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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讨论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预防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公司发展,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起重机械、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及其所用的材料、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的安全管理。

3.术语

3.1特种设备

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本法的其他特种设备。

特种设备包括其所用的材料、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

3.2压力容器

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等。

3.3压力管道

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管道。

3.4起重机械

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

3.5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

4.职责

4.1管理部职责

4.1.1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4.1.2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取得国家有关规定相应资格的审查及管理。

4.1.3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建立岗位责任、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操作规程。

4.1.4负责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的如下内容:

(1)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

(2)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资料;(3)特种设备的事故记录。

4.1.5负责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定期应急演练。

4.1.6负责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和组织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4.2生产部职责

4.2.1负责特种设备的选型、调研等工作。

4.2.2负责特种设备的安装、验收等工作。

4.2.3负责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

4.2.4负责特种设备的报废工作,并向原登记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

4.2.5负责对国家规定实行检验的特种设备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

4.2.6负责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

负责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4.2.7负责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的如下内容:

(1)特种设备的定期自行检查记录;

(2)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3)特种设备及其附属仪器仪表的维护保养记录;(4)特种设备的运行故障。

4.3保障部职责

4.3.1协助生产部进行特种设备的选型、调研等工作;负责特种设备的采购。

4.3.2负责要求特种设备供应商提供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

4.4财务部职责

4.4.1负责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保险投保。

5.特种设备安全管理

5.1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综合治理的原则。

5.2公司主要负责人对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负责。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并对其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5.3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安全。

5.4对使用的特种设备应当进行自行检测和维护保养,对国家规定实行检验的特种设备应当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

5.5国家鼓励投保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保险。

5.6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随附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并在特种设备显著位置设置产品铭牌、安全警示标志及其说明。

5.7特种设备在出租期间的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义务由特种设备出租单位承担,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5.8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

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5.9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

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5.10应当建立岗位责任、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操作规程,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运行。

5.11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

(2)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3)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4)特种设备及其附属仪器仪表的维护保养记录;(5)特种设备的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5.12应当对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

应当对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5.13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应当将定期检验标志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5.14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特种设备运行不正常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操作规程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安全。

5.15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方可继续使用。

5.16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报废义务,采取必要措施消除该特种设备的使用功能,并向原登记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

达到设计使用年限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通过检验或者安全评估,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变更,方可继续使用。

允许继续使用的,应当采取加强检验、检测和维护保养等措施,确保使用安全。

5.17应当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5.18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后,应当按照应急预案采取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事故现场和有关证据,并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不得迟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情况,不得隐匿、毁灭有关证据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

6.压力容器安全管理

6.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压力容器使用的安全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压力容器使用的安全监察工作。

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压力容器的使用登记。

6.2压力容器使用单位的主要职责:

(1)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管理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

(2)建立并且有效实施岗位责任、操作规程、年度检查、隐患治理、应急救援、人员培训管理、采购验收等安全管理制度;(3)定期召开压力容器使用安全管理会议,督促、检查压力容器安全工作;(4)保障压力容器安全必要的投入。

6.3安全管理负责人是指使用单位最高管理层中主管本单位压力容器使用安全的人员,协助最高管理者履行本单位压力容器安全领导职责,确保本单位压力容器安全使用。

安全管理人员由生产部负责压力容器使用安全的人员担当,作为具体负责压力容器使用管理的人员,其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编制并适时更新安全管理制度;

(2)组织制定压力容器安全操作规程;(3)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4)组织压力容器验收、办理压力容器使用登记和变更手续;(5)组织开展压力容器经常性安全检查和年度检查工作;(6)编制压力容器的年度定期检验计划,督促安排落实定期检验和隐患治理;(7)组织制定压力容器应急救援预案并且组织演练;(8)按照压力容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参加压力容器事故救援;(9)按照规定报告压力容器事故,协助进行调查和善后处理;(10)协助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安全监察,督促施工单位履行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义务;(11)发现特种设备事故隐患,立即进行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压力容器,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12)建立压力容器技术档案;(13)纠正和制止压力容器操作人员的违章行为。

安全管理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按照规定持有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6.4压力容器的操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持有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其主要职责如下:

(1)严格执行压力容器有关安全管理制度并且按照操作规程操作;

(2)按照规定填写运行、交接班等记录;(3)参加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4)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对发现的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并记录;(5)在操作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并且按照规定的报告程序,及时向生产部、管理部等有关部门报告;(六)参加应急救援演练,掌握相应的基本救援技能,参加压力容器事故救援。

6.5应当采购具有相应许可资质的单位设计、制造并且按照规定经监督检验合格的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的要求,产品技术资料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使用的高耗能压力容器能效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的规定。

不得采购报废和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压力容器。

6.6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许可资质的单位进行压力容器的安装、改造和维修,并且督促施工单位履行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义务。

6.7生产部应当对压力容器本体及其安全附件、装卸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附属仪器仪表进行日常维护保养。

对发现的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并且记录,保证在用压力容器始终处于正常使用状态。

6.8压力容器定期安全检查每月进行一次,当年度检查与定期安全检查时间重合时,可不再进行定期安全检查。

定期安全检查内容主要为安全附件、装卸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附属仪器仪表是否完好,各密封面有无泄漏,以及其他异常情况等。

6.9应当逐台建立压力容器技术档案,技术档案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使用登记证》;

(2)《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3)压力容器设计、制造技术文件和资料;(4)压力容器安装、改造和维修的方案、图样、材料质量证明书和施工质量证明文件等技术资料;(5)压力容器日常维护保养和安全检查记录;(6)压力容器年度检查、定期检验报告;(7)安全附件校验(检定)、修理和更换记录;(8)有关事故的记录资料和处理报告。

(1)至第(4)项和第(6)项的定期检验报告由管理部保管,其余项由生产部保管。

6.10生产部应当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有效期届满1个月前,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并且做好定期检验相关的准备工作。

检验结论意见为符合要求或者基本符合要求时,应当将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标志粘贴在《使用登记证》上,并且按照检验结论确定的参数使用压力容器。

6.11压力容器发生以下异常现象之一时,操作人员应当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并且按照规定的程序,及时向生产部和管理部负责压力容器安全人员报告:

(1)工作压力、介质温度超过规定值,采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的;

(2)受压元件发生裂缝、异常变形、泄漏、衬里层失效等危及安全的;(3)安全附件失灵、损坏等不能起到安全保护作用的;(4)垫片、紧固件损坏,难以保证安全运行的;(5)发生火灾、交通事故等直接威胁到压力容器安全运行的;(六)过量充装、错装的;(7)液位异常,采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的;(8)与压力容器相连的管道出现泄漏,危及安全运行的;(9)真空绝热压力容器外壁局部存在严重结冰、介质压力和温度明显上升的;(10)其他异常情况的。

6.12发生压力容器事故,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且按照《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的要求,向有关部门报告,向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报告,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向集团科技与安全环保部报告,同时协助事故调查和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6.13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生产部应当向所在地的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办理使用登记。

6.14压力容器改造、长期停用、移装、变更使用单位或者使用单位更名,相关单位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6.15压力容器改造完成后,生产部应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领取新的《使用登记证》。

6.16压力容器拟停用1年以上的,生产部应当封存压力容器,在封存后30日内向登记机关办理报停手续,并且将《使用登记证》交回登记机关。

重新启用时,应当按照定期检验的有关要求进行检验,停用2年以上的还应当进行耐压试验。

经过检验允许使用的,生产部到登记机关办理启用手续,领取新的《使用登记证》。

6.17生产部每年应当对所使用的压力容器至少进行1次年度检查,年度检查至少包括压力容器安全管理情况检查、压力容器本体及其运行状况检查和压力容器安全附件检查等。

年度检查工作完成后,应当进行压力容器使用安全状况分析,并且对年度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及时消除。

年度检查工作可以由压力容器安全管理人员组织经过专业培训的作业人员进行,也可以委托有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进行。

6.18压力容器安全管理情况检查的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制度是否齐全有效;

(2)压力容器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设计文件、竣工图样、产品合格证、产品质量证明文件、监督检验证书以及安装、改造、维修资料等是否完整;(3)《使用登记表》、《使用登记证》是否与实际相符;(4)压力容器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5)压力容器日常维护保养、运行记录、定期安全检查记录是否符合要求;(6)压力容器年度检查、定期检验报告是否齐全,检查、检验报告中所提出的问题是否得到解决;(7)安全附件校验(检定)、修理和更换记录是否齐全真实;(8)是否对压力容器事故、故障情况进行了记录。

6.19压力容器本体及其及运行状况的检查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压力容器的产品铭牌、漆色、标志、标注的使用登记证编号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2)压力容器的本体、接口(阀门、管路)部位、焊接接头等有无裂纹、过热、变形、泄漏、机械接触损伤等;(3)外表面有无腐蚀,有无异常结霜、结露等;(4)隔热层有无破损、脱落、潮湿、跑冷;(五)检漏孔、信号孔有无漏液、漏气,检漏孔是否畅通;(6)压力容器与相邻管道或者构件有无异常振动、响声或者相互摩擦;(7)支承或者支座有无损坏,基础有无下沉、倾斜、开裂,紧固螺栓是否齐全、完好;(8)排放(疏水、排污)装置是否完好;(9)运行期间是否有超压、超温、超量等现象;(10)罐体有接地装置的,检查接地装置是否符合要求;(11)监控使用的压力容器,监控措施执行情况有无异常;(12)快开门式压力容器安全联锁装置是否符合要求。

6.20安全附件(包括压力表、液位计、测温仪表、爆破片装置、安全阀)年度检查依据压力容器的使用管理规则等相关规定。

6.21年度检查工作完成后,检查人员根据实际检查情况出具检查报告,作出以下结论意见:

(1)符合要求,指未发现或者只有轻度不影响安全使用的缺陷,可以在允许的参数范围内继续使用;

(2)基本符合要求,指发现一般缺陷,经过采取措施后能保证安全运行,可以有条件的监控使用,结论中应当注明监控运行需要解决的问题及其完成期限;(3)不符合要求,指发现严重缺陷,不能保证压力容器安全运行的情况,不允许继续使用,应当停止运行或者由检验机构进行进一步检验。

年度检查由公司自行实施时,应当由安全管理负责人审批。

7.起重机械安全管理

7.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全国起重机械使用的安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起重机械使用的安全监察工作。

7.2购置的起重机械应当由具备相应制造许可资格的单位制造,产品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关标准的要求,随机的产品技术资料应当齐全。

产品技术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设计文件,包括总图、主要受力结构件图、机械传动图、电气和液压(气动)系统原理图;

(2)产品质量合格证明;(3)安装使用维修说明;(4)制造监督检验证书(适用于实施制造监督检验的);(5)整机和安全保护装置的型式试验合格证明(制造单位盖章的复印件,按覆盖原则提供);(6)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制造单位盖章的复印件,取证的样机除外)。

7.3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许可资格的单位进行起重机械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以下通称施工)。

7.4起重机械使用前,应当监督施工单位依法履行安装告知、监督检验等义务,并且在施工结束后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提供以下施工技术资料,存入安全技术档案:

(1)施工告知证明;

(2)隐蔽工程及其施工过程记录、重大技术问题处理文件;(3)施工质量证明;(4)施工监督检验证明(适用于实施安装、改造和重大维修监督检验的)。

7.5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取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方可从事相应的安全管理和作业工作。

7.6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职责:

(1)组织实施日常维护保养和自行检查、全面检查;

(2)组织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及其相关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工作;(3)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变更手续;(4)编制定期检验计划并且落实定期检验的报检工作;(5)检查和纠正起重机械使用中的违章行为,发现问题立即进行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起重机械并且及时报告生产部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负责人;(6)组织制定起重机械应急救援预案,一旦发生事故按照预案要求及时报告和进行救援;(7)对安全技术档案的完整性、正确性、统一性负责;(8)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工作时应当随身携带《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并且自觉接受质监部门的监督检查;(9)在起重机械作业人员中任命一名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

7.7起重机械作业人员职责:

(1)严格执行起重机械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管理制度;

(2)填写运行记录、交接班等记录;(3)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和自行检查,并且进行记录;(4)参加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5)严禁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6)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立即向现场管理人员和生产部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负责人报告,当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直接危及人身安全时,停止作业并且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现场;(7)参加应急救援演练,掌握相应的基本救援技能;(8)起重机械作业人员作业时应当随身携带《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并且自觉接受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和质监部门的监督检查。

7.8应当建立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

安全技术档案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产品技术资料;

(2)施工技术资料;(3)与起重机械安装、运行相关的土建技术图样及其承重数据(如轨道承重梁等);(4)《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表》;(5)定期检验报告;(6)在用安全保护装置的型式试验合格证明;(7)日常使用状况、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8)日常维护保养和自行检查、全面检查记录。

7.9应当选择具有相应安装许可资格的单位实施起重机械的拆卸工作,并且监督拆卸单位制定拆卸作业指导书,按照拆卸作业指导书的要求进行施工,保证起重机械拆卸过程的安全。

拆卸作业指导书应当包括拆卸作业技术要求、拆卸程序、拆卸方法和措施等内容。

7.10应当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并且做好定期检验相关的准备工作。

在用起重机械定期检验周期如下:

(1)塔式起重机、升降机、流动式起重机每年1次;其中轮胎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每2年1次;

(2)轻小型起重设备、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缆索起重机、桅杆起重机、铁路起重机、旋臂起重机、机械式停车设备每2年1次,其中吊运熔融金属和炽热金属的起重机每年1次。

超过定期检验周期或者定期检验不合格的起重机械,不得继续使用。

7.11起重机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且采取解体等销毁措施:

(1)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的;

(2)达到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的设计使用年限不能继续使用或者报废条件的。

7.12起重机械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应当到起重机械使用所在地的直辖市或设区的市的质监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将《使用登记证》置存于以下位置:

(1)有司机室的置于司机室内的显著位置;

(2)无司机室的存入使用单位的安全技术档案。

7.13起重机械停用1年以上时,应当在停用后30日内向登记机关办理报停手续,并且将《使用登记证》交回登记机关;重新启用时,应当经过定期检验,并且持检验合格的定期检验报告到登记机关办理启用手续,重新领取《使用登记证》。

未办理停用手续的,定期检验按正常检验周期进行。

7.14在用起重机械至少每月进行一次日常维护保养和自行检查,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保持起重机械的正常状态。

日常维护保养和自行检查、全面检查应当按照本规则和产品安装使用维护说明的要求进行,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并且记录,记录存入安全技术档案。

7.15在用起重机械的日常维护保养,重点是对主要受力结构件、安全保护装置、工作机构、操纵机构、电气(液压、气动)控制系统等进行清洁、润滑、检查、调整、更换易损件和失效的零部件。

7.16在用起重机械的自行检查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整机工作性能;

(2)安全保护、防护装置;(3)电气(液压、气动)等控制系统的有关部件;(4)液压(气动)等系统的润滑、冷却系统;(5)制动装置;(6)吊钩及其闭锁装置、吊钩螺母及其放松装置;(7)联轴器;(8)钢丝绳磨损和绳端的固定;(9)链条和吊辅具的损伤。

7.17起重机械的全面检查,除包括自行检查的内容外,还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金属结构的变形、裂纹、腐蚀,以及其焊缝、铆钉、螺栓等连接;

(2)主要零部件的变形、裂纹、磨损;(3)指示装置的可靠性和精度;(4)电气和控制系统的可靠性;(5)必要时还需要进行相关的载荷试验。

7.18起重机械的日常维护保养、自行检查,应当由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实施;全面检查,应当由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实施。

使用单位无能力进行日常维护保养、自行检查和全面检查时,应当委托具有起重机械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资格的单位实施,但是必须签订相应工作合同,明确责任。

7.19作业环境和外观:

起重机械明显部位标注的额定起重量标志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清晰。

7.20吊具:

吊钩应当设置防脱钩装置(司索人员无法靠近吊钩的除外),并且有效;吊钩不应当焊补;禁止使用铸造的吊钩。

7.21钢丝绳:

钢丝绳绳端固定牢固、可靠,压板固定时的压板不少于2个(电动葫芦不少于3个),除固定钢丝绳的圈数外,卷筒上至少保留2圈钢丝绳作为安全圈(多层卷绕安全圈为3圈);卷筒上的绳端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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