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设备及其系统安全检查检查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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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设备及其系统安全检查检查表

锅炉设备及其系统安全检查检查表

序号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检查情况

日期

结论

1

余热锅炉排烟温度应高于烟气的酸露点温度10℃以上。

《燃气一蒸汽联合循环电厂设计规定》5174-20039.1.4

2

余热锅炉的向空排汽管和起跳压力最低的安全阀排汽管应装设消声器。

《燃气一蒸汽联合循环电厂设计规定》5174-20039.4.2

3

启动锅炉的蒸汽参数宜采用低压(1.27)锅炉,有关系统应力求简单、可靠和运行操作简便,其配套辅机不宜设备用。

《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5000—2000

8.6.2

4

锅炉机组在组合、安装前应经建设单位组织“监造”和“安检”合格,并必须对设备进行复查。

如发现制造缺陷应提交业主与制造厂研究处理及签证。

由于制造缺陷致使安装质量达不到规定时,应由业主和制造单位代表签证。

《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锅炉机组篇》5047-1995

第1.1.6条

5

设备安装过程中,应及时进行检查验收;上一工序未经检查验收合格,不得进行下一工序施工。

隐蔽工程隐蔽前必须经检查验收合格,并办理签证。

《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锅炉机组篇)》5047-1995

第1.1.11条

6

锅炉安装质量的分段验收和水压试验,由锅炉安装单位和使用单位共用进行。

总体验收时,除锅炉安装单位和使用单位外,一般还应有安全监察机构派员参加。

锅炉安装验收合格后,安装单位应将安装锅炉的技术文件和施工质量证明资料等,移交使用单位存入锅炉技术档案。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部发(1996)276号

第12条

7

锅炉的使用单位应按照原劳动人事部颁发的《锅炉使用登记办法》逐台办理登记手续,未办理登记手续的锅炉,不得投入使用。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部发(1996)276号第13条

8

锅炉的使用单位应按照原劳动人事部颁发的《锅炉司炉工人安全技术考核管理办法》对司炉工人进行管理。

无与锅炉相应类别的合格司炉工人,锅炉不得投入使用。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部发(1996)276号第14条

9

锅炉改造竣工后,锅炉的使用单位应将锅炉改造的图样、材料质量证明书、施工质量检验证明书等技术资料存入锅炉技术档案内。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部发(1996)276号第20条

10

锅炉、压力容器及管道的设计、制造、安装、调试、修理改造、检验和化学清洗单位按国家或部颁有关规定,实施资格许可证制度。

从事锅炉、压力容器及管道的运行操作、检验、焊接、焊后热处理、无损检测人员,应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规程》

612-1996

第4.1条

11

是否在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2003]第373号第二十五条

12

锅炉、压力容器及管道使用的金属材料质量应符合标准,有质量证明书。

使用进口材料除有质量证明书外,尚需有商检合格的文件。

《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规程》

612-1996

第7.2条

13

每台锅炉至少应装设两个安全阀(不包括省煤器安全阀)。

符合下列规定之一的,可只装一个安全阀:

额定蒸发量小于或等于0.5的锅炉;

额定蒸发量小于4且装有可靠的超压联锁保护装置的锅炉。

可分式省煤器出口处、蒸汽过热器出口处都必须装设安全阀。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部发(1996)276号第131条

14

锅炉的安全阀应采用全启式弹簧式安全阀、杠杆安全阀和控制式安全阀(脉冲式、气动式、液动式和电磁式等)。

选用的安全阀应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

对于额定蒸汽压力小于或等于0.1的锅炉可采用静重式安全阀或水封式安全装置。

水封装置的水封管内径不应小于25,且不得装设阀门,同时应有防冻措施。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部发(1996)276号第132条

15

锅筒(锅壳)上的安全阀和过热器上的安全阀的总排放量,必须大于锅炉额定蒸发量,并且在锅筒(锅壳)和过热器上所有安全阀开启后,锅筒(锅壳)内蒸汽压力不得超过设计时计算压力的1.1倍。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部发(1996)276号第133条

16

对于额定蒸汽压力小于或等于3.8的锅炉,安全阀的流道直径不应小于25;对于额定蒸汽压力大于3.8的锅炉,安全阀的流道直径不应小于20。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部发(1996)276号第136条

17

安全阀应铅直安装,并应装在锅筒(锅壳)、集箱的最高位置。

在安全阀和锅筒(锅壳)之间或安全阀和集箱之间,不得装有取用蒸汽的出汽管和阀门。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部发(1996)276号第137条

18

安全阀应装设排汽管,排汽管应直通安全地点,并有足够的流通截面积,保证排汽畅通。

同时排汽管应予以固定。

如排汽管露天布置而影响安全阀的正常动作时,应加装防护罩。

防护罩的安装应不妨碍安全阀的正常动作与维修。

安全阀排汽管底部应装有接到安全地点的疏水管。

在排汽管和疏水管上都不允许装设阀门。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部发(1996)276号第140条

19

安全阀上必须有下列装置:

弹簧式安全阀应有提升手把和防止随便拧动调整螺钉的装置。

电磁控制式安全阀必须有可靠的电源。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部发(1996)276号第142条

20

在用锅炉的安全阀每年至少应校验一次。

检验的项目为整定压力、回座压力和密封性等。

安全阀的校验一般应在锅炉运行状态下进行。

如现场校验困难或对安全阀进行修理后,可在安全阀校验台上进行,此时只对安全阀进行整定压力调整和密封性试验。

安全阀校验后,其整定压力、回座压力、密封性等检验结果应记入锅炉技术档案。

安全阀经校验后,应加锁或铅封。

严禁用加重物、移动重锤、将阀瓣卡死等手段任意提高安全阀整定压力或使安全阀失效。

锅炉运行中安全阀严禁解列。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部发(1996)276号第146条

21

每台锅炉除必须装有与锅筒(锅壳)蒸汽空间直接相连接的压力表外,还应在下列部位装设压力表:

1.给水调节阀前;

2.过热器出口和主汽阀之间;

3.燃气锅炉的气源入口。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部发(1996)276号第149条

22

选用压力表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于额定蒸汽压力小于2.5的锅炉,压力表精确度不应低于2.5级;对于额定蒸汽压力大于或等于2.5的锅炉,压力表的精确度不应低于1.5级。

2.压力表应根据工作压力选用。

压力表表盘刻度极限值应为工作压力的1.5~3.0倍,最好选用2倍。

3.压力表表盘大小应保证司炉人员能清楚地看到压力指标值,表盘直径不应小于100。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部发(1996)276号第150条

23

选用的压力表应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其校验和维护应符合国家计量部门的规定。

压力表装用前应进行校验并注明下次的校验日期。

压力表的刻度盘上应划红线指示出工作压力。

压力表校验后应封印。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部发(1996)276号第151条

24

压力表装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装设在便于观察和吹洗的位置,并应防止受到高温、冰冻和震动的影响;

2.蒸汽实间设置的压力表应有存水弯管。

存水弯管用钢管时,其内径不应小于10。

压力表与筒体之间的连接管上应装有三通阀门,以便吹洗管路、卸换、校验压力表。

汽空间压力表上的三通阀门应装在压力表与存水弯管之间。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部发(1996)276号第152条

25

压力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停止使用:

1.有限止钉的压力表在无压力时,指针转动后不能回到限止钉处;没有限止钉的压力表在无压力时,指针离零位的数值超过压力表规定允许误差。

2.表面玻璃碎或表盘刻度模糊不清;

3.封印损坏或超过校验有效期限;

4.表内泄漏或指针跳动;

5.其他影响压力表准确指示的缺陷。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部发(1996)276号第153条

26

每台锅炉至少应装两个彼此独立的水位表。

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锅炉可只装一个直读式水位表:

1.额定蒸发量小于或等于0.5的锅炉;

2.电加热锅炉;

3.额定蒸发量小于或等于2,且装有一套可靠的水位示控装置的锅炉;

4.装有两套各自独立的远程水位显示装置的锅炉。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部发(1996)276号第154条

27

水位表应装在便于观察的地方。

水位表距离操作地面高于6000时,应加装远程水位显示装置。

远程水位显示装置的信号不能取自一次仪表。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部发(1996)276号第155条

28

用远程水位显示装置监视水位的锅炉,控制室内应有两个可靠的远程水位显示装置,同时运行中必须保证有一个直读式水位表正常工作。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部发(1996)276号第156条

29

水位表应有下列标志和防护装置。

1.水位表应有指示最高、最低安全水位和正常水位的明显标志。

水位表的下部可见边缘应比最高火界至少高50,且应比最低安全水位至少低25,水位表的上部可见边缘应比最高安全水位至少高25。

2.为防止水位表损坏时伤人,玻璃管式水位表应有防护装置(如保护罩、快关阀、自动闭锁珠等),但不得妨碍观察真实水位。

3.水位表应有放水阀门和接到安全地点的放水管。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部发(1996)276号第157条

30

每台锅炉应装独立的排污管,排污管应尽量减小弯头,保证排污畅通并接到室外安全的地点或排污膨胀管。

采用有压力的排污膨胀箱时,排污箱上应装安全阀。

几台锅炉排污合用一根总排污管时,不应有两台或两台以上的锅炉同时排污。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部发(1996)276号第162条

31

锅炉的排污阀、排污管不应采用螺纹连接。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部发(1996)276号第163条

32

额定蒸发量大于或等于2的锅炉,应装设高低水位报警(高、低水位警报信号须能区分)、低水位联锁保护装置;额定蒸发量大于或等于6的锅炉,还应装蒸汽超压的报警和联锁保护装置。

低水位联锁保护装置最迟应在最低安全水位时动作。

超压联锁保护装置动作整定值应低于安全阀较低整定压力值。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部发(1996)276号第165条

33

用煤粉、油或气体作燃料的锅炉,应装有下列功能的联锁装置:

1.全部引风机断电时,自动切断全部送风和燃料供应;

2.全部送风机断电时,自动切断全部燃料供应;

3.燃油、燃气压力低于规定值时,自动切断燃油或燃气的供应。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部发(1996)276号第166条

34

蒸汽管道是否能自由膨胀,不应相互碰磨。

《防止火电厂锅炉四管爆漏技术导则》能源电[1992]1069号文第2.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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