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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发展观与政治协商

科学发展观与政治协商“三在前三在先”

“科学发展观”作为一个伟大的理论创新体系,是领导新中国走过60年奋斗历程的中国共产党对社会进步作出的一个伟大历史贡献。

科学发展观,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

提出科学发展观当然重要,但落实科学发展观则更为重要。

当前,全国上下正积极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人民政协作为我国民主制度格局中“协商民主”的主要载体,对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自然负有非常重要的使命。

我认为,切实搞好“政治协商‘三在前三在先’”就是人民政协在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推动社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历程中的本职责任和重大使命。

政治协商“三在前三在先”,是近年来中共中央及各省、市党委总结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的实践经验而形成的一个重要决策。

它包括:

重大决策要协商在党委决策之前,人大通过之前,政府实施之前;制订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要先协商后决策,对重大人事安排和关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要先协商后决定,制定重要地方性政府法规要先协商后通过。

无疑,政治协商“三在前三在先”,对社会经济的科学发展,具有极其深远、重大的政治保障意义。

一、没有政治协商“三在前三在先”就难有科学发展

在实践中,看“发展”是否“科学”,一要看发展动机是否正确,二要看发展结构是否健康,三要看发展方法是否对头。

而这些要素的形成过程是动态的、复杂的、人为的。

在我国现行政治体制下,党委、政府具有绝对决策与执政权威,那么,决策执政权威人士的决策执政意志,是否都与科学发展求诉完全吻合?

无论从哲学视野还是从实践视角看,其吻合只是相对的,不完全吻合则是绝对的。

可见,决策执政者作出的决策执政行为,是需要监督和调控的。

那么,通过什么方法来对决策执政行为有效监督和调控呢?

政治协商“三在前三在先”,应该是一项极其值得期待的政治改革尝试。

通过这一方法,就可能对决策执政者违背科学发展规律的决策和选择实施有力的监督和调控。

检视以往各类决策执政失误的教训,不外用了些不适宜的人,做了些不适当的决策,干了些“背着桡片赶船”的蠢事。

这样的失误越多,科学发展就越受挫折!

如果严格实行了政治协商“三在前三在先”,这种失误就可能减少到最低限度。

我们所以说没有政治协商“三在前三在先”就难有科学发展,理由由此可推。

按政治协商“三在前”的要求,其一,重大决策要协商在党委决策之前,那么党委就能在决策之前听到更多的建设性意见,尤其是来自社会各界人士与民意代表的意见,这些意见,很多是领导平时不容易听到和想到的,有了这些意见作参考,党委作出的决策就有可能是更为科学的决策。

其二,重大决策要协商在人大通过之前,人大通过的决议具有法律效力,一旦形成则不可更改,那么,把好人大“通过”关,则需要“在前协商”,充分采纳社会智囊、精英团队的见地,慎重地行使“通过权”,避免在法定权力之下,作出有违科学发展初衷的决议。

其三,重大决策要协商在政府实施之前,就是在执行环节之前实行“在前协商”,避免错误决策成为既成事实。

若在上述执政三环节中严格实施了“在前协商”,可以肯定,我们就会找到最为科学的发展路径。

按政治协商“三在先”的要求,其一,制订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要实现先协商后决策,这样就可以保障中长期规划建立在符合社情民意的坚实基础上,就可以避免因短期行为或政绩求诉造成人为失误、反复或浪费。

其二,对重大人事安排和关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要实现先协商后决定,这样才能真正体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理念,才能保障执政集团由可以代表人民与国家利益的人员组成,也才能永葆我们党始终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性质。

其三,制定重要地方性政府法规要实现先协商后通过,地方性政策法规最直接关系到地方群众的切身利益,最容易产生对国家政策法规的执行偏差,也最容易掺入地方官员的个人意志,对此实行“在先协商”,才可能更多地避免地方官员意志妨碍社会经济科学发展的问题出现。

二、坚持政治协商“三在前三在先”必须靠刚性制度

坚持政治协商“三在前三在先”制度的微观必要性,在于党委、人大、政府领导个体无论怎样优秀,也会难免意有所私、判有所误、学有所偏、才有所限;而其宏观必要性在于政治经济全球化、信息化、高速化时代已经到来,决策判断更需要讲求周密性、精准性、科学性和效率性。

“在前协商”与“在先协商”的重要价值在于为执政者的思考与行为多加一道保险,一道坚决走科学发展之路的政治保险。

我们要看到,在“在前协商”与“在先协商”执行过程中,是很容易产生如下几种偏向的:

一是“协商动机”不足;二是“协商节奏”不对;三是“协商音效”不够。

所谓“协商动机”不足,主要是党委、人大、政府方面对于“在前协商”与“在先协商”的重要意义认识不足,缺乏自觉动机。

他们有的认为这是添乱,有的认为这是分权,有的认为这是作秀。

如此认识,必然导致对这项工作思想上无位置,日程上不体现,操作中不考虑,考评时摆姿势。

所谓“协商节奏”不对,就是在实施政治协商过程中,节奏不对点、不科学,或协商不在前不在先,而是在决策决定或实施进行中甚至进行后;或采用“几场麦子一场打”的办法,不是分别与党委、人大、政府专题协商,而是采用联席会议方式,走一个协商过场。

其实执政实践活动是一个复杂而有阶段性的过程,“协商主体”不可能对各个执政层面上的问题“一次性打包”思考成熟,无论从逻辑上还是从实践上看,“一次性打包”思考总是难以保证严密性和科学性的,政治谋划只宜一阶段一阶段的分段进行,只有“协商节奏”与“执政运作节奏”相匹配,工作才会有实效。

所谓“协商音效”不够,就是协商主体的实际话语权为传统的权势场所抑制,中国数千年“君权至上”的传统遗留下一种与现代民主格格不入的毒素,那就是“官本位”,如果居要职者不做“官本位”的自觉叛逆,那么参与协商的政治力量个体就会瞻前顾后、谨言慎辞、如履薄冰,就不敢理直气壮把重要意见发表出来,就不敢坚持监督、批评和矫正的姿态。

这样的协商即使再怎样“在前在先”也是没有实际意义的,只能是走过场、作秀。

政治经验证明,要真正搞好政治协商“三在前三在先”,必须靠刚性制度来保证。

首先,要建立“必须协商”的刚性制度;其次,要建立“确保在前”的刚性制度;再次,要建立“分别协商”的刚性制度。

“必须协商”,就是对中央明确要求进行“在先协商”的重大事项,必须用制度的方式明确规定下来,确实建立凡大事必经“政治协商”这样一种氛围与常规,要确立合理的协商程序,形成积极可行的协商机制。

“确保在前”就是一定要把政治协商安排在重大执政动作之前,不能“晚点”,不能搞“过去时”,如果没有经过“在先协商”,执政行为出现失误,导致严重后果,协商主体有责任行使问责权。

“分别协商”就是不要搞“一锅煮”,人民政协要就规定的大事要事与党委、人大、政府分层次、分阶段协商,在协商之前,党委、人大、政府应将有关事项通过合适的方式预先通报给人民政协组织,以便政协组织充分调研,集思广益,认真准备,胸有成竹。

中央力推的政治协商“三在前三在先”措施实际上是一种执政机制的改革,是共产党一党执政体制下,确保执政安全与质量的一种创新,是对官僚弊端的再次革命。

实施中肯定有阻力、有阵痛、有风险,但随着历史的推进,随着科学发展成为时代的主旋律,我国已经到了确实需要建立健全一种新的执政机制的时候了。

三、搞好政治协商“三在前三在先”关键是政协要“强”

西方政治的“三权分立”往往被饱经民主饥渴的人群奉为圭皋,而我国国情要求,现在中国只适宜推行共产党执政、多党合作的政治体制。

那么,这样的执政体制怎样才能确保比西方“三权分立”体制更加优越呢?

“政治协商‘三在前三在先’”就是一个很好的法宝。

这个法宝灵不灵,一方面当然要看党委、人大、政府是否真心用这个法宝、真诚服这个法宝,但更关键的一个方面是人民政协自身是否“强”。

如果这里的人民政协组织不很“强”,没有“七十二般变化”,给你一条“金箍棒”又能怎样?

不是舞它不动,就是用它添乱。

首先使政治协商主体成为可以信赖的社会经济发展“高参”、“强手”,是确保政治协商“三在前三在先”不负时代厚望的第一前提。

“在前协商在先协商”是一种权力,但更是一种责任,所以,我们需要以对共产党执政大业高度负责的立场来抓强自身。

人民政协抓“强”自身的内涵可包括哪些呢?

我以为主要是要使政协委员队伍整体上成为“通识”、“通才”、“通慧”。

所谓“通识”,就是通晓各方意志、融通各类学识、汇集各界共识的专家,他要具有纵观风云、明察巨细的气质,这是确保“政治协商”质量的基本前提。

所谓“通才”,就是懂得各行各业、各门各科要领的行家,即常人所说的“百事通”,这样才能确保政治协商的“在行(háng)性”。

所谓“通慧”,就是具备各种智慧和社会经济灵感的智者,他能对各种社情民意作出智慧化反映,也能对“官方”执政行为作出通慧性判断,这样才能确保政治协商的“及时性”和成功率。

当然,政协队伍中的任何一个个体都难以全部达到这“三通”,这就给人民政协组织提出了一个重大任务,那就是要打造“三通”的委员团队。

要完成这个任务,起码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有效运作:

一是广罗人才。

各党派、各界别、各行当、各门类的优秀人才要最大限度集结在政协组织之中,这些“人才”要尽可能有学识、有专长、有思想、有道德、有责任感、有勇气。

二是不懈学习。

没有任何一个人才是天生的、既成的、自然保质的,人才需要培养、锻造、历炼,学习是造就人才的第一抓手,越是发展的时代,越是需要强化学习;学习是多方面的,不是单单学理论、学书本,而还要学三百六十行,学经世济用等。

三是打造合力。

委员个人水平再高,也不一定会比党委、人大、政府领导们高明多少,那么,你怎样才能有水平有能力去为主要执政者出主意、想办法,去发现和建设性地纠正他们的偏差或不当呢?

那就是你必须在各自智慧才具的基础上,集思广益,汇集民智民意,形成集体智慧,如此才可能堪当大任。

四是内部协商领先。

在参与“三在前三在先”协商之前,政协组织应该在内部组织专题研究和协商,要广泛、慎重听取相关方面的不同意见,要组织讨论甚至争论,这样才能对将要提出协商的问题有充分地思考、论证和判断。

进而,政治协商“三在前三在先”才能在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伟大历史进程中,发挥党和人民所共同期待的积极作用。

论政治协商“三在前”、“三在先”

政治协商是人民政协的首要职能和主要工作方式。

政治协商的含意在《中国人民政协协商会议章程》和《政协全国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定》中早已清晰厘定“政治协商是对国家和地方的大政方针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在决策之前进行协商和就决策执行过程中的重要问题进行协商。

”这一表述对政治协商的内容和在什么时候进行协商讲得十分明了。

但是在现实的政治生活中,有些地方的党政领导却对政协的政治协商表现得十分随意。

有的想协商就协商,不想协商就不协商,有的以决策后的通报替代决策前的协商,更有的压根儿就没有将与政协的政治协商列入议事日程。

究其原因,除了主观上存在的对人民政协地位作用认识上的差异外,人民政协政治协商制度化、规范化的缺位,也是重要的因素。

  为了保障人民政协政治协商职能的充分发挥而不流于形式,中共江苏省委和无锡市委以政协章程为依据,先后以党的文件形式作出决定,要求各级党委、政府要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并做到“三在前”、“三在先”。

即重大决策要协商在党委决策之前,人大通过之前,政府实施之前;制订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要先协商后决策,对重大人事安排和关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要先协商后决定,制定重要地方性政府法规要先协商后通过。

这样的规定是省、市委在加强人民政协工作,进一步发挥人民政协作用,推进民主政治建设的实践中,进行制度创新的成果。

  一、“三在前”、“三在先”制度符合人民政协、政治协商职能充分发挥的需要

  人民政协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爱国统一战线组织,是进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机构。

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和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决策,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等。

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通过人民政协进行协商,广泛听取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各人民团体和各界代表人士的意见,以集中民智,广纳善策,这种民主和集中的统一,反映了人民政协特有的功能。

回眸人民政协的光辉历史,放眼进入新时期后人民政协在国家政治生活,社会生活,对外友好活动以其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等方面的实践中所作出的显著贡献,足以凸现人民政协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等职能时的求真务实的精神和高度的责任意识。

政协委员在参加政治协商时,能做到推心置腹,披肝沥胆,可谓党委和政府咨询决策的可靠助手。

然而,进行政治协商的主动权一般掌握在党委和政府领导手中,政协相对处于被动的状态;另一方面,就政协各参加单位而言,对政治协商互动的要求尚不够习惯。

这也是造成有些地方“不协商”或“走过场”的原因之一。

  人民政协政治协商“三在前”、“三在先”的规定,不但对人民政协政治协商的范围作出了进一步具体的界定,而且对政治协商的时间、形式、程序、反馈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尤其是严格规定“各级党委、政府要把重大问题提交政协进行协商的列入各自的议事规划,作为科学决策的必要程序和重要环节”(见中共无锡市委[2004]5号文件)。

从而使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步入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轨道。

这完全顺应了人民政协各界别代表人士的期望,也完全符合人民政协政治协商职能充分发挥的需要。

可以预见,“三在前”、“三在先”制度的落实,一定能进一步增强各级党委政府就本地区的重大问题主动与人民政协进行协商的自觉性,而一些地方在制度刚性的作用下,对政治协商的随意性也会得到及时的纠正和克服。

  二、“三在前”、“三在先”制度,是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促进党委和政府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需要

  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为参加人民政协的各界别人士发挥作用创设条件,提供舞台,畅通言路,促进党委、政府重大决策的科学化与民主化,是人民政协开展政治协商的目的。

由于人民政协政治协商的内容都是党委政府决策前的重大问题,所以人民政协对政治协商的权利和义务十分珍视,每次协商前都能作好充分准备,协商时不乏极具价值的真知灼见。

  面对风云变幻的国际形势和我国在进一步加大改革开放力度,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以及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进程中,遇到的新形势、新问题,各级党委和政府对重大问题的决策越来越谨慎从事,普遍作为领导工作的中心环节来抓。

本着“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决策指导思想,把力求决策正确,避免决策错误作为决策的追求目标。

可是正确的决策决不是靠主观的愿望就能实现的,要保证决策的正确,必须大力推进领导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所谓科学化,就是符合客观事物发展的规律,符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所谓民主化,就是要完善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形成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的决策机制。

这里需要特别提一句的是,在一定意义上讲,民主就是一种程序,没有程序,就谈不上民主,而“三在前”、“三在先”既是一项制度,也是一种程序。

虽说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途径、手段、形式是多样的,但是以政治协商的形式进行,唯人民政协才拥有。

  人民政协,汇聚了众多的专家学者,汇聚了社会各界的名流,既有经验丰富的老同志,又有思维敏锐的年轻人。

人民政协还具有广泛联系各界人士和群众、地位超脱的优势。

充分发扬民主,自觉地、主动地实施民主决策,适时借用“外脑”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人才库”、“智囊团”的作用,这对党委和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有利而无弊。

关键在于能真正地感知它,认识它,理解它,运用它,并持之以恒,内化为良好的习惯。

“三在前”、“三在先”制度(也可称为程序或规则)的确立,保证了重要问题决策的民主化,增加了决策的透明度,能有效地扭转仅有几个人包办决策的现象和决策时“一言堂”、“拍脑袋”等错误倾向,减少因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

  三、“三在前”、“三在先”是顺应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需要

  党的十六大报告把政治文明与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并列提出,还将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

政治文明建设的内涵十分广泛,改革和完善决策机制就是其中之一。

当前,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关键就是要实现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在这方面(十六大以前纳入精神文明建设范畴)已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令人瞩目的成绩。

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政治协商制度作为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被写入宪法;“共产党领导、多党派合作,共产党执政、多党派参政”这一具有中国特色政党制度的确立;人民政协职能的进一步拓展和延伸,地位进一步巩固和提高,作用进一步得到发挥和普遍认同等等,无一不是雄辩的例证。

  “三在前”、“三在先”作为人民政协开展政治协商的一项制度,具有严肃性和约束力,是必须遵循的协商规则和行为准则,从而减少不确定性。

不论终端决策者的决策思路,决策方法,决策经验,以至决策习惯如何,凡拟邀请人民政协政治协商的重大决策课题,必须在决策之前进行。

“决策之前”做到了,“通过之前”、“执行之前”也自然就会做到了;“先协商后决策”带了头,“先协商后决定”、“先协商后通过”一定会主动紧随效法。

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

通过人民政协这个重要机构和组织形式的强烈凝聚力和扎实有效的工作,就能把这个基本政治制度坚持好,完善好。

“三在前”、“三在先”的规定,作为推进人民政协履行职能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一项创新举措,其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服务的旨意,不言自明。

可以说它是顺应了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需要。

仪征市出台政治协商“三在前、三在先”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推进人民政协履行职能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中共仪征市委于近日发出专门文件,就“重大决策要协商在党委决策之前、人大通过之前、政府实施之前;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要先协商后决策,对重要人事安排和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要先协商后决定,制定重要的地方规范性文件要先协商后通过”提出具体实施办法。

  近年来,中共仪征市委十分重视加强和改善对政协工作的领导,始终把政协工作作为全盘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充分发挥政协在地方“三个文明”建设中的作用。

今年初,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文件下发后,仪征市委认真学习贯彻落实,要求全市各级党政组织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进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战略高度,进一步提高贯彻落实政治协商“三在前、三在先”制度的认识,切实把政治协商作为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重要环节,纳入决策程序,充分发挥人民政协的优势和作用。

  仪征市此次出台的《实施办法》有22条,主要是进一步明确了“三在前、三在先”的主要形式和主要内容,并明确规定“市委、市政府根据年度工作重点,提出全年政治协商议题建议,与市政协商定后执行,需要临时安排的协商议题,应提前提出并商定后组织实施;与市政协常委会协商的议题,市委、市政府领导及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应列席会议,通报情况,参加讨论,听取意见和建议;与市政协主席会议协商的议题,由市委书记或书记委托的副书记,市长或市长委托的副市长,到会通报情况,参加讨论,听取意见和建议。

  为确保“三在前、三在先”制度的落实到位,《实施办法》要求市委办公室、政府办公室负责日常协调和工作督查,更加有效地促进政协发挥好政治协商的履职效能

“政治协商‘三在前,三在先’”之我见

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基本政治制度的重要内容,是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的主要实现形式。

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了“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的重要原则,具体体现在“三在前,三在先”。

认真落实政治协商制度“三在前,三在先”,对于开创新时期人民政协工作的新局面,对于推进党委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对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对于加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都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根据我近几年在政协工作的体会,现就如何真正贯彻落实好政治协商“三在前,三在先”,浅谈几点看法。

一、政治协商“三在前,三在先”,在法律层面上要“刚”

政治协商是人民政协的首要职能和主要工作方式。

《中国人民政协协商会议章程》、《政协全国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定》以及各级政协组织的规定条例中都已明确了政治协商的内容和时间,即,“三在前”、“三在先”(重大决策要协商在党委决策之前,人大通过之前,政府实施之前;制订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要先协商后决策,对重大人事安排和关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要先协商后决定,制定重要地方性政府法规要先协商后通过)。

但是在现实的政治生活中,有些地方的党政领导却对政协的政治协商表现得十分随意,“高兴就协商,不高兴就不协商”、“想协商什么就协商什么”、“想不参加协商就不参加协商”,有的干脆以事后通报代替事前协调,以致政治协商成了政治上的体面摆设。

究其原因,除了主观上认识不到位外,最关键是政治协商“三在前,三在先”在法律层面上缺乏具有很强约制性的刚性制度。

只有从中央到地方及时出台一系列具体的、实用的刚性文件,明确规定政协政治协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的内涵和具体要求,明确界定政协政治协商的主体和客体,明确规定各个协商主体如何对待协商过程中形成的意见建议,以及这种意见和建议具有何种效力,明确规定协商内容在与时俱进中应如何具体化和规范化。

同时,更要明确,不将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的组织和个人,该怎么处理;对该协商而不协商造成决策失误的,怎么查处?

如何处理?

对协商后报送的意见建议不阅批、不办理落实、不及时反馈该负什么责任?

由谁具体负责?

对不调研就协商的劣质协商,怎么样问责?

唯有如此,政治协商“三在前,三在先”才不会流于形式。

二、政治协商“三在前,三在先”,在实施制度上要“实”

自从十七大提出“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重要原则后,各级地方党组织和政协在贯彻执行政治协商“三在前,三在先”方面,有新举措、新内容、新进展。

如,溆浦县委出台了《关于政治协商“三在前、三在先”实施办法》,规定了政治协商“三在前、三在先”的主要内容、主要形式、基本程序和方法。

益阳市委出台《关于政治协商干部人事事项暂行办法》,对任前须经政协协商干部的人选、形式、程序和组织保障进行了规范。

但,纵观政协章程和中央、省、市、县(区、市)的有关文件对政治协商的范围和程序都有规定,可总体感觉是上下一样粗,千篇一律,模棱两可,难以操作。

具体表现在,对政协组织要求多,对党委、人大、政府的规定少;笼统概括的事项多,具体可操作的规定少;引导性规定多,制约性规定少。

实践证明,党委、人大、政府照样“随心所欲”,政协照样“左右为难”,最后的结果是“说了白说”、“做了白做”的协商局面。

要改变这种局面,政治协商“三在前,三在先”制度必须要“实”。

一是主体协商机制要“实”。

明确规定党委要建立包括政协和各界人士参加的统一协商会议机制,人大、政府要建立就自己职权范围内的重要问题主动邀请政协协商机制,政协要根据问题的性质、层次,建立全委会议、常委会议、主席会议、专委会议不同规格的对口协商机制。

二是协商客体制度要“实”。

党委、人大、政府各自职权范围内决策、决定的重大问题都应列入政治协商范围,特别是重要领导干部的推荐提名任免,不能搞“神秘化”,要增强透明度,实现公开化,通过事前协商,广纳群言,保证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尤其在明确方法步骤,确定协商议题,充分准备材料,组织召开会议,形成协商成果时,语言表达要尽量避免诸如“重要”、“重大”等过于笼统或概括的词语,要结合实际进行具体化,使之更为明确,更具有操作性;否则,“重要”变成了“可要可不要”,“重大”变成了“可大可不大”。

三是协商考核机制要“实”。

要把政治协商纳入党政工作管理目标,制定相应的管理、考核标准,作为考核各级党政单位年度工作的重要内容和选任、提拔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

三、政治协商“三在前,三在先”,在政协组织上要“强”

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对党委、人大、政府以及政协工作提出了更新、更高、更严的要求,政治协商“三在前,三在先”落实的好坏,既要取决于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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