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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技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科学技术司

科技技〔2006〕22号

关于对《铁路技术管理规程》(修改第7稿)

征求意见的通知

各铁路局,各专业运输公司,铁科院,经规院,工管中心,信息中心,地方铁路协会:

根据《技规》修改工作安排,现将《技规》修改第7稿暨征求意见2稿发送你单位、部门征求意见,请于2006年3月31日前将意见反馈到科技司。

联系人:

冯双洲41063,曾会欣41043。

铁道部科学技术司

二○○六年三月六日

 

主题词:

科技技规征求意见

抄送:

部内政法、计划、劳卫司。

铁道部科学技术司2006年3月6日印发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

(第十版,征求意见二稿)

 

二○○六年一月

 

注:

《技规》文本中:

※第×××条----表示此条修改。

#第×××条----表示增加此条。

斜体加粗文字表示修改或增加的内容。

编号后括号内为该条款原编号。

因文本容量所限,电子版中未包括附图、附件。

 

目  录

总则1

第一编技术设备2

第一章 基本要求2

基建、制造及其验收交接2

安全保护区、限界2

养护维修及检查4

救援设备5

防洪、防寒、防暑、防火5

行车安全监测设备6

第二章线路、桥梁及隧道设备6

一般要求6

铁路线路6

线路平面及纵断面8

路  基8

桥隧建筑物8

轨道9

道口、交叉及线路接轨10

安全线及避难线11

第三章 信号、通信设备11

一般要求11

信  号12

联 锁14

闭 塞14

列车调度指挥系统、调度集中15

机车信号、列车超速防护装置15

驼峰信号15

道口自动信号及自动通知16

通  信16

信号及通信线路17

第四章铁路信息系统17

第五章站场设备18

第六章机车车辆19

机车设备19

机车20

车辆设备21

车辆22

动车组22

自轮运转特种设备23

第七章 供电、给水及其设备23

牵引供电23

电力、给水24

第八章房屋建筑设备25

第九章铁路用地26

第二编行车组织27

第十章基本要求27

人员基本要求27

行车组织原则27

行车指挥28

车站技术管理30

第十一章编组列车31

一般要求31

列车中车辆的编挂31

列尾装置的摘挂及运用31

列车中机车的编挂32

机车重量及长度32

列车制动限速及其编组要求35

列车中车辆的连挂38

列车中的车辆检查及修理39

第十二章调车工作42

一般要求42

领导及指挥42

计划及准备43

调车作业43

在正线、到发线上的作业45

机车车辆的停留45

第十三章行车闭塞法46

一般要求46

自动闭塞46

半自动闭塞48

电话闭塞48

电话中断时的行车49

第十四章列车运行50

一般要求50

接车与发车52

列车被迫停车后的处理54

救援列车的开行55

施工及路用列车的开行56

轻型车辆及小车的使用63

设备检修及故障处理64

第三编信号显示66

第十五章 基本要求66

第十六章固定信号67

色灯信号67

臂板信号机71

机车信号71

第十七章移动信号及手信号73

移动信号73

响墩及火炬信号73

无线调车灯显信号74

手信号74

第十八章信号表示器及标志76

信号表示器76

线路标志及信号标志77

线路安全保护标志79

列车标志80

第十九章听觉信号80

附  则82

附图一 建筑限界(略)83

附图二 机车车辆限界(略)97

总则

※铁路是国家重要的基础设施,国民经济的大动脉,交通运输体系的骨干,是大运力、低成本、环保型的交通运输方式,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肩负着重要的历史使命。

铁路要适应和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同时,要保证国防建设的需要。

铁路运输具有高度集中的特点,各工作环节须紧密联系、协同配合。

为确保铁路安全正点、方便快捷、高速高效,必须加强铁路技术管理,制定统一、科学的《铁路技术管理规程》。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规定了铁路的基本建设、产品制造、验收交接、使用管理及保养维修方面的基本要求和标准;规定了各部门、各单位、各工种在从事铁路运输生产时,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责任范围、工作方法、作业程序和相互关系;规定了信号的显示方式和执行要求;规定了铁路工作人员的主要职责和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制定,是铁路技术管理的基本规章。

铁路其他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各部门、各单位制定的技术管理文件等,都必须符合《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的规定。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是长期生产实践和科学研究的总结,它将随着运输生产和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逐渐充实和完善。

在铁道部没有明令修改以前,任何部门、任何单位、任何人员都不得违反本规程的规定。

第一编技术设备

第一章 基本要求

基建、制造及其验收交接

※第1条 铁路的基本建设、产品制造应综合配套,保证质量,采用保证行车安全的技术设备,不断提高运输能力,以适应国民经济发展和市场竞争的需要。

 各种技术设备应采用先进、成熟、经济、适用、可靠的技术,实现标准化、系列化和通用化。

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加快实现铁路现代化。

第2条铁路基本建设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进行,必须符合国家和铁道部规定的技术标准。

设计工作必须由具有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并根据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须考虑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及劳动安全卫生的要求,充分吸取施工、维修、使用部门的意见。

设计文件须经有关部门鉴定,并按规定的审批程序批准。

※第3条 工程施工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的要求进行,并应采用科学的施工组织和先进的施工方法,加强环境保护,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招投标和监理制度,确保工程质量。

在营业线上施工时,按铁道部规定程序审批,且必须保证行车安全,减少对运输的影响。

※第4条 新建、改建工程竣工后,应按规定进行验收。

线路验收时应达到设计速度。

在确认工程符合技术标准、设计文件的要求,并检查竣工文件和技术设备使用说明书等资料齐全后,方可交接。

新建、改建的工程设施,施工单位必须有明确的质量保证期。

如运输生产急需,可按上述原则分段验收交接。

※第5条铁路基本建设项目中的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劳动安全卫生及消防等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第6条铁路使用的产品须符合国家和铁道部公布的技术标准。

铁路重要产品须按照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规定,实行行政许可管理制度或产品强制认证制度。

铁路机车车辆的设计、生产、维修和进口须按规定审批程序报铁道部批准。

※第7条铁路运输企业要严格控制进入铁路的产品质量,并建立必要的检验制度。

凡实行行政许可管理制度或产品强制认证制度的铁路产品,不得采购、使用无证产品;不得使用监督抽查不合格和产品认证不合格的产品;招投标产品必须出具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专业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的报告。

机车车辆须按有关标准要求进行试验,并经铁道部指派的验收人员验收合格后,方准交付使用。

※第8条对新设备(包括改造后的设备)在开始使用前须有管理细则、操作规程、竣工图纸等技术文件和保证安全生产的办法,并对有关人员进行培训,经过技术测验合格后,方可开始使用。

※第9条铁路机车车辆、线路、桥隧、通信、信号、信息、安全、给水、供电等技术设备,均须有完整和正确反映其技术状态的文件及《技术履历簿》等有关资料。

上述技术资料由有关部门或单位妥善保管,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记载修订。

第10条机车车辆等技术设备须有铁道部统一规定的标记。

隐蔽的建筑物及设备须在地面上设有标志。

※第11条机车的报废、调拨及其重大的结构改变须经铁道部批准。

客车、动车组等设备的报废须经铁路局批准并报铁道部核备,调拨及其重大的结构改变须经铁道部批准。

货车由铁道部统一管理。

第12条对现有不符合本规程规定标准的技术设备,应有计划地逐步改造或更换。

安全保护区、限界

#第13条 铁路线路两侧设立安全保护区。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边界设立标桩,并根据需要在安全保护区内设置围墙、栅栏等防护设施。

※第14条(第13条) 一切建筑物、设备,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侵入铁路的建筑限界(附图一)。

与机车、车辆有直接互相作用的设备,在使用中不得超过规定的侵入范围。

在设计建筑物或设备时,距钢轨顶面的距离应附加钢轨顶面标高可能的变动量(路基沉落、加厚道床、更换重轨等)。

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修建各种建筑物及电线路时,按照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规定办理,不得危及铁路运输安全。

机车车辆无论空、重状态,均不得超出机车车辆限界(附图二)。

※第15条(第14条)客货共线铁路区间及站内两相邻线路中心线间的标准距离规定如下:

1.直线部分

第1表客货共线铁路线间距

顺序

名       称

线间最小距离(mm)

1

区间双线

v≤120km/h

4000

120km/h<v≤160km/h

4200

160km/h<v≤200km/h

4400

2

三线及四线区间的第二线与第三线

5300

3

站内正线

5000

4

站内正线与相邻到发线

v≤160km/h

5000

160km/h<v≤200km/h

无技术作业

5000

有技术作业

6500(困难5500)

5

到发线与相邻到发线

5000

6

站内相邻两线均需通行超限货物列车

线间装有高柱信号机

5300

7

站内相邻两线只有一条通行超限货物列车

线间装有高柱信号机

5000

8

铺设列检小车轨道的两到发线

5500

9

换装线

3600

10

编组站、区段站的站修线与相邻一条线

8000

11

牵出线与其相邻线

v≤160km/h

6500

160km/h<v≤200km/h

7000(困难6500)

12

站内中间设有接触网支柱的相邻线

6500

13

相邻线间设有融雪设备的线

5800

14

安全线与其他线路

5000

15

其它站线

4600

第2表客运专线线间距

顺序

名    称

线间设施

线间最小距离(mm)

1

区间正线

200km/h<v≤250km/h

4600

300km/h<v≤350km/h

5000

2

站内正线

200km/h<v≤250km/h

4600

300km/h<v≤350km/h

5000

3

正线与相邻到发线

5000

声屏障

5940+结构宽

接触网支柱

5200+结构宽

雨棚柱

4590+结构宽

有站台

3530+站台宽

4

到发线间或到发线与其他线

5000

有站台

3500+站台宽

接触网支柱

5000+结构宽

雨棚柱

4300+结构宽

5

正线与其他线

5000

6

正线与动车走行线

5000

站内正线保证能通过超限货物列车。

此外,在编组站、区段站及区段内选定的三至五个中间站上,单线铁路应另有一条线路,双线铁路上、下行各另有一条线路,须能通行超限货物列车。

现有站内线间距离不符合规定的,应逐步改造。

在未改造前,如需在线间装设高柱信号机时,准许其与正线、到发线的距离为2100mm。

2.曲线部分

区间及站内线路曲线部分中心线间的水平距离,线路中心线至建筑接近限界的水平距离,均按曲线半径大小,根据本规程附图一规定的曲线上建筑接近限界加宽公式计算确定。

养护维修及检查

※第16条(第15条)铁路技术设备的养护维修工作,应积极实现机械化、自动化,严格责任制和检验制,坚持以预防为主、检修与保养并重、预防与整治相结合的原则,合理确定检修项目和检修周期,组织定期检查,加强日常维修,基础设施实行“天窗”修理,提高质量,发挥设备能力。

列车运行图上应安排工务、电务、供电等设备的综合维修“天窗”。

客货共线线路综合维修“天窗”时间:

采用大型养路机械的区段不少于180min;采用中、小型养路机械的区段90~120min。

客运专线综合维修“天窗”时间不少于240min。

※第17条(第16条)铁路技术设备应保持完整良好状态。

根据设备变化规律、季节特点,安排设备检修。

检修单位应保证检修质量符合规定的标准和使用期限,并经检验合格后,方准交付运用。

※第18条(第17条)为满足检修需要,应建立检修基地,设置检修、试验设备(包括检查车、试验车)、运输工具、必要的生产辅助车间和生产房屋,并应储备定量的器材和备品,以备急需和替换时使用。

储备的器材和备品动用后,应及时补齐。

检修专用车应能进行机车车辆一般修程的检修及故障车的处理,并经常处于工作状态。

对各种机械设备应制定出检修、保养范围及安全操作规程。

有关人员应做到正确使用,精心保养,细心检修,保持其良好状态。

※第19条(第18条)铁路技术设备,除由直接负责维修及使用的部门经常检查外,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定期检查。

铁路局以局长为主任委员,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委员,组成委员会,每年春秋两季进行全面检查。

特、一、二等站以站长为主任委员,有关单位负责人为委员,组成委员会,对车站(段管线)内的线路、道岔、道口、通信、信号、信息系统等行车设备,每季度联合检查一次。

三等及其以下车站以站长为主任委员,工务、电务领工员或工长为委员,组成委员会,对车站(段管线)内的线路、道岔、道口、通信、信号、信息系统、等行车设备每月联合检查一次。

各级检查委员会将检查结果记入《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内。

检查中发现问题,要及时解决;对危及行车安全的,须立即采取措施;当时不能解决的,要安排计划,限期完成,由委员会进行复查;需要上级解决的,由委员会上报。

※第20条(第19条)铁路局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检查:

1.对重要线路的平面及纵断面复测、限界检查,每五年至少一次;技术复杂及重要的桥梁、隧道检定,其他线路的平面及纵断面复测、限界检查,每十年至少一次;对其他桥梁、隧道检定,应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对牵出线、驼峰及峰下线路的纵断面,每年至少检查一次。

凡跨越江河、水库的特大桥、大桥及其他需要了解墩台冲刷、河床变化、河道变迁及水文动态情况的跨河桥梁,每年应进行桥渡水文检测、检定。

2.根据线路的年通过总重、线路允许速度制定合理的检查周期,轨道检查车、钢轨探伤车,定期对线路进行检查。

工务段段长、领工员每月登乘机车或旅客列车尾部全面检查一次。

3.电务试验车对干线地面信号、机车信号、轨道电路和列车无线调度电话及场强复盖的运用状态,每季度检查一次;登乘机车检查信号显示距离和机车信号显示状态,电务段段长每半年不少于一次,信号领工员每季度不少于一次,信号工长每月不少于一次。

4.对各种检查车、试验车,每半年检查一次;对探伤器每月检查一次。

5.对空气压缩装置、压力容器和固定锅炉,必须按规定进行鉴定、试验和检查。

 6.对给水、电力及机车整备设备,每年至少检查一次,水电段段长、机务段段长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

7.对污水处理等环境保护设施,每年检查一次。

8.对接触网检测车对接触网状态,每季度检查一次;供电段段长会同工务段段长对接触网设备限界每年检查一次。

供电段段长对供电设备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

9.对为客货运服务的建筑物(包括限界)和生产、办公房屋,每年至少检查一次。

10.对客运服务设备每年春运前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11.对机车、车辆、建筑物的防火设施及器具、消防组织、防火防爆措施、危险品检查设备,每季度检查一次。

12.对红外线轴温探测设备等安全监控设备,每季度检查一次。

13.对铁路信息系统一类设备,每半年检查一次。

除上述检查外,根据线路的年通过总重、线路允许速度,铁道部专业技术机构轨道检查车、钢轨探伤车、通信信号检查车、接触网检查车应定期对主要线路进行检查。

救援设备

※第21条(第20条)在铁道部指定地点,设事故救援列车、电线路修复车、接触网抢修车,配备应急通信设备,并处于整备待发状态,其工具备品应保持齐全整洁,作用良好。

根据运输生产需要,铁路局应在无救援列车的编组站、区段站和二等以上车站成立事故救援队,配备简易起复设备和工具。

机车、动车、重型轨道车上均应备有复轨器和铁鞋。

大型养路机械需配备专门起复装备及铁鞋。

铁道部、铁路局急救援中心应配备相应的应急通信设备,保证将事故现场的图像、话音及数据在规定的时限内传送至救援中心。

防洪、防寒、防暑、防火

※第22条(第21条)铁路局应根据历年降雨和洪水规律,发布防洪命令,制定防洪预案,及早做好一切准备。

有关单位应按时完成防洪工程和预抢工程,储备足够的料具及车辆,组织抢修队伍并进行训练,依靠当地政府建立群众性的防洪组织。

加强雨中和雨后的检查,严格执行降雨量和洪水位警戒制度。

对于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地点,应通知司机和车辆乘务员注意运行,在危险处所派人看守,有条件时,可安装自动报警装置,防止发生灾害事故。

“防洪危险地点”须抄送跨局列车运行的相关铁路局。

一旦发生灾害,积极组织抢修,尽快修复,争取不中断行车或减少中断行车时间。

设备修复后,须达到规定标准。

对水流量大、河床不稳定的桥梁,要设置必要的监测仪器,建立观测制度,掌握桥梁水文及河床变化情况,及时提出预防和整治措施。

铁路沿线应设置雨量观测设备,并建立完善的观测和警戒制度。

※第23条(第22条)对防寒工作,应提前做好准备。

铁路局要抓好以下工作:

1.对有关人员进行防寒过冬培训,并按规定做好防寒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和发放工作;

2.对铁路技术设备进行防寒过冬检查、整修,并做好包扎管路等工作;

3.做好易冻的设备、物资的防冻解冻工作;

4.储备足够的防寒过冬材料、燃料和工具,检修好除冰雪机具和防雪设备,组织好除冰雪队伍。

第24条(第23条)在需要进行防暑工作的调度室、行车人员值班室、较大车站的旅客候车室及厂、段的高温车间等重要生产房屋,应设有降温设备。

露天作业场所根据需要设置凉棚。

在炎热季节应有足够的防暑用品和药物,并应有供职工饮用的清凉饮料。

在暑季前,应对防暑降温设备进行检查、整修。

※第25条(第24条)客车内的锅炉须有防火、防爆措施。

电力机车、内燃机车、动车、客车、动车组、轨道车、检查车、发电车、试验车及大型养路机械车辆,均须备有灭火器。

机车库、车辆库、油脂库、洗罐所、通信信号机械室、计算机机房、牵引变电所控制室及为客货运服务的建筑物等主要处所,均须备有完好的消防专用器具。

有关单位应建立和健全消防组织,定期进行检查。

行车安全监测设备

#第26条铁路行车安全监测设备是保障铁路运输安全的重要技术设备,应具备监测、记录、报警、存取功能,保持其作用良好、准确可靠,并定期进行量值校准。

 铁路行车安全监测设备主要包括:

1.机车车辆的车载监测系统;

2.机车车辆的地面监测系统;

3.轨道、通信、信号、接触网等固定设备的移动检测系统;

4.线路、桥梁、隧道、信号、接触网等固定设备的在线自动监测系统;

5.车站行车作业监控系统;

6.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系统;

7.列车安全预警系统。

#第27条铁路行车安全监测系统应通过铁路通信网络传输,实现信息共享,为运输组织、行车指挥、检修、救援等提供信息。

第二章线路、桥梁及隧道设备

一般要求

第28条(第25条) 为了保证线路、桥隧的质量,应设工务段和大型养路机械段,线路、桥隧大修队。

工务段管辖正线长度,应根据单线或双线、平原或山区等条件确定。

在工务段管辖范围内有枢纽或编组站时,应适当减少正线管辖长度。

铁路局应设工务修配厂;根据需要和条件,设供铁路专用的采石场和林场。

 第29条(第26条)工务段、大型养路机械段、大修队应有检修机具的车间、线路和车库,配件修理、辅助加工等厂房,动力、机修、起重、试验等设备,以及轻、重型轨道车和汽车等运输工具。

线路大修队还应有轨排作业的施工基地、施工机械及运输、铺设轨排的专用车辆。

桥隧大修队根据需要配备桥隧施工机械。

大型养路机械段还应有配套大型养路机械及检修基地。

工务修配厂应有养路机械及内燃机的修理、配件制造和旧轨、道岔整修等车间或班组。

铁路线路

※第30条(第27条)铁路线路分为正线、站线、段管线、岔线及特别用途线。

  正线是指连接车站并贯穿或直股伸入车站的线路。

站线是指到发线、调车线、牵出线、货物线及站内指定用途的其他线路。

段管线是指机务、车辆、工务、电务、供电等段专用并由其管理的线路。

   

岔线是指在区间或站内接轨,通向路内外单位的专用线路。

特别用途线是指安全线和避难线。

※第31条(第28条)客货共线铁路的Ⅰ、Ⅱ级线路区间最小曲线半径及最大限制坡度规定如第3表和第4表。

客运专线的区间最小曲线半径及最大坡度规定如第5表和第6表:

 

第3表 客货共线铁路的Ⅰ、Ⅱ级线路区间线路最小曲线半径(m)

线路等级

路段设计行车速度(km/h)

200

160

120

120

80

一般

3500

2000

1200

1200

600

特殊困难

2800

1600

800

800

500

第4表客货共线铁路的Ⅰ、Ⅱ级线路区间线路最大限制坡度(‰)

铁路等级

一般

困难

一般

困难

牵引种类

电力

6.0

15.0

6.0

20.0

内燃

6.0

12.0

6.0

15.0

各级铁路的加力牵引坡度,内燃牵引的可用至25‰,电力牵引的可用至30‰。

第5表客运专线的区间最小曲线半径(m)

设计速度(km/h)

一般

困难

200

2200(2000)

2000(1800)

250

4000(3200)

3500(2800)

350

7000

——(5500)

第6表客运专线的最大坡度

设计速度(km/h)

一般

困难

200~250

20

—-(30)

300~350

20

30

注:

第5表和第6表中括号内数字为采用无碴轨道时的规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不符合上述规定时,须经铁道部批准。

※第32条(第29条)车站应设在线路平道、直线的宽阔处。

客货共线铁路:

车站必须设在坡道上时,其坡度不得超过1.5‰;在地形特别困难的条件下,经铁道部批准,允许将不办理调车或摘下机车等作业的中间站,设在不大于3‰的坡道上,并保证列车的起动。

两个相邻的中间站,不应连续采用超过1.5‰的坡度。

车站必须设在曲线上时,其曲线半径不得小于该区段内的最小曲线半径,且不得小于第7表中规定的数值。

第7表车站平面最小曲线半径

路段设计行车速度(km/h)

最小曲线半径(m)

区段站、编组站

中间站

一般

困难

200

2000

3500

2800

160

1000

2000

1600

120

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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