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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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人身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特种设备是指煤矿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等设施。
第三条公司各煤矿均应遵守本规定,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全面负责。
第五条 根据“谁使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各级责任,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管理负直接安全责任。
矿井业务主管部门要履行管理职责,对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管理,负安全管理责任。
公司除对特种设备负业务保安责任外,并负责特种设备安装、移装、改造、大修等业务审批工作,协助主管部门解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方面存在的问题。
第六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建立矿、科、队三级安全管理网络,明确安全管理人员,并认真履行企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规定的主要职责。
第七条 煤矿新购特种设备应经公司组织论证和审批,所购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并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第八条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起重机械的安装、改造、维修,必须由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施工。
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其委托的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施工。
第九条 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公司,经公司同意并签署意见后,再告知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告知手续后,方可施工。
第十条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告知地煤公司机电处,会同当地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单位、使用单位、施工单位共同对工程进行验收。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 新增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必须到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注册登记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 使用单位必须将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及相关牌照和证书固定在规定的位置上。
《安全检验合格》标志超过有效期或者未按规定张挂《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的特种设备不得使用。
第十三条 使用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年检、月检、日检等各种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十四条 特种设备的安全保护装置必须齐全可靠,并按规定进行试验。
第十五条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完整、准确的特种设备技术档案,并长期保存。
技术档案内容至少应包括:
(一)《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
(二)设备及其部件的出厂随机文件;
(三)安装、改造、大修的记录及其验收资料;
(四)运行、使用、维修保养和常规检查的记录;
(五)验收检验报告与定期检验报告;
(六)设备故障与事故记录。
第十六条特种设备安装、操作、维修保养等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业的培训和考核,取得地、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后,方能从事相应的工作。
第十七条在用特种设备实行安全技术性能定期检验制度,使用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定期报检制度,按时申请定期检验,并对定期检验提出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特种设备发生事故时,使用单位必须采取紧急救援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好事故现场,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主管部门及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对违反本规定,私自购置无证产品,私自安装、改造、大修或委托无相关资质单位安装、改造、大修特种设备的单位,综合管理部门有权制止施工,并对违规单位处以罚款,对情节严重,造成较大损失或发生事故的,要追究单位主管领导责任。
第二十条本规定解释权归**煤业集团有限公司。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