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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文件2

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文件

第一章安全生产通则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本通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的具体情况,规定了生产过程中的安全要求,以加强安全管理,保护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

1.2本通则适用于与本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和各项生产活动。

1.3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协助公司领导对安全生产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实现生产安全,减少、防止事故的发生。

2引用标准与文件

GB2893《安全色》

GB2894《安全标志》

JGJ33-86《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

JGJ46-88《建筑施工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程》

GB5144-85《建筑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

GB5083《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标准》

3内容与要求

3安全生产管理

3.1公司全体职工都应认真贯彻国家“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执行国家及上级关于安全生产的政策、指令、法规、标准、制度及规定。

3.1.2公司全体职工,都应依照《公司安全责任制》的规定,在本工作岗位上,履行安全生产责任。

3.1.3各级领导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时候,必须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在实施新建、改建、扩建、革新、改造和引进项目时,认真执行劳动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方针。

3.1.4全体职工都应自觉遵守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在生产过程中严格遵守本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

3.1.5建立健全三级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3.1.5.1总经理对全公司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成立以总经理为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全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并由行政副经理主管。

3.1.5.2公司各部门,在行政副经理的领导下,负责全公司安全生产的日常业务、技术工作。

3.1.5.3公司所属部门的安全生产,由正职对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成立并主持本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小组,各部门设班组安全员,班组安全员由各组长或机长担任。

3.1.6按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实施对全体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

3.1.6.l对新接收的职工,必须进行劳动卫生和安全生产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发生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3.1.6.2对操作生产设备的机长及职工,进行岗位安全技术培训,在考核合格后,方准其独立操作。

3.1.6.3对从事特种作业的职工,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后方可独立上岗操作。

3.1.6.4对调换工作岗位或连续离岗六个月以上重新返岗位的职工,必须重新进行岗位安全教育。

3.1.6.5对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的投产,要进行新操作规程的安全教育。

对有害人身安全和健康的工作,必须配备相应合格的劳动保护用品和安全防护装置。

3.1.6.6对参加危险作业工程的职工,要进行有关工程的安全教育。

3.1.6.7对派往公司外执行运输等任务的职工,要进行有关作业环境和条件的安全教育。

3.1.6.8对所有在岗职工,每年进行一至二次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知识的教育,并利用每年的“安全月”活动,进行经常性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3.1.6.9有计划地对职工进行灭火、抢险等相关培训。

3.1.7对于接触易燃易爆品、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与要求,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规定执行。

3.1.8建立并严格执行定期的和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制度。

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严禁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

3.1.8.1公司所属各部门应结合生产,认真组织本部门的月查,班组的周查和作业岗位的日查。

3.1.8.2公司安全主管部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全面的安全检查。

3.1.8.3公司生产部门,认真做好生产前安全检查。

工程部每年要组织全公司性的专业技术安全检查。

3.1.8.4公司安全主管部门做好各节、假日前的安全检查工作。

3.1.8.5各级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经常性安全监督检查。

3.1.9认真排除隐患并进行安全技术改造,改善劳动条件,预防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

3.1.9.1对从事有害作业的职工,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3.1.9.2为预防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公司领导和有关部门必须依据国家规定,将每年技术改造经费的5-10%用于安全技术改造。

3.1.10依照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保证职工必要休息。

配备适当的休息场所和饮水设施等。

3.1.10.1坚持每周工作不超过四十小时的工时制度,严格控制加班加点。

3.1.10.2女职工因生理特点所需的劳动保护,以及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要求按《女工劳动保护管理规定》执行。

3.1.11对高温作业、防暑降温和暑期工业卫生的具体要求,按我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

3.1.12全体职工负有安全生产的监督职责,对用人部门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产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并上报。

3.1.13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保用品。

3.1.14按规定严肃认真处理职工伤亡事故。

3.1.14.1为了及时吸取教训,防止伤亡事故发生,执行事故报告制度,如实反映情况。

已经发生的伤亡事故,要保护现场,抢救伤员,协助安全主管部门调查分析事故原因。

不准瞒报或虚报各类工伤事故,应及时

上报安全主管部门。

严格做到“四不放过”:

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职工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预防事故重复发生的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3.1.14.2以经安全主管部门确认为工伤者,可享受免费治疗及有关规定的补贴。

3.1.14.3安全主管部门应建立完整的职工伤亡事故档案,并妥善保存备查。

3.1.14.4公司在生产期间,要备有急救机动车辆以及时有效地救护受伤职工。

3.2对生产区和作业场所的安全要求

3.2.1生产区作业场所和其他设施,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劳动保护规定,各种设施必须建立维修保养、检查和报废制度,安全防护、防尘、防毒等装置必须保持有效、完好。

3.2.2生产区道路应符合下列安全要求:

3.2.2.1车行道、人行道保持平坦、畅通,并有足够的夜间照明。

禁止在路面上堆放物品、存放车辆。

未经公司主管部门批准,不得中断交通或在路面上从事妨碍交通的活动。

3.2.2.2生产区通行机动车辆的道路宽度不得小于3米。

厂房内的通道宽度,通行机动车辆的主通道不得小于3.5米。

3.2.2.3架空管线的跨路高度在生产区通行机动车辆的道路上架空管线的跨路高度不得低于3.5米。

3.2.2.4生产区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和绿化物等。

不得防碍交通视线。

3.2.2.5道路两侧应设置必要的交通安全标志。

3.2.2.6在道路上施工必须设安全围栏、安全标志和夜间红色警示灯,施工结束后要立即清理现场,按原标准修复道路。

3.2.3作业场所安全要求:

3.2.3.1所有建筑物及架空管线的支架、立柱等构筑物,必须坚固安全。

建筑物的地面、墙面、房顶、门窗应保持完好,下水道畅通。

使用部门发现建筑物损坏或有危险征兆,应立即报告;主管部门应定期检查,及时修理。

未经公司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的结构及性能。

3.2.3.2所有沟、井、池及空中走台上有失足堕落危险的孔、洞等必须设置牢固可靠的盖板或护栏。

3.2.3.3凡有可能遭雷击的建筑物、易燃易爆场所、电气设备等,都应按有关标准安设防雷装置,并指定专人管理,定期检测、维护,保证其性能可靠。

3.2.3.4各种输送管线的安装、架设、应符合有关技术标准。

各种用途的管道,应按国家统一规定刷涂不同的标志色,以示区别。

树木及其枝叶与架空电线之间,应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3.2.3.5在公司区和作业场所的危险部位,应按GB2894《安全标志》GB2893《安全色》等规定,设置相应的安全标志、安全色和安全警句。

3.2.3.6易燃易爆、高压电、剧毒、强腐蚀等危险场所,必须建立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分级严格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

3.2.4防火防爆场所要符合下列要求:

3.2.4.1严禁焚烧垃圾、废纸及工业废料等。

3.2.4.2生产作业场所和各类库区内,严禁擅自动用明火。

3.2.4.3易燃易爆场所周围10米内,散发大量易燃气体、粉尘的场所周围30米内,严禁擅自动用明火。

机动车辆严禁随意驶入易燃易爆场所。

3.2.4.4施工现场和一切工作场所,都必须设置品种、数量足够,性能可靠的灭火器材或消火栓,并且摆放整齐有序。

3.2.4.5要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办理动火证后方可进行。

3.2.5危险作业场所或短期从事大型设备的安装、拆除或大修;建筑物的施工、拆除或在修,以及进行燃烧、爆破等危险实验,应在周围设置围栏、警告标志,并派值班人员警戒,以防无关人员进入。

3.2.6在施工挖土前,必须事先经主管部门批准,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保障地下设施、建筑物和施工人员的安全。

3.2.7施工现场的各种设备、工作台布置、安装应保证安全,便于操作、维修和通行。

在可能产生飞溅物伤人场所,必须设置铁丝防护栏或护板。

3.2.8施工现场必须保持整洁、清洁,及时消除垃圾和积水。

各种物品的放置应整齐、稳固,保证操作和通行安全。

安全文明施工达到优良标准。

3.2.9夜晚施工应有良好的照明,并按照当地或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夜间施工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得发生扰民现象。

3.2.10.施工现场的温度低于5℃时应有保温措施,并按冬季施工的有关要求及安全技术标准施工。

3.2.11脚手架搭设必须有专项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并通过审批。

操作搭设人员必须进行培训并取得证书后方可上岗。

脚手架搭设后要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搭设必须符合脚手架安全技术规程(JGJ130-2001)的规定。

3.2.12对有粉尘噪声的施工现场,应加强防护和治理,把有害因素降到国家规定允许的范围内。

3.2.12.1尽量使用包装严密的材料(如袋装石灰等),对易产生粉尘的厂区要经常采取洒水湿润降尘或覆盖等措施。

3.2.12.2建筑物用密目网严加密闭,建筑材料在运输吊装过程中,必要时使用包装密闭等防护装置,对混凝土的搅拌尽可能采用工厂话或商品混凝土。

浇筑混凝土时要采取措施以降低混凝土搅拌机、震动器的噪音以减小噪音污染。

3.2.12.3废料、废水和有害物的废包装物,应按照国家《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等规定妥善处理,废料处理按公司有关规定进行,不得危害职工和附近居民。

3.2.13各项目部都要设置一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及日常安全检查。

3.3对生产设备及工艺装备的安全要求

3.3.1生产操作者在使用设备、工具前,必须认真仔细检查是否符合安全要求,不准违章作业。

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拆卸、移动改装安全设施、消防设施等。

3.3.2各主管部门和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负责所管辖生产设备的安全技术管理,保证其使用安全性。

对新设备及其安装应认真验收,防止因设备本身缺陷或安装不当危及职工;进行设备档案管理,审查三证是否齐全,无证无安全检测合格的设备不得使用。

3.3.3生产设备的使用部门,应认真管理好所用设备,保证其使用安全性。

各种设备均应设置专职机械管理人员,特别是混凝土搅拌机、塔式起重机必须由专人管理。

3.3.4大型设备管理要实行专人制,无证人员不得操作机械设备,制止违章使用,避免事故的发生,发现故障要及时向负责人报告。

3.3.5本公司自己设计、制造、使用的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使用前认真试验和验收,以确保其安全性能,否则不准投入使用。

3.3.6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变设备及其附件的结构、性能和工作范围。

3.3.7独立操作特种作业的生产设备,必须按劳动部劳字安(1991)31号文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定》要求,经上级有关主管部门专业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后,持特种作业操作证,经公司考核合格后上岗。

否则严禁独立操作。

持证的特种作业人员还应定期接受复审,否则不得继续独立操作。

3.3.8按GB5083—85《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规定以操作人员的操作位置所在水平面为基准,凡高度在2米以内的所有设备传动带、传动链、转轴、带轮、齿轮、飞轮、链轮等危险零部件,都必须安装防护装置,并严禁随意拆移,完成设备检修后立即按原标准装好。

3.3.9压力机械的施压部份,应装设安全装置。

3.3.10各种机动车辆和装卸机械,应定期检查、修理,保证其各部份完好。

其制动、传动、鸣笛、灯光等安全装置齐全有效。

3.3.11起重机械各部份,应符合GB6067—85《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并明显标明其额定最大起重吨位。

其卷扬限制器、行程限制器、

缓冲器、自动连锁和警铃、信号等安全装置,必须保持齐全有效。

连接吊物的吊具、钢丝绳等应符合有关规定,并经常检查。

3.3.12电器设备必须由持证电工按《电器工程安装标准》安装和管理。

严禁非电工安装、改装或修理电气设备。

用电部门的变配电设备(配电柜等)只允许持证电工管理和操作。

3.3.12.1安装使用临时电线,必须事先作好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并经审批合格后方可实施,所有线路埋设必须符合要求。

执行TN-S系统,做到用二级电三级保护。

3.3.12.2一切电气设备及线路必须绝缘良好,接地应付合规定要求,漏电保护系统必须安全灵敏可靠。

需要裸露带电体应安装在人和物都接触不到之处。

否则必须设可靠的安全遮栏和明显的警告标志。

3.3.12.3电气设备必须设可熔性保险器或自动开关,必要时应装漏电保护器。

3.3.12.4一切电气设备和手持电动工具的金属外壳,都必须采取可靠的保护性接零措施。

3.3.12.5行灯(手电)和生产设备本身的灯具,都必须使用安全电压。

在潮湿处所和金属器内使用行灯,电压不得超过12伏。

3.3.12.6严禁用可燃液体、水或其它潮湿物清洗、擦拭电器设备。

3.3.12.7在易燃易爆场所、产生大量可燃性粉尘的场所,电气设备必须采用防爆型。

潮湿或产生大量蒸汽的场所,电器设备必须采用封闭防潮型。

3.3.13各种气瓶的运输、储存、使用,都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的《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执行。

瓶阀、减压阀、压力表、瓶帽、易熔塞、防震胶圈

等安全附件应保持齐全有效。

所有气瓶都必须防止日晒,远离火源,距明火10米以上,避免冲击震动。

能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毒物的不同种类气瓶,严禁同车运输、同库存放。

氧气瓶严禁接触一切油脂,乙炔气瓶严禁卧放使用,二者同时同处使用应相距5米以上。

3.3.14大型机械拆装要由有拆装资质的专业队伍施工,并指定完善的施工组织设计,并进行审批,作好安全技术交底,拆装工程中要有专人进行监控。

竣工后要进行验收,合格后报安全监督部门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塔机司机要持证上岗。

3.3.15临时用电的配电盘箱、安全防护用品应从经安监机构批准、推荐或指定单位购买,并检查“三证一票”是否齐全一致,并存工地备查。

3.3.16机械设备及机具管理人员,应保证发放的各种机具设备的安全性能。

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必须随时修理或更换,并有权对使用情况进行安全监督。

3.4.作业行为的安全要求

3.4.1进入施工现场开始工作前,必须按规定穿戴好个人劳动防护用品,严禁违章着装。

禁止裸露上身上岗,注意文明生产。

禁止穿背心、短裤;禁止穿裙子、高跟鞋;操作外露旋转机械严禁戴手套、围巾、领带、或其它颈挂物。

3.4.2各工种在作业前要认真检查安全设施的有效情况,保证做到不安全不生产。

3.4.3作业中,特别是设备运转或在高空作业时,严禁嬉笑打闹,严禁酒后上岗操作。

3.4.4开始工作前应检查设备、工具和作业环境,发现设备故障或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先排除或报告,不得冒险作业。

3.4.5禁止超速度、超负荷使用设备。

3.4.6除正确操作外,人体必须与正在运转的设备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不得在设备上登、靠、坐、卧。

严禁从设备的运转部位上跨越或在其下方钻过。

3.4.7不得在运转设备上放置任何物品,以防备启动后脱落伤人。

设备运转时如遇突然停电,或发现设备异常必须立即停机,并关闭电源,待确认恢复正常后再重新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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