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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常识简易手册

1常用安全定义

1.1应(可)记录事故:

是指因工作或工作环境影响,导致员工、直接承包商人员死亡、超过简单医疗处理的显著伤害或职业病。

包括以下情形:

●死亡

●无法工作、工作受限或转换工作(DART)

●医疗处理

●失去知觉

●其他显著职业伤害和职业病

1.2简单医疗处理:

是指对通常不需要进行医疗护理而仅作一次性处理和随后观察的轻微擦伤、刀伤、烧伤、开裂等轻度伤害。

即使这些工作是由医生或注册的专业人员所做的也被认为是轻度伤害。

各类简单医疗处理附后:

1)按照规定的药量使用非处方药;

2)注射破伤风疫苗;

3)在皮肤表面清理、冲洗或浸泡清洗伤口;

4)使用如绷带、创可贴、纱布垫等覆盖伤口;

5)使用热敷或冷敷;

6)使用非刚性的固定措施,如弹性绷带、包扎、非刚性背带等;

7)运送伤者时使用临时固定设备(夹板、吊索、颈部固定领套、或背板);

8)在手指甲或脚指甲上钻孔,以释放压力,或从水泡中去液;

9)使用眼罩;

10)使用仅冲洗或棉签清除眼体的异物;

11)使用冲洗、镊钳、棉签或其它的简单方法清除眼睛外的部位的碎片或异物;

12)使用指套;

13)使用按摩;

14)喝饮料以减轻中暑。

1.3安全责任事故:

是指由于工作人员的违章和渎职行为而造成的安全事故。

1.4安全事故:

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中突然发生的,伤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或者损坏设备设施,或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导致原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活动)暂时中止或永远终止的意外事件。

1.5机械事故:

是指车辆机件失灵或失效造成的事故。

1.6劳动保护:

是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依靠技术进步和科学管理,采取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消除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不良条件和行为,防止事故和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其内容包括:

劳动安全、劳动卫生、女工保护、未成年工保护、工作时间与休假制度。

1.7“四不放过”:

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事故责任人和周围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没有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不放过。

1.8“三同时”: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1.9“安全生产五同时”:

企业的生产组织及领导者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1.10安全生产“五要素”:

(1)安全文化;

(2)安全法制;(3)安全责任;(4)安全科技;(5)安全投入。

1.11重大风险作业:

是指拖航、海上吊装、清罐、停产检修等风险较高作业。

1.12事件:

是指发生或可能发生伤害、疾病(不论严重程度)或死亡的与工作相关的事件。

海油发展对于事故实行分级管理,分级的标准如下:

1)重大事故,是指发生人员死亡或大范围的人员伤害或人员职业病,或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受到相关方的关注、投诉或受到政府通报、罚款的事故。

2)较大事故,是指发生人员重伤或健康损害或有职业病趋势,或对周边环境产生一些影响,或对在周边地区造成不良影响的事故。

3)一般事故,是指发生人员轻伤或轻微的健康影响或超标暴露,或对所辖区域内产生一些环境影响,或对企业声誉产生轻微影响。

4)未遂/险情事件,是指未发生人员伤亡或环境影响,但具有潜在的危害和后果,需要关注的事件。

1.13重大安全、环境污染责任事故:

是指发生下列事故,并造成严重的危害和影响,这些危害和影响包括:

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或一次性重伤7人以上,或造成一次溢油100吨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陆上200万元人民币以上,海上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责任事故。

1)重大火灾爆炸事故;

2)重大交通安全事故;

3)民用爆炸物品、化学危险品和放射性物品重大事故;

4)作业及生产设施重大事故;

5)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重大事故;

6)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7)重大建筑安全事故;

8)其他重大事故。

1.14变更:

对原设计的流程、设备、工艺和HSE关键岗位人员等所做的各种调整及改变。

1.15个人防护用品:

是指员工在作业过程中所使用的安全帽、工作服、工作鞋等防护用品。

1.16风险:

危险事件发生或暴露的可能性与由该事件或曝露导致的伤害或疾病的严重程度的组合。

1.17交通事故:

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我国的道路交通事故分为以下四类:

1)轻微交通事故,是指一次造成轻伤1至2人,或者财产损失机动车事故不足1000元,非机动车事故不足200元的事故。

2)一般交通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伤1至2人,或者轻伤3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不足3万元的事故。

3)重大交通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的事故;

4)特大交通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的事故。

其中,死亡是以事故发生后7天内死亡的为限;重伤的标准按照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执行;财产损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财产直接损失折款,不包含现场抢救、抢险、人身伤亡善后处理的费用,也不含停工、停产、停业等造成的损失。

1.18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安全隐患、事故隐患):

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不安全事件或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从性质上分为一般安全隐患和重大安全隐患。

2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2.1危险化学品:

是指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特性,会对人员、设施、环境造成伤害或损害的化学品。

  2.2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加工、使用或储存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

2.3单元:

一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或同属一个生产经营单位的且边缘距离小于500m的几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

2.4危险化学品临界量的确定方法如下:

1)在表1范围内的危险化学品,其临界量按表1确定;

2)未在表1范围内的危险化学品,依据其危险性,按表2确定临界量;若一种危险化学品具有多种危险性,按其中最低的临界量确定。

 

 表1 危险化学品名称及其临界量

 序号

  类别

  危险化学品名称和说明

  临界量(T)

  1

  爆炸品

  叠氮化钡

  0.5

  2

  叠氮化铅

  0.5

  3

  雷酸汞

  0.5

  4

  三硝基苯甲醚

  5

  5

  三硝基甲苯

  5

  6

  硝化甘油

  1

  7

  硝化纤维素

  10

  8

  硝酸铵(含可燃物>0.2%)

  5

  9

  易燃气体

  丁二烯

  5

  10

  二甲醚

  50

  11

  甲烷,天然气

  50

  12

  氯乙烯

  50

  13

  氢

  5

  14

  液化石油气(含丙烷、丁烷及其混合物)

  50

  15

  一甲胺

  5

  16

  乙炔

  1

  17

  乙烯

  50

  18

  毒性气体

  氨

  10

  19

  二氟化氧

  1

  20

  二氧化氮

  1

  21

  二氧化硫

  20

  22

  氟

  1

  23

  光气

  0.3

  24

  环氧乙烷

  10

  25

  甲醛(含量>90%)

  5

  26

  磷化氢

  1

  27

  硫化氢

  5

  28

  氯化氢

  20

  29

  氯

  5

  30

  煤气(CO,CO和H2、CH4的混合物等)

  20

  31

  砷化三氢(胂)

  12

  32

  锑化氢

  1

  33

  硒化氢

  1

  34

  溴甲烷

  10

  35

  易燃液体

  苯

  50

  36

  苯乙烯

  500

  37

  丙酮

  500

  38

  丙烯腈

  50

  39

  二硫化碳

  50

  40

  环己烷

  500

  41

  环氧丙烷

  10

  42

  甲苯

  500

  43

  甲醇

  500

  44

  汽油

  200

  45

  乙醇

  500

  46

  乙醚

  10

  47

  乙酸乙酯

  500

  48

  正己烷

  500

  49

  易于自燃的物质

  黄磷

  50

  50

  烷基铝

  1

  51

  戊硼烷

  1

  52

  遇水放出易燃

  气体的物质

  电石

  100

  53

  钾

  1

  54

  钠

  10

  55

  氧化性物质

  发烟硫酸

  100

  56

  过氧化钾

  20

  57

  过氧化钠

  20

  58

  氯酸钾

  100

  59

  氯酸钠

  100

  60

  硝酸(发红烟的)

  20

  61

  硝酸(发红烟的除外,含硝酸>70%)

  100

  62

  硝酸铵(含可燃物≤0.2%)

  300

  63

  硝酸铵基化肥

  1000

  64

  有机过氧化物

  过氧乙酸(含量≥60%)

  10

  65

  过氧化甲乙酮(含量≥60%)

  10

  66

  毒性物质

  丙酮合氰化氢

  20

  67

  丙烯醛

  20

  68

  氟化氢

  1

  69

  环氧氯丙烷(3氯1,2环氧丙烷)

  20

  70

  环氧溴丙烷(表溴醇)

  20

  71

  甲苯二异氰酸酯

  100

  72

  氯化硫

  1

  73

  氰化氢

  1

  74

  三氧化硫

  75

  75

  烯丙胺

  20

  76

  溴

  20

  77

  乙撑亚胺

  20

  

 

表2 未在表1中列举的危险化学品类别及其临界量

  类别

  危险性分类及说明

  临界量(T)

  爆炸品

  1.1A项爆炸品

  1

  除1.1A项外的其他1.1项爆炸品

  10

   除1.1项外的其他爆炸品

  50

  气体

   易燃气体:

危险性属于2.1项的气体

  10

  氧化性气体:

危险性属于2.2项非易燃无毒气体且次要危险性为5类的气体

  200

  剧毒气体:

危险性属于2.3项且急性毒性为类别1的毒性气体

  5

  有毒气体:

危险性属于2.3项的其他毒性气体

  50

  易燃液体

  极易燃液体:

沸点≤35℃且闪点<0℃的液体;或保存温度一直在其沸点以上的易燃液体

  10

  高度易燃液体:

闪点<23℃的液体(不包括极易燃液体);液态退敏爆炸品

  1000

  易燃液体:

23℃≤闪点<61℃的液体

  5000

  易燃固体

  危险性属于4.1项且包装为Ⅰ类的物质

  200

  易于自燃的物质

  危险性属于4.2项且包装为Ⅰ或Ⅱ类的物质

  200

  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

  危险性属于4.3项且包装为Ⅰ或Ⅱ的物质

  200

  氧化性物质

  危险性属于5.1项且包装为Ⅰ类的物质

  50

  危险性属于5.1项且包装为Ⅱ或Ⅲ类的物质

  200

    有机过氧化物

  危险性属于5.2项的物质

  50

  毒性物质

  危险性属于6.1项且急性毒性为类别1的物质

  50

  危险性属于6.1项且急性毒性为类别2的物质

  500

   注:

以上危险化学品危险性类别及包装类别依据GB12268确定,急性毒性类别依据GB20592确定。

3)单元内存在的危险化学品为单一品种,则该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即为单元内危险化学品的总量,若等于或超过相应的临界量,则定为重大危险源。

4)单元内存在的危险化学品为多品种时,则按式(1)计算,若满足式(1),则定为重大危险源:

q1/Q1+q2/Q2+…+qn/Qn≧1………………………(1)

式中:

q1,q2,…,qn———每种危险化学品实际存在量,单位为吨(t);

Q1,Q2,…,Qn———与各危险化学品相对应的临界量,单位为吨(t)。

3事故伤害

3.1伤亡事故:

是指企业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以下简称伤害)、急性中毒(以下简称中毒)。

3.2损失工作日:

是指被伤害者失能的工作时间。

3.3暂时性失能伤害:

指伤害及中毒者暂时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的伤害。

3.4永久性部分失能伤害:

是指伤害及中毒者肢体或某些器官部分功能不可逆的丧失的伤害。

3.5永久性全失能伤害:

是指除死亡外一次事故中,受伤者造成完全残废的伤害。

3.6伤害程度分类

1)轻伤,是指损失工作日低于105日的失能伤害。

2)重伤,是指相当于表定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105日的失能伤害。

3)死亡,按6000损失工作日计算(含事故发生180天内死亡)。

3.7事故严重程度分类

1)轻伤事故,是指只有轻伤的事故。

2)重伤事故,是指有重伤无死亡的事故。

3)死亡事故

a.重大伤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1-2人的事故。

b.特大伤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3人以上的事故(含3人)。

3.8受伤部位:

是指身体受伤的部位(细分类详见附录a.1)。

A.1 受伤部位

分类号

受伤部位名称

分类号

受伤部位名称

1.01

颅脑

1.12.3

肘部

1.01.1

1.12.4

前臂

1.01.2

颅骨

1.13

腕及手

1.01.3

头皮

1.13.1

1.02

面颌部

1.13.2

1.03

眼部

1.13.3

1.04

1.14

下肢

1.05

1.14.1

髋部

1.06

1.14.2

股骨

1.07

颈部

1.14.3

膝部

1.08

胸部

1.14.4

小腿

1.09

腹部

1.15

踝及脚

1.10

腰部

1.15.1

踝部

1.11

脊柱

1.15.2

跟部

1.12

上肢

1.15.3

部(距骨、舟骨、骨)

1.12.1

肩胛部

1.15.4

1.12.2

上臂

 

 

3.9受伤性质:

是指人体受伤的类型。

确定原则如下:

1)应以受伤当时的身体情况为主,结合愈后可能产生的后遗障碍全面分析确定;

2)多处受伤,按最严重的伤害分类,当无法确定时,应鉴定为“多伤害”(细分类详见附录a.2)。

A.2 受伤性质

分类号

受伤性质

分类号

受伤性质

2.01

电伤

2.10

切断伤

2.02

挫伤、轧伤、压伤

2.11

冻伤

2.03

倒塌压埋伤

2.12

烧伤

2.04

辐射损伤

2.13

烫伤

2.05

割伤、擦伤、刺伤

2.14

中暑

2.06

骨折

2.15

冲击

2.07

化学性灼伤

2.16

生物致伤

2.08

撕脱伤

2.17

多伤害

2.09

扭伤

2.18

中毒

3.10起因物:

是指导致事故发生的物体、物质,称为起因物(细分类详见附录a.3)。

A.3 起因物

分类号

起因物名称

分类号

起因物名称

3.01

锅炉

3.15

3.02

压力容器

3.16

石油制品

3.03

电气设备

3.17

3.04

起重机械

3.18

可燃性气体

3.05

泵、发动机

3.19

金属矿物

3.06

企业车辆

3.20

非金属矿物

3.07

船舶

3.21

粉尘

3.08

动力传送机构

3.22

3.09

放射性物质及设备

3.23

木材

3.10

非动力手工具

3.24

工作面(人站立面)

3.11

电动手工具

3.25

环境

3.12

其它机械

3.26

动物

3.13

建筑物及构筑物

3.27

其它

3.14

化学品

 

 

3.11致害物:

是指直接引起伤害及中毒的物体或物质(细分类详见附录a.4)。

A.4 致害物

分类号

致害物名称

分类号

致害物名称

4.01

煤、石油产品

4.14.4

林业机械

4.01.1

4.14.5

铁路工程机械

4.01.2

焦炭

4.14.6

铸造机械

4.01.3

沥青

4.14.7

锻造机械

4.01.4

其它

4.14.8

焊接机械

4.02

木材

4.14.9

粉碎机械

4.02.1

4.14.10

金属切削机床

4.02.2

原木

4.14.11

公路建筑机械

4.02.3

锯材

4.14.12

矿山机械

4.02.4

其它

4.14.13

冲压机

4.03

4.14.14

印刷机械

4.04

放射性物质

4.14.15

压辊机

4.05

电气设备

4.14.16

筛选、分离机

4.05.1

母线

4.14.17

纺织机械

4.05.2

配电箱

4.14.18

木工刨床

4.05.3

电气保护装置

4.14.19

木工锯机

4.05.4

电阻箱

4.14.20

其它木工机械

4.05.5

蓄电池

4.14.21

皮带传送机

4.05.6

照明设备

4.14.22

其它

4.05.7

其它

4.15

金属件

4.06

4.15.1

钢丝绳

4.07

空气

4.15.2

铸件

4.08

工作面(人站立面)

4.15.3

铁屑

4.09

矿石

4.15.4

齿轮

4.10

粘土、砂、石

4.15.5

飞轮

4.11

锅炉、压力容器

4.15.6

螺栓

4.11.1

锅炉

4.15.7

4.11.2

压力容器

4.15.8

丝杠、光杠

4.11.3

压力管道

4.15.9

绞轮

4.11.4

安全阀

4.15.10

4.11.5

其它

4.15.11

其它

4.12

大气压力

4.16

起重机械

4.12.1

高压(指潜水作业)

4.16.1

塔式起重机

4.12.2

低压(指空气稀薄的高原地区)

4.16.2

龙门式起重机

4.13

化学品

4.16.3

梁式起重机

4.13.1

4.16.4

门座式起重机

4.13.2

4.16.5

浮游式起重机

4.13.3

4.16.6

甲板式起重机

4.13.4

4.16.7

桥式起重机

4.13.5

液氧

4.16.8

缆索式起重机

4.13.6

氯气

4.16.9

履带式起重机

4.13.7

酒精

4.16.10

叉车

4.13.8

乙炔

4.16.11

电动葫芦

4.13.9

火药

4.16.12

绞车

4.13.10

炸药

4.16.13

卷扬机

4.13.11

芳香烃化合物

4.16.14

桅杆式起重机

4.13.12

砷化物

4.16.15

壁上起重机

4.13.13

硫化物

4.16.16

铁路起重机

4.13.14

二氧化碳

4.16.17

千斤顶

4.13.15

一氧化碳

4.16.18

其它

4.13.16

含氰物

4.17

噪声

4.13.17

卤化物

4.18

蒸气

4.13.18

金属化合物

4.19

手工具(非动力)

4.13.19

其它

4.20

电动手工具

4.14

机械

4.21

动物

4.14.1

搅拌机

4.22

企业车辆

4.14.2

送料装置

4.23

船舶

4.14.3

农业机械

 

 

3.12伤害方式:

是指致害物与人体发生接触的方式(细分类详见附录a.5)。

A.5 伤害方式

分类号

伤害方式

分类号

伤害方式

5.01

碰撞

5.08

火灾

5.01.1

人撞固定物体

5.09

辐射

5.01.2

运动物体撞人

5.10

爆炸

5.01.3

互撞

5.11

中毒

5.02

撞击

5.11.1

吸入有毒气体

5.02.1

落下物

5.11.2

皮肤吸收有毒物质

5.02.2

飞来物

5.11.3

经口

5.03

坠落

5.12

触电

5.03.1

由高处坠落平地

5.13

接触

5.03.2

由平地坠入井、坑洞

5.13.1

高低温环境

5.04

跌倒

5.13.2

高低温物体

5.05

坍塌

5.14

掩埋

5.06

淹溺

5.15

倾覆

5.07

灼烫

 

 

3.13不安全状态:

是指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质条件(细分类详见附录a.6)。

A.6 不安全状态

分类号

不安全状态

6.01

防护、保险、信号等装置缺乏或有缺陷

6.01.1

无防护

6.01.1.1

无防护罩

6.01.1.2

无安全保险装置

6.01.1.3

无报警装置

6.01.1.4

无安全标志

6.01.1.5

无护栏或护栏损坏

6.01.1.6

(电气)未接地

6.01.1.7

绝缘不良

6.01.1.8

局扇无消音系统、噪声大

6.01.1.9

危房内作业

6.01.1.10

未安装防止“跑车”的档车器或档车栏

6.01.1.11

其它

6.01.2

防护不当

6.01.2.1

防护罩未在适当位置

6.01.2.2

防护装置调整不当

6.01.2.3

坑道掘进、隧道开凿支撑不当

6.01.2.4

防爆装置不当

6.01.2.5

采伐、集材作业安全距离不够

6.01.2.6

放炮作业隐蔽所有缺陷

6.01.2.7

电气装置带电部分裸露

6.01.2.8

其它

6.02

设备、设施、工具、附件有缺陷

6.02.1

设计不当,结构不合安全要求

6.02.1.1

通道门遮档视线

6.02.1.2

制动装置有缺欠

6.02.1.3

安全间距不够

6.02.1.4

拦车网有缺欠

6.02.1.5

工件有锋利毛刺、毛边

6.02.1.6

设施上有锋利倒梭

6.02.1.7

其它

6.02.2

强度不够

6.02.2.1

机械强度不够

6.02.2.2

绝缘强度不够

6.02.2.3

起吊重物的绳索不合安全要求

6.02.2.4

其它

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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