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例精选整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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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例精选整理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例精选

(二)

24、七旬老农赢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25、农村承包地调整谁说了算

26、求助法律 外嫁村民打赢官司

27、土地补偿没份一岁女婴状告村小组

28、土地承包份额不因出嫁而减少

29、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例分析

30、仲裁庭上讨说法-- 丰县九户农民“争地”官司旁听记

31、承包地转让并非自己说了算

32、恶意串通承包土地法院判决合同无效

34、外嫁女和新生儿不如逝去的村民?

 35、出嫁女被剥夺土地承包权

36、土地租赁纠纷案引发法律争议

37、外来户有没有土地承包权

38、土地流转,还是立个字据为证

39、他应该怎么取得承包地?

 40、关于农村土地承包使用权继承的问题

41、关于农村土地承包使用权继承的问题

42、自留山、自留地、宅基地是否可以继承?

43、义务兵提干或改志愿兵后家里承包地能保留吗

44、弃耕农民要求返还承包地可获支持

45、不经村委会同意,土地转包是否有效?

 46、村委会能否再分死亡人的承包地

47、离婚后承包田能否分割

七旬老农赢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承包的荒山变绿了,观望的人们眼红了,新村委会把老农承包的山地栽种的树木重分了!

老农一怒上公堂,法院判决:

村委会重新分地的行为无效,村委会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1991年2月5日,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徐庄镇邢山顶村(后改归为华东村)农民邢如举与村委会签订了《荒山承包合同》,合同约定期限为25年。

1994年调整土地时,原邢山顶村将原告承包的荒山内的零星土地一并划给邢如举承包经营。

邢如举先后在荒山内栽种了花椒树。

 

    2000年3月份,因村委会调整领导,新村委会将原告承包的荒山中的0.4亩山地分给村民种植,并将邢如举的80棵花椒树一起分给村民。

 

    邢如举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华东村委会停止侵害原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返还被其非法分割的0.4亩山地、赔偿原告80棵花椒树的经济损失2352.00元等。

 

    经法院勘验,0.4亩的山地及80棵花椒树均在原告承包的荒山的范围内,80棵花椒树两年的产量经鉴定为112公斤,评估价值为2352.00元。

 

    华东村委会辩称,原告仍在承包荒山,分掉的山地及花椒树也没有侵权,被告没有侵害原告的承包经营权,原告要求赔偿经济损失没有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所有的诉讼请求。

 

    山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邢如举与被告华东村委会签订的《荒山承包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

1994年被告华东村委会(原邢山顶村)将邢如举所承包的荒山内的零星土地划给原告邢如举使用,原告一直种植管理多年,并栽种了花椒树。

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院认为原、被告所争议的0.4亩山地的使用权应属于原告邢如举使用。

被告华东村委会在没有征得原告邢如举同意的情况下将该山地分给其他村民种植,并将其地上的花椒树一起分掉,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权益,因此给原告邢如举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被告应予赔偿。

 

    11月18日,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

被告华东村委会将原告邢如举承包的0.4亩山地分给其他村民的行为无效;其地上的花椒树归原告邢如举所有;被告华东村委会赔偿原告邢如举经济损失2083.20元,案件受理费100元、技术鉴定费200元由被告华东村委会承担。

农村承包地调整谁说了算

当常熟市沙家浜镇村民蔡小兴向常熟市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同村村民濮吉生等五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时,他以为必胜无疑。

镇、村两级都同意的土地调整方案,镇里还专门印发了红头批复文件,土地取得合法,别人怎么还能霸占呢?

然而,令他想不到的是,法院最终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

 

  2001年4月,蔡小兴所在村占用了蔡小兴0.1亩承包地。

  蔡小兴家南面有一块仓库大场,村里分田到户后,该场地一度闲置,后由濮吉生等五户村民占用种植蔬菜,蔡小兴部分承包地被村里征用后,就提出把这块大场补偿给他,遭到濮占生等人的反对。

2003年5月,村委会书面通知蔡小兴被征用承包地的面积用补划的方式解决。

5月27日,村委会召开村民组长代表、部分老党员会议,会议形成决议将仓库大场补偿给蔡小兴。

同日,沙家浜镇政府作出《关于调整蔡小兴户承包地的批复》,同意村委会的调整方案。

镇政府作出批复后,又组织人民去现场划地,但此时该场地已被濮吉生等五户种植了毛豆等农作物,划地遭到了阻挠。

为此蔡小兴提起诉讼,要求五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争执的大场场地属于村预留的机动地,五被告对该机动地均无权占用;原告在村委会征用、占用其承包地后,依法有权获得相应补偿,但原告所提供的调整土地手续不符合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且至今未得到县级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应认定该调整还未生效,蔡小兴尚未正式取得该地的承包经营权。

因此,蔡小兴的诉讼请求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法院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农村土地承包方案和调整承包地均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调整承包地需报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蔡小兴户的承包地调整方案既不能证明已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村民代表同意,又没有主管部门批准手续,败诉也就不足为怪了。

 

求助法律 外嫁村民打赢官司

村民张玲虽已经远嫁他乡,但她的户口和承担经营的责任田仍在本村。

今年以来,村里两次发放征地补偿费都没她的份,村里的解释是:

远嫁他乡,就不是本村村民。

对此,张玲将该村告上了法庭。

日前彭州法院判决张玲胜诉。

  村规民约:

外嫁不享受村民权利

  张玲是彭州市致和镇北京村十组的村民,1992年,她与彭州市致和镇北京村、彭州市致和镇北京村十组分别签订了承包经营合同书,取得了土地经营权证。

2000年3月,张玲外嫁其他村,但未将户口迁出,也未在男方处分得“责任田”,她每年还按时交纳了应承担的各种农税。

今年3月,北京村十组向每个村民发放征地补偿费共10860元,但没有分配给张玲。

该村村长说:

“按照村规民约,外嫁他村的人虽然户口没有迁出,但只是临时户口,不享受本村村民的权利。

在给不给张玲发放土地征地补偿费时,曾经召开社员大会,大家讨论决定按村规规定办。

”对此,张玲多次找镇、村干部要求得到补偿费,可都没结果,于是向彭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起诉。

  法院判决:

村里一次性给付补偿费

  法院认为,只要张玲仍具有北京村村民的身份,她就应享有与同小组村民同等的权利。

该村的做法是错误的,侵害了张玲的合法权益。

对此,彭州法院判决北京村第十农业合作社一次性给付张玲土地征用补偿费10860元。

  承办法官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土地承包合同签订后,在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随意收回承包地,也不得随意调整承包地。

承包期内,妇女结婚,但在男方家未分得责任田,作为发包方的北京村不能收回张玲的承包地。

土地补偿没份一岁女婴状告村小组

原告李某是去年7月份出生的女婴,她所在的村小组于去年9月份分配土地补偿款,但没有她的份,其父亲就将村小组告上法庭,要求获得8000元的土地补偿款。

前天,同安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李某的父亲所在的同安区大同街道东山村委会于去年7月1日与盛之乡温泉度假村签订《盛之乡度假村征地补偿协议》,同意出让东山村的土地,并取得补偿款500万元。

当年9月,东山村村委会12小组以土地征用日即7月1日的村民人数来确定补偿款分配人数,规定每人分得8000元,因此,出生于去年7月15日的李某被排除在外。

    原告李某的父亲认为,应该以分配土地补偿款日的村民人数来确定分配人数,分配土地补偿款时,小孩已经2个月了,也属于东山村12组村民,所以有权利分得补偿款,而且类似原告情况的本村村民也有人享受了土地补偿款,被告的行为违反“公民从出生起到死亡时止,依法享有民事权利”的法律规定,也违反了公平原则。

    被告则辩称,以土地被征用时的村民人数为基准来分配,是目前农村普遍的做法,被告历年来也是这样做的,这一做法并不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

土地承包份额不因出嫁而减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已经九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今年3月1日起正式生效。

本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对9亿农民来说这无疑是一颗“定心丸”。

该法同时规定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土地承包权,从法律上解决了出嫁女的土地承包问题。

该法规定了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对家庭承包以外进行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赋予了更加充分和完整的权利,贯彻了保护耕地、保护生态环境的思想,肯定了现行的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精神的一些农村土地承包政策和规定。

本版列举几桩新近发生在我市的有关土地纠纷案例,通过具体的事例评析,以期对《农村土地承包法》作一些诠释。

 

  原告池某宝系被告池某寿、池某奴之女,系被告池某林之姐。

原告池某宝以自己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被剥夺为由,将自己父母及兄弟告上了法庭。

2002年12月,嘉兴市秀城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支持池某宝的诉讼主张。

 

  原被告四人均系嘉兴城南街道某村村民。

1990年土地承包经营小调整时,其在册人口为原被告四人,由被告池某寿作为户主与当地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承包旱地面积为3.797亩。

2001年2月27日,原告池某宝出嫁后与三被告分户,双方在旱地使用面积的划分上不能达成一致,原告池某宝遂向法院提起了诉讼,称被告剥夺了自己承包经营土地的权利,要求法院确认其使用土地的面积。

被告答辩提出,由于原告池某宝是“出嫁女”,无权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秀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作为同一家庭成员,对于承包经营的3.797亩土地,属共同承包经营性质,不能因为原告分户而剥夺其份额。

被告方以出嫁的女儿没有份为由,剥夺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份额,不仅违反法律规定,而且与公序良俗相悖。

因而,对于原告提出依法确认其土地使用范围的诉讼主张,应予支持。

据此,法院依法判决:

原被告四人承包经营的旱地3.797亩,其中两块计0.794亩,归原告池某宝经营使用。

  [法律依据] 

  在农村土地承包过程中,个别地方存在歧视妇女的现象,出台的“土办法”规定妇女不能承包村里的土地。

为此,新修订的《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发包方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例分析

一、因农转非承包土地承包引起的纠纷 

   

(一)承包地纠纷经过 

  我市某乡某村A户,1982年土地承包到户时承包原该村十二生产队耕地10.5亩,1982年到1985年由A户耕种,到1985年底A户办理农转非户口全家迁出到某厂矿,当时A没有向村上报告承包地如何处理,致使1986年土地荒芜一年,这一年也没有上交有关费用,1987年由原来的社长安排本社5农户耕种,每户交承包费20元,共计100元。

1987年8月,A回村找到当时的社长要求承包自己原先的耕地,双方现场签订了合同,合同承包期为三年,即1987年10月到1990年10月,承包费为400元,承包费必须于1987年10月31日前交清,合同才能成立,在约定的时间内即10月31日前A来交承包费前,当时的社长又以招投标的方式与B户签订了合同(三年600元承包费),待A户来交承包费时社长不收(在约定的时间内),理由是B户愿意多交到600元,A户要承包须在600元的基础上加承包费,A户不愿,致使同一地块产生了两份合同,并发生争吵,社长也未收回与A户签订的合同,而土地由B户一直耕种,期间1990年与社长又签了三年的合同到1993年,之后又与社上口头约定续包。

1999年农村土地二轮承包续签换证时,业务工作人员没有严格按政策规定办,照抄1982年土地到户的底册,将A户仍然登记为承包户主,签订了《农村集体专业项目承包合同书》,但A户没有亲自签字,合同期为三年,而土地由B等4户耕种到2002年,在此期间A来到该村要合同书未拿到,村委会的理由是合同书应由种地人保管,A户的理由是合同书为我己有,并且在该厂矿生活困难,两子女未就业,要种地谋生,致使2002年5月份A户与B户为争土地种发生吵打致伤。

纠纷发生后,A户的意见是:

这属于侵权行为,要求赔偿这16年的损失,共计16万元,并恢复土地承包经营权,本村其它有类似农转非户土地为何不收回;B户的意见要求是:

A户要向B户赔礼道歉,同时付给医药费8000多元,土地如何处理按政策规定办。

 

  

(二)分析与认定 

  1、1982年A户承包的原该村十二生产队耕地10.5亩,虽承包手续不完善,但符合当时各级政策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的承包关系。

 

   2、1985年A户全家农转非到某厂矿,其承包地荒芜,生产合作社将承包地收归集体另行转包,是符合当时政策规定的。

 

  3、1987年合作社将收回的土地招标转包给B等4户耕种,转包关系符合政策,但转包程序不尽规范,认定:

A户与合作社虽签了合同,承包费又低于B户,合同未实际履行,为无效合同;B户实际履行了合同,为有效合同。

 

  4、1999年初,按中央规定进行土地续签换证时,村委会签发的《农村集体专业项目承包合同书》(合同号:

MO310027,是按集体机动地进行承包的),发包方和承包方并没有进行协商,承包方签字栏也属发包方代签,该合同属无效合同。

 

  5、A户原承包地收归集体后,应按照2003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进行公开夺标转包。

考虑到A户虽办理了农转非,但现在子女仍未就业,生活困难,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转包给A户。

A户与B户发生的吵打致伤,因B户承包关系符合政策,吵打致伤责任主要应由A户承担,故由A户付给B户医药费8000余元。

 

  6、其它农转非土地,全家迁出,且不在当地居住的,承包地应按政策规定收回另行转包。

 

  二、因特殊历史原因引起的纠纷 

  

(一)事实经过 

  某镇某村甲户户主反映:

他家第一轮承包地被乙户耕种(乙户原生产队长),乙户坚决否认该事实,于是甲就邀约贵州某县某村民数十人对乙户进行行凶闹事,要求让出甲的承包地,幸好被我市某镇乙户原所在村领导知晓,得到及时阻止,同时该镇分管领导和村领导一道对甲进行了批评教育,此后甲就到我市各级部门上访反映,引起了各级的重视,经组织调查,工作人员对乙户的一轮承包地进行了进一步的实地丈量,和一轮承包地登记的基本吻合,并找到了当时的有关人员证实,乙户没有经营甲户的耕地,此事实不存在,甲户在我市土地下放前到贵州某村招亲,到贵州时当地土地已下放承包到户,他没有承包到土地,而在我市甲所在村第一轮承包土地时联系不到他本人,甲也就没有承包到土地。

近两年来由于他在贵州难以生活,又回到我市原该村居住生活,由于没有土地耕种和其它就业门路,生活来源确实困难,致使甲户多次向有关部门上访反映。

 

  

(二)分析与认定 

  1、甲到贵州时,贵州土地已下放到户他没有承包到土地,属客观事实,但我市在第一轮承包土地时是按当时现有人口进行承包的,是符合政策规定的。

 

  2、应尊重历史,照顾现实,帮助解决问题,采取行之有效的办法,解决生活来源问题,否则将长期上访,既影响了有关部门的工作,同时也给社会带来不安定的隐患。

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是农民的生产资料,担负着生活来源和就业保障功能,结合该镇实际,难以从机动地或农转非收回的土地解决承包耕地问题(因该村无机动地和农转非收回的土地),经认真分析,将情况上报反映到市民政局,民政局同意给予定期生活补助,解决生活来源问题;同时由该村安排给甲方荒坡5亩进行开发承包,5年内不收任何费用,5年满后按政策规定收取适当的承包费,以解决就业问题。

 

  三、因社长徇私舞弊引起的纠纷 

   

(一)纠纷事实经过 

  某镇某村第六村民小组发生土地纠纷,因该村在1995年调整种植业结构,发展蚕桑产业,规划甲地为蚕桑基地,由于基地内耕种责任地的部份农户劳力欠缺,栽桑困难,经村公所请示镇政府同意安排当时的社长张三负责落实,用集体机动地进行调换调整,调换调整后的蚕桑基地变成了集体机动地。

栽桑后,合作社以每年30元的标准进行承包经营,承包一定五年,即1995年至1999年。

承包土地的农户均超期到2000年,其中张三、李四、王五等3户承包经营了甲地(栽桑基地)6亩(实际面积7.86亩)。

到2000年末,村民小组实行选举后,新任组长赵六根据群众意见召开群众会,决定把集体机动地甲地收回重新承包,对2000年超期的承包费,按每亩30元的标准补交(张三、李四、王五已补交)。

同时,会议还决定从2001年开始夺标承包经营,张三等3户参与夺标,但未中标。

于是暴露了张三(二轮承包时任社长)擅自把集体的机动地(甲地)与自己一轮承包时的责任地(乙地、丙地)对调,将甲地集体机动地承包给自己和儿子李四和王五,并把经营的集体机动地申报为责任地,报村公所填在《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骗取合法证书。

群众得知内情后强烈不满,纷纷要求收回集体的机动地。

据查,张三还将1995年作情给孙七耕种的集体机动地丁地1亩也申报填为孙七的责任地。

 

  

(二)分析认定 

   1、张三利用职权,徇私舞弊,用非法手段骗取合法证件,因此张三、李四、王五、孙七等4户的《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合同)》为无效合同,收回报市政府批准,另行核发。

 

   2、甲地作为某村六社的集体机动地,2002年前的承包费,按过去定的承包办法执行。

2003年后,将收回张三等4户的非法承包责任地甲地、丁地为集体机动地,交由村民或村民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讨论通过,进行公平、合理承包;张三及其儿子等3户恢复一轮承包时的耕地乙地、丙地为二轮承包时的合法责任地。

 

   3、社长张三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引起群众强烈不满,本应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但鉴于他已没有任任何职务,已是一名普通村民,因此免予追究。

仲裁庭上讨说法-- 丰县九户农民“争地”

官司旁听记

4月19日下午,丰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庭开庭审理本县范楼镇胡楼村汪新庄西组农民石某与同村另外8户农民之间的互换承包土地纠纷案。

记者和参加全省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试点工作会议的代表一起,旁听了该案庭审过程。

  口头约定的换地是否合法

  提出仲裁申请的石某在庭上陈述,1981年他与村组签订了庄西头一块长127米、宽17米土地的承包合同。

2003年7月,同村的汪某与他口头协商换地,目的是用他的地给9户人家建房子,其中也包括石某本人。

后来他看到国家颁布的农村土地承包法有关规定,认为这种换地行为不合法,多次找这8家人协商恢复土地原状,但始终未果。

3月30日下午,坚持要换回土地的石某又到原先的承包地上撒化肥耕种,受到有关当事人的阻拦。

石某还出具了4月16日县政府补发给他的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请求裁决汪某等8人还回他的这块土地,并赔偿损失费300元。

  被申请一方的代表汪某反驳认为,当初的换地虽然是口头协议,但仍然反映了双方真实、自愿的主张,并且已经完成了合同履行生效过程,因此是合法有效的。

汪某还提出,换地后,他们几家又让出一部分土地新开了一条8米宽的生产路,便于村民的耕种和出行。

如果将目前的既成事实再变回去,势必要打乱村民的生产和生活秩序。

  换地是否改变了土地使用性质

  仲裁庭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激烈争辩,承包地在互换中是否改变了原有使用性质是双方争议的焦点之一。

石某认为,对方在口头协商中是把9户人家准备建房作为换地的目的提出来的,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这种改变承包地农业用途的做法是违法行为,因此应当将土地恢复原状,退还申请人继续从事农业经营。

  汪某则强调,土地互换是在村委会和村民小组安排下进行的,目的为了解决部分土地长期受涝灾无法耕种的问题,同时也方便一部分村民的生产和出行。

被申请一方还出示了有关照片,证明他们在互换后的土地上继续从事农业经营。

至于所谓“换地建房”,是村委会曾经承诺,对出让土地修路的村民,在今后统一规划建房时给予相应补偿。

但后来建房的事情并没有着落。

  妥善化解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有益探索

  依据双方陈述的事实和理由,仲裁员提出了调解纠纷的建议,但双方未能就调解达成一致。

仲裁员宣布闭庭,对该案将另行合议后做出裁决。

  记者在开庭结束后了解到,根据农业部和省农林厅部署,丰县从去年9月就开始进行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的试点探索,并逐步建立了相应的工作体系、流程和制度,聘请了精通法律专业知识、具有丰富农村基层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仲裁员。

今年3月以来,该县已受理了9起农民申请仲裁的土地承包纠纷案。

通过仲裁,为农民依法维护土地权益开辟了一条便捷有效的渠道。

近一个多月来,农民为土地承包纠纷上访的事件明显减少。

  在现场旁听的省人大农委主任姜道远强调说,各地要把搞好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放到认真贯彻土地承包法,切实维护农民土地根本权益的大局中来。

我国的土地承包法中对采用仲裁形式解决土地承包纠纷已有明确规定,但在具体操作办法上目前还没有相配套的法律规定。

江苏正在丰县等5个县(市)进行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工作试点,这种创新意义的实践,既是当前化解基层矛盾纠纷、保持农村社会稳定的迫切需要,也将为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法律的制定和完善做出有益的探索,提供借鉴。

承包地转让并非自己说了算

1998年4月,赵某与村委会签订了一份土地承包合同,将村里闲置的20亩耕地承包下来种粮食,承包期为10年。

后由于赵某做生意,无心经营承包田,便于2002年11月,未经村委会同意,擅自将承包的20亩耕地转让给好友王某,并与之签订书面合同。

村委会得知后,与赵某交涉无果,将赵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其赔偿损失。

  [说法]

  本案是涉及土地承包合同的转让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四条规定:

“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转让承包合同,转包或者互换承包经营标的物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转让、转包、互换行为无效。

  本案中,赵某未经发包方村委会的同意,私自决定将自己承包的耕地转让给他人,赵某与王某签订的土地承包转让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赵某违反法律规定转让土地承包合同,主观上有过错,理应承担违反承包耕地合同的违约责任,而且还应赔偿由此给村委会造成的经济损失。

可见,承包地转让不能自己说了算,转让时一定要征求发包方意见,否则,到时吃苦的还是自己。

恶意串通承包土地法院判决合同无效

日前,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土地承包纠纷案,由于原被告居心不良,包地目的是为了获得高额占地补偿金,最后被法院判决承包合同无效,土地恢复原有耕种状态,使一伙人白打了征地补偿金的主意。

  1998年4月,李中来到大庆市让胡路区喇嘛甸镇红旗村,找到原村委会主任何双(已判刑),说大庆油田要征用你们的土地,如果在土地上栽些树,等征用地时,可获得巨额征用土地的补偿费等,并说好事成后二人平分高额土地补偿费。

后在何双的策划下,村委会与李中签订了《招商造林合同书》。

李中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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