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案例分析.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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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学案例分析.ppt

保险理论与实务保险理论与实务案例分析11案例案例11nn2003年1月24日,耿某与北京世阔德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签订贷款购销汽车合同书,约定耿某向世阔德公司购买厦装装载机1辆,车价250000元,首付75000元,其余申请银行贷款。

22nn20032003年年22月月1313日,耿某与北京银行万寿路支行日,耿某与北京银行万寿路支行签订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借款合同,约定借款签订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借款合同,约定借款175000175000元,期限自元,期限自20032003年年22月月1313日至日至20052005年年22月月1313日。

利率为月利率日。

利率为月利率4.11754.1175,按照等额,按照等额本息还款法分本息还款法分2424期还款,每期还款期还款,每期还款7672.877672.87元,还款日为每月元,还款日为每月2020日,逾期还款要加收罚日,逾期还款要加收罚息和复利,耿某须向万寿路支行指定的保险息和复利,耿某须向万寿路支行指定的保险公司购买相关保险,第一受益人须为万寿路公司购买相关保险,第一受益人须为万寿路支行,保证保险单正本交给万寿路支行。

支行,保证保险单正本交给万寿路支行。

33nn20032003年年22月月1313日,耿长柱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日,耿长柱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丰台支公司投保机动车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丰台支公司投保机动车辆辆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消费贷款保证保险。

nn同日,北京银行万寿路支行依约发放了个人同日,北京银行万寿路支行依约发放了个人购车贷款购车贷款175000175000元。

元。

nn由于被告未依约还款,银行多次催收无效。

由于被告未依约还款,银行多次催收无效。

20082008年年22月,北京银行万寿路支行向人保丰台月,北京银行万寿路支行向人保丰台支公司提出索赔申请。

支公司提出索赔申请。

nn问题:

保险公司是否会给予赔付?

为什么?

问题:

保险公司是否会给予赔付?

为什么?

问题:

保险公司是否会给予赔付?

为什么?

问题:

保险公司是否会给予赔付?

为什么?

44案例案例22nn20062006年年88月月33日屈某(系开封大学生)购买了日屈某(系开封大学生)购买了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的学生综合保险计划保险。

支公司的学生综合保险计划保险。

nn保险费:

肆拾元,保险金额:

玖万捌仟元,保险费:

肆拾元,保险金额:

玖万捌仟元,其中:

意外伤害:

壹万伍仟元,定期寿险:

其中:

意外伤害:

壹万伍仟元,定期寿险:

壹万元,意外门壹万元,意外门(急急)诊医疗:

壹仟元,住院诊医疗:

壹仟元,住院治疗:

柒万贰仟元。

保险期间:

一年,自签治疗:

柒万贰仟元。

保险期间:

一年,自签发本保单的次日零时起至期满日发本保单的次日零时起至期满日2424时止。

时止。

55nn在该保险单上简介中第四条责任免除中记载:

在该保险单上简介中第四条责任免除中记载:

nnnn2020、被保险人支出的医疗、医药费中依法应、被保险人支出的医疗、医药费中依法应由第三者赔偿的部分,但肇事者逃逸或无赔由第三者赔偿的部分,但肇事者逃逸或无赔偿能力的除外。

偿能力的除外。

nn为屈某办理保险业务的业务员已经向屈某就为屈某办理保险业务的业务员已经向屈某就保险中的各项条款,尤其是免责条款进行了保险中的各项条款,尤其是免责条款进行了详细的解释。

详细的解释。

66nn20072007年年55月月1717日,屈某在开封市滨河路发生交日,屈某在开封市滨河路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在开封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通事故受伤,在开封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疗180180天,花费医疗费天,花费医疗费39905.739905.7元。

该事故经元。

该事故经开封市交通警察支队处理,作出交通事故认开封市交通警察支队处理,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屈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后在交警部定书,屈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后在交警部门调解下,肇事者与屈某达成调解协议,由门调解下,肇事者与屈某达成调解协议,由肇事者承担肇事者承担80%80%的责任,屈某承担的责任,屈某承担20%20%的责任,的责任,肇事者赔偿屈某各项费用共计肇事者赔偿屈某各项费用共计5700057000元。

元。

77nn屈某就该事故于屈某就该事故于20082008年年44月月33日向保险公司申请保险理日向保险公司申请保险理赔时,保险公司以屈某医疗费已经有事故车主赔偿为赔时,保险公司以屈某医疗费已经有事故车主赔偿为由拒绝赔付。

由拒绝赔付。

nn屈某认为,在保险公司处购买的保险为商业保险,不屈某认为,在保险公司处购买的保险为商业保险,不同于社会保险,双方系合同关系,保险公司拒赔的理同于社会保险,双方系合同关系,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不成立。

由不成立。

nn问题:

(问题:

(问题:

(问题:

(1111)该案件争议问题在性质上属于保险中的)该案件争议问题在性质上属于保险中的)该案件争议问题在性质上属于保险中的)该案件争议问题在性质上属于保险中的什么原则?

什么原则?

什么原则?

什么原则?

(2222)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付?

为什么?

)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付?

为什么?

)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付?

为什么?

)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付?

为什么?

88案例案例33nn昆明国旅于2002年8月29日向太保云南公司投保旅行社责任险,并签署了保险单,昆明国旅缴纳了保险费101250元。

双方约定保险期限自2002年8月30日零时起至2003年8月29日二十四时止,保险期内累计赔偿限额为1500万元,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

国内旅游10万元。

99nn20032003年年66月月2020日,云南省党政干部培训中心与日,云南省党政干部培训中心与昆明国旅签订昆明国旅签订云南省国内旅游组团合同云南省国内旅游组团合同,约定由昆明国旅组织培训中心桂某等约定由昆明国旅组织培训中心桂某等8181人进人进行昆明行昆明成都成都拉萨拉萨成都成都昆明路线的旅昆明路线的旅游,旅游团出发时间为游,旅游团出发时间为20032003年年66月月2525日,结束日,结束时间为时间为20032003年年66月月3030日,旅游费用总计日,旅游费用总计399330399330元,所包含项目为:

交通费、餐饮费、住宿元,所包含项目为:

交通费、餐饮费、住宿费、游览费、国内旅游意外保险费等。

合同费、游览费、国内旅游意外保险费等。

合同同时约定:

本旅游团服务质量执行国家旅游同时约定:

本旅游团服务质量执行国家旅游局颁布实施的局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社国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社国内旅游服务质量要求旅游服务质量要求。

1010nn20032003年年66月月2525日,桂某等游客在昆明国旅的组织下前日,桂某等游客在昆明国旅的组织下前往成都,正式开始游程。

昆明国旅委托德宝公司提供往成都,正式开始游程。

昆明国旅委托德宝公司提供地接服务,并同意德宝公司委托西藏公司提供相应交地接服务,并同意德宝公司委托西藏公司提供相应交通服务,双方并就游客行程进行了确认。

通服务,双方并就游客行程进行了确认。

nn20032003年年66月月2727日,桂某等游客乘坐的由安某驾驶的金日,桂某等游客乘坐的由安某驾驶的金龙客车在由拉萨前往纳木措途中,行至当雄县纳木湖龙客车在由拉萨前往纳木措途中,行至当雄县纳木湖路路25KM+600M25KM+600M转弯处时,因驾驶员超速行驶,致使转弯处时,因驾驶员超速行驶,致使该车驶出公路左侧后撞在山上,导致桂某等十八人身该车驶出公路左侧后撞在山上,导致桂某等十八人身体受到伤害。

体受到伤害。

nn20032003年年77月月55日,拉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城西大队日,拉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城西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安某违规驾驶,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安某违规驾驶,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1111nn同日,昆明国旅与德宝公司达成协议,约定:

因旅游团未游日喀则景点,扣除增加景点及风味餐项目开支,遵照相关旅游惯例,德宝公司一次性补偿该团游客每人300元,该补偿费用由德宝公司交由昆明国旅与游客结算,以后游客因此有关的任何未尽事宜,概与德宝公司无关。

1212nn交通事故发生后,昆明国旅支付了有关费用交通事故发生后,昆明国旅支付了有关费用746808.94746808.94元。

此外,昆明国旅应向桂某等伤元。

此外,昆明国旅应向桂某等伤员赔付医疗费用共计员赔付医疗费用共计1321530.291321530.29元,因太保元,因太保云南公司已向伤病员赔付了人身意外伤害保云南公司已向伤病员赔付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险金59423.7059423.70元,故太保云南公司应向昆明元,故太保云南公司应向昆明国旅支付的款项为国旅支付的款项为746808.94746808.94元元+1321530.29+1321530.29元元59423.7059423.70元元=2008916.10=2008916.10元,而太保云南元,而太保云南公司至今未进行赔付。

公司至今未进行赔付。

1313nn问题问题:

(1)保险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为什么?

(2)保险公司是否具有代位追偿的权利?

为什么?

1414案例案例44nn20032003年年77月月44日,中禾公司与平安保险公司签订日,中禾公司与平安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了一份保险合同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约定:

保险标,保险合同约定:

保险标的物为中禾公司的房屋建筑、机器设备、装修的物为中禾公司的房屋建筑、机器设备、装修及家具、原材料、产品及半成品、其他财产等。

及家具、原材料、产品及半成品、其他财产等。

总保险金额为人民币总保险金额为人民币22亿元。

其中原材料、产亿元。

其中原材料、产品及半成品等存货部分的保险金额为品及半成品等存货部分的保险金额为1122亿元;亿元;保险险别为财产一切险,保险期限保险险别为财产一切险,保险期限1212个月个月(自自20032003年年77月月55日日1212时起至时起至20042004年年77月月55日日1212时止时止);责任范围为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责任范围为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失。

1515nn其中保险合同除外责任条款第十条约定:

其中保险合同除外责任条款第十条约定: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以及被保险人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以及被保险人的亲友或雇员的偷窃的亲友或雇员的偷窃”平安保险公司不负责平安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赔偿。

nn中禾公司依约向平安保险公司交纳保险金。

中禾公司依约向平安保险公司交纳保险金。

20032003年年99月月2424日晚,中禾公司在生产过程中发日晚,中禾公司在生产过程中发现现3#3#仓有黑色大豆流入生产线,中禾公司即仓有黑色大豆流入生产线,中禾公司即于于99月月2525日及时通知平安保险公司。

平安保险日及时通知平安保险公司。

平安保险公司也及时对现场进行调查并多次取证。

公司也及时对现场进行调查并多次取证。

1616nn对大豆受损的原因,中禾公司提供气象部门出具的证明,证实2003年8月4日,同安区遭受第9号“莫拉克”台风袭击,雨量达1184毫米,而中禾公司的机修工未将盖板盖好,导致台风将雨水刮进3#简仓进料口导致大豆受损。

1717nn平安保险公司认为平安保险公司认为:

nn“被保险人及其代表被保险人及其代表”是指被保险人和他的代表,是指被保险人和他的代表,代表包括代表被保险人从事各项工作的员工。

中代表包括代表被保险人从事各项工作的员工。

中禾公司的机修工在从事本职范围的工作,代表的禾公司的机修工在从事本职范围的工作,代表的就是中禾公司。

就是中禾公司。

nn本案大豆受损主要原因在于中禾公司的机修工没本案大豆受损主要原因在于中禾公司的机修工没有将进料口盖板盖好,而不是台风,中禾公司的有将进料口盖板盖好,而不是台风,中禾公司的损失是其机修工的重大过失、大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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