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意见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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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意见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

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

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庙岛、XX开发管理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激发市场活力和潜力,满足日益增长的养老需求,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和谐发展,根据上级有关发展养老服务业的精神和全县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关于推动健康养老业转型升级的要求,现就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与发展目标

(一)总体思路:

围绕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按照政府引领、社会主办、市场运作的原则,不断完善政策体系,创新体制机制,激发社会活力,营造统一开放、平等参与、竞争有序的发展环境,大力推动养老方式多样化、服务对象公众化、投资主体多元化、运作机制市场化、服务队伍专业化,使养老服务业成为保障和改善民生、扩大内需、增加就业、推动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力量。

(二)发展目标:

到2020年,全面建成与我县人口老龄化进程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资金保障和服务保障相匹配,基本服务和选择性服务相结合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使全县老年人实现老有所养,养老服务产品更加丰富,市场机制不断完善,养老服务业持续健康发展。

—— 全县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40张以上、护理型床位占养老床位总数的40%以上。

到2020年建设一处以失能、半失能老人照料为主的养老机构,养护人员持证上岗率达90%以上。

—— 社区日间照料服务更加完善,农村幸福院等互助式养老服务覆盖所有已建成农村社区。

—— 建立起更加完善、覆盖城区的居家养老服务信息网络,生活照料、医疗护理、紧急救援等基本养老服务覆盖城区所有居家老年人。

—— 基本形成政策健全、机制完善、标准规范、平等参与、竞争有序的养老服务业市场环境。

二、主要任务

(一)完善养老服务制度。

一是完善政府供养制度。

对孤老优抚对象、城镇“三无”老人、农村“五保”老人实行政府供养,保障其基本生活不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

二是推行养老服务补贴制度。

对南北长山60周岁以上失能或半失能的城镇分散“三无”老人、农村分散“五保”老人、低保家庭中的失能老人、“三老”(老烈属、老伤残军人、老复员军人)优抚对象等特殊对象给予养老服务补贴。

养老服务补贴可采取向社会购买服务的方式推行。

三是完善老年人生活津贴制度,继续为70周岁以上老年人发放生活津贴。

(二)加强养老服务机构建设。

一是办好保障性养老机构。

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充分发挥公办养老机构作用,完善政府托底保障的城镇“三无”老人、农村“五保”老人集中供养、社会救助等养护、康复、托管功能。

保持现有镇街公办养老机构政府主办体制不变。

二是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

激发社会活力,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举办、运营不同规模、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社会养老服务机构,切实满足全社会老年人养老服务多元化需求。

三是融合发展医疗养老服务。

大力发展老年养护型、医护型养老机构,提升养老机构的医疗服务功能。

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或在养老机构设立医疗派驻机构或服务网点。

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利用医疗资源建设老年护理院、康复院。

建立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老年人家庭养老契约服务关系,开展上门诊视、查体建档、保健咨询、家庭病床等服务。

(三)强化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一是整合、盘活社区资源,加强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为日常生活需要照料的周边老年人提供日托、膳食供应、生活照料、保健康复、健身娱乐等服务。

社区人口规模在5000人、5000-10000人,应分别配套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500平方米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设置床位原则上不少于10张。

二是结合农村社区建设,按照“村级(社区)主办、互助服务、群众参与、政府支持”的原则,依托村民自治和集体经济,在农村中心社区或较大的建制村,建设为农村老年人提供生活居住、日间照料、休闲健身、文体娱乐等服务的农村幸福院。

农村幸福院建设标准原则上建筑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设置床位不少于20张。

(四)发展居家养老服务。

建立以养老服务企业和组织为主体、信息化为纽带,覆盖城乡、高效便捷的居家养老服务网络,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医等便捷服务。

健全完善居家、社区、机构相结合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将养老机构的服务辐射到居家养老服务。

加快推进以民生服务信息平台为载体,以专业服务、志愿服务为依托,融日常生活服务和医疗急救信息服务等为一体的居家养老服务信息网络建设,不断改进服务手段、拓展服务领域、提高服务水平。

(五)繁荣养老服务消费市场。

围绕适合老年人的衣、食、住、行、医、文化娱乐等需要,引导商场、超市、批发市场设立老年用品专区专柜;开发老年住宅、老年公寓等老年生活设施,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

三、政策措施

(一)强化规划引领。

把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纳入长岛县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2平方米的标准,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

新建居住小区按每百户不少于20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已建成的住宅小区按每百户不少于15平方米的标准调剂解决。

以上设施与住宅同步规划、建设、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达不到规划和建设指标要求的,要在2020年底前限期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予以落实。

农村养老服务设施要纳入农村公共服务设施统一规划、优先建设。

要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相关标准和规范,推动老年人家庭和活动场所进行无障碍设施的改造。

(责任单位:

发改局、住建局、民政局、各乡镇、街道、开发管理处)

(二)加大资金投入。

建立健全养老服务业公共财政投入机制,根据上级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逐步增加养老服务事业财政预算。

(责任单位:

财政局、民政局、各乡镇、街道、开发管理处)

1.给予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补助。

对新增床位20张以上的自建养老服务机构,按核定床位每张8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

租赁用房5年(含)以上及符合一定条件的改造项目,按核定床位给予每张床位4000元补助,补助资金由省、市、县三级财政承担。

2.给予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补助。

对已运营、养老床位不少于20张、符合有关部门规定资质条件的民办和公建民营养老机构,按实际入住的老人数量给予补助。

按自理、半自理和不能自理分别给予每人每年1200元、2400元和3840元的运营补助,连补3年,补助资金由省、市财政承担。

3.给予城市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和开办补助。

对符合条件的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按建设规模给予分类补助。

其中,对达到国家规定建设标准的,按类别分别给予15万元、20万元、25万元的建设补助和开办补助;对达不到国家最低建设标准、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给予10万元的建设补助。

补助资金由省、市两级财政承担。

我县视财力状况和运营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4.给予农村幸福院建设和开办补助。

对新改扩建的符合标准的农村幸福院,每处给予6万元建设补助和3万元开办补助,补助资金由省、市两级财政承担。

我县视财力状况和运营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5.给予养老服务补贴。

对南北长山60周岁以上失能或半失能的城镇分散“三无”老人、农村分散“五保”老人、低保家庭中的失能老人、“三老”(老烈属、老伤残军人、老复员军人)优抚对象等特殊对象给予养老服务补贴。

对特殊服务对象的补贴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付,每周不少于1小时。

补助资金由县级财政负担。

(三)加强政策扶持。

把养老服务业发展纳入城乡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积极探索各种方式保障养老机构建设土地需求,降低养老机构建设成本。

(责任单位:

国土局、住建局、税务局、农林水务局、财政局和相关收费单位)

1.保障养老设施建设用地。

要将养老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确需新增用地的,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用地指标用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享有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按照国家对经营性用地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的规定,优先保障供应。

鼓励以租赁方式供应养老用地,降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成本。

养老服务设施因城市建设需要依法拆迁时,优先安排同等面积的建设用地。

严禁改变养老设施建设用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变相搞房地产开发。

2.落实税费优惠政策。

对养老院提供的育养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附加税费,占用耕地的免征耕地占用税。

对通过非营利性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收入,可按有关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其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按规定标准予以税前扣除。

在鲁政发〔2012〕50号文件规定的有关税费减免政策的基础上,免缴有线(数字)电视一次性建设费(入网费),减半缴纳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

养老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使用固定电话、宽带互联网费用执行家庭住宅价格。

符合条件的各类养老机构和养老服务组织,按规定享受国家和省对中小企业、小型微利企业、家庭服务业、健康服务业等其他相应的税费优惠政策。

(四)加强养老服务队伍建设。

加快推进机构养老服务队伍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队伍职业化、专业化进程,夯实养老服务人才保障基础。

通过开展继续教育和远程教育,依托院校和养老机构建立养老服务实训基地,对在养老机构从事养老服务护理和管理的人员进行职业技能提升培训。

养老机构应积极改善养老护理员工作条件,加强劳动保护和职业防护,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提高取得养老护理员资格证书从业人员待遇。

对在养老机构就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执行与医疗机构、福利机构相同的执业资格、注册考核政策。

大力发展志愿服务队伍,积极组织社区志愿者、辖区内单位开展多种形式的养老服务活动。

各乡镇(街道、开发管理处)要结合老年协会的成立安排专人负责本辖区养老服务工作。

(责任单位:

民政局、人社局、各乡镇、街道、开发管理处)

(五)建立养老服务机构运营监管机制。

设立养老产业行业协会等养老服务业社会组织,做好行业标准制定、服务质量评估、服务行为监督等事务,发挥其行业自律、监督评估、沟通协调、中介服务作用。

建立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绩效考评机制、补助资金使用和监管机制,强化对全县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范围、服务质量及服务费用收支情况、补助资金拨付、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形成养老服务管理长效机制。

严禁以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名义从事房地产开发和与养老服务无关的其他业务;严禁改变机构的养老服务性质。

违反上述规定的,县财政将收回补助资金,民政部门视情节给予撤销养老服务机构设立许可证等处罚,并向社会公布。

(责任单位:

财政局、民政局)

四、组织领导

相关部门和单位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强化工作协调机制,定期分析养老服务业发展情况和存在问题,及时研究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工作措施,切实做到履职尽责,形成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工作合力。

要大力弘扬敬老、养老、爱老、助老、孝老传统美德,广泛宣传发展养老服务业的重要意义、扶持政策和先进典型事迹,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浓厚氛围。

本意见自2018年12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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