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如何进行纳税筹划企业所得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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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如何进行纳税筹划企业所得税

企业如何进行纳税筹划企业所得税

企业如何进行纳税筹划(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切入点

1、通过拆分获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的纳税筹划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构成小型微利企业:

工业企业: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其他企业: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一)职工人数的构成

职工人数由两部分构成:

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的相关规定,企业雇用的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的人数都构成是职工人数的组成部分。

(二)职工人数和资产总额的计算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企业自2015年1月1日起,应该以季作为平均值计算期间。

其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各季度平均值=(各季度期初值+各季度期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新开业的企业或者在年度内期间终止经营的企业,应以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并以对应的季度作为平均值计算期间。

二)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政策

根据《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的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的规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企业预缴税款时适用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

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不受征收方式的限制,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对于采取查账征收、定率征收、定额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只要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本年度预缴时均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半征税政策。

提醒:

对于预缴环节已经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年度汇算清缴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需要补缴税款。

(二)享受减半征税政策的程序

采取自行申报方法享受优惠政策。

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资产总额、从业人数、所属行业、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等栏次履行备案手续。

思路:

对于规模较小的企业,应时时关注最新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超过标准的企业,可以通过分拆企业,设立新企业降低所得额和减少每个纳税主体的人员和资产规模,来享受优惠政策。

K公司下属的G企业在做梧桐树下和小郑主导的全面预算时,体现有两个相对独立的销售部门,预计2016年应纳税所得额为两个部门共58万元,从业人数30人,资产总额无法划分,或者认为划分。

该企业应如何进行筹划?

筹划前,G公司应纳企业所得税=58×25%=14.5(万元)。

思路:

将G公司按照部门分立为两个独立的企业G1公司与G2公司。

G1应纳企业所得税=29×20%=5.8(万元)

G2应纳企业所得税=29×20%=5.8(万元)

经过筹划以后可以少缴纳企业所得税2.9万元。

通过设立子公司和分公司的纳税筹划

独立承担纳税义务:

1.不得与母公司进行盈亏相抵;

2.独立享受税收优惠。

构成总公司的一部分,与总公司汇总纳税。

1.可以与总公司盈亏相抵;

2.不独立享受税收优惠。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1)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汇总纳税企业。

2)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摊预缴企业所得税。

二级分支机构及其下属机构均由二级分支机构集中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三级及以上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涉税数据应统一并入二级分支机构。

3)税款预缴和汇算清缴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预缴,50%由总机构预缴。

4)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比例

总机构应按照上年度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计算公式如下:

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0.35×(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工资总额÷各分支机构工资总额之和)+0.3×(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

K公司在苏州设有H1分公司,在上海设有H2分公司。

2015年第四季度,各分支机构利润总额如下:

H1分公司:

600万元,H2分公司:

400万元,K公司:

5000万元。

(1)计算总分公司2015年第四季度预缴所得税额:

K公司与其H分公司2015年第四季度汇总应纳税所得额=5000+600+400=6000(万元)

汇总后2015年第四季度应预缴所得税额=6000×25%=1500(万元)

总公司就地预缴分摊的所得税额=1500×50%=750(万元)

2015年1~12月各分公司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指标如附表所示,计算各分公司2015年第四季度预缴所得税额。

(2)计算各分公司分摊比例:

A分摊比例=60%×0.35+56.6%×0.35+62.16%×0.3=59.46%

B分摊比例=40%×0.35+43.4%×0.35+37.84%×0.3=40.54%

(3)各分公司分摊预缴税额:

各分公司预交所得税总额=1500×50%=750(万元)

A分公司分摊预缴额=750×59.46%=447.30(万元)

B分公司分摊预缴额=750×40.54%=302.70(万元)

重点:

1.当总公司盈利,新设置的分支机构可能出现亏损时,应当选择总分公司模式。

2.当总机构亏损,新设置的分支机构可能盈利时,可以选择母子公司模式,这样子公司可以自我积累资金求得发展,而总公司可以把其效益好的资产转移给子公司,把不良资产处理掉。

3.当总机构享受税收优惠而分支机构不享受优惠时,可以选择总分公司模式,使分支机构也享受税收优惠待遇;如果设立分支机构的地点有区域税收优惠政策时,可以把分支机构设立为子公司,以便适用优惠政策。

企业收入的构成

1、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

包括:

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2、不征税收入

包括:

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3、免税收入

包括:

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思路:

能够区分应税收入、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避免虚增应税收入,减少涉税处理的误区。

对收入处理的误区:

一些企业取得不征税收入后就认为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需要确认收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

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并上缴财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于上缴财政的当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未上缴财政的部分,不得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企业收入的确认条件

1、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上述内容与会计准则收入确认条件的差异:

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2、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1)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①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②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③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2)下列提供劳务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应按规定确认收入:

①安装费。

应根据安装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安装工作是商品销售附带条件的,安装费在确认商品销售实现时确认收入。

②软件费。

为特定客户开发软件的收费,应根据开发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③会员费。

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只允许取得会籍,所有其他服务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费的,在取得该会员费时确认收入。

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后,会员在会员期内不再付费就可得到各种服务或商品,或者以低于非会员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该会员费应在整个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

④劳务费。

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的劳务收取的劳务费,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

思路:

在交易中买卖双方约定商品的所有权、商品的控制权转移或移交的时间,使得收入确认的条件不能达成,从而达到延迟纳税义务时间的目的。

收入确认的时间

1、一般收入的确认时间

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做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3)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4)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5)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特殊收入的确认时间

1)企业的下列生产经营业务可以分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①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②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2)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

3、国税函[2008]875号文对企业所得税相关收入实现的确认作了进一步明确

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3)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

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4)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思路:

推迟纳税义务时间,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如:

对于租金收入,则应当采取预收方式,并尽可能在合同上约定在每个月(季、年)初的某个时间为应收租金日期,进而延迟收入的实现。

K公司向J企业出租办公室,与承租方签订房屋出租合同中约定:

租赁期为2015年7月至2016年6月间;租金100万元,承租方应当于2015年12月15日和2016年7月15日分别支付房租50万元。

J企业应怎样确认收入?

按原合同,企业应当于2015年12月15日确认租金收入50万元,于2015年6月20日确认租金收入50万元。

但如果约定租金支付时间分别改为2016年1月和2016年7月,那么就可以将与租金相关的两笔所得税纳税义务时间推迟一年和一个季度。

L公司为一家工业制动化设计公司,2015年1月接受K公司的委托,为其设计建造一条大型生产线。

合同约定该大型生产线的设计安装期为18个月,合同总价款为200万元,当月开始施工。

截止2015年底,该大型生产线的完工进度为70%,生产企业支付了全部的160万元工程款。

L公司就收到的价款全部确认了收入。

根据税法规定,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该工程的完工进度为70%,所以应按70%确认收入,即应确认的收入:

200×70%=140(万元),2014年可以少确认收入20万元,当年可以少缴纳企业所得税5万元,可以获得相应的时间价值。

但延迟纳税义务时间的筹划方法是需要考虑其相关税前可扣除的费用。

如计算可以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是以企业的应税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以及视同销售收入三个部分)总额作为计算依据的,因而减少应税收入,也就意味着企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减少。

企业的一些行为是视同销售收入,这些行为同样需要纳税,也同样适用筹划思路的。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K老板对梧桐树下和小郑说,不是有很多费用可以抵扣或者加计扣除的吗?

“对的!

K老板现在已经有点财务思维了”

关于工资、薪金支出

1、工资、薪金支出的相关税法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1)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但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2)所谓“合理的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

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①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②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③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④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⑤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思路:

1)把发放的福利费适度的转为职工工资

企业发放的职工工资可以100%扣除,而发放的福利费只能按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的14%以内扣除,因此根据企业福利费列支情况,适度将福利费转为职工工资,将减轻企业负担。

2)合理安排研发人员的工资,可以减轻企业所得税税负。

根据规定: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在职工从事研究开发期间,可多安排工资、奖金(包括全年一次性奖金),从而更多地享受加计扣除。

需要注意的是,多安排工资、奖金相应增加的个人所得税负担,不能超过加计扣除部分减少的企业所得税负担,否则将得不偿失。

3)合理安排在职残疾人员的工资,可以减轻企业所得税税负。

根据规定: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4)企业为职工负担商业保险的,可以通过以职工名义买商业保险的方式减轻企业所得税税负。

根据规定:

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但这时,企业可将商业保险支出先计入“应付工资”或“应付职工薪酬”,然后由职工以个人名义购买商业保险,这样商业保险支出就可以间接在税前扣除。

企业在进行上述筹划时,需要注意的是,为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属于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以职工个人名义买保险会增加职工个人所得税负担。

关于职工福利费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上述所称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1)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2)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3)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思路:

把职工福利费适当转化为工资、劳动保护支出,可以减轻企业所得税税负。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规定: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上述劳动保护支出一般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①劳动保护支出必须是确因工作需要,如果企业所发生的所谓的支出,并非出于工作的需要,那么其支出就不得予以扣除;

②劳动保护支出必须是为其雇员配备或提供,而不是给其他与其没有任何关系的人配备或提供;

③劳动保护支出限于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品等。

企业为职工发放的防暑降温费属于职工福利费,只能按工资薪金总额的14%以内扣除;

企业为职工发放的防暑降温品属于劳动保护支出,可以100%扣除。

提醒: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

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

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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