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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物中心商户管理制度

购物中心商户管理制度

  购物中心商户管理制度

  一、统一经营管理守则

  1.总则

  1.1目的

  为共同促进UTY购物中心(以下简称“UTY”)的繁荣与发展,充分保障每位经营者以及消费者的合法利益,不断提高和完善商场的经营管理体系和商业信誉,规范经营者的交易行为,将商场全体经营者管理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特制定本守则。

  1.2本守则适用于zXX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管公司”)实施管理的UTY购物中心。

  1.3全体经营者应当遵循合法经营、依法纳税、公平交易、平等竞争的经营原则,必须遵守和执行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

  1.4全体经营者同意遵守商管公司的各项经营管理规定,按照统一经营管理守则的相关内容管理经营者员工并对其行为负责。

  2.经营者入场管理规定

  2.1经营者所经营商品必须符合UTY与商户之间签订的《租赁合同》及补充条款中的相关规定。

  2.2经营者所经营商品必须符合UTY的商业定位:

时尚、流行、优质、实价。

  2.3经营者所经营品牌、品类必须提前向商管公司提出申请,商管公司根据品牌的知名度、美誉度、品牌形象以及其在本地或外地商场、专卖店的销售情况进行综合审核和筛选,结合品类规划决定其经营区域和经营面积,确保每家商户经营的稳定性,为今后UTY的持续稳场、旺场经营奠定良好基础。

  2.4经营者所经营的商品质量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须向商管公司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商标注册证、经销授权书等证照复印件,并承诺不经营假冒伪劣、质次残缺商品,对所经营商品均须提供由国家相关部门机构认可的质量检验合格的相关质检报告,以证明其产地、品质、合法身份等情况。

  2.5经营者所聘用在UTY工作的现场管理人员、营业员、收款员、业务员等均视为经营者员工。

所有经营者员工上下班必须佩带工牌,并在规定时间内按商管公司指定的员工通道出入。

  3.经营者装修管理规定

  经营者必须严格按照《装修服务手册》和相关流程进场装修。

  4.经营者经营行为管理规定

  4.1为确保UTY的有序经营,使UTY经营管理纳入高效、民主、相互支持、相互监督的管理机制,商管公司组建一支强大的管理团队,为UTY共同经营、共同决策、共创繁荣打下坚实的配合、协作基础。

  4.2经营者在合同经营期内所经营商品必须严格限定在合同约定的经营范围内,如确需进行商品品牌、经营区域及经营面积的调整,须提前向商管公司提出申请并由商管公司进行严格筛选、备案。

为了保持UTY的经营定位、业态规划、品类经营分区和各个经营分区的品牌组合,从而实现持续稳场、旺场,并维护经营者利益及对经营者负责,商管公司将对品牌进行审核、筛选及对调整经营区域、经营面积进行分析,以便使经营者做出合理选择。

如未经商管公司许可超出约定的商品、品牌经营范围,或擅自停业、关铺、变更营业时间等,商管公司有权予以制止并保留采取其他制约行为的权利。

  4.3品牌优胜劣汰、优化品牌组合是不断提升UTY整体竞争力的手段。

经营者在经营期间确因经营实力、经验或品牌风格定位不适合市场竞争而难以为继的,为了维护UTY整体运营的稳定性,商管公司将及时提出调整申请的和建议调整的品牌经营状况报告,做出合理评价,并将及时将有发展潜力的品牌及商户调整到位。

  4.4经营者在每日营业前须将相应的营业执照和相关证照放在店铺明显位置处。

  4.5营业时间按照UTY购物中心统一规定执行。

  4.5.1UTY营业时间定为:

早10:

00--晚10:

00。

在该时段内,所有商户必须保持开店营业状态。

视季节变化、法定节假日或商户经营状况,营业时间可做提前或推迟的调整。

外铺在确保不影响内场安全等管理的情况下(如与内场相连接的门内、外加锁),可在上述营业时间的基础上向商管公司书面申请提前或推迟营业时间。

  4.5.2按上述营业时间,经营者员工应在开店前1.5-1小时进入UTY,并在闭店后10-30分钟离开UTY。

  4.6经营者及其员工必须遵守以下统一的UTY经营管理服务标准:

  

(1)统一物业管理;

  

(2)统一营业时间;

  (3)统一经营者员工日常服务规范。

  4.6.1对于在本地统一装修陈列形象及店员着装形象管理的品牌,在UTY的该品牌店铺内应做到以下统一管理原则:

  

(1)统一使用POP广告的样式及书写标准;

  

(2)统一使用销售小票;

  (3)统一使用工牌样式、佩带标准。

  4.6.2对于在本地未统一装修陈列形象及店员着装形象管理的品牌,必须做到在UTY范围内执行如下统一管理原则:

  

(1)统一使用UTY的POP广告形式;

  

(2)统一使用UTY的工牌样式、佩带标准;

  (3)统一使用UTY的销售小票。

  4.7经营者所售商品或其包装上应按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布的产品标识标注的规定,真实、有效、完整地标注产品标识,并须符合下列要求:

  

(1)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2)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

  (3)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失效日期。

  (4)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5)服装、纺织使用说明的标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消费品使用说明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执行,必须标注内容包括:

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产品名称、产品型号和规格、采用原料的成分和含量、洗涤方法、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产品质量等级、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等。

  (6)经营者出售商品,应当明码标价,确保一货一签,货签对应;物价部门规定实行限价和监控的商品,应遵守其规定定价;物价牌严禁涂改后继续使用,破旧物价牌应当及时更换;价格变动时应及时更换物价牌,严禁随意口头打折降价。

员工必须按照物价牌标示的价格出售商品,如商品需要降价或打折销售的,应该用红色降价物价牌标注,任何未以物价牌明确标注降价的打折行为均视为违反UTY的物价管理规定。

  4.8经营者在进行促销宣传时使用的POP纸,必须使用UTY统一的POP宣传纸或该品牌统一使用的POP纸,内容以真实、简洁、明确为原则,不允许随意使用清仓处理、甩货、大减价、跳楼价等宣传忌语。

必须明示活动时间期限和优惠范围。

文字须用电脑刻字、美术书写  形式书写的规范文字明确标示,不允许使用其它字体标示。

店铺橱窗玻璃原则上不得粘贴任何形式的广告和宣传品。

店铺内尽量不采用易拉宝、X展架作为宣传,建议采取30CM*40CM左右的立牌置于货柜(架)之上。

  4.9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颁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

对于消费者所购买的商品如出现明显质量问题凭购物凭证七日之内保退,十五日之内保换;属于保修期范围内的商品应予免费维修。

其他特殊商品参照国家相关“三包”规定执行售后服务。

除此之外,其他有争议的商品质量纠纷可参照《消法》相关规定执行。

如因经营者经营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对消费者造成损害或伤害,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经营者负责。

  4.10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4.11经营者必须遵守以下《诚信宣言》,并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1)诚信经营,规范管理;

  

(2)微笑服务,礼貌待客;

  (3)仪态端正,用语文明;

  (4)买卖公平,童叟无欺;

  (5)货真价实,假一赔二;

  (6)购物开票,售后三包;

  (7)依法纳税,按约缴费;

  (8)顾客有难,鼎力相助;

  (9)公开监督,奖惩分明;

  (10)公益事业,人人有责。

  4.12经营者出售的商品,必须使用法定计量单位,计量器具须检验合格并在检验期内。

  4.13禁止经营下列物品:

  

(1)国家规定实行统一经营、专营的商品(有经营权的单位组织上市的除外);

  

(2)受国家命令保护的动、植物及其制品;

  (3)有毒、有害、污秽不洁、变质腐烂的食物,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水产品及其食用制品和未经检疫、检验的畜、禽及其食用制品;

  (4)爆炸物品、剧毒物品、化学危险品、麻醉品、放射性物品。

  (5)假冒伪劣商品;

  (6)反动、淫秽和宣传迷信的书刊、画片、音像制品及其他非法出版物;

  (7)国家规定禁止上市的其他物品。

  4.14经营者及其员工在UTY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1)损害商场的装饰、装修及其他公共设施;

  

(2)占有和妨碍公共区域、设施的正常使用;

  (3)聚众喧闹或发出超出标准规定的噪音;

  (4)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利用计量器具弄虚作假、短斤缺两;

  (5)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6)欺行霸市、强买强卖;

  (7)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

  (8)设赌、算命等有碍社会主义文明建设的行为;

  (8)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4.15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和司法机关检举、控告经营者经营和管理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4.16经营者应及时与商管公司沟通经营状况,每天如实登记销售额,商管公司将负责做好保密工作。

  4.17经营者入场商品必备证照和材料详见《商品索证目录》。

  5.各项缴费、押金、保证金的管理规定

  5.1经营者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缴纳租金、物业管理费、铺内电费、水费、燃气费等相关费用;使用广告位的,还应按照合同约定按时缴纳广告位使用和管理费。

  5.2履约保证金:

  

(1)经营者应向商管公司缴纳履约保证金,作为在UTY经营期间遵守《统一经营管理守则》的保证金。

  

(2)经营者在合同期内违反《统一经营管理守则》而对UTY或商管公司造成损害的,视损害程度商管公司工作人员有权按扣罚标准从履约保证金中做相应地扣除,经营者应在接到书面通知后5日内补足履约保证金。

  6.经营行为的延续与终止

  6.1经营者自行决定终止经营,应提前一个月向商管公司提出申请并进行备案,新引进品牌须经商管公司进行审核,按经营者入场管理规定执行。

  6.2在任何情况下租赁使用人在合同期内均不得向第三者转让、转租或与第三者共同使用合同所约定的经营场所。

  6.3经营行为的延续:

  经营者应在合同届满之日180天前向商管公司提出延续经营的书面申请,双方在合同届满之日90天前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及补充条款。

  6.4经营行为的终止:

  经营者应在合同终止日前30天向商管公司提出终止经营的书面申请,在合同未到期前应保证正常营业;经营者在任何情况下如未提前30天通知商管公司而发生自行撤店行为,均视为经营者违约,商管公司有权进行制止并享有扣除经营者履约定金的权利。

  7.安全、交通、消防的管理规定

  7.1各商户要指定专人负责安全工作,必须配合商管公司的安全检查工作,确保安全设施保持良好的正常状态。

  7.2不得容留任何人在店铺内住宿(特殊情况并经商管公司批准同意除外)。

  7.3店铺内高柜或货架的摆设不准遮挡消防栓、电表、配电箱,并距消防探头、烟感器和消防卷帘门0.5米以上。

上述设施未经许可不得更改且应保持整洁、有序和安全。

  7.4在不影响UTY场内消防广播和其他商户经营的情况下,店铺内如因经营需要需安装影视、音响等促销用设施设备的,须以书面形式报商管公司留存;如影响UTY场内消防广播和其他商户经营的,商管公司有权立即制止并采取措施消除之后的影响。

  7.5各商户店铺内设施设备需维修、调换的,商管公司提供有偿(成本价)服务。

  7.6经营者不准在店铺内堆放杂物、乱贴乱挂。

  7.7经营者应积极参与群防群治建设,认真做好自我防盗、防火、防治安、防灾害事故的工作,发现治安、交通、消防问题应主动、及时向商管公司物管部及当地公安部门报告;严禁在店铺内使用电炉、电饭煲等与经营无关的电器、设备。

  7.8车辆进出商场(包括机动车、非机动车)必须按规定路线和时间行驶,严禁超速行驶和鸣号。

  7.9车辆必须按规定停放,不得乱停乱放。

  7.10进场司机必须遵守安全防火规定,严禁载有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及漏油车辆进入商场。

  7.11为了确保公共区域地面的长期使用并保持美观,所有经营商户均有义务在日常经营中维护、保养公共区域地面,必须在规定时间内运送货物,使用胶轮运输工具或由商管公司提供的专用运输(送)工具(建议从专用通道运送货物),不能使用钢轮运输工具或将箱子、货柜、道具等物品直接在公共区域通道上推行。

  7.12各商户在运送超高、超长、超重货物时,必须在规定的非营业时间内进行,并在商管公司委派的专人监督下进行。

  7.13各商户在运送货物时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必须依法承担责任及赔偿损失。

  7.14经营者必须将配备的灭火器放置在指定位置,如发现损坏,须及时通知商管公司物管部,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不得随意转移其位置。

  7.15业主、经营者必须保持各自楼梯、走道和出入口畅通无阻,不得在公共场所、道路、通道、绿地上堆放货物、杂物。

  8.市容、卫生、绿化管理规定

  8.1自觉爱护公用设施、设备和公共环境、绿化、卫生。

  8.2经营者必须按照规定摆卖,保持商品摆放整齐,不得占道经营。

  8.3经营者及其他单位、个人需要在UTY制作遮阳篷或在公共位置安装广告、招牌、灯箱或张挂标语的,必须经过商管公司审批。

  8.4未经商管公司批准,严禁在公共位置乱搭乱建或乱涂乱张贴。

  8.5商管公司物管部负责商场公共场所的日常维护工作,确保商场公共场所的垃圾日产日清。

  8.6经营者自行负责各自室内清洁工作,严禁乱抛垃圾,装修垃圾、建筑垃圾、营业垃圾由租户承担费用,由商管公司统一清运。

  8.7爱护UTY内的公共设施、设备;严禁践踏绿地,攀折花木。

损坏公共设备,破坏绿化的,须照价赔偿。

  8.8严禁乞讨、捡破烂等影响市容和管理秩序的人员进入UTY流窜。

  8.9UTY的市容、卫生、绿化监督检查工作由商管公司管理部协助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实施。

  9.法律责任

  9.1对经营者违规的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9.2非法侵占、破坏UTY场地、设施或其他财产的,商管公司有权责令改正,否则商管公司将代为清理并向违规者追缴相关费用以赔偿损失。

  9.3经营者(业主或使用人)拒绝、阻碍工商行政管理和其他执法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商户进场管理

  1、目的:

为规范各商户进场前资质审查,便于合同签定符合公司的定位要求

  2、适用范围:

购物中心各个商户进场

  3、工作要点:

  1)购物类的准入制的管理

  ①、品牌资质:

生产许可证书、商品质检证明、商标注册登记证书、

  ②、经营者资质:

委托经营代理书(注明时间的有效期)、营业执照(法人或自然人的身份证)、税务登记证

  ③、商品资质审查:

申报的品牌与实际经营的商品名称一致性,

  2)非购物类的准入制的管理

  ①、品牌资质:

商标注册登记证书

  ②、经营者资质:

特种行业的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法人或自然人的身份证)、税务登记证、品牌加盟的许可证

  3)经营者准入制的管理

  ①、审查经营类型,是否与业态规划和商场定位相符;

  ②、审查经营者的经济实力;

  ③、审查经营者的经营能力;

  ④、审查经营的品牌优势;

  ⑤、审查经营的商品风格;

  ⑥、审查经营商品价位水平;

  ⑦、审查经营者经营的品牌或商品的市场反映;

  ⑧、审查经营者在其它店的销售业绩;

  4)招商部负责任人审核通过后,填写《租赁合同审批表》,通过程序审批。

  5)任何租赁合同都需上报公司程序审批。

  6)审批结束后,由招商部负责与商户签订《租赁合同》,同时由财务部向租户收取合同约定的所有费用。

  7)《租赁合同》为标准版本,不能做任何修改。

如需作修改,修改内容需报公司程序流程审核同意后,方可执行签订。

  8)费用交清后,由营运部管理人员发《收铺通知书》给租户;同时营运部复印《收铺通知书》归档,以便营运部清理准备商铺。

  9)租户接房时,营运部管理人员和工程部经办人员共同陪同租户接房,并填写《商铺验收交接表》。

手续完善后由营运部保留《商铺验收交接表》原件存入租户档案中。

  10)交房结束后,由营运部跟进租户装修进场管理事宜。

  三、商户撤场管理

  1、目的:

承租方合同到期时,为明确商户撤场时的双方的义务,使商户撤场流程更明确。

  2、适用范围:

购物中心各个商户撤场工作

  3、工作要点

  1)承租户提前或合同到期撤场须提交撤场申请书至营运部;

  2)营运部须在一周之内对承租户提出的申请进行回复(同意或不同意,须讲明原因);

  3)同意撤场的承租户营运部应在规定撤场时间填写《租户退租审批表》,按《租户退租审批表》填写的内容要求审定承租户应缴的费用或应扣费用与保证金。

  4)提前撤场承租户的租赁保证金不退还。

营运部审核费用后签字转财务相关负责人;

  5)财务相关负责任人审核撤场承租户有关费用是否结清,并在《租户退租审批表》上签字;

  6)工程部门在退租日,承租户应按租赁接房时的《租户商铺交接单》上的项目进行清点,如水电气表、喷淋、电话、空调及相关设施设备,并确认水电气截至度数。

如设施设备有损坏,承租户需进行维修或更换,否则,工程物业部门将计算维修或更换成本。

工程物业部审核出应扣的费用,并在《租户退租审批表》上签字,收回商铺并把表格交至财务部,同时抄送营运部。

  7)财务主管负责审核租户缴款与应扣款情况后签字确认后提交营运部门负责人;

  8)营运负责人审核《租户退租审批表》后签字确认;

  9)承租户正常退场,按合同约定时间和租户退款管理办法至项目财务进行结算;承租户提前撤场,须按购物中心公司申报程序上报公司审批后方可执行。

  10)得到确认和审批后,租户参照《租赁合同》中租户退款管理规定领取应退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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