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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作业管理规定

动火作业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动火作业管理,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特编制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分公司范围内动火作业管理工作。

第二章 动火作业的分级

第三条一级动火范围:

投用的油系统、氢系统、制粉系统、开关室、蓄电池室等易燃易爆场所的动火作业。

第四条二级动火范围:

系统酸洗、箱式变附近、氧乙炔库、化学危险品库等区域的动火作业。

第三章 动火作业票填报审批制度

第五条动火作业票应用钢笔认真填写,一式两份。

一份由作业工地(作业部门)人员随身携带备查,一份报分公司安全保卫科留存。

各级动火作业结束后必须及时销票。

第六条一级动火

(一)由申请动火的工地(科室)技术员填写动火作业票,报工地(部门)主管确认。

(二)动火作业票应提出安全实施方案、明确岗位责任、定好工作时间。

(三)经分公司工程管理科和安全保卫科审核确认,报分公司经理或总工程师批准。

(四)一级动火作业票的有效期为1天。

(五)危险性特别大的动火项目,必要时应报地方公安消防机构。

第七条二级动火

(一)申请动火的工地(科室)班组长填写动火作业票,报工地(部门)主管确认。

(二)动火作业票应提出安全实施方案、明确岗位责任、定好工作时间。

(三)经分公司安全保卫科负责人审核确认批准。

(四)二级动火作业票的有效期为3天,在“四同”(同一作业地点、同样作业环境、同一防火灭火措施、同一批作业人员)的情况下可以延长至5天。

第四章 动火现场的安全管理规定

第八条一般规定

(一)各级动火工作作业前,各级审批人和动火人员应到现场检查消防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签证确认后方可实施。

动火作业结束后,有关人员必须到现场检查,确认无火灾隐患并签证确认。

(二)动火作业前应根据需要临时配置适量有效的消防器材。

(三)凡是一级动火范围内的作业,应尽可能避免或缩短动火时间,能够移至安全地带的动火应尽量移开。

(四)动火前应检测动火范围内的可燃气体含量是否符合要求,在动火中应每隔一定时间重新检测可燃气体含量,发现超过规定的含量标准应停止动火作业。

(五)严格执行动火作业的“八不”“四要”。

1.动火前“八不”

(1)防火、灭火措施不落实的不动火。

(2)周围的易燃杂物未清除的不动火。

(3)附近难以移动的易燃结构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不动火。

(4)凡盛装过油类等易燃液体的容器和管道未经洗刷干净、排除残存油质的不动火。

(5)凡盛装过气体受热膨胀、有爆炸危险的容器管道不动火。

(6)凡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车间、仓库和场所,未经排除易燃易爆危险的不动火。

(7)高空进行焊接或切割作业时,下面的可燃物品未清理或未采取相应安全防范措施的不动火。

(8)未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不动火。

2.动火中“四要”

(1)动火前要指定现场安全负责人。

(2)现场的监火人和动火人员必须经常注意动火情况,发现不安全苗头,要立即停止动火。

(3)发生火灾、爆炸事故时要及时扑救。

(4)动火人员要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六)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严禁动火

1.动火作业票的审批手续和安全措施不全,运行许可手续未办,没有消防监护人。

2.油船停靠码头时。

3.风力在五级以上的露天高空作业。

4.压力容器、管道未泄压前。

5.装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未清洗干净前,遇有火险异常情况未查出确切原因和消险前。

(七)分包工程在施工中需要动火的,应由分承包单位负责人会同相关部门按动火等级及审批权限办理动火作业票。

(八)机组调试过程中的动火作业应同时执行电厂运行相关规定。

第九条油区动火安全管理

(一)油区内动火应考虑当时的风力、风向等因素,风力超过5级禁止露天焊接或气割,风力在5级以下3级以上进行露天焊接或气割时必须搭设风屏以防火星飞溅引起火灾。

(二)动火部分应与相连接系统隔离断开加堵板,并挂警告标志。

(三)动火部分的所有连接处应拆开通气,必要时加强通风。

(四)动火部分应用蒸汽或其它方法将剩余积油和油气冲洗干净,并经仪器检测符合动火条件。

(五)动火地面附近应清洗干净,无积油、无杂草、易燃易爆等物,周围无可燃气体。

(六)电焊接地线应接在动火的设备或动火管道上,距动火地点的距离不得大于1米。

电焊线接头应用绝缘胶布包好,防止产生火花。

(七)根据动火现场的实际情况,准备一定的消防器材。

(八)视情况决定采取何种补充安全措施,如用土填堵等。

(九)直接与油库相通的各种管道系统,如无可靠的隔绝点,严禁动火作业。

第十条氢系统动火安全管理

(一)氢系统动火应严格执行一级动火作业票制度。

(二)动火检修时,应尽可能将需修理的部件移到氢系统外安全地点。

(三)在氢系统现场动火时,动火部位应与其它连接的管道全部拆离,并加装金属堵板,尽可能停止相连的制氢储氢设备的运行工作。

(四)动火设备应彻底用氮气吹扫置换,包括弯头死角,经各点取样化验合格后方可动火。

(五)现场应有两台以上的测爆仪进行现场监控,空气中含氢量应控制在3%以下。

(六)现场应使用铜制工具或在工具上涂黄油。

(七)现场应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

(八)现场使用的气电焊设备应放置在制氢室外,远离氢系统管道,电焊的地线严禁接在运行的氢系统设备上。

第十一条电气焊防火管理

(一)必须建立动火审批制度。

(二)焊割作业时应做到定人、定点、定措施,落实岗位安全责任,确保万无一失。

(三)高空焊割作业前应观察周围及下方有无可燃物,并做好清理、防护、隔离措施。

(四)焊工必须遵守“十个不准”

1.没有经安全培训、无操作证的,不准焊、割。

2.凡属于动火审批范围的焊、割作业,未办理动火审批手续和落实防火、防爆措施之前,不准焊、割。

3.不了解焊、割作业现场和周围的安全情况,不准焊、割。

4.不了解焊、割部件内部是否安全时,不准焊、割。

5.盛装过可燃易燃气体、液体的各种容器、管道、仓间、罐柜等,未经清洗、置换、测爆,没有安全保障时不准焊、割。

6.用可燃材料做保温(保温层)、冷却、隔音、隔热、装饰的部位,未采取切实可靠的防火安全措施,不准焊、割。

7.有压力或密封的容器、管道,不准焊、割。

8.焊割部位附近的易燃、易爆物资未做彻底清理或采取切实可靠的措施之前,不准焊、割。

9.因火星飞溅、导体传热和感应能引起焊、割部位毗连的物体、建筑物起火或爆炸的,不准焊、割。

10.有与明火作业相抵触的情况,不准焊、割。

第十二条作业前交底

动火作业开始前班组技术员或动火作业负责人应组织全体作业人员进行动火作业前交底,并确保全体作业人员清楚了解、熟悉和掌握以下要点:

(一)实施该动火作业的所有作业流程与各项流程的操作方法。

(二)作业过程中相关作业人员的职责分工。

(三)实施该项作业所需工具、设备以及性能和功能是否满足作业要求,相关灭火器材、防火措施的布置要求及使用方法。

(四)实施该项作业可能出现的作业风险以及相应安全技术措施或出现危险及紧急情况时的应急措施。

(五)对作业区周围的环境条件清楚了解,如相关易燃物、可燃物存在的部位及燃烧性质等。

(六)安全设施和防护用品的使用方法。

(七)其他要注意的事项。

附表:

1.动火作业票登记表

2.一级动火工作票

3.二级动火工作票

附表1

动火作业票登记表

SDJY.E.0312(38)-2017-01

第页

序号

作业票编号

动火级别

申请时间

作业时间

结束时间

作业地点

作业负责人

相关方签证

附表2

一级动火工作票

SDJY.E.0312(38)-2017-02

编号()字号申请日期:

年月日

工地班组作业负责人班组长作业人数

(1)工作地点:

(2)工作内容:

(3)计划动火时间:

年月日时分至年月日时分

(4)采取的消防安全措施:

监护人(专职安全员):

工作票申请人(技术员):

(5)批准动火的工地主任(专职工程师):

签名:

(6)有关部门审核意见及要求:

项目工程部门:

签名:

安全保卫科:

签名:

(7)分公司经理(总工程师)意见:

签名:

(8)上述动火作业已采取有效措施,经检查无误,审核批准允许在该区域内自年月日

时分开始至年月日时分结束。

检查人:

班组长:

监护人:

消防员:

工地主任:

安全保卫科科长:

工程管理科科长:

分公司领导:

(9)上述动火作业已于年月日时分结束,已对现场残留火种进行了清理检查,工作票终结。

检查人:

监护人:

班组长:

消防员:

工地主任:

 

附表3

二级动火工作票

SDJY.E.0312(38)-2017-03

编号()字号申请日期:

年月日

工地班组作业负责人班组长作业人数

(1)工作地点:

(2)工作内容:

(3)计划动火时间:

年月日时分至年月日时分

(4)采取的消防安全措施:

监护人(专职安全员):

工作票申请人(班组长):

(5)批准动火的工地主任(专职工程师):

签名:

(6)有关部门审核意见及要求:

安全保卫科:

签名:

(7)上述动火作业已采取有效措施,经检查无误,审核批准允许在该区域内自年月日

时分开始至年月日时分结束。

检查人:

班组长:

监护人:

义务消防员:

技术员:

(8)上述动火作业已于年月日时分结束,已对现场残留火种进行了清理检查,工作票终结。

检查人:

班组长:

监护人:

义务消防员:

技术员:

注:

本工作票一式两联,安全保卫科留存一份,作业部门留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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