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投资学案例分析作业 小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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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投资学案例分析作业 小论文.docx

金融投资学案例分析作业小论文

案例一:

马钢可分离交易债券分析

可转债是指发行人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给予持有人在一定期间内依约定条件和转换比例将债券转换成本公司股份的一种公司债券形式。

目前,我国发行的可转债有两种:

不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和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简称分离式可转债)。

1992年,深宝安(000009)发行了我国A股市场上的首只不可分离交易可转债。

2006年11月13日,马钢股份发行了我国首只分离式可转债,截至2007年9月14日,上市公司通过发行分离式可转债共融资201亿元。

由此可见,我国分离式可转债发行势头迅猛,在上市公司融资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马钢股份发行的可分离交易可转换公司债为例,从资本成本、期限结构、现金流以及融资便利程度等多方面进行分析,以期对企业财务管理者能有所裨益。

一、马钢股份分离式可转债的融资特点  

分离式可转债的特点:

一是可转债中的债务部分与认股权证分离,符合条件时两者可以独立上市交易。

二是债券持有人不能将债券转换成股票,只能由发行人在到期日还本付息。

三是认股权证仅是一种期权,不能定期取得利息和本金,持有人可按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行使认股的权利,即以现金购买发行公司的股份。

四是对发行人来说,分离式可转债是一次发行、两次融资。

第一次是债权融资,在不摊薄每股收益的前提下,获得了现金流;第二次是股权融资,也就是持有者行使认股权时带来的现金流。

当然,发行企业在债券到期时还需要向持有者偿还本金。

马钢股份(600808)是我国的大型钢铁生产企业,主要生产线材、板材、型材和轮环件等钢材产品,是国内惟一的火车车轮、轮箍生产企业,2006年公司实现主营业务收入343亿元,净利润22亿元。

2006年11月,马钢股份发行了分离式可转债,筹集资金55亿元,分离交易的认股权证达12.65亿份。

  

 马钢股份这次发行的55亿元可转债共分为两块,一块专供8.04亿股A股流通股股东,每股优先认购2元钱债券,共可买16.08亿元,另有38.92亿元供公众投资者认购。

买100元债券可无偿得到23张认股权证,即55亿元债券共派发权证12.65亿张,24个月后按1:

1行权,行权价3.40元/股。

二、投资者角度分析保本交易赢面大

  

假定一个投资人以3.50元/股的价格买进10000股马钢,便可优先购买20000元分离债,然后得到4600张认股权证,这时他就可以同时在三个市场———股票市场、债券市场和权证市场交易。

在股票市场上,若24个月后马钢股价涨上去了,例如涨到4元,他就可以按3.40元/股行权,相对市价有15%折价;若马钢股价跌了,权证似乎变成了一张废纸,但权证赖以派发的20000元债券仍在(若债券没有卖掉的话)。

在债券市场上,他既可以买卖债券,也可以到期(5年)还本付息,只不过利息低一点而已(马钢分离债利率的询价区间为1.4%—2%),“本”是绝对不会输掉的。

而权证市场又适合激进型投资人,弄得好,作为尝新品种权证大炒一把,可意外地赚上一笔,即使权证价很低,反正是无偿派发的,也无所谓。

 

 三、当事公司主体分析低息融资有利公司

  

对上市公司来说,这也是一个很有意思的创新品种。

马钢股份这次发行55亿元债券,主要用于投资建设500万吨冷热轧薄板生产线,该项目完成后可新增钢铁产量500万吨,即增加半个马钢(目前其产量在900万-1000万吨之间)。

公司目前发行的55亿债券要到5年后归还,而2年后附设的认股权证即可行权,按12.65亿张权证、每股行权价3.40元计算,公司可获得股权融资43亿元,在股权融资到位时募资项目已经投产,而股本不过增加19.6%,每股收益不会摊薄很多。

由于规模扩张50%,收入和利润随之上升,公司不过支付1.4%—2%的利息,比银行贷款要低得多。

四、分离式可转债融资对企业财务的具体影响   

1、筹资成本较低。

由于在发行时派发权证,分离式可转债票面利率不仅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或普通的公司债,而且也低于不可分离交易的可转债利率。

马钢分离式可转债的利率为1.40%,远低于长期的银行借款利率。

   

2、对企业现金流管理的影响。

分离式可转债的债券部分在到期时需要还本付息,而权证是否行权一般在两年内就可以确定,有利于企业加强现金管理。

  

3、对资本结构和税收的影响。

发行分离式可转债和不可分离交易可转债都会增加企业的长期负债,相应也增加了所得税递延负债。

另外,发行可转债不会过多地增加公司的财务费用。

 

案例二:

我国融资融券业务分析

一、融资融券业务的定义  

融资融券业务,是指证券公司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证券或者出借证券供其卖出,并收取担保物的经营活动。

其中,融资交易是指投资者以其信用账户的资金和证券为担保,向证券公司申请融资买入,证券公司为投资者垫付资金,完成证券交易的行为;融券交易是指投资者以其信用账户的资金和证券为担保,向证券公司申请融券卖出,证券公司为投资者垫付证券,完成证券交易的行为。

 它对于丰富证券交易方式、完善市场功能有着重大意义。

相比西方发达国家,我国目前在该领域还处于起步发展阶段

二、融资融券业务的方式及意义 

融资融券交易,是一种信用交易(Margin Requirement)。

它是证券信用交易的一种形式。

相对于证券现货交易而言,证券信用交易是交易客户在买卖股票等有价证券时,向经纪人一般指证券公司、支付一定比例的现金或者证券,其差额部分由经纪人或者银行通过借贷而补足的一种交易形式,其又被称为保证金交易。

它的基本作用在于通过信用的授予,满足投资者利用财务杠杆追求最大利润的动机。

(一)融资交易 

当投资者预期某种股票将会大幅上涨,而自己手里又没有足够多的资金,那么投资者这时可以选择融资交易。

融资方式购买证券,首先要在证券公司开设保证金账户,证券公司则向客户收取垫付款的利息和经纪业务的佣金。

用保证金购入证券的动机是以较少的资本投入获取较多的收益,即产生杠杆效应。

信用交易在带来杠杆收益的同时也带来了杠杆风险。

(二)融券交易 

当投资者预测某种证券价格不久将下跌时,可以进行融券卖空交易。

证券公司按照客户的要求卖出客户并未拥有的股票,所需的股票由证券公司从自己的账户或其他证券公司处融通解决,“卖空”所得价款存于证券公司处。

当证券价格下跌时,投资者再买入证券归还证券公司。

客户在借入证券时,则需要向证券公司支付一定比例的保证金。

 

三、我国融资融券业务发展现状与问题分析 

(一)融资与融券业务发展呈现不平衡趋势 

融资业务远大于融券业务、原因一方面是可交易的融券标的股票数量比较少,另一方面更为主要的是券商为了控制风险,对融券控制比较严格,且融券源主要来自于券商自营盘,数量有限,因此市场融券基本没有发挥作用。

(二)融券业务交易费用太高 

目前进行融券交易的手续费用高达10%,如此高的费用水平显然不符合目前中国市场发展程度所决定的价格水平。

但当前过高的定价水平已基本将潜在客户都逐出了市场。

(三)融资融券市场占比相对比较小 

尽管融资融券的市场规模增长快速,但相对于两市日均千亿的交易额来说,融资融券的市场占比非常小,融资融券业务总量占A股交易总量的0.6%-0.8%。

(四)融资融券业务中信用风险加剧市场风险 

在我国的融资融券交易中,券商要求投资者的证券账户中有大于等于130%的维持保证金比例,并实施“逐日盯市”的风险管理措施。

当客户的维持保证金不足时,被要求追加保证金至150%。

如果客户不能即时追缴,其信用资金账户和信用证券账户中的担保品便会被券商强制平仓。

这势必造成投资者流动性不足,如果在整个证券市场大多数投资者都被强制平仓,必然会造成市场性的恐慌,从而带来严重的市场风险。

 

三、我国融资融券业务的优化对策与措施 

(一)放宽投资者资金的利用率 

在市场成熟后,适当放宽限制。

例如,对于融券业务,允许投资者利用卖出证券所得资金买入其他证券,经过一定比例的折算后再存入信用账户,充当担保物。

考虑到风险控制问题,建议在放宽限制的初期,将再投资对象限于风险较低的国债、基金等,等相关制度健全后再逐步向其他金融产品放宽。

(二)扩大标的证券池 

具随着标的池的扩大,投资者可以利用股指期货市场和现货市场进行风险对冲,降低投资组合风险。

另一方面,应通过政策手段扶持和鼓励中小证券公司发展,提高行业竞争力和风险控制能力。

随着资金实力和管理能力的提高,更多证券公司会获得融资融券业务资格,从而增加市场上证券的供给。

西方发达国家融券的主要提供者为指数基金、共同基金、养老基金等,金额极为庞大。

而我国目前可供融券的标的证券只在300亿左右。

若社保基金等资金雄厚的基金参与融券业务,将会极大增大证券源的供给。

 

(三)健全客户信用管理体制 

融资融券交易较强的杠杆特性能够使得投资者能够在短时期内以较少的资金撬动大规模的交易额度,而证券公司作为融资和融券交易的主体,也能在此过程中获得不菲的收入,高额的利润吸引着投资者和证券公司纷纷参与其中。

然而,由于投资者的资金实力参差不平,投资水平差异也较大,证券公司面临的风险也会增加

 

案例三:

我国证券市场的股权分置改革

一、 股权分置改革 

股权分置与股权分置改革 

股权分置也称为股权分裂,是指上市公司的一部分股份上市流通,另一部分股份暂时不上市流通。

前者主要称为流通股,主要成分为社会公众股;后者为非流通股,大多为国有股和法人股。

 

股权分置改革的本质:

把不可流通的股份变为可流通的股份,真正实现同股同权同价. 

与全流通的关系:

股权分置改革使得非流通股获得流通不一定就要进入实际流通领域 (即与流通权是否立即执行无关),它与市场扩容没有必然联系。

 

同时证监会规定,国有股在获得流通权后,前一、二年上市流通的比例权,但一般不得超过5%和10%,第三年后,才能获得“全流通”的权利。

 

二、股权分置改革的历程      

 

 2005年4月29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臵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宣布启动股权改革试点。

2005提5月31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做好第二批上市公司股权分臵改革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中说为了增强试点公司的代表性和改革方案的适应性进一步稳定市场预期为全面解决股权分臵问题积累经验拟进行第二批改革试点工作6月19日第二批股权分臵改革正式启动包括宝钢股份、长江电力等42家公司入围尔后股权分臵改革全面提速截至2006年底沪深股市共计1317家上市公司完成股权分臵改革至此除一些像深圳发展等难度较大的上市公司外我国的股权分臵改革基本完成 。

三、权分置改革的意义   

股权分置存在的问题:

 大股东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这种制度安排使得大股东(一般都是非流通股)不关心股价的涨跌。

扭曲证券市场的真实供求关系与定价机制。

扭曲股市资源配置的有效性。

影响上市公司通过股权交易进行兼并达到资产市场化配置的目的,妨碍了中国经济改革的深化。

因此股权分置改革具有重要的意义。

 

第1、完善了股票市场的真实供求关系和定价机制。

 

第2、有效保护了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理顺了市场机制,有助于市场的长期健康发展。

促进证券市场制度和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改进了股市配置资源的有效性。

 

尽管股权分置改革解决了非流通股的流通问题,使非流通股获得了流通权,但它限制了非流通股上市流通的日期,即流通权的执行要在一定时期以后。

然而,终究面临非流通股进入实际流通领域的问题,即大小非的解禁问题。

因此,大小非解禁是股权分置改革的产物。

 

四、股权分置改革应该注意的几个问题      

  目前股权分置改革基本完成已取得阶段性胜利为了更好、更快、更有效地全面开展股权分臵改革工作我们必须注意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第一积极推进新老划断促进各股差异化、

第二加强资金供给拓宽资金来源渠道缓解扩容压力资本市场的供求平衡、

第三赋予流通股股东更多的决策权利监管部门要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同时由于全流通的实现对一些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关键行业和重要领域有必要在一段相当长的时期掌握对其的绝对控股权。

 

  股权分置改革是我国证券市场发展和完善过程中的一项重大举措尽管目前市场各方对改革的认识还不太一致改革的效果还未能充分体现但是可以肯定的是股权分臵改革在我国证券市场规范化建设中具有历史性意义改革将对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产生深远影响 。

 

案例四:

金融创新下的互联网金融

2010年之后,一些互联网企业,特别是掌握互联网入口的第三机构,利用大数据、云计算和数据挖掘技术等现代信息技术,不断推出创新性的互联网金融模式产品。

比如阿里巴巴公司推出的阿里小贷,是大电商企业在小微贷领域的创新;人人贷、拍拍贷等公司推出的互联网个人对个人的信贷业务(PeertoPeer)、基于互联网和复杂数理模型下的比特币(bitcion)。

互联网金融创新逐步打破传统商业银行在金融业务多方面的垄断。

2013年6月,支付宝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开通余额宝功能,与天弘基金公司合作,直销中国第一支互联网基金。

作为一种全新的互联网金融产品,在不足一个月,客户转入余额宝资金规模已突破百亿元,引起金融市场的高度关注和讨论。

余额宝对商业银行的影响整体偏负面,主要体现在对银行存款、理财产品和基金代销业务会造成一定冲击。

 一、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金融行业的冲击

 

1、与商业银行活期存款相比,余额宝的收益远超银行活期存款利息,以2013年6月28日为例,余额宝的7日年化收益率为6.084%,而银行活期存款利率仅0.35%,不可避免地会对银行存款产生一定分流作用(数据来源:

和讯财经)。

 2、与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相比,余额宝不仅能够因持有货币基金得到较高收益,还能随时赎回基金用于消费支付和转出,其流动性与活期存款相当,而且余额宝对用户的最低购买金额没有限制,一元钱就能购买,让广大支付宝用户通过“存零花钱”方式就能获得增值机会,从而可能对银行理财产品销售构成一定冲击。

3、随着未来支付宝公司引入更多的资产管理公司,推出更多的金融产品,加上其他第三方支付公司纷纷效仿的聚集效应,很可能对商业银行的基金代销业务造成一定影响。

2、互联网金融的优势和经济学解读

 

1、从功能金融观的角度分析,凭借信息处理和组织模式方面的优势,互联网金融在多数金融功能的发挥上较传统金融更加有效率,交易成本和风险成本可能会更低。

 

2、从机构是视角,我们也不能忽视传统金融体系本身所具有的制度特征。

与其他主体相比,传统金融有相当的特殊性,这些特殊性是多种因素长期演进的结果,同时也受到现行法律的认可监管。

 

3、在实践中,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并不是一种纯粹的竞争关系,二者有很大的融合空间,

(1)传统金融机构可以吸取、应用互联网金融的技术和组织模式,以实现自身的转型与调整;

(2)互联网金融公司与传统金融机构的合作,也可以进一步提升自身的服务能力与服务效率。

 

4、从本质上讲,互联网金融是更接近于金融市场的一种服务模式,其发展与壮大,会有助于直接融资占比的提高和金融结构的优化。

三、正确对待互联网金融的态度

第一、 货币当局应该积极引导互联网金融行业,完善对这些行业的监管制度,同时积极倡导银行利率市场化。

 

第二、 互联网金融从业者应当聘请经验丰富的专家管理团队和专家顾问团队,规范自身投资行为。

 

第三、 普通民众应当冷静的看待这一新兴的市场,理智的分析,不要从众,并且在在自己内心做好一定的风险预期。

 

正如美国诗人艾伦金斯堡曾今说过一句话:

年轻时太激进的人往往很容易在年老时变得保守。

面对于互联网金融这个年轻的行业,我们必须保持高度的谨慎和冷静避免当这一行业在不久的将来规范化,更具生命力之后,而我们却不在有年轻时的勇气。

如何有效的对金融创新下的互联网金融进行监管,是监管机构不得不面对的一个很现实的问题,限制余额宝,取缔虚拟信用卡乃至关停拍P2P网贷机构这些粗暴简单的行政手段,不仅不能有效的监管,更重要的是挫伤了金融创新。

 

案例五:

“8·16”光大乌龙指案分析

一、事件经历

2013年8月16日当天,光大证券自营部门发生交易系统错误,在进行ETF套利时下单234亿元最终成交72.7亿元,大量买单瞬间推升沪指5.96%,造成当天A股和股指期货市场大幅波动。

随后,光大证券做出了借道ETF(交易所交易基金)卖出股票和股指期货锁定亏损的措施。

同年8月30日证监会通报,“8·16”光大证券事件中采取的补救措施为内幕交易。

光大证券被罚5.23亿元,徐浩明、杨剑波等4名责任人被分别罚款60万元,终身禁入证券市场;光大证券除固定收益外的自营业务被暂停,并在同年11月1日正式实行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决定。

今年2月8日,杨剑波因不服证监会对该事件的判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撤销其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市场禁入决定书》。

作为原告方,杨剑波的诉讼请求是撤销证监会针对原告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和市场禁入决定。

证监会方面则进行了反驳,称对原告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市场禁入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

二、原因分析 

“8·16股市事件”的肇事者光大证券的“乌龙指”,周五上午瞬间让整个A股市场增加了3400亿的市值,但飙涨的奇迹没有持续上演,仅仅两分钟后,指数又像被抛高的石块一样直直下坠,收盘时以下跌终场。

这意味着光大证券在现货市场将遭遇巨额亏损。

 然而,有心的投资者会发现,中金所信息显示,光大证券子公司光大期货在16日收盘后,持有的股指期货主力合约IF1309卖单量为10194手,比上一日激增7023手。

 人士分析,如果光大证券足够灵活大胆,他们不会亏钱,甚至可能赚钱,只要卖空足够量的期指锁住亏损,甚至可以裸露风险增加净空头。

 一位资产管理界资深人士甚至向媒体表示,光大证券可能会在2013年8月19日通过上证50、沪深300卖出砸盘,以此通过49亿元的空单来赚钱。

触发原因:

策略投资部使用的套利策略系统出现了问题,核查中发现,订单执行系统针对高频交易在市价委托时,对可用资金额度未能进行有效校验控制,而订单生成系统存在的缺陷,会导致特定情况下生成预期外的订单。

 巨量市价委托订单被直接发送至交易所。

深层原因:

交易员级:

对于交易品种、开盘限额、止损限额三种风控,后两种都没发挥作用。

 

部门级:

公司监控系统没有发现234亿元巨额订单,同时,或者动用了公司其他部门的资金来补充所需头寸来完成订单生成和执行,或者根本没有头寸控制机制。

 

交易所:

上交所对股市异常波动没有自动反应机制,对券商资金越过权限的使用没有风控,对个股的瞬间波动没有熔断机制。

(上交所声称只能对卖出证券进行前端控制) 

三、引发的思考 

1.积极研究完善相关风险的前端防控制度 

此次事件中,市场对于交易所为何没有对券商自营席位交易数量、金额进行前端控制也颇有疑问。

 对此,上交所表示,从根据现行证券法的规定,投资者的资金实行第三方存管,因此证券买入的前端控制,由掌握投资者资金信息的证券公司和存管银行负责。

此外,登记结算公司建立了最低结算备付金制度,要求证券公司缴存结算备付金,并在交易结束后的次日缴足结算资金,以完成交易的交收。

因而,不能简单地认为证券公司的自营交易是“超额买入”或“信用 交易”。

 虽然交易所市场监察系统具有相关交易预警指标,能及时发现异常交易,但毕竟是在交易达成后,只能进入事后处置环节,无法进行有效预防。

为此,上交所将在监管机构统筹组织下,积极研究完善相关风险的前端防控制度和措施。

2.进一步研究论证熔断机制和“T+0”机制 

此次事件发生后,证券交易的熔断机制和“T+0”制度再次成为市场呼吁的热点问题,对此,上交所发言人指出,证券交易的熔断机制,是指当股市大盘或个股波动超过预先设定的标准时,触发交易中断或暂停的机制。

事件发生时,部分欧美市场采用了这一机制。

我国证券交易没有建立熔断机制,但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制度。

 

总体上看,在大盘和个股已有涨跌幅限制的前提下,熔断机制的作用可能有限。

但从给市场提供冷静期以消化信息的角度看,熔断机制有一定作用,上交所将对此进行进一步研究和论证。

 

 一句话就是“习惯了执法身份的证监会,似乎并不适应被告席的板凳”证券市场监管机构自身的官僚习气,被利益集团左右,自律制度的缺失也是对监管制度较真的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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