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招投标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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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招投标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浙江省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招投标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LT

浙江省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招投标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浙江省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加强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和《浙江省招标项目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全部或部分政府财政投资建设的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其他资金投资建设的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管理部门)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园林绿化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主管部门。

属省重点项目的园林绿化工程招投标管理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重点项目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四条(电子招投标)鼓励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开展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招标投标,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应符合国家相关法规规定。

第二章招标和投标

第五条(招标范围)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养护及其花卉苗木采购等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依法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设计、监理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公共绿地养护项目费用估算价在30万以上;

(四)花卉苗木等材料采购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五)县级以上招投标主管部门认为需进行招投标的其他园林绿化项目。

第六条(招标方式)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适宜公开招标的;

(三)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际的招标文件合同专用条款示范文本。

第十条(投标资格)招标人不得要求投标人在项目所在地进行省内各类备案,不应以备案为条件限制企业参加投标。

第十一条(招标公告等备案)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公告发布(或发出投标邀请函)5个工作日前,应持下列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和资料到当地建设(园林)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一)项目审批、核准、招标方案(包括拟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内容)备案文件复印件;

(二)委托代理招标合同和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证书复印件;

(三)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原件。

建设(园林)主管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

第十二条(交易登记及发布)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备案完成后,应当持招标备案手续和经审查备案的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到当地交易中心办理交易登记,并在当地招投标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介发布。

第十三条(编标时间)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以便招标人依法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

第十四条(投标保证金)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且总额不得超过80万。

招投标主管部门和交易中心应联合设立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投标人应从其银行账户直接将保证金汇至专用账户。

投标人以银行保函形式提交保证金的,招标人不得拒绝。

招标人对投标保证金交纳情况在开标前应当保密。

对在本地区经营时间较长和信用较好的投标人,可实行年度投标保证金制度或投标保证金联保制度。

除依法收取投标保证金外,不得再要求投标人缴纳其它保证金。

第十五条(资格审查标准)招标文件应明确对投标人的具体要求,投标人应如实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一)设计招标

1.投标人须具备风景园林工程设计资质,且承揽业务范围符合《风景园林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标准》的规定。

招标人对涉及其他建(构)筑物和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可采用联合体方式。

2.投标人拟派的项目负责人须具备园林绿化中级及以上职称,招标人可根据项目情况对项目负责人提出职级要求。

3.投标人拟派的项目班子须配备各相关专业设计人员。

(二)施工招标

1.投标人须具备城市园林绿化施工资质,且承揽业务范围符合《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规定。

主体工程是园林绿化,且其占比低于项目总价70%的,允许联合体投标。

2.投标人拟派的项目负责人须具备园林绿化中级及以上职称,招标人可根据项目情况对项目负责人提出职级要求。

园林专业认定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等级标准》执行。

3.投标人拟派的项目班子成员须配备由浙江省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施工员、质量(检)员等相关现场岗位人员。

(三)监理招标

1.投标人须具备相应的监理资质,且承揽业务范围符合《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规定。

2.投标人拟派的项目负责人须具备国家级注册监理工程师。

3.投标人拟派的项目班子成员须配备园林工程师。

(四)绿化养护招标

1.投标人须具备《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规定的三级以上资质要求。

2.投标人拟派的养护负责人须具备园林绿化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或具备三级及以上绿化工职业资格。

3.投标人拟派的项目班子成员须配备绿化、植保等技术人员。

4.投标人须配备相关养护设备。

(五)花卉苗木等材料采购招标

1.投标人须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2.花卉苗木投标人须具备检验检疫证。

3.其他材料应满足招标条件要求。

第十六条(招标文件中对投标报价要求)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设置专门条款明确招标控制价,施工项目应同时公布招标控制价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综合单价、合价等内容。

招标控制价作为最高限价,应根据国家计价规范规定计算,不得上调或下浮。

不得设立最低投标限价,但为防止投标人低价抢标,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设置专门条款明确招标控制价的下降幅度值作为风险控制价,下降幅度值由各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根据市场实际情况及各工程专业定额水平定期测算发布。

中标后,中标人应向招标人缴纳中标价低于风险控制价的部分作为风险金,待项目竣工验收后由招标人返还。

第十七条(招标文件对评标标准方法的明确)园林绿化工程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突出“择优”原则,充分考虑园林绿化的文化性、艺术性和园林植物具有生命力等特殊性,提倡优质优价和综合最优价中标。

(一)“综合评估法”由商务标、技术标和资信标三部分组成。

施工和养护项目技术标与资信标两部分分值权重不得超过40%,商务标分值权重不得少于60%。

设计类项目招标的技术标部分分值权重不少于80%,资信标和商务标两部分权重不超过20%。

监理类项目商务标权重不超过20%。

(二)资信标主要根据投标人的资质状况、诚信状况、企业业绩、经营状况和质量、安全、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等进行综合评估。

对获得省级以上“优秀园林工程奖”、“钱江杯”、“鲁班奖”等工程承建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应给予适当加分。

(三)技术标主要根据项目分析及针对性措施、项目组织管理措施、安全保证措施、质量保证措施、进度保证措施、人员保证措施、机械设备保证措施和后期服务保证措施等进行综合评估。

(四)商务标主要根据投标人对工程量清单报价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合理性,以及相关费用核算进行核查,对投标人的工程量清单的范围、数量、报价进行全面审核对比分析,结合质询,通过对比判断进行综合评估。

商务标采用有效报价的平均值(所有有效标去掉一定数量的最高价和相同数量的最低价后进行算术平均)确定评标基准价。

评标基准价为满分,偏离基准价的按偏离程度扣分,低于或高于评标基准价,扣分比例相同。

第十八条(招标文件重点合同条款)

为保障中标人权益,招标文件中应有下列条款:

(一)履约保证金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

1.合同签订后,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发包方应在工程开工7日前向承包方支付工程预付款,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预付的工程款必须在合同中约定抵扣方式,并在工程进度款中同比例扣回。

2.工程进度款按月支付,原则上每月10日前支付经审核的上月完成工程量的7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价款的90%,工程结算审计完成后支付至工程结算总价的95%。

因签发“联系单”或工程、设计变更等情况增加的工程款项以及人工材料补差款项施工期间不予支付,费用经审计部门审核后支付至95%,余款在养护期满付清。

(三)验收及结算条款

1.发包方应在收到竣工报告和验收申请1个月内组织建设(园林)等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发包方故意拖延验收的,承包方可以要求发包方赔偿相关损失。

2.发包方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审价结算,否则视作同意承包方所报决算价格。

其他法律法规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十九条(评标专家库)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建全省园林绿化招标评标专家库,并依法加强日常管理。

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通过的,不得作为园林绿化行业评标专家录入当地和省级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不得参加园林绿化项目评标活动。

各地应加强园林绿化行业评标专家的日常监管,建立“一标一评”工作机制,加强对评标专家的量化考评。

对因个人原因违反评标管理规定的专家及时清退出专家库。

第二十条(评标专家抽取)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开标前3个工作日内将《评标专家抽取申请表》提交城市建设(园林)主管部门审核。

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持经审核同意的《评标专家抽取申请表》到交易中心安排抽取时间,专家名单由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按要求在交易中心园林绿化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

第二十一条(代理机构管理)招标代理机构应依法获得招标代理相应资格,守法代理、合法组织招投标活动。

建立招标代理机构的信用评级制度,实行“一项目一评价”的业绩评估机制,对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条件、市场行为、社会信誉进行综合评价及考核,杜绝代理机构以不正当的手段取得代理项目,净化招投标环境。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国家规范和计价原则,以及行为不规范等原因导致项目工程量清单和控制价误差幅度较大、延误项目招标活动等造成不良影响的,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标代理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依法予以处罚,并记入不良行为信用档案;造成招标人或中标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评标时的澄清和说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通知投标人作出说明并提供相关材料:

1.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

2.设有标底的,投标报价低于标底合理幅度的;

3.不设标底的,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有可能低于其工程成本的。

经评标委员会论证,认定该投标人的报价低于其工程成本的,不能推荐为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

第二十三条(中标人的确定原则)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

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3个,并标明排序。

招标人应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第二十四条(候选人公示)招标人应当在评标结束后3日内,将评标结果送城市建设(园林)主管部门备案,并在当地招投标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介发布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

第二十五条(中标通知,书面报告)中标公示期间无异议或投诉、异议不成立的,招标人应当在公示期结束后5日内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将中标结果书面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并向城市建设(园林)主管部门报送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二十六条(签订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并在签订合同之日起15日内将合同报城市建设(园林)主管部门备案。

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二十七条(更改延误禁止)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投标人不得随意悔标。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

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招标人不得随意改变中标结果,不得随意更改图纸或故意延误中标通知书发放以及签订中标合同。

因招标人违反规定导致中标人无法履行中标合同的,建设(园林)主管部门应允许中标人的项目负责人及时进行解冻或变更。

第四章标后监管

第二十八条(标后监管)合同备案后,城市建设(园林)主管部门应及时锁定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等关键岗位人员,未经招标人同意不得更换。

招标人同意更换的,应在5日内报建设(园林)主管部门备案。

在解决合同争议时,以备案合同为依据。

第二十九条(企业资信管理)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信评价系统,对从事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养护和苗木经营等企业进行综合评价。

各级建设(园林)主管部门应当逐步建立市场信息体系,健全市场监管机制和诚信奖惩机制,将招投标信用信息纳入“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信等级系统”,对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养护单位资信情况进行分类分级。

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依法加强对合同履约情况的全面监管,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加强对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过程的质量监管。

及时发现和查处招标人的中标人的违法违约行为,促进合同的全面履行。

第三十条(项目竣工备案)招标人应在项目结算后15个工作日内,将项目竣工验收报告、竣工结算报告等报城市建设(园林)主管部门备案。

城市建设(园林)主管部门应建立项目招标控制价、中标价、竣工结算价的信息公开工作,发挥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

第三十一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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