助产技术服务机构,条件较好的中心卫生院经验收合格后可为二级助产技术服务机构。

(一)业务用房

1、产科门诊。

有妇产科门诊诊断室、妇科检查室各一间,面积不少于25M。

2、分娩区:

分娩区总面积应在40M以上,相对独立,远离污染源,分娩区与外界之间应有缓冲区,缓冲区内有更衣、换鞋处。

分娩区内应设有待产室和分娩室。

待产室应设待产床1张。

分娩室面积不少于12M,地面、墙壁天花板应便于清洁和消毒,光线充足,室内应有调温设备,应设电源接口和流水洗手设施。

3、母婴同室区:

每组母婴床使用面积不少于5M,有调温设备,室内安静,清洁,通风,日照好,温度适宜。

4、孕期保健室:

在门诊至少设置一间孕期保健宣教室,有1名从事妇女保健工作的专职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悬挂孕产期保健和科学育儿的彩图,备有宣传资料。

(二)必备设备

1、基本设施:

检查床、待产床、照明灯、敷料灯、器械台推车、(担架)、急救药品柜(内放急救设备药品)、紫外线灯,常规消毒设备,刷手与污物处理设备,污物桶、调温设备。

2222

2、诊断测量用具类:

体重计、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计、婴儿磅秤、软尺、盆测量器、多普勒胎心仪(或筒式、额头式听诊器)、集血器、量杯、磅秤、时钟、消毒手套。

3、治疗器械类:

注射器、开口器、舌垫(压舌板)、电动吸引器、胎头吸引器、产包、导尿包、侧切缝合包、刮宫包、内诊包、氧源及吸氧装置、新生儿气管导管、吸痰管、新生儿复苏囊、新生儿保温用品、给氧面罩、新生儿喉镜、输液器、输液架、沙袋、上下叶拉钩、宫颈钳、卵圆钳、刮匙。

4、其它设备:

医院(卫生院)应具备B超、心电图机、X光机、健康教育基本设备和材料,应能开展血、尿、便常规、乙肝五项、血小板、红细胞压积、出凝血时间及肝肾功能等检查,应有测定血型条件。

以上设备要定时检查维修,应保证在功能状态,要随时可及、随时能够投入抢救。

篇二:

助产技术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助产技术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助产技术的监督管理,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新生儿死亡率,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保障母婴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的助产技术,是指医务人员协助产妇完成分娩的技术。

通常包括正常产程的处理、会阴切开缝合术、胎头吸引术、产钳术、内倒转术、臀位牵引术、剖宫产术等。

第三条助产技术的实施应当以保障母婴安全为目的,由经资格认定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在经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中开展。

第四条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及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机构设置

第五条坚持政府主导、统筹兼顾、公平与效率统一和符合成本效益的原则,经县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区域人口分布、年出生率、地域面积、交通便利等因素制定助产技术服务单位设置规划,由县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第六条地理位置偏远,交通不便的乡、镇(包括农场),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开展正常分娩助产技术服务,其产科医生必须经过临床进修,有高危识别与风险控制能力,杜绝剖宫产,凡有异常倾向的一律转入上级助产技术服务单位。

第三章准入管理

第七条凡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科室房屋面积、人员资质、设备和药品配备均应符合《黑龙江省助产技术服务基本标准》,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登记注册产科,并获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第八条凡申请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取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注册护士或助产士资格,并通过市(行署)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举办的助产技术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合格,并获得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

第九条申请从事助产技术的医护人员,由所在单位向所在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母婴保健技术人员考核审批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助理执业医师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及复印件;(三)专业学历、技术职称证书及复印件;(四)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培训及考核合格证明。

第十条医疗保健机构开展助产技术服务实行准入备案管理。

原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机关负责对其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执业许可审批,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后,颁发《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第十一条凡申请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向所在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副本;

(二)《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

申请表》和《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登记书》一式三份;(三)有关医师(士)、助产师(士)的《医师执业证书》或《护士执业证书》以及《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第十二条申请开展助产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向原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机构。

对合格的机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机构颁发从事助产技术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许可证》,注明助产技术服务级别,并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登记产科专业,同时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经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和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机构。

第十三条任何机构和个人未经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不得从事助产技术服务。

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除紧急情况无法转诊外,不得超范围开展助产技术服务。

第四章执业管理

第十四条省卫生厅负责全省助产技术服务的监督管理。

具体职责包括制定助产技术基本标准,颁布有关助产技术规范,规划全省助产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工作,对提供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监督检查,定期公布全省产科质量信息。

第十五条助产技术服务日常监督实行属地化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辖区内助产技术服务单位执业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的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和处理。

第十六条助产技术质量控制工作实行动态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区域分布,指定助产技术服务机构配合妇幼保健机构每年开展一次辖区产科质量量化考评。

对考评达不到产科质量考核基本要求的助产技术服务单位,《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和《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满,不予办理校验换证手续。

第十七条省、市级妇幼保健机构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助产技术规范与有关规定、制度;

(二)负责从事助产技术专业技术人员的师资培训;(三)负责助产技术服务工作的质量管理;(四)负责组织对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定期检查、评估;(五)负责组织助产新技术与适宜技术的推广与应用;(六)负责收集、汇总、分析全省、市助产技术的有关信息,并对数据质量定期检查,组织孕产妇死亡评审和新生儿死亡评审工作,定期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八县、区级妇幼保健机构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及上级妇幼保健机构的业务指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助产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的质量管理工作;

(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助产技术专业人员培训、考核的组织工作;(三)负责本行政区域孕产妇死亡病例的入户调查、配合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机构做好高危孕产妇的随访工作;(四)负责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定期的检查、评估;(五)收集、核实、汇总、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助产技术的有关信息,组织开展孕产妇死亡评审和新生儿死亡评审工作,并定期向上级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产科质量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第二十条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医护人员三年内应接受设区的市(行署)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或委托其它机构举办的助产技术继续教育,并不少于18学时。

不满18学时助产技术继续教育,且考核不合格的人员,《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满后需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一条新生儿疾病筛查血片采集递送及听力筛查等相关信息及时录入计算机内,实现网上直报。

拒绝使用计算机管理系统的单位,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不得向其发放《出生医学证明》。

第二十二条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在明显的位置悬挂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并公布本机构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级别的基本项目。

第二十三条批准开展助产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申请变更机构名称、地址、法人代表、服务项目等,必须到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终止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四条《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和《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应妥善保管,不得出借或涂改,禁止伪造、盗用及买卖。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和《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遗失后,应当及时报告原发证机关,并自发现遗失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办理补发证书的手续。

未申请补办的,视为无证。

第五章技术服务

第二十五条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产科各项工作制度和业务操作规范,严格执行《孕产妇死亡报告、调查制度》、《孕产妇死亡评审制度》、《围产儿死亡报告、评审制度》。

第二十六条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卫生部有关医院感染管理和消毒管理的规定,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

第二十七条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孕产妇提供安全、合格的孕产期保健服务。

在进行产前检查时,应当对孕妇和家属进行安全分娩指导,提倡和鼓励自然分娩。

第二十八条孕产妇入院待产后,经治的医务人员应当如实告知孕产妇及其家属孕产妇情况以及分娩的安全性、有效性和风险性。

孕产妇的情况发生变化时,医务人员应当及时通知孕产妇和家属。

需要对孕产妇实施特殊诊治时,经治医务人员应向孕产妇及其家属告知详情,并由孕产妇本人或其家属在知情的情况下签署意见,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九条助产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按照医学指征选择必要的、合适的助产技术,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各项工作制度和技术规范,预防和减少产伤及产后出血等并发症。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本着快速、高效、安全的原则,完善服务设施,建立高危孕产妇抢救领导小组,完善孕产妇急救绿色通道,制定抢救预案,做好平时的培训和演练,保证危重孕产妇和围产儿得到及时救治。

第三十一条加强分娩过程中产科与新生儿科的配合。

抢救危重新生儿时应有新生儿科医师进产房负责抢救,助产人员协助。

上级助产技术服务单位接受高危孕产妇转诊,对下级协作医院提出的会诊或抢救要求,应立即组织人员到场援助,加强转运途中的抢救和处理,减少孕产妇和围产儿的死亡和并发症发生。

第六章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二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在助产技术服务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或有突出贡献的机构和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三十三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助产技术的非医疗保健机构和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人员,擅自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四条未取得助产技术执业许可擅自从事助产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五条未取得助产技术执业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或人员出具出生医学证明文件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十条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六条出具虚假出生医学证明的,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三十七条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助产技术执业许可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六十九条规定予以撤消。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证明》发

建立妇幼卫生信息管理系统,《出生医学

黑龙江省助产技术基本标准

一、机构职责

(一)负责正常生产开展的手术助产和孕产妇基本抢救工作,掌握《黑龙江省助产技术准入基本标准》要求的各项技术;

(二)建立院级高危孕产妇抢救小组,相关科室要密切配合,实施孕产妇急救绿色通道,制定抢救预案,做好平时的培训和演练;

(三)成立以产科医护人员为主,新生儿科、内科、外科、麻醉科、检验、血库等有关人员参加的孕产妇抢救小组,并充分发挥作用。

没有内科、外科的助产技术单位要建立与综合医院的的技术协作关系,根据需要由协作单位选派内、外科专家给予临床会诊或技术指导。

(四)院内成立孕产妇、新生儿死亡评审组织,按《黑龙江省孕产妇、新生儿死亡评审方案》要求进行评审,并逐级上报。

(五)组织本单位助产技术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承担对下级助产技术人员的培训和继续教育;

(六)根据本地行政区域划分,配合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对下级助产技术服务机构的业务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

(七)承担有关助产技术的科研工作,促进助产技术的发展。

(八)为育龄妇女及家属提供有关助产技术和生殖健康的咨询服务;

(九)执行各项妇幼卫生工作要求的登记和报告制度,建立健全各种登记本、卡、册,专人负责与助产工作有关的资料登记、统计,按要求如实向有关部门上报有关信息;

(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及管理工作;

(十一)严格执行《黑龙江省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按照《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的要求,开展新生儿遗传代谢血片采集及送检、新生儿听力初筛及复筛工作,新生儿血片采集率≥95%。

(十二)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和上级妇幼保健机构的质量管理。

二、房屋面积

(一)产前检查区

1、诊室面积每间不少于15平方米。

2、宣教与咨询室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

(二)分娩区、手术区

1、待产室:

待产室、隔离待产室面积均不少于15平方米。

2、分娩室:

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隔离分娩室不少于20平方米。

3、手术室:

手术间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

篇三:

助产技术有关制度

产科门诊工作制度

一、科主任应加强对本科门诊的业务技术指导。

门诊医护人员应派有一定经验的医师、护士担任。

二、对疑难重症病人不能确诊者,应及时请上级医师会诊。

三、门诊工作人员要有高度责任感和同情心,关心体贴病人,热情接待,太度和蔼,耐心解答问题。

尽量简化手续,方便病人。

做好门诊分诊、导诊、咨询服务和候诊宣传管理工作。

四、对病人进行认真检查、简明扼要准确地记载病历,科主任应定期检查门诊医疗质量。

门诊医师要采用保证疗效、经济便宜的治疗方法,科学用药,合理用药,尽可能减轻病人的负担。

五、门诊检验、超声、放射等各种检查结果,必须做到准确及时。

门诊药房划价、发药必须做到准确无误。

医师要加强对换药室、治疗室的检查指导,必要时亲自操作。

六、加强检诊,做好分诊工作,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防止交叉感染,做好疫情报告。

七、门诊各科与病房加强联系,以便根据病床使用及病人情况,有计划地收病人住院治疗。

八、门诊工作人员要遵守劳动纪律,不得离岗缺岗,特殊情况须请假,经临床科主任同意,作好代班安排。

分娩区工作制度

一、分娩室每日二十四小时应有人值班。

值班人员不得擅自离开分娩室。

二、分娩室应设有产程中所必需的用品、药品和急救设备,做到专人保管,定期检查、补充和更换。

三、工作人员进入分娩室,必须穿戴分娩室专用的帽子、口罩、鞋和工作服。

接产和手术时,应严格执行无菌操作规程。

四、值班人员应热情接待产妇,严密观察产程。

产妇在待产和分娩过程中,如有异常情况不能处理时,应及时报告上级医师。

五、严格交接班制度,接班者要测血压、听胎心,并做记录。

六、分娩室应保持清洁,定期搞好卫生和消毒,定期做细菌培养。

有传染病的产妇,分娩时应采取隔离措施,分娩后及时消毒。

七、接产后,接产人员应及时,准确填写产程、临产、新生儿和出生证等记录。

八、产妇在产后留分娩室观察一小时,无特殊情况送回病房。

新生儿处理完毕,抱给产妇辨认性别,全身检查,测验脚印、点眼等,送婴儿室。

一、分娩室每日二十四小时应有人值班。

值班人员不得擅自离开分娩室。

二、分娩室应设有产程中所必需的用品、药品和急救设备,做到专人保管,定期检查、补充和更换。

三、工作人员进入分娩室,必须穿戴分娩室专用的帽子、口罩、鞋和工作服。

接产和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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