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法律知识培训.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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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法律知识培训.ppt

信用社法律知识培训郭耀峰专题合同及其相关制度的运用以及法律风险防范一、合同的成立(达成一致)

(一)要约(同时达成一致太少)1、要约的概念2、要约的构成要件

(1)须是由特定人发出的意思表示

(2)须是向特定的受要约人发出(3)须有明确的缔约意图(4)须内容明确、具体(必要条款三项)3、要约邀请

(1)概念:

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

(2)为什么会有要约邀请(3)如何区分要约邀请与要约(4)典型的要约邀请:

寄送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4、要约的效力

(1)要约的生效:

到达主义,不是知悉

(2)要约的效力时间:

承诺期限(3)要约的失效:

承诺期满、要约撤销、要约拒绝、实质变更(4)要约的效力:

受要约人享有承诺权5、要约的撤回与撤销(反悔)

(1)要约的撤回

(2)要约的撤销(三种不可以,一种可以)(3)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看到达时间

(二)承诺1、承诺的概念2、承诺的构成要件

(1)须由受要约人做出

(2)须在承诺期间内到达(否则逾期承诺)(3)须与要约内容一致(否则承诺变更)3、承诺变更

(1)实质性变更的界定(九项或更多)

(2)实质性变更:

承诺无效,构成新要约(3)非实质性变更:

承诺有效,除非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不得变更4、逾期承诺

(1)可归于承诺人的迟延:

迟发迟到的,承诺原则上无效。

但是要约人及时通知该承诺有效的,合同成立

(2)不可归于承诺人的迟延:

未迟发而迟到,承诺原则上有效。

除非要约人及时通知承诺逾期而不接受的,视为新要约5、承诺的效力

(1)承诺的生效时间:

到达主义

(2)承诺的效力:

合同成立(3)承诺的撤回:

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同时到达要约人(同要约的撤销)(4)承诺可以撤销吗?

二、合同的效力合同生效主体合格意思表示真实、自由内容合法*合同的成立和合同的生效是两个问题1、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1)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与其年龄、智力、健康状况不相适应的行为

(2)效果:

法定代理人有追认权;相对人有催告权和撤销权(善意)(3)例外:

纯获利合同和零用钱合同有效

(一)主体不合格效力待定2、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1)类型:

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

(2)效果:

被代理人的追认权,相对人有催告权和撤销权(善意)(3)例外:

对善意相对人的保护表见代理3、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

(1)类型:

出卖他人之物;共有人擅自出卖共有之物;合同无效后的转让标的物

(2)效果:

处分权人的追认权和嗣后取得处分权(3)例外:

善意相对人的特殊保护善意取得1、欺诈2、胁迫3、重大误解4、乘人之危5、显失公平#关键在与撤销权的运用

(二)意思表示不自由可撤销(三)内容违法无效1、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2、损害社会公共利益3、欺诈胁迫损害国家利益4、恶意窜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三、格式合同

(一)格式信贷合同的概念和特点

(二)格式信贷合同存在的法律风险(三)格式信贷合同的风险防范四、合同的保全

(一)代位权债权人甲债务人乙次债务人丙20万10万1、代位权的要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有效,并且已经到期

(2)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有效,已经到期,并且为非专属性的金钱债权(3)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4)对债权人造成损害2、代位权的行使

(1)起诉方式管辖法院:

次债务人所在地法院诉讼当事人:

原告债权人被告次债务人第三人债务人

(2)代位权诉讼主张的范围不得超过债务人所付债务额;不得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总结:

就低不就高(3)抗辩延续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3、行使代位权的后果

(1)次债务人履行的受领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2)行使代位权的费用承担诉讼费由次债务人承担,其他的费用比如中介费等由债务人承担

(二)撤销权1、撤销权的成立条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

(2)债务人实施导致其责任财产减少的行为放弃债权(到期、未到期均可)恶意延长履行期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以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不合理的高价收购财产(3)债务人实施导致其责任财产减少的行为,有损于债权2、撤销权的行使

(1)起诉方式管辖法院:

债务人住所地法院诉讼当事人:

原告债权人;被告债务人;第三人受让人

(2)撤销权的除斥期间主观上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客观上自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3、撤销权的后果

(1)一经撤销,行为自始无效

(2)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用、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第三人由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五、合同风险防范

(一)合同中的陷阱

(二)合同的签字、盖章(三)合同的涂改、代写(四)合同的订立与审核(五)贷款用途不真实对贷款合同效力的影响专题担保及其相关制度平等主体间的关系(民法)人身关系(人身权)财产关系(财产权)人格权身份权债权物权民事权利综合性的权利股东权知识产权继承权物权自物权:

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用益物权宅基地使用权物权他物权地役权抵押权担保物权质押权占有留置权抵押权制度一、抵押权的成立

(一)抵押财产1、不可抵押的财产

(1)土地所有权

(2)集体土地使用权例外:

四荒用地乡镇企业用地(随厂房)(3)公益法人的公益财产例外:

非公益财产为自身债务(4)权属有争议的财产(5)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6)违法、违章建筑2、可以抵押的财产

(1)建造中的房屋、船舶、航空器

(2)未办登记的,补办登记的(3)土地使用权与地上房屋的关系(4)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农作物的关系(5)财团抵押(6)动产浮动抵押

(二)抵押合同1、抵押合同的生效要件2、流质条款无效如:

以房产作为抵押,到期不能归还贷款,不能约定房子直接归债权人(三)抵押登记1、不动产的法定登记:

生效主义2、动产抵押的自愿登记:

对抗主义二、抵押权的效力

(一)抵押权人的权利1、保全请求权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

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

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

2、孳息收取权自抵押物被扣押之日,抵押权人有权收取孳息,但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除外。

孳息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如房租)甲欠乙信用社10万元,约定9月1日前还债,以自有房产一套作抵押且办理了登记。

该房产在此前已经租与丙,月租5000元。

9月1日过后,甲未偿债给乙。

乙欲行使抵押权,不料法院于10月8日因甲的另外一个普通债权人的诉请扣押了该房产。

乙于当天将扣押的事实通知了丙。

问:

10月8日之后丙的租金应交给谁?

答案:

乙信用社3、变价优先受偿权

(1)变价方式:

拍卖、变卖、折价

(2)行使期限:

主债权诉讼时效内(3)行使步骤双方先协议决定实现抵押的方法,该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在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可撤销达不成协议的,请求法院执行

(二)抵押人的权利1、抵押人享有所有权2、抵押人可以处分抵押物即多重抵押3、抵押人能否转让抵押物?

(1)经抵押权人同意可以,但要提前清偿债务或提存。

(多退少补)

(2)未经同意不可以转让,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1、抵押权优先于债权2、抵押权与租赁权依时间先后3、法定担保物权与意定担保物权留置权、工程款优先权优先质权、抵押权4、租赁权与租赁权(租赁合同解释6)

(1)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最优

(2)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次优(3)一般的租赁权之间:

依时间顺序(三)抵押物上权利冲突5、动产抵押与动产质押

(1)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依时间先后

(2)未登记的抵押权不得对抗质权6、抵押权与抵押权

(1)登记的抵押权之间:

依时间顺序

(2)登记的抵押权优于未登记的抵押权(3)未登记的抵押权之间:

平等受偿甲向乙借款万元,以一台机器抵押,办理登记。

后甲又将机器质押给丙。

丙在占有机器期间,将其交给丁修理,因拖欠修理费而被丁留置,谁的债权优先受偿?

案例1998年1月1日甲公司从某信用社贷款100万,约定1998年6月2日还本付息,信用社要求甲公司提供担保,甲公司将位于某区的办事处房屋抵押,作为贷款担保。

1998年5月,甲公司办事处业务扩大,在紧邻办事处房屋旁边又建一排平房,作为仓库。

清偿期届满,信用社数次催告,甲公司仍不能偿还。

1、甲公司以办事处的房屋设定抵押,该房屋占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否一并设定抵押?

2、新增的平房属于抵押财产吗?

3、甲公司无力还贷,信用社用什么方式实现其债权?

4、甲公司与信用社的抵押合同中记载的房屋为3间,而房产抵押登记簿中记载的房屋为5间,信用社实现抵押权时应以哪一个为准?

5、甲公司抵押的房屋被确认为违章建筑,信用社能否对房屋行使抵押权?

6、甲公司抵押的房屋是依法批准正在建造的房屋,当事人办理抵押登记后,信用社能否对房屋行使抵押权?

7、甲公司办事处擅自用自己的业务章为他人贷款作保证,该保证合同有效吗?

案例马某找到亲戚陈某说:

“我想到咱们县信用社借点钱,但信用社要求提供担保。

能否帮忙?

”陈某碍于面子,写了一封“同意函”。

同意以自己所有的坐落在县城三间房作为马某借款的担保。

马某拿着这份“同意函”向县信用社借款10万元,并以陈某的名义与县信用社签订了抵押担保的协议,签订协议后,办理了抵押登记。

后陈某起诉县信用社,要求法院确立抵押合同不成立。

理由是:

抵押合同是抵押人与抵押权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而自己并未与县信用社订立任何合同;“同意函”中并未说明担保的数额是多少,担保人是谁。

此案中的抵押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

合同法第9条第2款规定:

“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本案中,马某拿着“同意函”与县信用社签订抵押合同及办理抵押登记,应解释为委托行为,即马某是陈某签订抵押合同、办理抵押登记的代理人。

“同意函”具有特别授权的作用,“同意函”中未说明担保数额,应以抵押物的价值为限,对抵押权人来说,完全有理由认为“同意函”是价值限度内的无限授权行为。

从已知条件来看,马某属于有权代理。

若陈某限制了抵押担保的数额,但“同意函”中并未表现出来,则超过的部分构成表见代理,抵押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

“超过的部分”是量的超越,在操作上、观念上都可以划分开。

三、抵押权总结

(一)一个公式,两个注意

(二)房产、动产、机器设备、采矿权抵押(三)最高额抵押(四)风险防范质权制度一、动产质权1、不转移占有质权不成立2、质权人曾经占有质物又返还给出质人的,质权不得对抗第三人3、约定质物与移交质物不一致的,以移交为准二、权利质

(一)权利质权的客体1、有价证券出质2、基金股份、股权出质3、知识产权出质4、应收账款出质

(二)权利质权的公示1、有价证券:

交付;不能交付的,登记2、基金份额、股权出质:

登记3、知识产权出质:

登记4、应收账款出质:

登记甲欠乙10万元,约定9月1日还钱。

甲3月1日以汽车一辆出质给乙。

乙于6月1日,向丙信用社借款8万,应在8月25日前还。

征得甲之同意,乙以该汽车出质给丙。

后乙、甲到期均不能还钱。

拍卖汽车得款11万元。

本案应如何处理?

解析:

丙信用社先取走11万元中的8万元;余下的3万元中的2万元由乙优先受偿;余1万元归甲;甲与乙、乙与丙之债均消灭。

其他担保方式人的担保:

保证(不同于保证金)抵押担保物的担保质押留置钱的担保:

定金(相当于保证金)保证案例好朋友李新急用钱,打算向信用社借5万元债。

怕李新还不起钱,信用社提出找个人担保才肯借!

于是,李新找到了小王。

小王可为了难:

不当这个担保人吧,怕不够朋友;当吧,万一李新还不上钱,把自己扯进纠纷怎么办?

李新猜到小王的心事,信誓旦旦地保证:

“放心吧,我肯定能还上钱,再说我家还有车呢,不行我把车拿去抵债总是够的,决不能给你找麻烦!

”话说到这个份上,不帮忙实在不合适。

小王最终在李新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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