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企业班组长安全培训第二章.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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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班组长应具备的安全生产法规知识一、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是我国安全生产的基本方针。

这一方针反映了党和政府对安全生产规律的新认识,对于指导我们的安全生产工作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1、安全生产方针的含义要求我们在工作中始终把安全放在第一位。

安全第一要求我们在工作中时刻注意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

预防为主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人管、法治、技防多管齐下,并充分发挥社会、职工、舆论的监督作用,实现安全生产的齐抓共管。

综合治理2、班组长如何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严格遵守规章制度。

掌握扎实的专业技术知识,起到积极带头作用。

做好班组成员的思想工作,增强安全生产防范意识。

加强现场管理,防患安全事故的发生。

加强安全教育,奠定安全生产基础开展安全活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二、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并以第70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安全生产法是我国第一部规范安全生产的综合性基础法律,对于加强我国的安全生产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第一章总则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法律责任附则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权利义务案例一:

案例一:

某化工厂的前身为拉绒厂,后经批准更名为化工厂。

化工厂主营甲硫酸钠,兼营织布、拉绒。

为减轻债务压力,该厂与某新技术发展公司签订了租赁经营合同。

出于节约考虑,租赁后的化工厂没有按照国家规定对有关安全设备进行及时改造和维修,对过时老化的设备继续使用。

一天,生产副厂长王某组织几名未经过培训的工人接班工作,突然氧化釜搅拌器传动轴密封填料处发生泄漏,导致操作平台发生爆燃,使整个生产车间起火,造成8人死亡,4人重伤。

分分析:

析:

这是一起由于生产经营单位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检测,设备老化造成的事故。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29条的规定,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

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案例二:

案例二:

某市化工厂新录用了一批工人,但厂里目前暂时没有住宿用房。

厂长认为,到外面租房成本太高。

厂里一座仓库的二层还空着,可以先住到那里。

副厂长说,仓库存放的三硝基苯是一种爆炸性物质,工人住那里不太安全。

厂长说,没事,告诉大家注意点就行了。

由于厂长说话,其他人不好坚持,这批新录用的工人就住进了仓库的二层。

一天晚上,仓库突然发生爆炸并倒塌,造成30多名工人死亡,10多人重伤。

分分析:

析:

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必须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始终把员工的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

把员工宿舍安排在储存危险物品的仓库内,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也是安全生产的一个极大隐患。

安全生产法第34条第1款规定,生产、经营、使用、储存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三、劳动法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这些法律条文规管工会、雇主及雇员的关系,并保障各方面的权利及义务。

我国的劳动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最新立法为劳动合同法,已于2008年1月1日实行,如有冲突的地方,以劳动合同法为准。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针对劳动合同,劳动法列出了两种无效的情况: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11、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22、劳动合同必备的内容:

劳动合同必备的内容:

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33、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此外,该法还针对劳动合同解除和集体合同应注意的事项对合同订立双方进行了规定。

案例1:

陈某与某玩具厂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该合同书中规定了试用期为1年,在试用期内陈某不得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试用期满后,陈某要求解除合同时,需提前60天通知厂方,并须征得厂方的同意,否则厂方不负责转移档案关系。

问题:

该份合同哪些内容违反劳动法规定?

答案要点:

(1)试用期为1年违反劳动法规定。

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而不是1年。

(2)合同中规定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需提前60天通知用人单位,这一约定违法。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需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而不是60天。

(3)试用期内不得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这一规定违法。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4)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须征得厂方同意,这一约定违法。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而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并没有规定必须征得用人单位同意,因此广方不负责转移档案关系的约定也是违法的。

案例2:

李某是某私营企业的职工,李某T2001年5月8日与企业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王某于2001年6月1几与企业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二人的试用期均为3个月。

2001年12月底氽业对员-进行年终考核,李某在考核中没有通过,按企业制度规定,考核不合格即不能胜任工作。

而王某于2001年11月的一天在工作时间脱岗,致使企业一台机器发生故障未及时处理而报废。

2002年1月10日企业在事先来通知李某、王某的情况下,以李某不能胜任工作、王某严重失职为由,解除了与李某和王某的劳动合同。

李某、王某对企业的决定不服。

李某认为合同期未满,企业不能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王某认为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罚丈重,且没有提前30日通知,两人均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提问:

企业对李某与王某的处理决定和程序是否合法,为什么?

答案要点:

(1)企业对李某的处理不符合我国劳动法规定,依照劳动法第26条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应先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企业应当先调整李某的工作岗位。

而在处理程序上,企业也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30Fl以书而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2)企业对王某的处理决定是正确的。

王某在工作时间脱岗,致使企业一台机器发生故障未能及时处理而报废,属严重失职,企业完全可以依照劳动法规定随时解除其劳动合同,不属于提前30门通知之列,因此,企业对王某的处理程序是合法的。

案例6:

袁某原为北京某部队军人,离异,有一3岁儿子60岁老母亲,他成了家中唯一经济来源,2004年6月复员后到某公司做大货车司机,并签订了5年的劳动合同。

近半年来,因为各种原因,公司经济效益大幅下滑。

为提高公司生存能力,我们决定与部分司龄较短的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并提供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2006年12月,人力资源部提前30天通知袁某解除劳动合同。

可袁某不服公司的决定,还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请求撤销我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提问:

袁某的请求能得到仲裁机构的支持吗?

答案要点:

根据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规,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利益,规定了劳动者有下列九种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非因劳动者过失、经济性裁员的规定解除其劳动合同:

复员、转业退伍军人退伍后初次参加作来满3年的;家中无其他就业人员:

本案例中,袁某为复员军人,退伍后初次就业到2006年12月参加工作仍不满3年,如果他在工作中一向勤恳,并无过失,则公司仅因考虑降低裁减人员成本而解除与袁某的劳动合同,显然是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案例7:

刘女士是某百货公司售货员,2005年6月3日上午,赵女士利用当班售货之机,偷偷将10元售货款塞到鞋里,被同班员工当场抓获。

赵女士对所犯错误追悔莫已,多次口头和书面向公司领导作深刻检查,请求给予改过机会。

但该公司根据内部所制定的关于“凡发现员工在柜台内偷拿商品或货款,不管数额多少,不管手段如何,不管过去表现怎样,不管认错态度好坏,一经发现,即予辞退”的规定,于2005年6月12日将刘女士辞退。

刘女士不服,T200s年6月20日申请仲裁。

提问:

赵女士能否被辞退?

答案要点:

某百货公司对刘女士的辞退决定是不合法的。

企业辞退违纪职工必须符合三个条件:

一、必须有违纪事实;二、其违纪事实必须达到辞退程度。

即其错误的严重性应比被除名的错误更重但比被开除的错误轻;三、必须是经过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仍然无效的。

这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兼备,缺一不可,否则就不能辞退。

案例8:

李某是商场生鲜肉柜员工指导,04年1月入职,未签劳动合同。

在07年元宵节前,因部门忙于销售售汤圆,早点柜的肉馅在保鲜库中多存放了一天,拿出时,肉馅已有酸味报损金额约壹佰多元。

部门查询损耗原因,早点柜说肉柜转出的肉不新鲜,肉柜说是早点柜的责任,最后部门负责人拿出处理方案:

早点柜、肉柜及鲜食所有管理人员均承担不同份额,李某带头不服,大吵大闹,在现场造成不好的影响,事后,人力资源部与其沟通,也固执己见,并口出威胁话语,有煽动员工罢工之嫌,且现场怀疑此人在进货渠道卜有手脚,但一直查无证据。

提问:

遇见此事件你该怎么处理?

答案要点:

因李某在现场造成不良影响,并暗示如扣款会有报复行为,加上怀疑品德方面的问题,处理结果是中止聘用。

但商场与其是事实劳动关系,如解聘李某,因未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不符合解聘条件:

单方而解除劳动关系,按劳动法规定,员工在企业工作满一年给付经济补偿金相当1月的工资,照此,需给付李某至少3个月工资。

最后,采用婉转的方式即调整其岗位至理货部,李某在工作一段时问后自己提出了离职。

44、针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

针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

工作时间上,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并应依据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休息休假上,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案例:

2006年“五一”节期问,某公司因接待外宾参观,决定产品调试车间8名职工加班一天。

第二天又安排8名职工休息。

六月初领工资时,8名职工都没有领到加班工资,向公司提出质疑。

公司称“五一”节加班是工作需要,而且第二天已经安排了补休,不再发给加班工资。

8名职工不服,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请求补发其“五一”节加班工资。

提问:

可补发加班工资吗?

按什么标准补发?

答案要点:

这种以补休代替法定休似日加班工资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问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丁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55、针对劳动者的工资规定:

针对劳动者的工资规定:

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在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下列因素:

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劳动生产率;就业状况;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

案例简介:

从2000年2月至2001年1月,某公司赵女士在工作时打私人电话70多次,故其单位以赵女士违纪为由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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