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街道办事处云龙社区居民委员会新建办公楼社区服务站项目项目名称标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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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街道办事处云龙社区居民委员会新建办公楼社区服务站项目项目名称标段
合同条款
第一节 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批准文号:
资金来源: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
竣工日期:
日历天,根据地块施工情况,项目是分地块、分期、分段实施。
投标人报价必须自行考虑由此产生的风险和费用。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一次性验收合格。
五、合同价款
金额(小写)¥:
万元。
(大写):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本合同专用条款
3、本合同通用条款(GF-1999-0201)
4、中标通知书
5、招标文件、招标补充文件及其附件
6、投标书及其附件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图纸
9、工程量清单
10、工程报价单
11、洽商、变更等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纪要、书面协议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日期: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后生效。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住 所: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经办人:
经办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第二节 通用条款
此部分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GF-1999-0201)中《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第三节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效力高低按《协议书》第六条的顺序执行。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本合同使用 汉 语。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适用法律、法规的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2001年第89号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七部委2003年第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07号(2001)《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及财建[2004]369号文、《云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1等国家及云南省颁布的现行法律、法规和条例。
3.3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
无。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
如有发生,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4、图纸
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
。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
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无权将图纸及其复印件提供给任何第三人。
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
无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2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
工程质量、进度、造价、施工安全等施工阶段全过程监理,详见监理合同及实施细则,并配合跟踪审计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按监理规范及监理合同的要求行使职权;工程变更的决定、工期顺延的决定和工程计量、工程款支付的决定均应通过发包人同意才能执行。
5.3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职权:
代表发包人全面履行本合同。
5.6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
无
7、项目经理
姓名:
职务:
项目经理
8、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
已具备施工条件。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已具备。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
开工前三天。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6)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
开工前十天内按“通用条款”8.1条(6)款执行。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
由双方协商确定。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按通用条款8.1条(8)款执行。
(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施工中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8.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施工中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
无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每月25日前向发包人提交当月完成的工程量报表和下月的施工进度计划安排,份数按发包人要求提供。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
由承包人自负。
(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向发包人、跟踪审计方、监理方提供必要的办公用房。
(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
承包人按国家相关规定自行办理,其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由承包人自负。
(7)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
符合施工现场管理条例,按“通用条款”
(8)建筑物周围地下管线的要求:
承包人应对本工程建筑物周围的地下管线进行妥善保护、如造成损失,应负责赔偿。
(9)关于解决本工程农民工权益保障的机制保证:
对于承包人非法用工侵犯农民工权益,农民工的劳动生活条件没有得到依法保障的,如出现克扣拖欠工资,农民工上访事件等行为,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承包人承担。
(10)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执行省、市及当地行政主管部门对施工现场管理的相关规定,且服从发包人的相关管理要求。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开工前三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书,经发包人和监理方批准后实施,并在当月25日前提供次月施工进度计划表。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
收到上述资料后五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认可。
10.2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
双方协商解决。
13、工期延误
13.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本工程约定工期为绝对工期,除发包人原因和不可抗力外,工期一律不顺延。
四、质量与检验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
按“通用条款”17条执行。
19、工程试车:
无。
19.5试车费用的承担:
无。
五、安全施工
严格按安全管理条例及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施工,本合同履行期间,如发生任何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安全事故,由承包人负责处理并赔偿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并执行“通用条款”第20、21、22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02号文《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规定》。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1本合同价款采用
(1) 方式确定。
(1)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
。
①政策性调价的风险:
②施工期内材料价格市场波动的风险:
③已有清单项目工程量增减的风险:
④工程内容增减的风险:
⑤措施费用变动的风险:
⑥付款方式产生的风险: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 。
(2)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 。
(3)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有关成本和酬金的约定:
/ 。
23.3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
1、本工程采用固定综合单价,若工程量发生增减变更,据实调整工程量;
2、工程量清单项目缺项、漏项、超出本合同约定工程内容和承包范围以外的工程(须经甲方确认);
3、经发包人、设计部门、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的设计变更,增减签证;
4、由于工程量清单项目缺项、漏项、因甲方原因产生的工程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等引起费用增减,其综合单价或其结算价格的确定方法为:
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的价格,按合同已有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4、工程预付款
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
支付合同总价的20%作为预付款 .
25、工程量的确认
25.1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承包人于当月25日前向发包人提交监理审核的工程量报表,其余按“通用条款”第25条执行。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支付20%的预付款,其余按工程进度支付到85%,待结算审定后,支付至工程总价款的95%,尾款5%待保修期满后清算。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7.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
无。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 无。
(3)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的材料:
无。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
无。
(5)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
无。
(6)到货时间与一览表不符:
无。
27.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
(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承包人必须提前四十五天编制用量计划;
(2)、发包人供应的材料以发包人确定的价格进行结算;
(3)、承包人配合发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材料的检验、试验工作,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
(1)、本工程所使用的材料由承包人自行采购,所购材料必须符合设计规范,并经监理验收后方可使用。
对材料和建材制品,承包人必须提供生产厂家相关产品的生产许可证、质量证书和产品材料清单,如需检测的还应提供相应的检测报告,并经发包人、监理方看样,书面认可后方可订货使用,以确保工程质量,杜绝不合格材料进场。
(2)、对设计和质量标准要求不符合的材料,发包方代表可拒绝验收,并由承包人按发包方代表要求的时间退出施工现场,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八、工程变更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承包人必须保证分部分项工程及整体工程执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及参照省或行业的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的要求,一次性验收合格。
32.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
工程竣工验收后15天内,向发包方提供一式陆份完整的、经核验签证后的竣工资料,绘制竣工图的图纸由发包人提供。
32.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
(1)隐蔽工程的验收:
隐蔽工程完工后,由承包人发出隐蔽工程验收通知,由监理组织相关人员验收;
(2)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分部分项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在三天内向监理提出书面验收通知,监理方接到通知后应在合理的时间内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
33、竣工结算:
按合同“通用条款”第33条执行。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5.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按“通用条款”第24条工程预付款执行。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4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按“通用条款”第26.4条进度款执行。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3.3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按“通用条款”第33.3条竣工结算执行。
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无
35.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1)、
(2)、
(3)、
6、索赔:
发包方将派出专业工程师、合同管理人员协助监理工程师审核工程索赔。
37、争议
37.1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
(1)由 双方当事人协商 解决;
(2)采取第
(1) 种方式解决不成的,任何一方可通过诉讼方式向发包人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38、工程分包
38.1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
。
分包施工单位为:
无。
39、不可抗力
39.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第39条的规定执行。
40、保险
40.6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发包人投保内容:
无。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
无。
承包人投保内容:
承包人按有关规定办理。
41、担保
41.3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按招标文件执行。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按招标文件执行。
(3)双方约定的其它担保事项:
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46、合同份数
46.1双方约定合同份数:
47、补充条款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住 所: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经办人:
经办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合同附件: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甲方):
承包人(乙方):
甲方、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等法律法规,发包人在该项目中的项目管理权利由代建人享有,发包人的其他权利及义务仍由发包人享有和承担,经三方协商一致,对 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1.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乙方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
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如下:
2.质量保修期
2.1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2.2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由验收方在验收报告中明确具体起止日期)。
3.质量保修责任
3.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乙方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
乙方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甲方可以委托他人修理,保修费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
3.2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的,乙方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3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乙方应确保所承包工程主体结构的质量。
因乙方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乙方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4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质量保修完成后,由甲方组织验收。
4.保修费用
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施工合同价款的 %。
本工程双方约定乙方向甲方支付工程质量保修金金额暂定为(小写) 元(大写) (以工程结算价为准),质量保证金银行利率为零,甲方在质量保修期满后,并在质保期内未出现质量问题或出现问题已得到圆满解决后15天内一次付清。
5.其他
5.l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暂无,如发生,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5.2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甲方、乙方双方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日 期:
日 期:
安全生产合同
为在 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业主 (以下简称“甲方”)与 承包人 (以下简称“乙方”),发包人在该项目中的项目管理权利由代建人享有,发包人的其他权利及义务仍由发包人享有和承担,三方共同协商一致,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合同:
一、甲方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
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
5.组织对乙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监督乙方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
二、乙方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建设部颁发的《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和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
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条款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经理(建造师)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
项目经理(建造师)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
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施工人员的1%~3%配备安全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
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