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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二、婚姻家庭部分备考

婚姻家庭法,又称亲属法,一般认为是”规定亲属身份关系的发生、变更和终止,以及基于上述身份关系而产生的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婚姻家庭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具有特殊性,在社会关系中涉及人身属性,同时具有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普遍性和稳定性、伦理性,与实际生活联系紧密,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由此,对于此部分的复习要做到以下两点:

第一、熟识基本理论知识。

单纯涉及理论的考题,是对基础知识的直接考查,但是绝大多数的婚姻家庭法考题都会结合具体案例,而分析案例都以基础理论为根本,所以熟识基本理论知识是第一步。

第二、结合具体案例练熟基本理论的应用。

鉴于婚姻家庭法的特殊性,知识相对零散,多做题,不断地把握具体分析案例时的要点最终才能把基础理论融会贯通。

为了达到好的复习效果,我们及时根据最新大纲对知识进行增补,同时对增补的婚姻家庭部分进行了如下改进工作:

第一、严格按照大纲体系编写,内容与大纲高度一致。

第二、添加高频考点盘点,使得重要知识点一目了然,备考更轻松。

第三、内容部分标注”重点记忆”,将正文中的核心考点呈现出来,使得复习备考更加高效。

1.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

调整对象的范围相当广泛,就纵向而言,包括婚姻家庭关系、其他近亲属关系发生和终止的全过程;就横向而言,包括婚姻家庭主体间、其他近亲属间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

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按其性质可以分为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两类。

2.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婚姻自由原则;一夫一妻原则;男女平等原则;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原则;计划生育原则。

3.亲属的种类:

配偶;血亲;姻亲。

4.亲系、行辈与亲等:

直系亲分为直系血亲和直系姻亲两种。

旁系亲分为旁系血亲和旁系姻亲两种。

亲等的计算方法分为两种:

一是代(世)数亲等制,二是等级亲

等制。

世界上主要有两种亲等计算法:

一是为世界多数国家所采用的

罗马法亲等计算法;二是为部分国家所采用的寺:

法的亲等计算法。

我国现行婚姻法没有采用亲等计算法,而是采用简便的”代数”计算法来表示亲属关系的亲疏远近。

5.血亲关系的发生与终止:

合法有效的收养行为是拟制血亲关系发生的依据,收养关系一经成立,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便形成了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同时,被收养人与收养人的其他近亲属也发生了拟制血亲关系。

继父母与受其抚养的继子女之间也发生拟制血亲关系,其形成原因有两个:

一是基于生父(母)与继母(父)结婚的法律行为;二是继父母对继子女形成了抚养、教育的事实。

只有这两个

条件同时具备,继父母与继子女间才发生拟制血亲关系。

而未形成抚养事实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仅为姻亲关系。

6.结婚的条件:

结婚的必备条件是:

⑴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⑵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⑶符合一夫一妻制的基本原则。

结婚的禁止条件是:

⑴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⑵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7.我国现行婚姻法对事实婚姻的规定:

新的《婚姻法》已经取消了事实婚姻,也就是说,现在法律不承认事实婚姻,只承认已经登记有合法手续的婚姻。

8.婚姻无效的情形: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9.撤销婚姻的条件:

有胁迫结婚的事实,受胁迫方在法定期间内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

10.法定夫妻财产制:

法定夫妻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前、婚后都没有约定或约定无效时,直接适用有关法律规定的夫妻财产制度。

《婚姻法》第17条明确了夫妻共同所有财产的范围。

11.夫妻间的继承:

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

离婚妇女有带产再嫁的权利,“倒插门”的女婿在妻子死亡后有带产再婚的权利。

12.登记离婚的程序:

离婚登记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

13.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

根据《婚姻法》第32条第2款规定:

“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因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法院处理离婚纠纷中判决是否准予离婚的法定理由。

确定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

14.男方离婚请求权的限制: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15.收养的特征:

收养关系的成立和终止与自然血亲不尽相同,作为一种独特的法律关系,收养行为具有4点法律特征。

16.收养关系的成立:

收养关系成立的实质要件;

收养关系成立的形式要件。

17.收养的效力:

收养关系成立的法律效力;收养行为的无效。

18.收养关系的解除:

收养关系解除的方式有协议解除和诉讼解除;收养关系解除的法律后果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两个方面。

婚姻家庭部分

一、概述

婚姻家庭法,指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

我国的婚姻家庭法是规定婚姻家庭关系的发生和终止,以及婚姻家庭主体之间,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一)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

1.调整对象的范围相当广泛,就纵向而言,包括婚姻家庭关系、其他近亲属关系发生和终止的全过程;就横向而言,包括婚姻家庭主体间、其他近亲属间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

具体来说:

在我国列入婚姻家庭法调整范围的主体,有夫、妻、父、母、子、女、祖、孙(双系兼指,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兄弟姐妹等。

在特定的情况下,还包括女婿和岳父母、儿媳和公婆,以及兄弟姐妹以外的其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列入婚姻家庭法调整范围的事项,是那些需要由法律加以规定、具有法律意义、法律后果的问题。

法律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重要的但不是惟一的手段。

那些不具有法律意义、法律后果的问题,毋须由法律加以规定,可由道德、习惯等加以调整。

2.调整对象的性质

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按其性质可以分为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两类。

其中,人身关系是主要的,起决定作用的方面。

财产关系是从属于人身关系、不能脱离人身关系而独立存在的。

这种财产关系对人身关系的从属性,表现在发生、终止和内容等诸多方面。

婚姻家庭法就其基本性质而言是身份法,而不是财产法,它调整的是婚姻家庭主体间,其他近亲属间的人身关系以及与此相联系的财产关系。

(1)婚姻家庭领域的人身关系

存在于彼此具有特定亲属身份的自然人之间,其本身并不具有经济内容,也不是出于经济上的目的而创设的。

但它是婚姻家庭领域的财产关系的发生根据。

与其他法律中调整的人身关系不同,婚姻家庭法调整的人身关系是亲属身份关系。

例如:

著作权、发明权中的人身权是基于主体的创造性的劳动而取得的;生命健康权、名誉权等是基于人格而享有的;这些均与亲属身份无关;婚姻家庭领域的人身权则以主体间的特定亲属身份为其发生前提,如配偶权、亲权等。

(2)婚姻家庭领域的财产关系

具有一定的经济内容,涉及有关主体之间的物质利益。

但它是随着婚姻家庭领域的人身关系的发生而发生,随着上述人身关系的终止而终止的。

财产关系的内容反映了相应的人身关系的要求。

就法律关系而言,婚姻家庭领域的财产关系无非是人身关系的法律后果,财产关系是以人身关系为基础法律关系的。

婚姻家庭法领域的财产关系同其他民事法律调整的财产关系有明显区别。

婚姻家庭法领域的财产关系反映的主要主要是亲属共同生活和家庭经济功能的要求,其参与者须为具有特定身份的亲属,这种财产关系不是等价、有偿的。

其他民事法律调整的财产关系反映的则是商品经济(在我国发展的现阶段表现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其参与者不以具有亲属身份为前提,包括一切可作为民事权利主体的自然人和法人,这种财产关系一般都是等价、有偿的,只有极少数的例外情形。

(二)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重点记忆)

1.婚姻自由原则

婚姻自由亦称婚姻自主,系指男女公民均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自主自愿地决定本人的婚姻问题,不受任何来自外力的强迫或干涉。

按照我国婚姻家庭法的规定,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实行结婚自由,是为了使未婚男女和丧偶、离婚者能够按照本人的意愿,成立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关系。

实行离婚自由,是为了使那些感情确已破裂、和好无望的夫妻,能够通过法定途径解除婚姻关系,使其有可能重建幸福美满的婚姻家庭。

对于婚姻自由来说,仅有结婚自由是不够的,还必须有离婚自由作为补充。

婚姻自由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

实行婚姻自由并不是允许人们可以违反法律、道德为所欲为。

我国婚姻家庭法为结婚规定了结婚的条件和程序,规定了离婚的程序和理由,这些规定具体指明了婚姻自由的范围,划清了婚姻问题上合法与违法的界限。

婚姻自由的权利应当正当地行使,而不能滥用,不得借”自由”之名侵害他人的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法律中的规定为婚姻自由权利的行使提供了有效的保障。

但是,行使这种权利的思想基础,包括动机和目的等,只能依据一定的道德标准加以评断。

2.一夫一妻原则

亦称单偶制或双单式婚姻,是一男一女互为配偶的婚姻形式。

按照一夫一妻原则的要求,任何人都不得同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配偶;有配偶者在婚姻终止即配偶死亡或离婚后,始得再行结婚。

违反一夫一妻制的婚姻不予登记,重婚于法无效,并须追究犯罪者的刑事责任。

取缔卖淫、嫖娼活动等,也是维护一夫一妻制婚姻的必然要求。

一夫一妻原则同等地适用于男女双方。

法律保障:

禁止重婚(指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或一夫妻名义同居的行为)和禁止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

在民事上,重婚是结婚的禁止条件,不予登记,也是婚姻无效的原因,并且是另一方诉请离婚的法定理由,也是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发生根据。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法律后果:

另一方诉请离婚,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3.男女平等原则

作为一般的法律原则,是指男女两性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都处于平等的地位,其内容是十分广泛的。

作为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婚姻家庭主体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不因性别而异。

我国婚姻家庭法在各项具体制度、具体规定中都鲜明地体现着男女平等的立法精神。

在结婚和离婚问题上,男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完全平等的。

夫妻、亲子、祖孙、兄弟姐妹等关系中,不同性别的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也是完全平等的。

在婚姻、家庭和亲属关系方面的一切涉法事项,均应按照男女平等的原则处理。

法律保障:

禁止家庭暴力(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造成一定伤害的行为)。

法律后果:

另一方诉请离婚,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无过错方有权请___________求损害赔偿

源援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原则

保护妇女权益和实行男女平等是完全一致的,两者并不矛盾。

前者是后者的

必然要求和必要补充。

在我国社会发展的现阶段,几千年来男尊女卑的制度和思

想造成的后果,不可能在短时期内完全消除,男女两性在婚姻家庭生活中的地位

尚有实际上的差别。

应在坚持男女平等的同时,根据具体情况在法律上加强保护

妇女权益的力度。

同时妇女还有其不同于男子的特殊权益要依法予以保护。

保护

妇女权益是我国婚姻家庭立法的长期传统。

我国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以专章规定

妇女的婚姻家庭权益,对《婚姻法》作了重要的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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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婚姻为基础的家庭是社会的细胞,赡老育幼是家庭的重要的社会功能。

国婚姻家庭法中有关抚养教育、赡养扶助、对未成年子女的保护等规定,为儿童、

老人的权益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障。

此外,我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

益保障法》等也有若干从家庭方面保护儿童、老人权益的规定。

法律保障:

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指对家庭成员歧视、折磨、摧残,使其在身

体上、精神上受到虐待的行为)和遗弃(指法定亲属中依法负有扶养、抚养、赡养义

务的一方对需要扶养、抚养、赡养的另一方拒不履行义务的行为)。

缘援计划生育原则

系指按照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对人们的生育行为进行计划调节。

生育制

度与婚姻家庭制度具有密切的关系。

宏观上的社会人口再生产,在微观上是通过

婚姻家庭中的生育行为实现的。

实行计划生育以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为主要目标。

计划生育对生育

主体的基本要求是:

少生、优生、适当地晚婚、晚育。

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

女,合理安排第二胎生育,禁止三胎以上的多胎生育。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

育;对于人口稀少的少数民族;节制生育的政策可以适当放宽。

落实计划生育措

施,是夫妻双方的共同义务。

(三)身份法律行为与身份权

1.身份法律行为的概念、特征及分类

(员)概念

亲属法律行为又称为身份法律行为,简称为亲属行为或身份行为,是指民事

主体实施的对亲属身份关系的发生、变更、消灭产生法律后果的民事法律行为。

(圆)特征

身份法律事实必须是亲属法确认的能够引起亲属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

观事实,具有法律规范的预定性。

身份法律事实具有客观性。

身份法律事实必须具

有法律后果指向性。

亲属身份行为是自然人以亲属的身份之取得或丧失为目的之

行为,亦即个人将要或脱离某类亲属的身份共同生活关系秩序之行为。

亲属身份

行为具有非契约的合同行为性质;亲属身份行为的意思表示有明显的局限性。

属身份行为对行为能力有特定的规律性;亲属身份行为具有非代理性;亲属身份

行为不得附条件或期限;亲属身份行为的无效、撤销应有独立的规则;亲属身份行

为具有要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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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猿)分类(重点记忆)

⑴创设性身份行为与解消性身份行为

所谓身份行为的”创设性”,系指民事主体通过法律行为形成或建立特定身份

法律关系之意。

行为各当事人之间本为不特定的社会关系,因该身份行为便进入

到特定的亲属身份关系当中。

自然人有因为出生或强制认领而形成法定身份结合

关系(如亲子关系),也有因表意行为而形成意定身份结合关系(如结婚、收养、任

意认领等)。

行为人虽然不能创设社会已然约定俗成的”身份”,但可以创设或形成

与己相关的身份关系。

这种直接造成夫妻、父母子女等基本身份关系发生的行为,

就是”创设性”身份行为,它导致身份关系的积极变动,即从不存在身份关系到存

在身份关系。

结婚行为、收养行为、认领行为等属于创设性身份行为。

所谓身份行为的”解消性”,是指民事主体通过法律行为解除、终止或消灭已

经存在的亲属身份关系之意。

与创设性身份行为相反,解消性身份行为使得具有

特定身份关系的当事人走出或摆脱特定身份结合关系。

纵然死亡(包括宣告死

亡)、强制否认可以解消身份关系,当事人也可通过自治意思消灭某些自己难以忍

受其约束的亲属身份关系。

解消性身份行为导致身份关系的消极变动,即从存在

身份关系到不存在身份关系。

协议离婚行为、协议解除收养行为就是解消性身份

行为。

于单独身份行为与共同身份行为

依据法律行为意思表示的数量与状态,可将身份行为区分为单独身份行为与

共同身份行为。

此种分类方法,与传统财产法律行为分类方法并无多大不同,但身

份行为并无”双方契约行为”存在余地。

从意思表示样态而言,身份行为只有单独

行为与共同行为之分。

而且,身份行为主要形态是双方的”共同行为”,其中婚姻行

为是典型代表。

员)单独身份行为

单独身份行为,系指由行为人依单方意思表示而形成或消灭身份关系的法律

行为。

鉴于本文对身份行为与身份关系之”纯粹性”的认定,这种单独身份行为,在

亲属法理论中只有针对非婚生子女的任意认领行为。

圆)共同身份行为

共同身份行为,系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以创设或解消特定亲属身份

为内容的意___________思表示行为,其意思表示为复数,且各意思表示内容相同、方向一致;

其法效目标为形成或消灭亲属身份法律关系。

依据亲属身份关系的性质不同,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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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分为婚姻行为与亲子行为。

⑶束己身份行为与涉他身份行为

根据身份行为人是否为所变动之身份关系的当事人,可将身份行为分为束己

身份行为与涉他身份行为。

亲属身份行为原则上须由当事人亲自为意思表示,由

自己形成或解消自己参与的特定身份法律关系。

一般结婚、离婚、收养及认领行为

多属于束己身份行为。

但于无意思能力人的出养行为和人工生育协议行为,对于

行为人之一则为涉他身份行为。

涉他身份行为,与身份关系主体的某一方之意思

表示毫无关系,即是行为人为他人创设了特定的身份法律关系。

这种分类的意义

在于,涉他身份行为作为身份行为的特例,不具”合同行为(共同行为)”的特征,反

而更类似于普通”涉他契约行为”,其意思表示并非”平行并立”,而以”要约”与”承

诺”之相对意思表示达成合意,因此受”事实先在性”理论的影响甚微;它以”他人

身份人格”作为契约的标的”物”,是现代身份法对传统伦理秩序的突破。

2.我国婚姻法上的身份权

二、亲属关系原理

(一)亲属的概念与种类

1.亲属的概念

亲属指基于婚姻、血缘或收养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亲属产生的三个根据中,婚

姻和收养都是法律行为,是亲属产生的人为因素,可以依法解除,血缘关系是自然

因素,不能人为解除。

(重点记忆)

2.亲属的种类

(员)配偶

配偶又称”夫妻”,合法婚姻中的男女双方互为配偶。

它是其他亲属关系(血

亲、姻亲)赖以发生的基础。

配偶关系因婚姻的成立而发生。

(圆)血亲

血亲主要指出于同一祖先,有血缘关系的亲属,即自然血亲;也包括法律拟制

的血亲,即虽无血缘联系,但法律确认其与自然血亲有同等的权利义务的亲属,比

如养父母与养子女,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

(重点记忆)

(猿)姻亲

姻亲是以婚姻关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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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亲系、行辈与亲等

1.亲系

(员)亲系的概念

亲系指亲属间的血缘联系或称亲属间联系的脉络和途径。

分为血亲与姻亲。

血亲又分为男系亲和女系亲、父系亲和母系亲、直系亲和旁系亲、长辈亲和晚辈亲

等。

姻亲是指因婚姻而成就的亲属。

(圆)亲系的分类。

⑴男系亲和女系亲

男系亲是指以男子为中心的亲属。

女系亲是指以女子为中心的亲属。

封建社

会的宗亲是男系亲,而外亲则是女系亲。

于父系亲和母系亲

父系亲是指以父方为中介的亲属,母系亲是指以母方为中介的亲属。

这是按

父族和母族来划分的。

父系亲和男系亲,母系亲和女系亲有时是重合的,如父之兄

弟,但有时不重合,如父之姐妹之子,是父系亲,但不是男系亲。

以上两种分类,现在已经废除。

⑶直系亲和旁系亲(重点记忆)

直系亲分为直系血亲和直系姻亲两种。

直系血亲:

指具有直系血缘关系的亲属,即生育自己和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亲属。

直系姻亲:

指直系晚辈亲属的配偶和配偶的直系长辈亲属。

如儿媳和公婆等。

旁系亲分为旁系血亲和旁系姻亲两种。

旁系血亲:

指具有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

旁系血亲虽然没有直接的血缘关系,

但却是同出于一个祖先的亲属。

它有两种情况,一是辈份相同的旁系血亲,如兄弟

姐妹、堂兄弟姐妹和表兄弟姐妹;二是辈分不同的旁___________系血亲,如叔、伯与侄。

旁系姻亲:

配偶一方与另一方的旁系血亲。

榆尊亲属与卑亲属

尊亲属指辈份高于自己的亲属,如父母、祖父母等。

卑亲属指辈份低于自己的亲属,如子女、孙子女等。

2.行辈

(员)行辈的概念

又称”辈行”或”辈份”,以世代为标准对亲属关系的区分。

(圆)行辈的分类

14

与己身同一世代的,称为同辈亲属,如兄弟姊妹、堂兄弟姊妹、表兄弟姊妹等。

与父母及其上辈同一世代的,称为尊亲属,如父母、伯、叔、姑、舅、姨、祖父母、外祖

父母等。

与子女及其下辈同一世代的,称为卑亲属,如子女、侄、侄女、甥、甥女,孙

子女、外孙子女等。

上述区分主要适用于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亦可扩大适用于直

系姻亲和旁系姻亲。

中国现代法中不称尊亲属、卑亲属,改称长辈亲属、晚辈亲属,

其含义完全相同。

3.亲等

(员)亲等的概念

亲等是中外法律上计算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单位。

亲属关系除有血亲、姻亲

和尊亲属、卑亲属等区别外,还有亲疏远近之分。

亲等越多,关系越远。

亲等的计算

方法分为两种:

一是代(世)数亲等制,二是等级亲等制。

(圆)亲等的计算方法

世界上主要有两种亲等计算法:

一是为世界多数国家所采用的罗马法亲等计

算法;二是为部分国家所采用的寺:

法的亲等计算法。

⑴罗马法亲等计算法(重点记忆)

罗马法亲等计算法是古罗马帝国使用的计算亲属关系远近的单位,后被许多

国家采用,是目前国际上通用的亲等计算方法。

直系血亲以代数为标准计算亲等。

从已身往上数或往下数,以间隔的世代数

定其亲等数。

即如是长辈直系血亲,则从自己往上数,每经一代为一亲等;___________如是晚

辈直系血亲,则从自己往下数,每经一代也是一亲等。

父母与子女之间是一亲等;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是

二亲等。

亲等越少,表示亲属关系越近,亲等越多,表示亲属关系越远。

旁氏血亲计算法可分为三步计算:

第一步,先找到双方的同源人;第二步,分

别从双方往上数至双方同源人,每经一代为一亲等,得出两个亲等数;第三步,将

第二步计算出的双方至同源人的两个亲等数相加即为己身与所指亲属的亲等数。

计算自己与兄弟姐妹的亲等,首先找到自己与兄弟姐妹的血缘同源人即父

母,分别从自己和兄弟姐妹这两边往上数至父母,两边分别为一亲等,再将两边的

数字相加,则自己与兄弟姐妹为二亲等旁系血亲。

于寺:

法亲等计算法

寺:

法亲等计算法是中世纪教会法计算亲属关系远近的单位,目前为少数国

家所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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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猿)我国婚姻法关于亲属关系计算方法的规定

我国现行婚姻法没有采用亲等计算法,而是采用简便的”代数”计算法来表示

亲属关系的亲疏远近。

⑴直系血亲的计算方法(重点记忆)

直系血亲是从自己算起为一代,向上数至父母为二代;至祖父母、外祖父母为

三代;至曾祖父母、曾外祖父母为四代;至高祖父母、高外祖父母为五代。

往下数也

是如此,自己至子女为二代;至孙子女、外孙子女为三代。

依此类推。

我国直系血亲代数的计算法与罗马法亲等计算法、寺:

法亲等计

算法不同的是己身算为一代,即直系血亲间的代数总比亲等数多”一”,如己身与

父母是一亲等,而按我国的代数是二代。

于旁系血亲的计算法(重点记忆)

可分为三步:

第一步,首先找到自己与所要计___________算的旁系血亲的血缘同源人;第

二步,从两边分别往上数代数至血缘同源人,得出两个代数;第三步,如果两边代

数相同,其相同数为代数;如果两边代数不同,则取其多者为其代数。

例如,计算自己与兄弟姐妹的代数,双方同源人是父母,从自己与兄弟姐妹两

边分别往上数代数,两边都是相同数字”圆”,则自己与兄弟姐妹为二代旁系血亲;

计算自己与叔、伯的代数,双方血缘同源人是祖父母,从两边分别往上数代数,自

己至祖父母是三代,叔、伯至祖父母是二代,两边数字不等,则取多的一边的数字,

即自己与伯、叔为三代旁系血亲。

(三)亲属关系的发生与终止

1.配偶关系的发生与终止

配偶关系因男女结婚而发生。

依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取得结婚证的时间,即

是确立配偶关系的时间。

配偶关系又因一定的法律事实而归于消灭,引起配偶关

系终止的原因有两个:

一是配偶一方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二是夫妻

双方离婚。

配偶双方关系终止的时间为:

夫妻一方自然死亡的时间、人民法:

宣告

死亡的判决书生效的时间、登记离婚取得离婚证的时间以及人民法:

准予离婚的

调解书或判决书生效的时间。

2.血亲关系的发生与终止(重点记忆)

出生是引起自然血亲关系发生的唯一原因。

出生的事件,导致该出生者与其

父母及其他的与父母具有血缘关系的亲属形成自然血亲关系,这种关系不以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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