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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与所得税

第九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所称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二)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三)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四)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五)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九十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

(一)项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

 一、关于技术开发费 对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税的内外资企业、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等(以下统称企业),其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按规定予以税前扣除。

  对上述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下列技术开发费项目:

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实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的折旧,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财企[2007]194号

 一、企业研发费用(即原“技术开发费”),指企业在产品、技术、材料、工艺、标准的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

一)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二)企业在职研发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人工费用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三)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房屋等固定资产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以及相关固定资产的运行维护、维修等费用。

  (四)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五)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设备调整及检验费,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

  (六)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评估以及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等费用。

  (七)通过外包、合作研发等方式,委托其他单位、个人或者与之合作进行研发而支付的费用。

  (八)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外事费、研发人员培训费、培养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用等。

1.研究开发活动定义

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活动。

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是指企业在技术、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进步,对本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相关行业的技术进步具有推动作用,不包括企业从事的常规性升级或对某项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新的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2.各项费用科目的归集范围

(1)人员人工

从事研究开发活动人员(也称研发人员)全年工资薪金,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其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2)直接投入

企业为实施研究开发项目而购买的原材料等相关支出。

如:

水和燃料(包括煤气和电)使用费等;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模具、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简单维护费;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等。

(3)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

包括为执行研究开发活动而购置的仪器和设备以及研究开发项目在用建筑物的折旧费用,包括研发设施改建、改装、装修和修理过程中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

(4)设计费用

为新产品和新工艺的构思、开发和制造,进行工序、技术规范、操作特性方面的设计等发生的费用。

(5)装备调试费

主要包括工装准备过程中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如研制生产机器、模具和工具,改变生产和质量控制程序,或制定新方法及标准等)。

为大规模批量化和商业化生产所进行的常规性工装准备和工业工程发生的费用不能计入。

(6)无形资产摊销

因研究开发活动需要购入的专有技术(包括专利、非专利发明、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所发生的费用摊销。

(7)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

是指企业委托境内其他企业、大学、研究机构、转制院所、技术专业服务机构和境外机构进行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项目成果为企业拥有,且与企业的主要经营业务紧密相关)。

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的发生金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

认定过程中,按照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发生额的80%计入研发费用总额。

(8)其他费用

为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其他费用,如办公费、通讯费、专利申请维护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等。

此项费用一般不得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10%,另有规定的除外。

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

是指与该项目转化和产业化相关的新产品研究开发,从产品设计—研制—技术工艺调整—定型投产全过程所发生的各项相关费用,但不包括投产后发生的费用。

包括在研究开发、成果转化产业化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与该项目实施相关的专用仪器设备,中试(模试)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产业化通用生产设备一般不能作为科研设备购置费纳入其中

科研用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费:

是指与该项目实施相关的实验试验、中试和放大试验相关的原材料的购置、中间产品的试制和购置,不包括正常投产后原材料及相关半成品的购置。

技术图书资料和信息费:

在研究开发、成果转化产业化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印刷费、图书和技术资料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等费用。

实验试验、试制和中间(放大)试验费:

是指与该项目实施相关的实验试验、中试和放大试验相关的除原材料和半成品购置以外的其他费用,包括化验、检验、检测、监测等费用。

燃料动力费:

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参与研究开发人员的工资: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本单位课题组成员、外聘科技人员和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工资和劳务性费用,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并说明相应的计算依据。

科研用固定资产折旧维修费: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房屋等固定资产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以及相关固定资产的运行维护、维修等费用。

并说明相应的计算依据

委托其他单位进行或合作进行研发试制的费用:

是指在研究开发、成果转化产业化过程中委托给合作单位进行,或与国际、国内科研机构合作、协作研究支付给合作、协作单位的费用。

应当提交相关的协议和费用支付凭证复印件

申请和购买国内、国外专利和非专利技术、软件着作权等所有权和使用权所发生的费用:

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申请专利、软件着作权等发生的知识产权事务的费用;购买国内、国外专利和非专利技术、软件着作权等所有权和使用权所发生的支付给外单位的费用。

或上述费用的摊销

研究开发费梳理

以研究开发新产品为例:

1、新产品设计费;

2、工艺规程制定费;

3、设备调整费;

4、设备购置费(折旧\30万以下\场地\生产线\租金);

5、科研用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费;

6、燃料动力费;

7、参与研究开发人员的工资;

8、专家咨询费;

9、委托其他单位进行或合作进行研发试制的费用;

10、购买国内、国外专利和非专利技术、软件着作权等所有权和使用权所发生的费用(摊销);

11、测试化验加工费;(新药申报过程中的试验\临床等等)

12、出版\文献\技术图书资料\信息费\专利申请和维护费;

13、会议费:

项目中期\验收会议,技术或者成果鉴定会议,与合作单位之间的协调以及企业内部研发人员的协调会等等

14、交流费:

国内外交流\学术交流等等

15、其他费用:

差旅费\培训费\办公费等等

会计科目设置

在管理费用、技改项目在建工程相关发生技术开发经费支出的科目下,设置技术开发经费支出二级科目,对研究开发活动进行活动进行准确核算、统计。

在“研究开发费”下按照不同的项目或者承担研发任务的单位分设三级明细科目

针对不同的项目或单位设置以下四级明细科目:

管理费用

费用分摊

直接归属的直接计入相应研发项目费用

对于公共费用的分摊相关文件均强调合理性

只要是合理的就是可行的

可以以时间为分摊原则:

如工资,可参照一个月内投入该项目的时间进行分摊;科研设备的使用可按照项目使用时间来分摊等等

研究开发活动确认及研究开发费用归集

(二)研究开发费用的归集

1.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核算

企业应按照下列样表设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用研究开发费用辅助核算账目,提供相关凭证及明细表,并按本《工作指引》要求进行核算。

2.设立台帐必要性

税务与科技处理的差异

主要差异

科研用设备处理上的差异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三、关于加速折旧

  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计入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

  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允许其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实行加速折旧,具体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前两款所述仪器和设备,是指2006年1月1日以后企业新购进的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

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及财教[2006]160号浙江省省级科技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浙财教字[2002]20号)对科研设备均无限额规定

无形资产投入处理上的差异

所得税实施细则 第九十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

(一)项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及财教[2006]160号浙江省省级科技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浙财教字[2002]20号)对无形资产均无摊销规定

辅助帐(台帐)设置

基于明细帐,可逐月按照明细帐登记一次,对于科研用但形成无形资产和固定资产的资产可在设备台帐上备注原值及已计入明细帐的折旧和摊销

一个项目一个台帐

每个台帐按照上述内容设置明细

财务处理的跟进

是否政府立项,立项的以立项文件为准,开设项目名称

如未经立项,应以企业内部行文为准(如董事会决议或经董事会授权部门行文等)

预算

并请相关研发部门作好研发记录,包括从产品设计、研制、小试、技术工艺调整、中试、定型投产6个阶段,应分阶段作研发记录,确定各阶段的开始及结束时间,并在财务报销签呈单上注明项目名称、项目所处阶段、报销部门、报销内容等事项以备项目核算所需。

材料领用比照前述。

产业化开始时间即为项目研发投入结束时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49号

要求享受所得税前加扣除的企业,在技术开发项目立项后,要及时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所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申请,并附送立项书、开发计划、技术开发费预算及有关资料,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下达审核确认书。

取得审核确认书的企业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可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自主申报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未取得审核确认书的企业,其发生的技术开发费不得享受所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

第十二条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

企业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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